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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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我国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法律概念作出明确表述的第一部法律,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的第14条以法律语言,使用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词,其含义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它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种。
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现时期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除此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一是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外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包括行政类和立法类两种规范性文件。
但是,国内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至于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长期被研究者所忽视,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盲区。
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第9条规定乡镇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这些决议中,既有对具体问题的决定,也有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61条第1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以上规定中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如果包含抽象性的内容,就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举例
固体废物进口有新规2011-0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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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汽车产品召回条例年内将出台2011-05-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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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规定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内禁重考2011-04-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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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发布2011-03-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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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2011-0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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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将推动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2011-0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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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配套政策出台2011-0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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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技术与方法评价机制2010-12-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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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罚则严惩价格违法2010-1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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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2010-1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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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0-09-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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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10-0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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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09-0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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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2008-06-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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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2008-06-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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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详细举例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监督抽查形成相容并进格局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内容上更加完整,层次上更加分明。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原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以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为主,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规模并不很大,抽查产品的范围也相对局限。
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加大了对本地区监督抽查的支持力度,从而使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相容并进的新格局。
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监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还要做好与其衔接工作。
种种原因,都需要对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
对此,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将修订原《办法》列入一类立法计划。
两年来,经过大量相关前期研究、调研,以及进一步修改、研讨,并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又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主要就适用范围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展开讨论。
据该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
在整体框架上,《办法》分为五章62条,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包括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四节)、法律责任、附则。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抽查计划制定、样品来源、复检受理、发布结果等环节进行了单独规定。
并在重新定义监督抽查及其分类、明确规定了“抽查规范”、完善抽样管理规定、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质量异议受理的主体、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设立罚则明确责任等方面做出了适当的调整。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区别于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在分类上,按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同时,此次《办法》修订将“抽查规范”明确写入其中,并规定抽查规范是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在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可依据抽查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办法》还完善了抽样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抽样人员的管理,只有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同时,明确规定样品由监督抽查主体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同时,加强了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同时,规定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时,可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规定了复检程序,以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细化了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复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等各项后处理措施。
将整改时限由原来6个月缩短为最长不超过60天,强调了对逾期不改正企业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并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承检机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有关人员等责任主体违反相应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升了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我国拟修法规定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内禁重考
发布时间:
2011-04-1909:
42:
00 文章来源:
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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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专家表示,本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主要是考虑到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是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从而更好地有效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
一律吊销驾照
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规定:
暂扣驾照6个月以下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驾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草案:
直接吊销驾照
专家表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应该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或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醉驾将被直接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终生禁驾。
酒驾处罚金额涨4倍
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行规定:
罚款200到500元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随着醉酒驾车事件的猛增,社会上,很多学者将醉驾事件的飙升归咎于法律对之处罚力度太轻,犯罪成本太小。
草案:
拟从1000元起罚
据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将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至少涨4倍”,即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另外,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暂扣驾照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据悉,本次修改或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饮酒驾车或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卫生部部长陈竺6日在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谈到2011年卫生工作时表示,中国将推进食品安全法规配套完善,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陈竺指出,2011年在加强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五项重点工作: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活动,完善“黑名单”制度;清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和跟踪工作;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建,优先开展食品中铅、反式脂肪酸等5项风险评估,加强预警体系及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制度,提高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能力。
陈竺还总结了2010年的食品安全工作。
他指出,2010年中国制定公布163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成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等食品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
另外,陈竺在会上指出,2011年中国将研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更好地适应群众用药需求;并在此基础上,适时启动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完整版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工作。
“各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要通过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编制、财政补助、机制转变和绩效考核等政策,切实把药品费用负担降下来,真正让老百姓得到基本药物政策的实惠。
”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除了享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已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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