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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105-第五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
(1)行政处罚的种类;
(2)行政处罚是的设定;
(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4)行政处罚的管辖;
(5)行政处罚程序;
(6)税务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l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收缴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产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主要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
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练习题
1.在我国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实施是( )
A.劳动教养
B.收容审查
C.拘役
D.行政拘留
[答疑编号10050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D
2.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行政征收
B.行政没收
C.行政征用
D.行政强制
[答疑编号10050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B
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处罚。
A.行政拘留
B.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C.罚款
D.没收违法所得
E.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答疑编号100501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BCD
4.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 )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A.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C.受他人协迫而有违法行为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其违法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的
[答疑编号10050104: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ACD
5.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A.只能由法律设定
B.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C.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D.只能由法律、规章设定
[答疑编号10050105: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B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违法行为由( )管辖。
A.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B.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答疑编号10050106: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B
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 )行政处罚。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较大数额的罚款
[答疑编号10050107: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AB
若B项如改为“暂扣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则本题只选A。
8.追究行政处罚的时效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海关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两年
B.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五年
C.治安行政处罚条例追究时效是一年
D.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一般追究时效是三年
[答疑编号10050108: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B
9.下列各项行为中,行政机关作出的( )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A.强制收购
B.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C.责令停产停业
D.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疑编号10050109: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BC
1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处罚种类。
A.限制人身自由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罚款
D.没收违法所得
[答疑编号10050110: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CD
11.行为人虽然实施违法行为,但具有( )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已满10周岁,但不满14周岁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C.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
D.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答疑编号1005011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CD
12.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有( )
A.警告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执照
D.一定数量的罚款
[答疑编号1005011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AD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无论适用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
第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第二,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征:
一是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简洁明了、迅速及时、易于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一是表明身份。
二是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是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是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
一是适用范围广。
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是听证公开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是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四是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五是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此外,特别法规对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也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
2.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4.辩论。
5.制作听证笔录。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除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3.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另外,如: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此外,特别法律作出的执行规定略有不同。
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行为这两者从不同的角度针对同一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内容不同。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是对税务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剥夺,从而引起警戒。
责令限期改正是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其行为本身的纠正,要么停止违法行为,要么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
(2)形式不同。
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上述四种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正、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分别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l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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