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商转型升级的财税配套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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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促进浙商转型升级的财税配套政策
一、积极吸引浙商回归发展
(一)支持浙商企业总部回归
吸引国内外知名浙商企业回归我市发展,把杭州打造成为浙商总部集聚区。
实施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浙商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开展贡献奖励。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浙商总部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为期 3 年的财政奖励。
即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含)以上不足 8000 万元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
奖励期满后,符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认定条件的,享受杭州市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实施用房补助。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
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落实税收优惠。
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二)鼓励浙商新设金融总部
积极鼓励浙商投资金融服务业,对于浙商来杭新设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的,积极予以支持。
实行设立补助。
对新设立的浙商金融机构总部,由总部所在地给予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对在杭州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对在杭州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省级总部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实施用房补助。
对新设立的浙商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给予补助。
其中,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在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实行税费优惠。
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浙商金融机构总部、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力推动浙商回归集聚
进一步鼓励浙商集聚发展,努力为浙商发展提供产业集聚的平台。
对我市新引进的浙商项目落户大江东、城西等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各类市级产业集聚区的,在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二、鼓励浙商实业投资
(四)支持浙商加大工业投资
支持浙商增加工业投资,不断增强我市工业实力。
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等重点产业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GMP投入)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实行重大投资项目“一企一策”。
(五)引导浙商投资现代服务业
发挥浙商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强对浙商参与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作用。
在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对浙商投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浙商发展服务外包业。
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上年度有出口实绩且当年出口额超上年的,当年新增部分每美元再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于创办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投入,给予2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浙商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定时间内免征营业税。
支持浙商发展信息服务业。
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及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
对信息服务企业通过CMMI、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国际国内资质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浙商发展现代物流业。
对500万元以上的物流建设项目,按4%给予资助,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资助。
对2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8%给予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浙商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支持浙商制造业分离服务业。
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推动浙商发展文创产业
加大对浙商发展文创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浙商参与文化体制改革,发挥浙商在文创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浙商投资文创产业。
对经评审认定的浙商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企业(集团)培育库”的浙商所申报的重点项目,经市文创委研究同意,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扶持民营书店发展。
支持浙商投资民营书店,特别是人文类和学术类的民营实体书店举办的公益性文化讲座、文创培训、学术论坛经认定后给予一定额度资助,对业务发展申请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实行突出贡献奖励。
每年对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浙商给予一定的奖励。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浙商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有关劳务,以及在境内转让版权交易收入,在一定时间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浙商从事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或属于困难文化企业的,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经认定的浙商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鼓励浙商拓展投资领域
支持浙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浙商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浙商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对浙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引导开展能源合同管理。
对符合国家、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 60 元/吨标准煤给予配套;符合市级奖励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区、县(市)财政按100元/吨标准煤给予配套。
用能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投资,可按市循环经济有关政策,提高至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大力支持浙商自主创新
(八)支持重大科技创新
鼓励浙商企业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发挥自主创新中的企业主体作用,推动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十大产业发展。
实施重大科技创新资助。
对十大产业领域内的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可按项目研发经费的 25%-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鼓励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对十大产业领域内的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市财政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
(九)积极推动自主研发
对浙商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积极予以各类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支持技术创新。
对属于重点产业领域的浙商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最高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 500 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最高按研发投入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行所得税优惠。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技术转让。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强化各类人才建设
继续加大对浙商企业人才培养的支持,通过政策支撑,促进浙商知本提升。
实施全球引才“521”计划。
浙商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的,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助。
浙商企业引进人才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杭州市给予入选人才每人100万元配套补助。
实施“356”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程。
大力培育浙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凡符合我市“356”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程培训对象条件的,优先纳入培训工程,提高浙商企业管理水平。
开展“815”培训倍增工程。
鼓励浙商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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