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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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有关部门、所属各煤业公司、各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行为,提升项目部的安全自主管理能力,经研究,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责任
1、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劳动用工第一责任人。
2、矿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业务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矿长是第一责任人。
3、各矿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管和考核,矿安监科负责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矿和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项目部的资质、机构及安全基础管理
1、施工单位的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必须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2、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设立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技术副经理或技术主管,且必须有任职文件,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格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以上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项目部同时任职。
3、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入井准入制,施工单位必须配备队长、跟班队长、技术人员及满足生产需要的特殊工种,并做到持证上岗。
未达到要求的不允许入井作业;现有的施工队伍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停工整改。
4、新组建队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项目部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2-3名专职安检员;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安检员。
6、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及时掌握下属各施工队伍人员流动情况,并按月将人员的流动情况上报矿分管领导及职能单位。
7、项目部必须与矿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由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8、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八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必须服从所在矿的安全监管和指导。
三、劳动用工管理
(一)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公司下发的《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执行。
(二)人员配备管理
1、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执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
2、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包括:
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安全检查员、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和班组长等人员,各工种每小班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定员标准。
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特有工种指:
机、运、通、皮、采、掘等各岗位工种人员,上述人员必须配足,不得缺岗。
需持相关工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为确保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因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不足,矿有权招聘相应岗位人员,实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签订委派协议、确定岗位职责、工资及相关待遇、考核标准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或机电设备事故,当项目部无法处理或在2小时以内不能处理完的,矿有权根据事故情况,委派矿方特殊工种人员协助参与处理。
劳务费用200元-300元/工,所产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
(三)新员工的管理
1、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熟练工所占比例不少于30%。
2、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安排专职师傅进行传、帮、带工作。
师傅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有敬业精神,并签订师徒合同;在师徒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凡工作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新员工,追究师傅的安全连带责任。
3、实行新员工见习制度。
见习期由各施工单位根据工作性质进行确定,并在师徒合同中予以明确,见习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见习期内徒弟作业时,必须有师傅在旁边指导,严禁徒弟单人独岗作业。
四、档案及资料管理
1、项目部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档案。
矿协助、指导、检查、监管项目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日常业务指导。
2、施工单位必将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及时交矿综合办和安监科管理。
3、各级部门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提供。
五、项目部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层必须执行跟班制度。
每月正职下井不得少于18个、跟班不得少于10个;副职(含技术主管)下井不得少于24个、跟班不得少于22个,休假、公假的相应核减下井、跟班数量,相关职责按照下井、跟班制度执行。
2、各矿矿管人员入井带班前必须参加项目部班前会,传达贯彻公司和矿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要求,听取项目部当班安全工作重点,检查项目部当班班前会召开质量。
项目部必须高度重视,给予协助和配合。
3、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公司和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施工、服从管理,对出现打骂、威胁安全管理人员,不听劝告强行施工的单位给予停工整顿,个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施工单位必须进一步规范安全例会制度,及时传达和贯彻公司及所在矿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开好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和各队的班前会、班后会,并做好相关记录。
5、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技能。
6、严格“三违”管理,施工队伍职工月度内个人“三违”达到两次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个人“三违”达到三次或违反公司严重“三违”的将被列为“不受国泰欢迎的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7、月度内因“三违”、“工伤事故”、安全管理等各类罚款总金额超过3万元的,责令施工队伍停止作业,进行安全整顿学习。
8、严格落实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各类事故责任。
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或月度内发生三起轻伤事故,给予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学习5天。
9、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隐患按期整改率低于80%的,停头整改;隐患按期整改率低于60%的,取消入井施工资质。
10、严格工程质量管理,连续两个月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入井施工资质。
11、队伍人员流失率月度内达到30%的或季度内达到50%的,取消入井施工资质。
六、考核管理
1、施工单位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跟班次数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分别罚款200元/个、500元/个。
2、因跟班晚下井、提前升井及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500元。
3、劳动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设单位工期不能按计划开工,延误工期或停工达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误一天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另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合同另有专门约定的执行原合同。
4、每月由矿长牵头,组织矿综合办公室、调度室、安监科等科室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未开展正常检查、考核的,对矿长罚款1000元/次,对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健全的,对项目部罚款500元;施工人员未按“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规定执行的,对项目部按缺少的项目或人数罚款200元/人(项)。
6、施工单位未召开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和各队的班前会,每次罚款500元。
7、施工单位井下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审核备案的,对项目部按缺少备案的人数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井下施工人员《工资登记卡》制度,并严格执行,未执行制度的每次罚款20000元,并强制执行。
工资卡未按规定执行或未签字的,对项目部按所缺人数每人次罚款100元。
9、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各项资质证件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款500元-2000元。
10、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各类人员,经理层每缺一人罚款5000元/人月;特殊工种每缺一人罚款1000元/人月;岗位工种每缺一人罚款500元/人月,劳动用工管理人员未配备的,罚款500元/月。
11、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委派制度,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影响生产达2小时以上的,每超1小时罚款5000元。
12、施工单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追究项目部和矿管相关人员的责任。
13、施工单位各类人事档案未建立的,每次罚款200元。
14、未按规定提供各项资料的,每次罚款200元/次。
15、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安全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罚款规定,各矿安监科、综合办每月负责将施工单位各项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罚款金额从月度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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