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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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
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家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有关要求和《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筹集的专项用于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资金。
试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筹集。
鼓励受益单位和个人等多种方式的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的投入。
第三条试点资金按照“规划引领、统筹整合、竞争实施、绩效激励”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四条试点资金由省和试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分级、分类负责,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试点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试点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规划引领。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
(一)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农艺节水资金项目;
(二)水利工程建设资金项目;
(三)体制机制创新资金项目;
(四)严格地下水管理资金项目。
第六条统筹整合。
试点县(市、区)应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抗旱规划实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扶贫开发、人工影响天气、土地治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基层服务组织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对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建设。
省、试点设区市安排的上述资金应优先对接、倾斜投入试点县(市、区)。
第七条竞争实施。
推进试点资金投入方式创新,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补助方式,探索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项目竞争,调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绩效激励。
采取日常抽查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安排本年度奖补资金和下年度试点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九条中央补助的试点资金,应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
对不属于中央补助试点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通过地方筹集的试点资金或整合的相关资金解决。
第三章试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筹集省级试点资金,统筹分配和下达省以上试点资金。
(二)组织开展全省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专项调研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试点设区市上报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管理。
(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专项调研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统筹控制各试点设区市试点项目投资规模,对试点项目省以上资金安排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筹集、分配、下达市级试点资金,审核拨付省以上试点资金。
(二)统筹控制试点县(市、区)试点项目投资规模,根据辖区内试点县(市、区)财力状况和试点项目投资规模、实施内容等因素,分解试点县(市、区)筹资任务,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开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工作,对试点县(市、区)试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
(四)对全市试点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投资评审,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方案并上报备案。
(五)负责全市试点资金的汇总、审核和申报工作。
(六)统筹控制试点县(市、区)试点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筹集、分配、拨付县级试点资金,办理上级下达到县试点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二)落实本级筹资任务。
(三)对试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自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专项调研和绩效考评工作。
(四)统筹控制试点项目投资规模。
组织试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避免出现虚假情况和重复安排。
(五)统筹控制试点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试点设区市、县(市、区)应在本级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试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章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农艺节水项目
试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试点资金分为调整种植模式试点资金、非农作物替代农作物试点资金和推行农艺节水试点资金。
第十六条调整农业种植模式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在无地表水替代的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实施“一季休耕、一季雨养”项目(改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制,为种植玉米、棉花、花生、杂粮等农作物一年一熟制)建设,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作物种植,发展种养结合或旱作农业模式等项目建设。
试点资金按照补贴的方式管理,亩均补助标准为500元(连续补助5年,从第四年起补助减半)。
发展种养结合或旱作农业模式,亩均补助标准为100元。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
试点资金按照“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试点项目经试点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拨付。
第十七条非农作物替代农作物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地下水严重超采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小麦种植区,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实施退耕还林,间作牧草、药材等耐旱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实现耕地休养生息。
试点资金按照农户补贴和造林项目相结合的方式管理,亩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连续补助5年,从第二年超补助减半),农户补贴和造林项目的具体比例由设区市确定。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造林项目承担者。
试点资金按照“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在试点项目经试点县(市、区)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
其中农户补贴部分,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拨付;造林项目部分,根据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按试点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十八条推行农艺节水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推广冬小麦节水稳产配套技术、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等项目建设。
试点资金补助对象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户等。
试点资金按以下标准和程序拨付:
(一)推广冬小麦节水稳产配套技术试点项目,每亩补助标准为85元(连续补助3年,从第二年起每亩补助75元)。
其中,每亩10元用于播后镇压补助;剩余部分第一年每亩75元用于种子物化补助,第二年、第三年用于节水技术推广。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和验收报告,对种子物化补助部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分批拨付给供种企业;对节水技术推广补助,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对农户的播后镇压补助和结余的种子物化补助资金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直接拨付给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在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推广小麦保护性耕作节水技术试点项目,每亩补贴农机作业费50元,从地方筹集的试点资金中列支,按照先作业后补助的程序,经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履行签字和公示手续,并经试点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拨付。
(三)推广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试点项目,亩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含机井配套、浅井更新和灌溉用水量控设施)。
实际补助金额,按试点设区市投资评审结果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意见执行。
试点资金按照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试点资金支出范围为:
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购置补助,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和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不得用于基础性农业科研,不得用于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试点资金不得计提项目管理费,所需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筹措,省适当给予补助。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品种鉴定、项目论证审查、规划及方案编制、技术咨询、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支出、项目培训、宣传、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公用经费、交通工具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条试点项目实行“主体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经批准的试点设区市、县(市、区)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推广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试点项目市级投资评审结果,以及省级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意见,审核并统筹分配省以上试点资金。
第二十二条中央试点资金拨付到位后,省级财政部门一次或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次将省以上试点资金拨付试点设区市、县(市、区)。
第五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试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地下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包括:
现有机井配套、浅井更新、计量设施购置与安装、输配水管网建设、喷微灌设施建设等。
(二)地表水灌溉工程。
包括:
河渠清淤疏浚、拓宽整治,水系连通,坑塘清淤扩容整治;微咸水机井建设及配套工程;桥闸涵、扬水站点等配套、田间节水灌溉设施和计量设施建设等。
灌溉工程规模按水利工程划分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试点县(市、区)正在实施的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计入试点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试点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试点项目投资测算标准(含计量设施):
(一)小麦、玉米喷灌试点项目,亩均1500元。
(二)林果微灌试点项目,亩均1400元。
(三)蔬菜微灌试点项目,亩均1500元。
(四)高压管灌试点项目,亩均870元。
(五)地表水灌溉工程项目的投资标准参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规范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试点项目的实际补助金额,按省或试点设区市投资评审结果和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试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
涉及的项目论证审查、规划及方案编制、勘测设计、技术咨询、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支出,可从中央补助我省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计提的项目管理费中列支;涉及的项目培训、宣传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从地方筹集资金计提的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公用经费、交通工具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省以上试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由省级按规定统一计提,统筹用于全省试点项目管理工作。
试点设区市、县(市、区)不得对省以上试点资金重复计提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试点资金项目实行逐级申报。
(一)试点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联合报设区市水利、财政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
资金申请文件、财政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县级筹资意见等。
试点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试点设区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试点县(市、区)的试点资金申请材料,编制全市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联合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
试点项目申请文件、试点方案批复文件、试点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市级筹资意见、试点县(市、区)申报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和省级水利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意见,审核并统筹分配省以上试点资金。
试点设区市、县(市、区)按照年度《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经批准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市级、县级筹资情况,安排本级试点资金。
第三十条省级统一计提的项目管理费,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试点项目省级管理任务和试点设区市、县(市、区)投资规模及项目管理任务等因素统一分配、一次性拨付。
项目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的试点设区市、县(市、区)筹措解决。
第六章体制机制创新项目试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试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二)以“建管一体化”为重点的水管体制改革试点项目。
(三)水权、工程产权等其他体制机制创新项目。
(四)围绕体制机制创新开展的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十二条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
(二)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科学可行,能够持续发挥作用。
(三)易于农民群众认可和接受,具体措施“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
(四)对促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具有良好效果。
第三十三条试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补贴基金或周转金。
(二)工程运行管护补助支出。
(三)地下水计量设施、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四)体制机制创新重点课题研究经费。
(五)体制机制创新宣传培训经费。
支出额度应不超过本项试点资金总额的1%。
上述(四)、(五)款所需经费从地方筹集的试点资金中列支。
项目管理费从省级统一计提分配的项目管理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试点资金按试点项目安排,实行“实施主体申请、逐级审核汇总”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省级补助的试点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实施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体制机制创新内容、实施范围、具体措施、资金来源渠道、成果提交期限、达到的具体目标等。
试点项目实施协议作为试点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验收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严格地下水管理项目试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试点资金用于地下水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有关严格地下水管理项目。
试点项目的项目管理费从省级统一计提分配的项目管理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国土等部门组织编制严格地下水管理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委托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和省级水利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意见分配拨付试点资金。
试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试点资金。
第八章绩效预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试点项目实施绩效预算管理。
绩效目标是:
通过实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农艺和工程节水、体制机制创新和严格水资源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压减地下水开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开采动态平衡,使地下水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第四十条试点资金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是指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
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是指完成调整种植结构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等;效果指标是压减地下水开采量。
第四十一条省水利、农业部门应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分别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四十二条省水利、农业部门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省级预算改进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试点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试点资金公示制度。
试点县(市、区)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项目区公示项目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明细情况,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立试点资金月报告制度。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个月试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试点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试点县(市、区)试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省和试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本级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省和试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级次督导试点项目承担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使用试点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试点项目建设内容、违反规定使用试点资金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暂停拨付或者收回省以上试点资金。
第四十九条对使用管理试点资金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试点设区市、县(市、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备案。
其中,对于采取先建后补和PPP模式等创新投入方式的,可结合试点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在制定的本地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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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5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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