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 文档编号:1019938
- 上传时间:2022-10-15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27.50KB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神牧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
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
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4、有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5、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6、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
8、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
羊子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笼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散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养兔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特种经济动物(鹿、鱼、野猪、珍禽等)养殖场达到防疫条件的直接给予备案。
(二)备案程序
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填写《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五份,经所在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初审同意后上报乡镇政府签注意见,送交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派员现场核实,并在《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送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现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符合备案条件的填写《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审批表》并报县畜牧兽医局予以备案。
需要立项的由畜牧兽医局签注意见后报送县经发部门立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
县畜牧兽医局将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内容进行登记建档,今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县畜牧兽医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县畜牧兽医局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备案更新及报送
本次备案工作由各乡镇统一摸底填表、统一核查上报、统一备案汇总,以后新建或扩建规模养殖场均由业主提出申请、乡镇及县上有关单位严格把关,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因各种原因导致养殖数量、质量下降的,应及时更新档案数字,对倒闭的规模养殖场应及时予以注销。
以后每年5月、11月为规模养殖摸底备案月,各乡镇根据乡镇兽医站及包村干部掌握的情况进行摸底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汇总后上报县畜牧兽医局,为养殖扶持政策落实提供依据。
(四)关于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养殖档案表样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统一印制,分发各乡镇。
各乡镇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开展畜禽养殖情况调查,并统计每年畜禽养殖档案需求量(表样详见附件5),于11月20日前上报调查表和需求计划。
联系人:
宋锦鹏、王和义
联系电话、传真:
8312700、8322108
附件:
1、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2、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联系表
3、神木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4、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审批表
5、神木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表
6、神木县畜禽养殖场备案情况调查汇总表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县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备案是指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三)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2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县、乡两级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
(二)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养殖、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消毒、防疫条件。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为其服务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
(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出栏500头以上。
(二)奶牛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三)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
(四)羊子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五)笼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六)散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七)养兔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场达到防疫条件直接给予备案。
第七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填写《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五份,经所在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初审同意后上报乡镇政府签注意见,送交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派员现场核实,并在《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送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现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符合备案条件的填写《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审批表》并报县畜牧兽医局予以备案。
需要立项的由畜牧兽医局签注意见后报送县经发部门立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
县畜牧兽医局将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内容进行登记建档,今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县畜牧兽医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县畜牧兽医局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能授予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1位畜禽种类代码、6位县行政区域代码(我县为610821)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猪、牛、羊、鸡、兔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4、5,其他畜禽为6。
编码形式为:
×(畜禽种类代码)-610821(县行政区域代码)-××××(顺序号)。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第十一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应当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不予申报养殖项目和兑现养殖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神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神木县 镇(乡)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联系表
姓名
联系电话
责任领导
责任工作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人填写内容
场(小区)名称
场(小区)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畜禽种类
小区内
养殖户数量
养殖规模
场(小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场(小区)功能区
划分情况
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数量、职称及专业技能)
粪污无害处理
设施及方法
乡镇兽医工作站
意见
乡镇政府意见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意见及《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附件4:
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人填写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开展 畜禽 规模 养殖 备案 管理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