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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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15-20世纪中国经济发展中金融制度和商业组织的角色。
文章认为,金融制度的缺陷妨碍了20世纪中国经济的发展,其根源可追溯至明代食盐贸易的历史。
明代食盐贸易包含了商业票据的投机要素,这些商业票据以一种被称为“盐引”的国债为基础。
17世纪初“盐引”的废除,意味着向取代金融市场的皇帝荫庇制度的决定性转变,新的做法被称为“官督商办”。
至19世纪的最后10年,公司法经通商口岸被引进中国,商业票据市场才再次缓慢出现。
股份资本的要求有助于融资市场的重新出现,这一市场所要求的规则,在荫庇制下的贸易中不可能出现。
【关键词】盐法/资本/公司法/股份/合同/官督商办
在本文讨论开始时,应该先说明我对“资本主义”这个名词的认识。
我的出发点是古典经济学关于“资本”本质的理论。
在古典经济学中,财富来自三个方面,即资本、土地和劳动力。
资本不同于劳动力,因为它可以积累,也不同于土地,因为它可以流动。
因为观念上有明确的分别,古典经济学把价格列为利息、地租和工资的总和。
马克思的学说,基于古典经济学。
尽管马克思在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把资本和土地连贯到劳动力,但马克思的经济学并未超出古典经济学的范畴。
我们甚至可以说,整部《资本论》都在讨论资本流通的过程,说明只有在资本流通的过程中,资本家才控制了劳动力。
在讨论资本主义萌芽时,不得不同时讨论资本的流通。
但是,古典经济学家并没有说明资本为什么可以流通。
从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来说,资本是在以贸易为主体的交换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而因为贸易伴随着劳动分工而产生,所以是自然法则的一部分。
顺着这一思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出发考察历史,就会以为,除非遇到人为的阻滞,贸易一定会自然地增长,工业也必定随之而来。
这一论点在本世纪初遭到韦伯(MaxWeber)和朴兰易(KarlPloanyi)的挑战,与古典经济学家的假说相反,他们认为,不均等的优势(unequaladvantages)并不自然地导致贸易产生,因为贸易只有在适当的制度出现以后,才能进行。
他们所讲的制度就是结算信用(settlementofobligations)的办法,例如货币、会计、法律,以及马克思自己也注意到的银行。
在历史学家布罗代尔(FernandBraudel)笔下,我们看到了历史上这些使商业得以发展的制度产生的大致情形。
这些商业制度也溢注到政府和社群之中。
如果这些可以导致资本流通的制度被描述为带有资本性(capitalist)的话,那么,也有理由用同样的词语来描述接受了这些制度的社会。
若将资本主义(capitalism)视为一种理想范式(ideal),那么资本主义社会就是接受这一范式的社会,带有资本性的制度就是使这一理想范式成为可能的制度。
这不是说,社会必然受什么统一的规律所支配——实际上,有哪个社会只是受到一个标准支配的?
事实上,韦伯社会学的基本点就在于,社会制度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而正是在社会制度发生冲突之时,结构才开始变化。
中国并不需要向西方学习有关贸易的价值。
当19世纪上半期西方前来敲击大门之时,留心国计的中国官员都充分认识到贸易为“互通有无”所必需。
商人活动活跃,钱币通常都被放贷生息,中国也常常表达“利从本出”的思想。
占统治地位的是农本思想,即使如此,19世纪20年代以后,中国的经济思想中,正很快地发现市场的重要性。
这一发现的后果之一,就是最终导致了引发鸦片战争的重银主义(bullonism)的信念。
战后不久的1853年,当咸丰皇帝准备让钱币贬值时,户部侍郎王茂荫已上奏警告说,尽管朝廷有权力和办法降低币值,但却没有同样的权力与办法防止百姓抬高物价。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得出同样的结论,并在一个注脚中提到王茂荫。
然而,少数官员偶尔表露的对市场独立性的认识,并未扭转王朝的抑商倾向,清政府仍然拒绝承认开放海外贸易的必要,并贬低商业活动。
王茂荫因为提议发行完全可兑换纸币,而受到朝廷的斥责,在朝廷看来,这样做保护的是商人,而不是国家的利益。
19世纪中国的落后,我们又可以归咎于这个拒绝从商人的观点去看待市场的强有力的王朝。
可惜,没有什么显而易见的办法,可以把中国的经济落后归结于政府统治。
18世纪以及更早以前的中国,政府也同样地实行高压统治,但是为什么前几个世纪的经济是繁荣的,而19世纪以后是没落的。
“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概念,就是被设计出来回应这一问题的。
把早期中国的资本主义说成是“萌芽”的想法,既重视中华帝国的富庶,又同时强调19世纪工业化的失败。
这种观点认为,最终在西方引致实现资本主义的制度,尽管明清时代在中国也显露过,但它们没有能象在西方一样开花结果。
由此引申出来,亦有论者认为,如果中国的历史进程不被西方人侵打断的话,中国早期的资本主义也可以把中国带入机器时代。
明代资本主义已经萌芽,但是明代的资本主义萌芽,并不在于某些论者所认为的源于手工业的发展和雇佣劳动较以前普遍。
明朝皇帝散发着专制君主的独裁气息。
但在明代,我们也看到了中国官僚体制的出现,长时间的和平,引人瞩目的思想自由的风气,先是来自日本、后又来自欧洲的白银的大量流入,以及令人注目的经济繁荣,这种繁荣不仅表现在生产丝织品和陶瓷的城市,而且也出现于拥有商品性农业和新世界高产作物支持的乡村地区。
没有疑问,明代的作坊主使用雇佣劳动,但是,认为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的扩展,就远远离开了与古典经济学家的基本原则相联系的图象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描述的核心。
以雇佣劳动作为资本主义萌芽象征的历史学家必须回答,劳动力的雇佣是如何反映出资本经营的方式的,手工作坊的背景下资本是如何流通的,一个作坊主能够雇佣多少工人?
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存在都会创造出早期资本主义的话,那么我们就会毫不迟疑地发现,从古代的战国时期就存在着这种方式。
然而,从这个出发点来讨论资本主义萌芽,我们再不需要问初期资本主义是否曾经在中国存在,而是要问,如果这些制度2000年里都保持不变的话,那为什么它们没有延续更长的时间。
我认为,在明清的作坊中寻找早期资本主义的论着,混淆了作坊(workshop)与工厂(factory)的界线。
手工作坊既非资本主义的制度,亦不构成引致资本主义的原因。
工厂是资本主义的制度,但是它并非由手工作坊演变而来,而是19世纪上半期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
它包涵了如同在作坊中使用的雇佣劳动,还把会计的方法用于生产的管理。
这一点是中国的作坊生产完全欠缺的。
中国的作坊和其它场所对劳动力的管理方式,未能提供直接雇用大量工人的办法。
从文献记载看,尽管中国曾利用行政命令,成功地雇用大量人工从事劳动密集的工程,但没有一个兴办较大规模的商业企业的个案是成功的。
中国官营丝织品和陶瓷的生产作坊,在设计时规模巨大——诸如官营丝业织造工厂准备拥有数百台织机——但几乎从未成为一个统一管理的企业。
替代的办法,就象我们在香港所熟悉的生意运作方式一样,官营的工厂被分包给熟悉技术的工头,这些工头各自办他们自己只用一两台织机的企业。
根据文献记载,类似的碎裂经营的情况,也见于采矿业和陶瓷工场。
矿井和瓷窑归私人所有,但承包给一小组工匠,这些工匠在自己工头的带领下工作。
中讨论的两个帐本,也与这里讨论的问题有密切关系。
)在官营的铸币厂,政府保持对机械的所有权,但工头雇用他们自己的工匠。
可以猜想,由于没有某种形式的生产会计,监管的费用一定很高,分包所需的管理费用会比直接雇工低。
直至1920年代,中国的工厂主还是通过包工头来管理其工人,包工头领取一笔总费用后,自行招募、监管工人,并给他们薪水。
近代的工厂在同一个厂房内聚集着许多工人,但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沿用传统的分散监管的路子。
以后发生的情况,与其说是由于管理思想的有意识改变,不如说是传统的行为方式,对新引进机器所要求的前提条件的勉强适应。
动力织机、卷烟机和水泥厂,都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它们能够使用非熟练工人去取代传统工场所必需的熟练工人。
到了1920年代,中国工厂的经营者才致力于管理合理化,开始以受薪的管理人取代传统的包工头,这一过程导致许多劳资纠纷,并驱使包工头在工业行动扩展时,站在他们的劳工一边。
因此,把作坊与工厂联结起来的论点,忽视了伴随着动力机械使用而来的新纪律的生命力。
这一点正是马克思关于工业劳动者与其工作分离的富于洞察力的讨论的基础。
明清时代中国的作坊不仅不能产生大规模生产所必需的管理工具(managementtools),而且也无法提供一个架构(framework),为向蒸汽动力转变准备条件。
可以肯定,19世纪中叶以前,中国某些方面的技术领先于西方。
直到蒸汽动力出现之前,西方工业革命中发明的所有棉纺织的新机械,都可以在明代的农书中找到。
然而,这不等于说,中国已经掌握了蒸汽机所必需的机械基础。
而蒸汽机的发明,才是制造业使用机器的基础性革命。
我们无须讨论发明的偶然性问题,发明这种机器所要求的决定性技术不是关于蒸汽可以推动连杆的知识,而是有没有象钻床和车床这样的能够精确地把五金材料加工成不同形状的工具。
中国没有象西方那样强的使用机器工具(machinetools)的传统。
钻床和车床在西方被设计出来,是为了制造火枪,这是一个在中国没有太大进步的技术领域。
当然,还是可以争辩说,只要中国的工匠看到制造蒸汽机的要点,他们是能学会使用车床的。
然而,这是一个与历史的时间选择问题密切相关的观点。
推动工厂机器的蒸汽机并不是一个容易移动的产品。
可以移动的轮船和火车头,并没有带来在工厂中应用蒸汽机的观念。
中国对新技术的掌握和西方新技术的发明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到1890年代,甚至连官员们自己都很清楚在工业方面必须追赶技术差距时,西方的技术进步已经超越了蒸汽机,而到了大规模生产化学制品、钢铁和应用电力的阶段了。
这些“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明不是工匠创造的,而是由科学家在实验室里完成的。
从此,以往可以从师傅处学到的手艺,让位给只有通过严谨的小学教育才能掌握的工程技术。
如果没有大规模的和迅速的文化变迁,这个过程是不可能完成的。
因此,在考察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技术时,我们一定要把与技术进步的制度性基础(institutionalbases)有关的若干问题分开讨论,不能把这些问题混为一谈。
如果问题是,在明清时期已经存在的技术基础上,中国人能否发明工厂和蒸汽机,答案是几乎不可能,因为中国的作坊完全没有使用机器工具和进行生产核算的传统。
如果问题是中国人能否在西方工业革命的技术刚发明时就掌握它们,或许可以说,在19世纪早期是可能的,但还得补充说,技术转移被延误的时间越久,技术也就越先进,越是从工匠的手艺转变为学者的技术。
除非有制度化的基础教育的改革,否则,中国人普遍地掌握技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但是,第三个必须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在有关中国的技术引进的讨论中考虑到资本主义的因素,那么,有关资本流通的制度,在中国是否已经充分发展,是否足以提供大规模使用新技术所必需的投资,才是“资本主义萌芽”讨论的核心所在。
相比之下,作坊中雇佣关系的性质只不过是一个侧面的问题。
要回答有关19世纪后期有没有可应用的金融制度(financialinstitutions)这个问题,既惨痛又明显。
直至19世纪末,尽管中国本身的金融机构有能力提供小工厂所需求的资本,但除了政府以外,还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提供建设铁路和开发大矿山所需的资金数额。
没有疑问,金融帝国主义(financialimperialism)有助于西方银行控制工业融资,但是,中国本身的金融机构也很明白,假如想参与资本密集的金融市场的竞争的话,他们也不得不象近代银行一样运作。
说真的,如果明清时期资本主义确实已经萌芽的话,那么,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本地的金融机构发展如此受阻,以致于在西方银行可以向中国提供大笔贷款之前,在中国本土的环境下,没有出现可以提供大额工业贷款的资本家。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可能在中国手工业作坊的经营中找到。
这一方面的历史,我们可以在贸易和土地经营的历史中寻找。
关于明清时代的贸易活动情形,我们的了解基本来自第二手的描述,而非第一手的商业记录。
不过,我们所知的情况足以拼出一幅暂时可用的粗略图象。
例如,我们知道,明清时期财产转移时,经常使用契约文书。
中国史学家大量利用这些被分别称为“合同”、“契”或“合约”的契约文书进行研究。
它们被用于土地、房产和人口买卖,借贷、投资,建立生意伙伴关系,以及汇款等等场合,也在包括订婚、结婚以及祭祀神灵等多种仪式活动中被使用。
事实上,这些文书被使用的广泛程度,可见于民间流行的刊印或手抄的各种手册,因为它们都以这类文书的格式作为其基本内容。
到了晚清,商业书信可能也逐渐变得与契约文书同样重要。
邮局的建立降低了送信的成本,这也许就是那个时期有那么多“尺牍指南”之类的书籍保留至今的理由。
通过书信可以订货、供货、报价,有时还涉及到复杂的付款安排。
中国人在生意中使用文字工具(writteninstruments),就象在社会活动的其它领域使用文字一样平常。
明清时期订立的契约,基本上属于私人(private)契约的性质,讲明签约者彼此的责任,几乎没有牵涉社群和国家的参与。
还不清楚的是,是否所有契约在法律上都有同等的强制力。
明清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虽然《大明律》、《大清律》某些条款可以扩展到商业事务,但从当时的记载看,县官处理最普遍的是婚、户和田土方面的纠纷,明显地没有包含合伙和银钱借贷在内。
这种局限,要从地方行政的角度来理解。
明清时期的知县,由于其儒学的传统,对家礼有相当的认识。
作为地方官,他对税收和田产登记负有责任,所以也就必须熟悉田地的交易。
商业不属于其经验范围,追求利润的德性本身也受到质疑,所以地方官通常对做生意的错综复杂的情况,既不敏感,也缺乏同情。
明清时期的商业仲裁者是行会,而不是衙门。
行会制定行规,也代表其成员与外人和官府打交道。
现存的文献远不足以弄清行会解决其成员之间纠纷的能力到底如何,但是,我们可以相信其地位和影响力与此很有关系。
因此,尽管契约文书很常见,但我们对其在商业组织中的效用,还是有点保留。
必须明白,契约文书是在没有定义严格的商法、甚至也没有清晰也不用道德关系理解商业事务的习惯法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的。
让我举一例,说明中国合伙关系固有的局限性。
不能非常肯定,但根据我考察过的资料,似乎中国的生意伙伴关系很少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因为中国商人不知道如何进行资本核算(capitalaccounts)。
通常的做法是,收入和开支相抵后,算出每年的盈利,但完全没有考虑坏帐(baddebts)和折旧。
这种局面的结果之一,就是在明清史料中经常可以看到的故事,即作为一种慈善的举动,把长期拖欠的债务一笔勾销。
由于缺乏资本结余(capitalbalance)的清楚的知识,解决商铺财产纠纷的唯一途径,就是清盘。
这不是一种建立长期的的股份制的安排。
对商业史更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不能让商业机构有非人格化(impersonal)的发展。
不过,各色各样合股(share-holding)的发展,通过宗教联系得以建立,超出了生意伙伴的范围。
为拜祭祖先和神明而设立的祀产拥有土地,其收益来自地产,以保证拜祭延续下来。
重要的是,这些祀产被认为是属于所拜祭的祖先或神明的,拜祭的供品不被视为子孙或信众的奉献,而是变成祖先或神明提供给拜祭者的礼物。
因此,祭祀的规则界定了控产机构有份者的范围,代替了支配股份管理的规则。
然而,尽管祭祀团体的所有成员都有权参与祭拜及其准备,但祀产的经营,只能由较小的一组经营者来进行。
至迟从明初开始,有份各户“轮管”就成为一种被认可的做法。
在以神明名义拥有庙产的情况下,庙产形成时就确定户份,以后财产继承原则决定各户内对户份的控制。
在尝产管理中,分房的原则被用作管理的规矩,长房的子孙或许在分蒸尝时会比别人多得一份,但绝不会比别房多管一年的尝产。
每年祭祖时,当年的值理需要提出年结帐目,然后把值理权转到下年的值理户份手上。
因为参与者假定地价稳定不变,因为根据法律,除非族内全体男丁或全部房派同意,以祖先名义拥有的土地不允许出卖;又因为这些管理的原则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结果祀产可以比生意的合伙关系维持更长的时间。
因此,在名义上拥有财产的祖先或神明,就具有了法人的特性。
例如,香港新界元朗的渡船,在19世纪设立时,就归于已去世700年的宋代祖先名下。
法律上对这一类财产所有的继承有明确的理解。
以渡船为例,宗族就是具体执行的管理组织,也在法律上为此承担责任。
然而,把管理祀产的祭祀机构作为控股机构,超越了世俗法律的领地。
祖先和神明属于更高的领域下的民臣,在那个领域里,皇帝也只能参与,而不能进行控制。
也许可以说,祀产是传统中国对没有皇帝特许的情况下,如何合股问题的一个答案。
皇帝从不授予任何权利,也没有什么权利可以收回,而祖先和神明就成为唯一有可能维持永恒不变的组织。
在这种情形之下,不能期待会有长期存在的以个人名义拥有的资本性组织。
如果说明清时期有长期存在的资本主义的组织,那么它们就是尝产和庙产。
有人或许认为,祀产绝大多数是一种乡村的现象,其被设计出来主要是适应土地的经营,用于贸易和工业管理的可行性要小一些。
这种观点有许多方面是对的,但是,由于三方面的理由,基本适用于乡村并不意味着就主要适用于农业。
首先,我们不能被祀产的宗教的外表所误导:
许多祀产都表现了企业性(entrepreneurial)的目标。
珠江三角洲至迟从明代开始,祀产机构就是集资和招募劳力进行土地围垦工程的司理人。
到了清末,有些田地开垦和祀产的股份可以转让。
其次,商人将其资本的很大一部分投资于土地。
通常我们都假定,拥有土地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这被视为安全的投资。
但是,没有理由认为,投资土地发展、祠堂和其它祭祀场所的回报必定是低的。
第三,明清时期的商人很清楚地将其日常生意运作的贸易活动与所拥有的产业区分开来。
其贸易是用“号”的名义做的,而却用“堂”的名义拥有产业。
商人和其它人一样都以堂的名义拥有房地产。
继承的过程中,会有一部分“堂”保留下来成为尝产。
这些生意和财产,或者其中的股份,就会成为以其名义设立的尝产,传给子孙,而子孙不能将其瓜分掉。
相反,合伙和其它名目的生意维持的时间要短暂得多。
我以为,在资本主义的早期,城里商人所用的经营工具,与我们在文献所见的乡村控产工具,没有什么不同。
在城市,投机买卖一样流行,因为证券(paperinstruments)的普遍流通为投机活动开辟了新的世界。
不存在投机管道短缺的问题:
在清代,商人可以从银钱比价中获利,就象有钱人家可以从买卖婢女的差价中获利一样。
然而,如果把投资视为长期的投机的话,那么,要问的问题就是,信用如何延续至超越个人的生命。
对于银行和其它存放款机构来说,这是一种至关紧要的特质。
因此,徽州商人甘愿冒风险的故事,与他们作为典当业商人,承认其父亲或其债权人的父亲的债务而着称的故事相提并论。
这样的故事的涵义,正在于表明徽州商人的信用可以跨越两代人。
归根结底,徽商的当铺实际上就是银行,接受存款,也放出贷款,如果银行的信用不能超越银行家的生命,那么,银行的信用地位哪里还能够维持。
然而,徽商的银行运作只是以道德为依据,并无一条法律可以作为其业务的基础。
正如我们在香港的中国商人那里看到的,个人的诚信非常重要,但个人诚信必然受到个人的生命时间的限制,对信贷银行业来说,这是不够的。
在这些情况之下,道德往往被用于补救制度之缺陷。
因此,我并不怀疑,明清时期有许多资金,是通过使用证券而得以流通的。
关于宋代以及更早的时期,我知道的还不够多,但我猜想,尽管就象宋史专家告诉我们的,许多在明清时期生意活动中使用的做法,在宋代已经出现,但就广度和强度而言,可能到了明代,证券的使用才广泛普及。
在本次演讲中,我准备把宋明的转变,以及元代的作用,留做一个没有结论的问题。
我们仍然是在祀产的发展和交易过程证券的应用中寻找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
即使把佛教庙宇的财产列入考虑范围,我们也没有能力想象把资本主义的出现追溯到比宋代更早。
但是,这段历史的描述显然并未完整。
在15-18世纪的欧洲,从高层的金融界(highfinance)到零售业的运作,发生过一场商业革命,接踵而来的,包括保险业、银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
商业融资(businessfinancing)和债券(interest-bearinginstruments)等一系列制度被创造出来。
现在,西方的历史学家把这些制度视为工业革命前资本主义的建筑构件,在工业融资的增长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同样的情况在中国没有出现,那么,为什么会这样?
明清时期的商行都属于家庭所有。
直至20世纪,欧洲的大多数商号也是同样的情况。
而且,中国商人也依赖建基于庇护人和受庇护人关系(patron-clientrelationships)的社会网络,这一点也不比16世纪英格兰的同行逊色。
不过,17世纪某个时候,西方的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私人的财产所有具有了政治上的重要地位,皇室及其家臣控制下的庇护网络土崩瓦解,有钱人以有钱人的身份,开始在政治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从特许公司(charteredcompanies)组建到1694年英格兰银行建立的一系列事件中,所有这些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伦敦股票交易的出现。
中国商人以其商人的身份,并无政治上的本钱。
正如韦伯所指出的,中国城市是官府的所在地。
)在中国,16世纪的经济增长,引起了与欧洲不同的社会发展过程。
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从来没有在中国取得政治上的立足点,商人也没有形成一个社会阶层。
调和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就是宗族那种形式的集体责任(collectiveresponsibility)的思想。
宗族制度为商业的组织提供了一些方法,但宗族制度意味着个人终生从属于集体,只有靠长寿、财富和权力才可以代替集体。
个人通过宗族与官僚的私人联系寻求国家的庇护。
从社会的高层到低层,政治庇护(politicalpatronage)变得如此普遍,以致于不仅可以从官员,也可以从太监和皇室寻求庇护。
结果,就是钱权交易的腐败故事。
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看,“腐败”(corruption)一词可以引出许多层面的问题。
以金融制度为着眼点,我们选择只集中注意国家——社会关系这一方面。
不过,它可能是影响中国资本主义制度演变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方面。
朝廷上庇护人的影响力通过官僚体系得以辐射,一直深入到乡村,通过同样的途径,高层的金融的活动,也就透到触角遍及中国每一个角落的投资团体(investmentcommunities)。
这种情况与整合得很好的市场结构有关。
我们首先注意到的是,尽管明清时期的商业活动十分活跃,如同布罗代尔讲过的,商业活动是分层次的,某一层次所需要的手段或工具,不一定为另一层次所必需。
例如,乡村市场上有叫卖的小贩,而非凡的大机构可能就建基于有关白银作为价值标准的独立性的不可动摇的信念。
商人服务于市场,掮客寻找着机会,中间人买进卖出,还有承包商以及许多生意人,他们都被亚特·斯密(ArthurSmith)和费孝通生动地描述过,又被施坚雅(Skinner)技巧性地连缀到一个从乡村联结到省城的市场网络之中的承包商以及买卖者。
但是,超越了乡村市场和缓慢的县城,存在着一个高层的金融世界:
徽州商人操控了它几个世纪,他们以投资典当业而闻名,扬州盐商约有一半原籍徽州;山西商人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以票号的网络着名;当然,与之同时的还有广州的商行,广州商行中有一部分人原籍福建,西方人称之“公行”(Cohong)的广州商行。
我们现在知道,即使皇帝的家族也并非对做生意没有兴趣。
皇帝的家仆,象着名小说《红楼梦》描写的几户人家一样,将其财富投资于典当。
18世纪也有许多记载,县官将银两通过商人放贷,以收取利息。
这样的做法一直延续到20世纪,在有名的1910年上海“橡胶风潮”案中,当地的最高官员上海道台,由于把衙门的储备金投资地方银号,而在橡胶股市崩溃之时几乎陷于破产。
通过我们知道得比较多的徽州商人的历史,可以了解中国的高层金融业怎样被行政手段窒息。
关于这些金融家,清代有一个普遍的说法,叫“无徽不成市”。
他们有自己联系紧密的网络,通常包括族人和乡亲。
他们与出资出力的人合伙做生意。
在较大的城市,他们有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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