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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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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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
承包人: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本工程由发包人经招标选定 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建设项目或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工程内容:
见附表1《投标报价项目表》
1.5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竣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第3条合同价款
3.1经招投标评定,确定 的中标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工程总价款以结算价为准。
3.2一般工程变更、一般自然灾害及其它费用均参照现场情况据实调整。
第4条工程质量
4.1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所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4.2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3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提取3%的费用,作为工程质量奖惩基金,具体办法按神朔铁路分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执行;提取1%的费用,作为安全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见神朔运管(2006)22号《神朔铁路分公司行车设备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4.4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5绿化工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园林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70%以上,三年后交工时成活率应达到100%。
第5条设计文件
5.1发包人必须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3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承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发包人提供,费用承包人自负。
5.3承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15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承包人施工依据。
5.5工程变更文件按《神朔铁路分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6条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发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发包人代表姓名:
6.2发包人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岗位证书编号:
6.3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需易人时,经双方协商后,应在新任到达岗位后3天内通知对方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发包人工作
7.1按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2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发包人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3招标选择或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7.4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7.5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6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7申请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8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设备和材料。
7.9按权限审批工程变更。
7.10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1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7.12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条承包人工作
8.1根据发包人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及地下障碍物等工作。
8.2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补偿工作。
8.3根据铁道部“建工电(2004)92号《关于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图纸核对工作的通知》”电文精神,要求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应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现场核对和确认。
发现施工图与现场实际、地质等情况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书面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待批准后实施。
以提高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确保工程质量。
承包人对因施工图明显差错、施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未向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报告,或未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纠正、完善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8.4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发包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8.5按施工投标时的承诺,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
8.6按期向发包人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
8.7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
8.8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9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10按照规定提出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11及时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8.12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第9条进度计划
9.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承包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15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承包人,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承包人报告,承包人可据此施工。
9.3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代表备案。
第10条延期开工
1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如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期前10天,书面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报告后10天内答复。
如发包人在10天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推迟开工日期,但费用不予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11.1在确有必要时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签发停工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停工责任在发包人,必要时顺延工期,但费用不予补偿。
停工责任在承包人,承包人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不可抗力,非发、承包人责任。
12.1.2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发包人责任。
12.1.3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发包人责任。
12.1.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建设资金不到位,属发包人责任。
12.1.6年度计划调整,属发包人责任。
12.1.7其他原因,依其性质方确定责任方。
12.2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2.2.1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工期内容、原因及要求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但发包人不补偿任何费用。
12.2.2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3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工期提前
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定提前竣工协议。
承包人按协议修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应在5天内给予答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提前的时间要求;
13.2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
14.1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承包人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承包人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承包人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方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应补签检查证。
验收期间,发包人无论是否参加过验收,都有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力,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即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的工点,承包人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
15.4承包人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5.5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15.6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条工程变更
16.1 工程变更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等单位批准后,发包人应在5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文件。
具体操作按《神朔铁路分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6.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和分享。
第17条 材料设备
承包人应严格把好工程材料、设备及苗木的选用购置关。
主要材料、设备及苗木由中标人组织采购、运输和保管,报监理和业主审定。
对于工程中涉及甲控材料内容的严格按照《神朔铁路分公司甲控、甲供材料管理办法》执行,其它进场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复检和进场检验。
第18条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8.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50年一遇洪水及六级以上地震);
18.2招标人优化设计引起工程量增减者,其费用按原中标单价做相应调整。
18.3按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
18.4为了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材料、设备采购价与公布的指导价有差别时据实调整。
第19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按照神朔计财字[2008]4号《通知》执行办理。
第20条工程款支付
20.1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由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0%预付工程款,在后续验工计价时逐步扣回。
20.2月度验工计价:
承包人按月度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编制月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当月20日至28日内报发包人审批,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
20.3末次验工计价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至总投资的85%(扣除应扣款),待工程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并竣工资料交齐存档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三年)满后一次结清。
第21条竣工验收
21.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各部委及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21.2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1.2.1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
21.2.2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1.2.3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1.2.4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1.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1.3竣工验收中发包人的工作:
21.3.1认真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21.3.2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1.3.3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1.3.4督促检查承包人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1.3.5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30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1.3.6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1.4竣工验收中承包人的工作:
21.4.1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
21.4.2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上报发包人。
21.4.3本工程正式验收前,承包人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的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3份。
21.4.4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22条竣工决算
22.1竣工决算由发包人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
承包人应按要求认真、及时向发包人提供财产交接资料。
22.2竣工决算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并报有关部门。
第23条工程分包
23.1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分包。
确需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范围、内容,并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
发包人应在7日内批复,并通知监理单位。
23.2承包人在发包人批准后,应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方可开工,并将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
23.3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应视为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23.4分包工程由承包人统一向发包人办理验工计价与结算。
23.5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24条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以及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5条文物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尽快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小时内通知承包人。
延误工期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第26条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向发包人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按批准权限应进行审批。
经批准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投资,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27条安全施工
27.1在施工中,承包人应遵循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7.2本工程安全施工费为(以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所列的安全施工费为准)元。
27.3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发包人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7.4造成危害行车安全工程事故的单位,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27.5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承包人应设置照明和防护、警告信号和看守。
27.6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7.7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时,按有关工程变更规定办理。
27.8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28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发包人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及时赴现场进行处理。
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承包人在20天内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
如灾害继续发生,由发包人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28.1工程本身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8.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8.3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8.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2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29.1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保管费用,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由于工程停建或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编制损失补偿费用计划,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金额拨付承包人。
29.2如发包人须由承包人继续承担缓建工程的维护,双方应另行签定协议。
第30条违约
30.1违约责任
30.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30.1.1.1因发包人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30.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0.1.2.1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影响工期的,视影响程度由承包人给予发包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具体办法按照神朔工程字〔2010〕25号文《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执行。
30.1.2.2因承包人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0.2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
当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包人应在30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
因承包人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1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32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承、发包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正式验交保修期满后,发包人按竣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毕即告终止。
第33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电报、会议纪要、图表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4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3份,副本6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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