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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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1
借款与担保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广泛存在的资本运营活动。
借款合同制度是促进资金融通和财产流转增值,实现资本市场繁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担保制度则是融资活动得以高效、便捷、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信贷政策趋于宽松,融资市场异常活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存在。
从今年情况看,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约占商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
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教育其合理消费等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以后,形成诉讼的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数量增长率剧增,涉同类案件批量上升,案件类型有所增加,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超过24%,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和担保,是否存在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谋等疑难复杂点的案件逐渐增多。
部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难、执行难。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坚决贯彻调判结合的原则,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方法,但调撤率不仅很难取得明显提升,甚至呈下降趋势。
上半年年来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58.46%,相比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明显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发原因简析
(一)政策原因。
一方面,2019年以来,为提高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趋于宽松和灵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对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鼓励自主创业,许多融资担保借贷等资质的中小微型企业、农户经济公司大力发展,在其缺乏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各种资本的互动耦合,促使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自然应运而生。
(二)金融机构原因。
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察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何婷约定所在监管不到位,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瑕疵明显,埋下隐患。
(三)债务人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相当部分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还有的借款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债务而干脆一走了之;同时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纯粹因为追债方的追债方式不妥就一气之下赌气不还债,导致利息的增加。
(一)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呈总体上升甚至爆发态势,但是案件的基本标的额缺只有几千元不等。
受理数从统计数据看,2019年受理案件数与2019年相比,增长40.57%;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以及保证合同纠纷等,其中主要以追偿权纠纷居多。
2.原告主体以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主,但呈现日趋多元化趋势。
2019年以前的金融借款、追偿权纠纷类案件原告多为国有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但自2019年开始,民间融资公司提起诉讼的比例亦在攀升。
3.集中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原告。
借款企业委托代理人起诉时通常都是集团诉讼,起诉多名逾期不还款的客户,最多的一次多达100余名。
甚至同一家公司委托数名代理人,例如深圳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我院参与的代理人就有三名,包括一名律师和两名法律工作者,他们在诉讼请求的处理上也不尽一致。
4.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
该类案件因被告数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较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更换了务工地址,电话更换,甚至外出躲债,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有些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
5.担保方式相对单调,以保证担保为主。
审判实践发现,此类案件的担保方式较为单调,主要为保证担保方式,且保证人较多,抵押担保的情形较为少见,或者虽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6.违规追求高额利润。
小额借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表现出的主要问题为约定利息、违约金过高,有大量借款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规避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除格式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外,另行与借款人签订附加条款,就逾期借款以管理费、咨询费形式收取逾期利息。
三、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借款合同繁多,且约定各不相同。
在案件承办中借款申请表上约定和当事人双方在网上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借款时间、预计借款时间、本金等不尽相同,造成案件承办中审查的时间增多,另外每个承办人在案件承办中的价值观点不同,造成代偿的本金定位不同。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复利计算、担保方式认定上。
我县自2019年5月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因在民间涉众较广,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债务人对利息不得计算复利、担保方式分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等法律知识有一些初步的认知,因而对金融借款合同涉及的复利不予认同,对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理解不足;借贷担保不规范现象增多,从审结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借贷担保存在着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担保身份不明、担保标的指向不明等问题,从而造成涉及担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幅上升。
(三)改变借款用途现象时有发生。
曾有当事人陈述贷款后业务员转贷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借款人借款后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因为债务人的信用黑名,,而是事先约定利用该贷款行为进行信用卡套现。
这些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安全,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
(四)法律文书送达难,送达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象增多。
债务人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状况,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
部分债务人长期外出避债,有些甚至举家外出;有些债务人常年外出打工,家中只有未成年的孩子和单独生活的老人;部分债务人虽未外出但居无定所,存在借住、租住等情形。
上述情形的存在,导致在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找到本人,且其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亦不知晓其下落,法律文书送达难。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案件缺席审理、判决,从而案件调撤率难以保证。
这一现象在同类型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更为普遍。
(五)执行难。
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后,由于被告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不按照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对生效判决有抵触情绪,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很难实现案结事了。
(六)借款及担保过程中涉及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类案件民刑交叉问题较为突出,金融机构相对方民事权益的保护及金融机构的责任承担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焦点。
四、建议应对举措
(一)建立三项机制,积极推进审判专业化
一是建立专业审判机制。
强化司法审判服务金融发展的大局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金融领域中“市场创新、政府监管、司法裁判”的关系,抽调民商经验丰富、政治素质高的法官,成立金融案件专项合议庭,配备相对固定的书记员、车辆、执法仪器、传真等设备器材,为开展专项审判提供了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努力实现金融审判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
切实发挥金融专项审判的集聚效应,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合作,优化财富管理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是建立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
通过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业务机构等合作与资源共享,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当前经济市场变化,胜任金融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法官队伍,以应对金融规模扩展,金融创新加速,金融纠纷日趋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不断提高金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速审理工作机制。
对批量涉同类型金融产品案件纠纷实行集中受理、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当庭宣判,构筑高效、快捷、便利的“绿色诉讼通道”,尽力缩短审理周期,以确保快速实现债权。
简化财产保全手续,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为案件调解、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提升审判质效,推动金融审判的精细化
一是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审判权运行质量。
着眼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找准涉金融案件审理的立足点和切入点,依法审理涉金融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妥善处理与金融创新业务相关的案件。
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开展审判“四个一”精品活动,推进庭审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水平、办精品案、出精品案。
同时,全面加大调解力度,努力拓宽调解空间,力求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履行义务。
坚持将调解、和解贯穿于诉讼全程,重点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和判后释法,对于数额不大而又有履行能力的借款人,通过教育引导,催促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对于一时难以清偿的,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针对当事人缺席状况,充分借助送达应诉文书的有利时机,及时了解案情,提前了解债务人的意愿想法,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使部分案件在送达文书时就达成和解意向或还款撤诉。
从而提高调撤率,进而提高服判息诉率、自动履行率。
二是推行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
针对大部分金融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案情简单的特点,积极推行繁简分流,对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特别是同类型批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推行“模板式”法律文书,尽量做到“当庭审理、当庭裁判、快速结案”,缩短办案周期,降低金融机构诉讼成本;对重大、新颖或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注重审判效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批量案件尽可能集中开庭、集中宣判,尽最大努力免除金融机构多次往返的诉累,以最快速度、最短时间、最大限度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三)创新工作模式,延伸服务职能
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送达方式,破解送达难。
在送达环节,安排专人集中送达,采取电子送达,留置送达,下乡送达,电话录音过程记为笔录、并由见证人签字等方式,利用早、中、晚、周末等下班时间寻找借款人较容易的时段进行针对性的送达。
对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采取登报、在借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告,提供审判效率。
审理过程中尽量适用简易程序。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当事人承认欠款事实,有履行能力,能够送达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审快结。
二是建立联系机制,构建金融信息交流平台。
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金融案件的审判动态,定期通报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增强双方工作的良性互动;定期组织召开金融司法服务联席会议,积极开拓与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的互动交流渠道,搭建法院与金融机构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功能,积极邀请金融机构代表旁听案件庭审,不断满足司法需求。
三是强化司法建议预警功能,拓展商事审判服务领域。
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深入调研,并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规范,预防和减少金融风险。
如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采取展期或重新签订合同以贷还贷,甚至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冲抵借款现象,严重损害了金融运营的稳定和安全,针对这一问题,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被其采纳后效果良好。
四是强化法制宣传,服务金融市场诚信体系构建。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开展法官“六进”活动,采用展板、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贷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借款、按时还贷的自觉性,积极倡导守法诚信的金融市场风尚,努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交易秩序。
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在方便诉讼的同时,也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最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真正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同时,以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为平台,加强对涉金融类案例的宣传报道,定期将一些老赖名单在大众媒体上曝光,将相关信息通报到其单位、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是加大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
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妨碍法院执行人员履行公务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媒体曝光、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拘留、罚款等措施依法惩处。
七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及时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分析新常态和特点,探究原因和规律,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统一裁判尺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指导审判实践。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2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及金融部门借贷业务规模的扩大,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的各类借贷合同类纠纷案件成为收案数最主要的增长点。
现就借贷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如下。
一、当前借贷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受理的借贷合同类纠纷案件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两大类。
2019年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4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439件,共计数量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0%,2019年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63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684件,共计数量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7%,2019年截止5月2日,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75件,新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340件,共计数量占新收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7.5%。
可以说,借贷合同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民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
审判工作中,四子王旗法院注重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依法制裁高利贷等不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四子王旗金融市场秩序。
二、借贷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一是高息借贷问题突出且日益隐蔽化。
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规定划了两条线三个区,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即月利率2分),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即月利率3分)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划分的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通过调研发现,四子王旗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属于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1角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
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但与此同时,也使债务人不得不接受放贷人所设定的高额利息。
实践中,为规避“约定利息无效区”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二是经营性借贷为主,多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房地产业等。
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是一种“熟人间的交易”。
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四子王旗的民间借贷逐渐转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
因受到市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经营性借贷成为债权人难以追回的死账,法院即使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实际保护。
三是“系列案”现象严重。
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率高。
一债权人多债务人情形下,例如该旗现有一批“职业放贷人”,一般是利用农牧民手中的惠农补贴、禁牧补贴等作抵押,长期从事放贷业务;在多名被告,一名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
有的案件中还存在借贷资金链关系。
即在直接与被告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告名下,背后还有大量实际出资的隐名出借人,这些隐名出借人往往是欠缺投资渠道、盲目逐利的普通老百姓,形成一系列“串案”,这类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传导性较强,易呈集中爆发态势,一旦无法收回借款,老百姓的多年积蓄无法收回,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等问题,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是存在部分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
特别是银行采取“多户联保”的借款形式,因部分农牧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差,在借款合同签了字或出借了自己的户口簿,借款被他人使用。
当金融部门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根据法律规定只能起诉作为借款人的诸多农牧户,由此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五是金融借款、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互有交织。
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盲目向金融部门贷款,没有基本理财规划。
当银行贷款到期后,又向小额担保公司、个人进行民间借贷来偿还银行贷款,俗称借新还旧的倒贷。
此外,民间借贷属体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监管。
民间放贷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六是部分特殊主体推波助澜。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银行从业者等特殊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将个人闲置资金,或利用自身信誉、职务影响获得的资金,包括公务员信用贷款等,出借给以“吃利息差”为职业的社会人员,再由其高息贷给资金需求者。
部分借贷类案件的背后就涉及公务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更有个别人员自己或通过家属出面直接从事高息放贷活动。
三、借贷合同类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一是部分金融机构落实贷款业务“三查制度”不规范。
个别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主体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疏于管理,甚至存在违规操作,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
二是部分借款人贷款动机不纯。
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但由于现实需要和投机及赌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款,只要能借到钱,有些当事人根本没有还款打算。
三是经济形势引发借贷纠纷。
例如该院很多当事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房地产等产业,因受到自身经营水平、气候、市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经营不善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种养物减产收成不佳、商品房滞销等亏损情况,就会使自身经济状况更加恶化,进一步丧失还款能力。
四是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
大部分的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基本上都设定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保证人,因法律知识欠缺,且信贷工作人员或职业放贷人没有就担保责任向其释明,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而且也没有认识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盲目地承担保证责任,在纠纷发生后,单纯地认为“钱不是我借的,谁借的谁还”,不愿履行还款义务。
四、借贷类合同纠纷案件高发的危害一是形成一系列社会隐患。
当前,四子王旗民间借贷市场的高息借贷现象普遍存在,借款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借款到期一般难以偿还,还款期限拖得越久利息累积的越多,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
同时,部分民间借贷常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等,有的借款人在借了高利贷之后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催款后“欠债逃跑”,甚至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亡案件也时有发生。
正是民间借贷所引发的许多社会矛盾愈演愈烈,造成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例如四子王旗已发生数起因暴力催债引发的恶性事件。
二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大多集中在亲友熟人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事先约定高息的行为大多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情形,外界一般很难发现。
产生借贷高息的证据难以审查,但民间高利借贷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稳定。
三是增加人民法院审理执行难度。
部分民间借贷类合同纠纷案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甚至违法的利益,存在规避法律的现象,在审判工作中,法官通过现有证据难以查证是否存在高利借贷行为。
此外,部分债权人依据借据起诉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送达难、案件事实认定难、案件调解率较低,从而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低。
五、有效处理借贷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第一,加强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四子王旗非法金融活动。
建议建立由旗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公安、工商、银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内的信息互通,联防联动协调机制,坚持依法治理,多方施策,以提高对借贷纠纷的分析研判和预警能力,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于2019年4月16日联合下发的银保监发【2019】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要坚决取缔和杜绝混入民间借贷活动的高息借贷、赌博借贷、地下钱庄等非法活动,查处、打击此类行为背后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感。
要保持高压态势,妥善利用个案,通过抓典型、促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强化调解工作,促成案结事了。
引导借贷市场逐步规范,积极使用调解手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加强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有可能存在高息借贷、赌博借贷、虚假诉讼、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情形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依法予以移送。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民商事、刑事审判和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能作用,维护信贷秩序,增强市场信心,保护和引导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教育引导,营造诚信氛围。
该院要进一步通过送法下乡、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的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群众直观了解简单必要的借贷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合法权益受损,不断提高群众风险预防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向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个人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示;要加大案例宣传力度,及时通报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高息借贷、赌博借贷、非法集资等情况,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经营意识。
借贷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事关经济金融秩序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此类纠纷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一定程度上在四子王旗已发展成一个社会问题。
一些反映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更好地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需要引起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借款与担保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广泛存在的资本运营活动。
借款合同制度是促进资金融通和财产流转增值,实现资本市场繁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担保制度则是融资活动得以高效、便捷、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信贷政策趋于宽松,融资市场异常活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存在。
从近五年情况看,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约占商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二。
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表一:
全院近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收结案数
年度
收案数
结案数
2019
132
130
2019
343
340
2019
487
485
2019
654
652
2019(1-5月)
204
202
表二:
全院近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收结案数量柱状图
从表一、表二看,我县法院2019年受理一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32件,到2019年激增至343件,增幅达159.85%;2019年至2019年增幅为41.98%;2019年至2019年增幅为34.29%。
表三:
诉讼标的额变化趋势图
从表三看,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涉案标的额从2019年的677万元激增至2019年的2178万元,增幅达221.71%;2019年至2019年增幅为38.98%;2019年至2019年为35.84%。
涉案数量及诉讼标的金额均呈逐年递增态势,不仅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成为了影响金融市场繁荣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
也显示出金融借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亟需加以规范和整顿。
表四:
结案方式及调撤率
年度
判决
调解
撤诉
其他
调撤率
2019
46
62
19
3
64.6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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