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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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委托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承担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检查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注销)备案表》(附件3)。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等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已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机构所在地承担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注销)备案表》(附件3),承担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备案,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原省卫生计生委浙卫发〔2014〕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注销)备案表
附件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机构名称
机构社会
统一信用代码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可多选)
1.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因素类
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
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具备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
○是○否
所
附
资
料
清
单
(1)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科目,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是○否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是○否
(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是○否
(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主检医师(与检查类别相一致)(见附表)。
○是○否
(5)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附表)。
○是○否
(6)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适应的条件。
○是○否
(7)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是○否
(8)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至少具有一辆配备有DR机的移动体检车。
○是○否
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
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
备案单位:
(签章)(公章)
年月日
附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和仪器设备基本要求
申请类别
主检医师
仪器设备
1.粉尘作业
具有尘肺病诊断医师资格
心电图机,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满足条件的X光摄片机,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
2.化学毒物作业
具有职业中毒及其他诊断医师资格
心电图机,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X光摄片机,B超机,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血、尿等生物样品中铅、汞等重金属检测所需仪器。
3.物理因素作业
具有职业中毒及其他诊断医师资格
心电图机,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X光摄片机,B超机,裂隙灯,眼底镜,符合条件的隔音室,纯音电测听仪。
4.生物因素作业
具有职业中毒及其他诊断医师资格
心电图机,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免疫功能测定所需仪器。
5.电离辐射作业
具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
心电图机,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X光摄片机,B超机,裂隙灯,眼底镜,染色体畸变和微核试验所需仪器。
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具有职业中毒及其他诊断医师资格
心电图机,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X光摄片机,B超机
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备案编号:
浙()卫职检备(20)第()号
机构名称:
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机构地址: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
能否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能○不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注: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附件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注销)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变更表
机构名称
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执业情况
是否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
变更日期
年月日
变更事项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检查类别
所附资料清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2.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原件)
3.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的,请详细说明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
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
备案单位:
(签章)(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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