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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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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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
2008 年 06 月 24 日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 10 个月。
租房合同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
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
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
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
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
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
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
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 24 小
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 24 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
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
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
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
开岗位仅 10 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
保
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
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
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
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
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
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
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 24
万元,保险金额也为 24 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
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 20 万元。
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
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 80%,则保险人如
何赔偿?
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
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1 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 分)
其赔偿金额为 24 万元。
(1 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 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 万元(2
分)
5.张某 2000 年 12 月 18 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
为 1 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 40 万元,2001 年 2
月 28 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
财产实际价值为 50 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
(1)财产损失 10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 45 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
予以赔偿的发生。
(2 分)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
一危险)为 10 万元,(1 分)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10 万元。
(1 分)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40 万元。
(1 分)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 40 万元。
(1 分)
6.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 80 万元,
保险有效期间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若:
(1)该企业于 2 月 12 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 40 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
偿多少?
为什么?
(2)5 月 18 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 60 万元,保险
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
少?
为什么?
(3)12 月 18 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 70 万
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 70 万元,则保
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40×80/100=32 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
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 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 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 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
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 分)
7.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64 万元,后
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 20 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 5
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 80 万元,问保
险公司如何赔偿?
(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 分)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
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 万元 (4 分)
8.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
为 2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 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
后造成交通事故,
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 16 万元和人身伤害 4 万元,甲车辆损
失 14 万元和人身伤害 1 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
主负主要责任,为 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 30%,按
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
免赔 5%),则:
(1)A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
比例×(1-免赔率)
=14×70%×(1-15%)=8.33 万元 (3 分)
(2)B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
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6+4)×70%×(1-15%)=11.9 万元 (3 分)
9.某 A 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
为 3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B 车没有投保。
后造成交通事故,
导致 B 车辆财产损失 22 万元和货物损失 8 万元,A 车辆损
失 24 万元和货物损失 6 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A 车
主负次要责任,为 40%;B 车主负主要责任,为 60%,按
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次要责任免赔 5%),则: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A 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
任比例×(1-免赔率)
=24×40%×(1-5%)=9.12 万元 (3 分)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 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
×A 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2+8)×40%×(1-5%)=11.4 万元 (3 分)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
额为 2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B 保
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后在保险
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 18 万元和货物损
失 2 万元;乙车辆损失 15 万元和货物损失 5 万元。
经交通
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 60%;乙车主负次
要责任,为 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
负主要责任免
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 5%,则:
(1)A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
比例×(1-免赔率)
=18×60%×(1-15%)=9.18 万元 (3 分)
(2)B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
乙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8+2)×40%×(1-5%)=7.6 万元 (3 分)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 A、B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
为 6 万元和 4 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 5 万
元,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险法》规定,
A、B 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
(要求写出你采用的
分摊方式、计算公式)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
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即比例责任制。
因此:
A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 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
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6÷(6+4)=3 万元 (3 分)
B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 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
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4÷(6+4)=2 万元 (3 分)
12.某人将同一批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
分别为 4.8 万元和 3.2 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失
4 万元。
因为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甲、
乙两家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
(写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答案。
)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甲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
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4×4.8÷(4.8+3.2)=2.4 万元 (3 分)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乙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
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4×3.2÷(4.8+3.2)=1.6 万元 (3 分)
13.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
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 5 万元,
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2 万
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0 万元。
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
金?
(2)对王某的 10 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 2 万元的保险
金。
(3 分)
(2)对王某的 10 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
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3 分)
14.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
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
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
此企业如此
处理是否正确?
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
为什么?
此企业处理错误。
(1 分)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分)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
(1 分)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
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
(1 分)因此该保险金应当
归刘二。
(1 分)
15.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保险期间为 5 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
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10
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 2 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
金中支取 2 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
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
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1)此该说法错误。
(1 分)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 分);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
债务。
1 分)
(2)此该说法错误。
(1 分)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
利益;1 分)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
金不是遗产。
(1 分)
16.1998 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 8 月
15 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期限 20 年的定期寿
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9 年 9 月 12 日该妇女病情发作,
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
付保险金。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
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1 分)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 分)投保时对保险
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
(1 分)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
行告知义务,(1 分)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
险金义务;(1 分)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1 分)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还能转让残车吗
[案 例]
1998 年 3 月 2 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
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
任险,保险金额为 4 万元,保险期为 1 年。
同年 6 月 8 日,
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
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
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
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
币 4 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
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 8 月 10 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
购货物的 2800 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 4000 元的
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车
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8 月 20 日,残车被打
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
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
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分 析]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
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
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
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
过转让残车获得 4000 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
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
“买保险不能赚钱。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
4000 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
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
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
残车。
[结 论]
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
民法的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
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
保险公司同意为非法,但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
获额外收入 4000 元,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王某的行为可
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责任。
此案保险公司应拒赔
二、 [案倩]
1999 年 1 月,江西某公司将 184 吨价值 100 万余元的
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
具为“赣南昌货 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
险费 1177.6 元。
同年 1 月 13 日 18 时 30 分,满载货物的
“赣南昌货 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 106 灯浮附近,为避免
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
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
54.7 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
350080 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
险通知书,并将 54.7 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
6400 元计 350080 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
保险责任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
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因
为从货物起装地上海星火开发区港务储运站的调查笔录中,
证明了这 54.7 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告
知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
免碰撞,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
施非施救行为。
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
情况良好,所以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
人对索赔之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则辩称,我们将 184 吨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
了保,并支付了保险费,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
舶避免碰撞,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
生倾侧,装载在胎面的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但避免了更
大的事故,并且我们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
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保
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分析]
这里有两个需要认定的问题。
首先是被保险人是否未
履行告知义务?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
承运人装载甲板货需经托运人同意,而装载舱面货与甲板
货具有同等风险,故承运人装载舱面货亦需征得托运人同
意。
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涉及保险人是否同
意承保,或是否应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应向保险
人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无可告知的,投保人有保证货物
正常装载的义务。
若投保的货物非正常装载,且诸如装载
舱面货属于应告知保险人的重大事项,不论投保人是否明
知,由于托运人对货物是否正常装载具有决定权,投保人
应该了解货物的装载情况。
若不明知,则系其代理或者承
运人违约而未予告知,但投保人不能以此对抗其应向保险
人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以不明知货物装载情况,即可不履
行告知义务为借口。
所以,被保险人末履行部分标的装载
在舱面的这一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既合
乎情理,又具有法律依据。
其次,驾驶员拨正航向是施救行为吗?
保险条款中倾
覆险的解释是指“运输工具在行驶或航行中,车身、船体
翻倒或倾侧,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行驶或航
行。
”
涉案承运船舶在航行条件正常的情况下,避让他船,虽大
幅度倾斜,但驾驶员迅速拨正航向后,该船即脱险恢复常
态。
由于驾驶员拨正航向的行为系驾驶船舶的连续行为,
而非专门的施救,故从另一方面证实这起海上事故不属倾
覆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拒赔。
[结论]
保险公司应认真加强验险承保工作,并及时向保户详
尽宣传、解释相关条款,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减少
保险纠纷。
三、保险公司有权收回重赔保险金
案情:
1998 年 6 月 15 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 5
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
限为 1 年。
当年 7 月 20 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
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
卡车司机驱车逃走。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
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
经鉴
定车损为 15 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 80%赔付 12 万元,
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 2400 元及施救
费 500 元,扣除损余 200 元,实际赔付 12.27 万元。
后来肇
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
王某与肇事
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 7000
元及施救费 1500 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
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
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赔付了王某车损、第三
者责任保险金和施救费,因此保险公司就以上三项保险金
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赔以上三
项费用。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
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因此,王某与肇事司机
私下约定放弃对车损及第三者责任赔偿请求权之行为无效。
同时,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
某不能就已获赔款范围再向肇事司机行使原有的赔偿请求
权,故王某从肇事司机处获得 1500 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
其应归属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四十四第三款规定:
“保险人依照第一
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
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王某有权就货
损及车损赔付未足部分向肇事司机索赔,但本案中王某放
弃了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车损赔付未足部分的权利。
结论:
最终王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王某退还保险公司重
赔保险金,即施救费 1500 元。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它不允许被
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利。
因此,对保险人而言,一定要了解
代位求偿权之真正含义,并学会行使向保险公司和向第三
者的两种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保全自己财
产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泰康人寿赔付 216 万天价保单
新闻提示
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去世,后任妻子和前妻所生的儿子
在万分悲痛的同时,为“顶梁柱”留下来的巨额保险对簿公堂。
昨天,负责理赔的泰康人寿沈阳分公司将 2162010 元的
“天价保单”的支票交到了滕某手中。
包矿发财辽阳富翁买
下“天价保单”
据了解,“天价保单”的投保人滕某某,1992 年之前在
辽宁某煤矿卫生井食堂做炊事员工作,1992 年包下了并不
景气的煤矿。
从 1995 年开始,煤矿效益转好,滕某某的
年营业额也达数百万元之多。
在此期间,虽然他与妻子离
了婚,但欣慰的是儿子上了大学,在天津某高校驻辽宁的
分校读书,并在 2003 年 9 月准备赴英国留学。
此外,滕
某某在此期间喜结良缘,娶黄某为妻。
儿子、妻子、票子一样也不缺的滕某某在发迹之后也
更加爱惜自己生命,除了生活非常有规律之外,还在泰康
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 160 万元,
赔付发生额更是高达 2162010 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
栏目上填上了自己儿子滕某的姓名。
因病去世遗留保单引
起家庭官司
2003 年 9 月 24 日晚上,滕某某与其妻子黄某一起请
其结婚介绍人李某去辽阳百乐城饭店吃饭。
6 时许,滕某某
自称手脚发凉、头痛,后立即出现意识不清。
当时李某等
人将其急送辽阳二 0 一医院,经 CT 检查,诊断为“高血压,
脑干出血”,晚 9 时许被保险人死亡,距买保险时间仅 39
天。
24 日晚 7 时许,身在北京的滕某接到继母电话,于次
日 7 时到家。
在打理完滕某某后事之后,黄某与滕某都认为自己应
该继承这份遗产。
按照相关的规定,作为“受益人”的滕某理
应成为 2162010 元的拥有者,但滕某某的后妻黄某并不服,
认为作为妻子的她理所当然的应享受到“第一继承人”的待遇,
因此她于 2003 年 12 月 11 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
益人滕某提起诉讼,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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