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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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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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应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例》(国家总局令第57号)。
2
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例》(国家总局令第57号)。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
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辨识、评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有化学品登记证;
是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3号)。
7
是否每3年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是否按评价报告提出的方案进行整改;
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8
是否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标准化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
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苏安监〔2012〕152号)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做到全覆盖;
是否明确责任范围、考核标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责任制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1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关于调整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内容的通知》(苏安监〔2011〕75号)。
1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4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执行和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3.6条。
三、机构和人员
15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1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17
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0号)。
18
是否按规定组织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9
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0
是否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职责、职权和待遇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
四、隐患排查治理
2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并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企业是否按规定实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22
是否按规定制订各类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是否覆盖所有生产岗位、班组、车间以及各专业安全检查;
检查表的制定是否符合企业生产实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23
企业是否按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各层级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是否按规定执行外聘专家检查制度,专家检查台账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安监〔2011〕70号)。
24
是否落实班组安全检查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相关检查表和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关于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班组岗位隐患排查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5]39号)。
25
企业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是否实现闭环管理;
限期整改的隐患是否做到“五到位”要求,并按时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五、承包和出租
26
承包商管理档案是否齐全,资质是否齐全、合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27
是否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对承包单位作业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和督查;
相关制度、检查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8
是否存在出租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情况;
承租方是否具备资质,是否实行统一管理;
相关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六、总体布局和自动控制
29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2〕237号)。
30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
3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3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33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校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34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35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SIS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36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7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有门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3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39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40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设置是否与设计一致,环氧乙烷的排放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与设计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2(3)条。
七、工艺控制和电气仪表
41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
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42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43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是否恢复,安全联锁管理台账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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