民间借款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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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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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请仔细阅读后慎重签署。
合同编号:
[2011]借字第号
借款抵押合同
有限公司
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因借款抵押关系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包括以下两种权利抵押方式:
1.房屋期权抵押;
2.房屋所有权抵押。
二、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内容。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所涉及选择条款,在选中条款前打“√”者视为该条款有效,在条款前打“×”或其他任何符号(包括无符号)者视为该条款无效。
五、当事人对本合同部分条款不作约定的,请在空格上方写“/”。
六、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水笔或毛笔书写,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立合同人:
借款人:
出借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本金):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圆整,¥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为个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所签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即%;利息从实际放款日起开始计算,但不计算复利。
第四条资金交接:
出借人在他项权证办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如未按约定时间全款交付的,或出借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反悔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由出借人每日按借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借款人,另支付为办理借款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但由于借款人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不及时接受资金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利息结算:
利息每1个月支付一次。
第一次付息日期为年月日;实际付息日期按借据上的日期依次类推,最后一期利息随本一次还清。
第六条逾期违约金: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应付利息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由借款人支付给出借人;在本借款合同到期时,借款人如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应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由借款人支付给出借人。
借款人如果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逾期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七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如果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借人。
借款人实际用款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借款人应多付15天的利息作为对出借人的补偿;出借人在收到应得本息及补偿后,应于当日给借款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八条提前收回贷款:
发生第七条所列事项,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且继承人、遗赠人不及时承担债务,或出现担保法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提前15天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借款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出借人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借款人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九条借款人所借资金用于个人流动资金,并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出借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条为办理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一条为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位于
的房地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该房地产现为:
()现房;()期房。
权利证明:
产权来源为/,房产证号为号,共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M²,土地证号:
号,用地面积:
M²,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用途:
。
该房地产出租及他项权利设定情况。
第十二条抵押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抵押物价值:
经抵押双方协商,确认本合同项下被抵押房地产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元。
本合同主债权属于因贷款形成的债权,债权初始价值为(大写)圆整,¥元,占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比例(即抵押率)为%。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
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误工费、交通费、不良资产处置费等实
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抵押期限。
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六条在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管理,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
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第十七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
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
清偿贷款本息。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
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己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
别处理:
1.实行产权调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2.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且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
协议的;
2.抵押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
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3.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4.支付为抵押人安置租用居所的相关费用;
5.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可以中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同一抵押房地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抵押房地产处分时,须通知其他抵押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己设定他项权利、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的,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港澳台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其它约定
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将上述房地产权利证明(他项权证)交由苏州市顺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管。
第二十六条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合同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后,才可将变更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其他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约定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当债务人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本息、违约金时,债权人就债务人未清偿的部分,有权单方面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供本合同已履行的事实及证明材料;债权人所述未清偿的部分为执行标的。
第二十八条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已还款的证据,应在法院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供。
同时,抵押人(债务人)申明:
该房地产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件规定的不得处置的个人资产范围。
第二十九条抵押人在签署本合同时承诺:
当该抵押房屋被强制执行时,抵押人同意法院将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公开拍卖转让,同时愿意并保证腾空房屋且有坐落于/的房产居住。
第三十条如果被抵押房地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件规定的不得处置的个人资产范围,则为了保障抵押人的最低居住条件,债权人应在抵押人的现住房所有权权利转让后的一个月内,在异地租用一处建筑面积在45至55M²之间的住房作为安置抵押人居住使用;抵押人同意租用款预先在拍卖转让所得中扣留。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由苏州市顺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监督执行,所有借款还款明细也由借贷双方按本合同条款予以统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一致同意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组成部分中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共五页,壹式肆份,当事人双方、登记机关及投资咨询公司各执壹份。
签章
借款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现住址:
抵押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出借人(抵押权人)
姓名: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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