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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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开工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的,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实施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发放房屋预售证;不予评优评先、停办资质审核等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待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方可复工。
第十四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银行按规定撤销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2-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2-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2-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兹有单位于年月日在行开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账户为。
特此证明。
开户银行:
年月日
附件2-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行):
甲、乙、丙三方对工程项目,根据《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托管期限。
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户之日至撤销之日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海南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责令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丙方应免费为农民工办工资卡。
在工资发放后,应将工资支付信息免费传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农民工本人。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十条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专款资金,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而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
附件2-3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
(总承包人)
乙方:
(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甲方,其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乙方要对聘用的农民工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和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
2.甲方委派为劳资专管员,乙方委派为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的信息采集、用工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编制、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追偿,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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