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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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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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研究
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题依法对作
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是作者在完成作品以后即可享有的权利,
。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
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也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严峻
的挑战。
(一)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的意义
设立著作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鼓励作品创作,促进
文化传播。
即促进信息的广泛传播和资源的高度共享,推进互联网事业健康和
谐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网络文化产业。
(三)网络著作权研究的原则和方法
:
(l)以国内立法为基础。
(2)跨学科、跨部门综合运用多个领域的知识和原理,采用多元化的
研究手段。
(3)
网络著作权研究要与时俱进。
(4)
网络著作权研究要考虑全球一体化原则。
(5)现实可操作性原则
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应该具备如下必要条件:
(1)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
(2)作品具有独创性;
(3)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一)作品的数字化
(二)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网络作品的定义、类型以及著作权的获得方式
(一)网络作品的定义及类型
1、网络作品的定义
第一,作品要满足我国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即思想性、独创
性、可复制性、合法性。
第二,作品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
第三,作品己经与互联网连接,就是指作品具备了在互联网中传输的条件,
第四,作品在互联网上传输。
这
2、网络作品的类型
存储于计算机硬盘、网络空间、电子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获得
1、自动获得著作权
2、登记获得著作权
3、加注版权标一记获得著作权
4、网络作品获得著作权的方式
对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获得,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自动获得著作权的方式,
即不论何种形式的作品,无论其发表于否,自其诞生之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不断普及,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获得方
式正在受到挑战。
一方面由于网络具有快速性和便捷性的特点,使得网络作品
能够迅速传遍世界的每个角落,公众可以非常方便的获得想要的作品。
另一方
面,由于在网络上传播和发表作品极其方便和容易,使得作品的著作权人很难
控制作品在网络空间中的传播,造成擅自下载、传播、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比比
皆是。
因此,如果不对这种随意的发表和传播作品的行为有所限制和规范,不
仅会对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侵害,而且也不利于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进而
对整个社会的文化传播造成不利的影响。
我们在考虑对作品进行著作权
保护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地减少由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限制而对网络世界的
自由造成过多的侵害。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获得方式应该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
的权利,又能够使保证作品的自由传播和网络资源的共享。
因此,在网络时代,对于作品著作权的获得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在自动获
得的基础上,综合采用登记、加注版权标一记等方式。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品有权进行控制、
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积极权能,还
有排除妨碍的消极权能,反映了法律对作者与其所创作作品之间的具有人格利
益和经济利益的联系方式。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著作权包括作者的精神权
利和经济权利。
在规定权
利的顺序上,中国著作权法也是先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然后规定经济权利,
(一)网络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
著作财产权利相对应的非财产性权利。
1、发表权
发表权,是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后,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创作公诸于众,以及
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采用什么方式将作品公诸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传播的作品,除著作
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
成侵权。
”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
作品之间的关系。
3、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任意歪曲、
首先要加
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在立法中,应该根据网络的
特点增加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4、网络环境中对精神权利的保护
在网络环境中,每个
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天衣无缝地修改他人的署名和作品内容。
如果任由这种行
为泛滥,将会严重的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和传播作品的积极性,造成网络用户
无法从网络中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进而妨碍网络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一是加强保护
论三是折衷论,持这种观点
的学者认为作者的精神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应该得到保护,但可以通过当事人的
自治得到解决,
我个人倾向于折衷论。
:
1、精神权利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对于著作
权人具有独特的价值,是著作权人获得经济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共利益的
必然要求。
2、根据作品内容、类型,以及使用者利
用作品的方式,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对作者的名誉、声望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然后决定是否对作品的精神权利给予保护。
(二)网络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又称财产权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
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权是作者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自己作品的权利,
(1)多次复制
(2)复制的形式不同
传统的复制形式,主要是指印刷、录音、录像等以物质的形式将作品固定
(3)大量临时复制的存在
2、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一种经济权利,
具有排他性。
当前很多网站所作“本网站提供的作品仅供个人学习、研
究或者欣赏,请在下载后24小时删除该作品”的声明并不能免除网站经营者侵
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
3、技术措施受保护权
4、权利管理信息受保护权
所谓权利管理信息,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防止自己的作品被非法使用,
在数字作品中加入显示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和的版权情况的电子信息。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第一,对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能仅以“非营利性”为唯一判断标准。
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第三,使用作品的程度。
第四,对未来潜在市场的影响。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对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豁免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是指使用人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
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
作权人支付费用,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作品在网络上发表。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擅自下载著作权人的作
品,并将作品提供给公众使用。
(4)通过技术手段,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
(5)违法破解著作权人使用的防止侵权的技术措施。
(6)破坏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
(7)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
四个条件:
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网络著作权的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1、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概(l)利用数字化网络技术侵犯著
作权人的精神权利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采用下载、复制、传播、转
载等方式非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3)抄袭、票(窃著作权人的作品。
(4)非
法破解著作权人所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
(5)非法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
行为.(6)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著作
权侵权行为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表现形式比较特殊,这
也正反映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2、网络著作权的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民法理论中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例外的二元归责
5、“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既是国际著作权立法的趋势,也是网络环境下认定著作
权侵权的必然要求。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著
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权利。
采用上述归责原则,既考虑了著作权人维护权利的可
能性和便利,又不至于将侵权主体的范围无限扩大,实现了网络著作权领域的
利益协调和有机统一。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分类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应该根据网络服务
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传播中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在传播过程中
的地位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笼统的认为对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适用“过错
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因此,判断某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纠
纷中的法律地位,应该首先确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侵权纠纷中,对作品的
传播所起的作用。
六、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即在诉前申请法院作出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或者在提起诉
讼时申请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二是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三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是赔偿损失,这是著作权
人获得经济补偿的重要方式,赔偿损失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
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一)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救济的规定及完善
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救济分为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三种。
著
1、民事救济
新的《著作权法》也增
加了关于民事救济的内容,专门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和法定赔偿制度。
2、行政救济
3、刑事救济
4、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
七、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法律体系的欠缺与网络著作权立法
1、明确立法的方向与原则
2、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全面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重视网络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4、完善我国立法技术的不足,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二)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其它措施
1、技术措施
(l)采用认证、加密、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技术,加强对
网络信息资源的访问控制,防止非法用户窃访问和登录。
(2)应用反复制设备,
阻止作品被非法复制。
(3)通过身份验证、密
码系统、权限管理等方式,对合法用户访问和使用作品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
(4)利用数字化技术对作品进行加密,并且可以将作品的有关权利信息加载到
作品之中,使使用者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条件。
(5)采用电子水印、数
字签名或数字指纹等技术,防止假冒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6)利用数字版权管
理系统
既有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又不妨碍社会公众在合理的情况下
使用作品。
2、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自律
3、建立著作权网上登记制度
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与网络的特点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
对于网著作权的
保护只靠法律、行政执法部门和技术保障措施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的问题
的,因此,国家应该一方面完善网络著作权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宣传,
全面提高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形成以网民的道德约束、政府的监督管理以
及服务商的自我管理三位一体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
概括来讲,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的特征:
1.
网络侵权主要发生在互联网空间
2.
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是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3.
不会涉及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4.
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及无
限扩展性
5.
网络侵权面临实际的诉讼难题
尽管适用于传统侵权领域的各类侵
权法规范均适用于网络侵权领域,但由于网络侵
权行为的特殊性,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公民合
法权益的保护二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仍需要
作出利益的平衡。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侵权责任
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二)立法过程中的主要争议
1
3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公众人物隐
私权、名誉权的冲突。
互联网的发展
使得普通公众的知情权获得了不断的延伸,甚至
很多人通过网络途径实施信访,对官员进行监督
等。
但是,当网民们充当网络警察的热情不断高
涨时,其关心的热点已经不再局限于社会政治生
活领域,而是不断延伸到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领
域。
二、宣示性条款下的自己侵权责任
款规定:
“网络用
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
自己责任规则,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
自己的过错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
是过错责任,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的
时候才承担侵权责任。
之所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
1.从法理的角度,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宜承担无
过错责任。
2.从技术的角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对经由
自己提供服务的用户所发布的内容进行逐一的审
—查。
3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
责任承担的原则,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处罚某种侵
权行为,而是为了规范上网行为,平衡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各方的利益。
4
)从比较法的角度,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家
和地区都倾向于对中间服务商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并且法律明文规定一些责任限制条款,
另外,本款只是一个原则性
规定,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行为
是否构成网络侵权行为,仍然要结合《侵权责任
法》
三、“通知条款”下对网络用户
侵权造成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36
:
“网络用
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
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被称为网络侵权责任的“通
知条款”。
通知条款意味着:
被侵权人在知道了网
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
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协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
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
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以
防止损害的扩大;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侵权
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而该网络用户的行为被最终
确认为侵权行为,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应当对接到通知之后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
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接到
通知,或者接到通知后即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一)通知的内容
被侵权人在获知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之
后,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阻止公众访问侵权信息,避免损害后果的
进一步扩大: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一份合格
的通知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
1提供被侵权人
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个人信息,以便
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权利人身份及与其联系。
2告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
施的侵权信息的网络地址,以便网络服务提供者
及时采取措施。
(
3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的
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以便网络服务提供者
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4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表明自己有哪些权利主张。
(二)通知的形式
应当是书面形式,
(三)通知的后果
1.
侵权行为的认定
1侵权人(网络用户)传播
了不利于被侵权人名誉的信息(且不存在相关的
免责事由);(
2被侵权人有损害(可以是单纯的精
神损害,也可以包括相关的财产损失);(
3传播不
利于被侵权人名誉之信息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有过错。
2.
错误通知的后果
通知发出人应当对由
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反通知
4.担保。
(四)对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理解
所谓“必要的措施”,是指足以防止侵权行为
继续和侵害后果扩大的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列举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三种措施,
(五)损害的扩大部分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采取了
必要的措施,仍然未能阻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
大,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六)连带责任
这个角度讲,侵权法似乎对
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四、“知道条款”下对网络用户
网络服
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
(二)1.注意义务
既然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其知道的网络用户
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就要讨论网络服务提
供者的注意义务的问题。
2.对网络用户的告知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应当承担告知
义务,如告知网络使用方法、付费方法、隐私权政策、
注意事项等。
3.提供加害人资料的义务
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了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时,如经法定程序,网络服务
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加害人的登录资料,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有关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对著作权法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著作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
事权利之一。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民法学者认为,西方民法中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
原则两个基本原则,此外民法还存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三大具体原则
二、民法及普作权法原则在网络着作权保护中的应用
(一)基本观念
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维护著作财产权。
财产权是
著作权人以各种方式利用作品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
人的财产权一般是通过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来实现的。
网络
著作权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与
非网络世界的关系并无本质不同。
(l0〕在传统著作权制度中,著作财产权以复制权为核心。
在
网络著作权领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的核心已经不是仅仅
体现在控制复制权,而是转向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控制网
络传播行为的权利为核心。
将作品上传到服务器确实是复制
行为,但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大区别在于,
“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是一种一次性、不可持续的行为,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一种使公众得以获得作品
的持续性状态,仅规定“复制权”不足以在网络环境中保护权
利人的利益。
[l1〕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开放的服务器导致的
损害后果,实际上是由作品处于能够为公众所获得的状态
(也即处于持续性的被传播状态)造成的,远大于单纯复制作
品造成的损害后果。
网络宽带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传播者
已经不以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复制传播内容为传播的前提条
件,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不涉及复制或主要不是复
制。
有学者很有见地地指出,建立以传播权为核心的版权,或
者说将版权保护的中心从复制权转移到传播权,就可以解决
诸多网络版权难题。
圈
(二)著作权人对网络传播行为的控制
,网络传播行为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
为。
笔者认为,采用哪种标准实际上只是具体技术问题,无:
有学者指出,谈论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问题,不能混淆
论立法的原意如何,应该相信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没有预料到:
公益与私利,不应混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者之间
深层链接问题及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为了实现正义,不妨对:
的不同关系。
为保障公众能够便捷、低价得到优秀作品,作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传播行为作更广义的解释,信息网络:
者与公众之间确实存在利益平衡问题;而作者与侵权者之
传播权不仅包括是否同意或许可传播,还应该包括控制由谁:
间,则是维权与侵权的问题。
网上著作权保护若不加注意,
及如何传播的应有之意。
因此,不能因为权利人自己已经将:
放纵网上盗版侵权,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来源
作品放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博客之上,就当然认为任何人:
日渐枯竭,不利于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也不符合公众的利
转载或设置深层链接均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作品设:
益。
(l7j以公共利益为名、行侵权获利之实的行为,显然不应
置深层链接应该是受权利人控制的行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对:
该得到支持。
在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化的今天,即使是一个国
其他网站中的作品设置深层链接,即使被链接的是权利人自:
家确实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在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人
己网站中的作品,设链者的行为也可以认定是网络传播行:
的专有权作出了不合理的限制或例外规定,也会受到其他
为。
应该强调的是,深层链接行为存在非法利用他人作品营:
国家的质疑。
利的意图,客观上影响或妨碍了权利人通过自己传播或许可:
如在欧盟诉美国著作权法违反TIUPS协定与《伯尔尼公
他人传播作品获得报酬的正当利益。
我们也不可对网络经营:
约》一案中,美国对其限制版权人专有权的抗辩理由就包括:
者明知或应知其提供的绝大部分作品是XX的这一状:
在对例外的合法性作出有价值的判断时,应当考虑小企业的
态视而不见,对其依靠这种方式生存、营利的事实视而不见。
:
利益,因为它们为妇女、少数民族、移民与社会福利接受者提
无论采用哪种标准,其结果一定要能够制止未经许可的传播:
供了经济机会,使之得以进人经济与社会主流。
t18〕世界贸易
行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
组织专家组没有支持美国的公共利益抗辩主张。
专家组针对
(三)利益平衡与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
协定规定的三个条件,将每一个条件作为一个测试步骤,采
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作品使用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从整体:
取三步测试法,看被测试的例外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专家
上讲是一致的。
从某种程度上讲,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就:
组最终裁决认为美国版权法第110条第(5)款规定的商业型
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可以吸引和鼓励:
例外不合法。
在专家组的解释下,三步测试法成为检验所有
35..特别策”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对版权的限制和例外是否合法的评判标准。
tl9J·方式,而不仅仅是现有的利用方式。
②狱种判断有较强的借鉴
帕尔尼公约》和TRI玲协定确定了成员国版权保护的最低:
意义。
对于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判断,在
标准,并允许每个成员国作出适合自己国情的限制和例外。
世界贸:
前述欧盟诉美国版权法争端案中,专家组认为。
如果限制或例
易组织专家组对上述案件的裁决对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和立法解:
外造成或可能会造成版权人收入的不合理损失,那么对权利
释机构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导。
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自己:
人正当利益的损害就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专家组认为,虽
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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