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0.docx
- 文档编号:10193641
- 上传时间:2023-02-0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17KB
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0.docx
《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0.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0
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
篇一:
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范本
×××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XX]×××仲裁字第号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申请人就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年×月×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组庭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
裁员。
根据本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指定×××为本案仲裁员,于×××年×月×日组成本案仲裁庭。
×××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协助仲裁庭核对了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
被申请人经合法途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案情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名×××)系业务往来单位,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加工生产手机部件模具及根据模具加工生产产品。
双方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约定,模具的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模具价款的30%作为订金,在首样确认后15日内支付中期的30%的款项,在量产5K套后的15日内付清尾款40%;约定部件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延期付款,申请人有权追讨利息,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并约定如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采购订单中再次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每次接到订单后,申请人均能按期完成。
×××年×月×日,被申请人出具付款联络函,确认尚欠申请人加工费总额为×××元,并要求打
折,申请人没有同意。
此后,被申请人付款极不情愿,截至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人民币×××元未付。
期间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支付。
20XX年,被申请人的名称先后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公司,经营地址也作了变更。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元,并支付自×××年×月×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月千分之八算,暂计至×××年×月×日为人民币×××元);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模具/部件采购协议》,该协议与本案有关的约定是:
被申请人采购申请人为其定制的部件,并承担为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开模费用;模具的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模具价款的30%作为订金,在首样确认后15日内支付中期的30%的款项,在量产5K套后的15日内付清尾款40%;约定部件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延期付款,申请人有权追讨利息,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
上述《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签订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时,遵守有关保密义务。
×××年×月×日至×××年×月×日间,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发出采购订单,对须采购的部件品名、数量和价格作了具体约定。
申请人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的要求交付了相关货物。
×××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付款联络函,确认未付申请人货款总额为×××元。
另查,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在《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履行期间发生变更,其原名为×××公司,×××年×月×日改为×××公司,×××年×月×日又改为×××公司。
但是,×××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上述付款联络函,仍使用签署《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及《保密协议》时所使用的合同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及附件、厂外联络单、付款联络函、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和《保密协议》等为证。
仲裁庭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定,对本案形成以下意见。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交付了《模具/部件采购协
议》所约定的货物,已履行合同义务。
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既不作书面答辩又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提的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
五、申请人主张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的起算应以《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约定的月结30天为依据,即利息应自×××年×月×日起算,仲裁庭对此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货款利息的利率问题,仲裁庭认为,《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的文义只约定延期付款的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但未约定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罚息,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逾期货款利息主张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年×月×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已由申请人预缴垫付,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篇二:
仲裁裁决书实例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XX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XX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XX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
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
“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XX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
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
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
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
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
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午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承担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
20XX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XX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
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
被申请人
未能在交房后360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被申请人对此毫无过错,并己积极履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全部义务。
目前,不可抗力因素已经消失,可以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己经提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被申请人至今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
此前,该楼盘被仲裁裁决解除合同的案件,是因这部分案件涉及的商铺的面积低于4平方米,根据市地房局和市商委的文件,低于4平方米的商铺不能办理产权证。
而本案申请人购买的商铺大于4平方米,待导致延期办证的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是能够办理产权证的,所以此前的裁决结果不应在本案中类推适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迟办证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二、举证与质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仲裁请求,举示了如下证据:
1、《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三张:
20XX年11月9日开具的no:
0004892号《重庆市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20XX年12月23日开具的no:
0009319号《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20XX年4月7日开具的no:
0009384号《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
3、《重庆阳光心殿交接书》、《重庆阳光心殿物业管理合约》,证明申请人已接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管理合约;
4、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壹张:
20XX年12月23日开具的no:
0024482号收据,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壹拾贰元正。
证明此款系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地产税;
5、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开具的no:
00826689号发票,证明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6、20XX渝裁(房)字第191号裁决书,证明被申请人在售房中的违约行为已有仲裁依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上述六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但是,对第3份证据中的物业管理合约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第6份证据裁定的是小于4平方米的商铺,商铺、摊位小于4平方米现在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大于4平方米的,现在可以办理产权证了。
第6份证据与本案无可比性。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答辩意见,举示了如下证据:
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份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等的请示》(九龙坡府文[20XX]49号文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九龙坡区政府申请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配套费的意见》(渝建文
[20XX]205号文件),证明阳光心殿危改项目出现的特殊情况,恳求市政府对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给予减免;
2、业主信访件《政府说话不算话》,证明业主提出超出原则的要求,导致被申请人不能如期办证;;
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和人防费的请示》(九龙坡府文[20XX]8号文件),证明第一份证据的请求未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再次报告政府,请求解决此事。
说明被申请人一直在办理相关事情;
4、《杨家坪房管所关于阳光心殿住宅面积土地出让金挂账处理的情况说明》,证明九龙坡区国土分局同意被申请人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2,267,265元挂账处理,先为该项目业主办理两证;
5、房地产权属证书(105d房地证20XX字第00211号),证明被申请人是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5号36号商铺的靳有权人;
6、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情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情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阳光心殿”非住宅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尽了办证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7、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提交的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系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收的费用。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举示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申请人举示的第1、2份证据不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两证,从该证据形成的时间上看,是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故被申请人的办证承诺具有欺诈性;第3份证据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第4份证据国土局是否同意挂账无法确认;第5份证据是否涵盖了申请人购买的商铺无法确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第6、7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没有发表意见。
三、仲裁庭认证
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无异议,仲裁庭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1、2、3、4、5、6、7真实性无异议,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所举示的证据1、2、3、4、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7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四、认定案件事实
仲裁庭根据以上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20XX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一份,该合同约定:
申请人购(:
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买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商铺面积为8.4平方米,总价款225,772元。
合同补充条款第七条规定:
“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分别于20XX年11月9日和12月23日,20XX年4月7日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225,772元。
20XX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了申请人11412元其他费用,并出据了收据一张。
篇三: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
×××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XX]×××仲裁字第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地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地址:
×××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年×月×日签订的《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就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仲涉外受字[20XX]第×号)。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年×月×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月2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的香港居住地址×××和×××联系地址×××市×××房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
本、《开庭通知》、《组庭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本案仲裁员。
×××年×月×日,本案仲裁庭成立。
×××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核对了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
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的前述香港居住地址和×××联系地址送达了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并给予其发表质证意见的机会。
收到上述材料后,被申请人本人向仲裁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仲裁庭将被申请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和证据转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意见和证据作出了说明。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案情
申请人称:
因×××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为×××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
在本诉中,按减少×××诉讼请求支付款项数额的10%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生效的同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相应支付。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进行了反诉、调查、取证、开庭等工作,并查阅了和提交了大量的涉及港澳、外籍人士的房产买卖的法规、政策。
×××,×××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法民三初字第×××号判决,在本诉中驳回了×××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依据《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服务费,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法律义务。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被申请人×××年×月×日至其完全履行义务之日止);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和律师服务费×××等。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系通过其弟与申请人委派的律师进行联系,细节问题没有参与,在处理纠纷一开始的时候就已向申请人律师支付人民币×××元,被申请人认为该款项是提前支付的律师费。
被申请人之弟曾与申请人委派律师
达成口头协议,不论委托代理的诉讼输赢,被申请人都需要再支付×××元律师费,但被申请人对此口头协议不知情也不认可。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发表任何质证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与本案有关的约定是:
因被申请人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委派×××律师作为该诉讼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代理费的计算方式为:
在本诉中,按减少×××诉讼请求支付款项数额的10%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生效的同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律师办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文印费及通讯费等;(3)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民事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签署了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向申请人委派的律师×××支付了实际办案费用人民币×××元,×××参加了(20XX)×××法民三初字第×××号案的两次庭审。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法民三初字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买卖合同 仲裁 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