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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日期:
2009-12-29]
来源:
作者:
[字体:
大中小]
本规范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
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于1990年开始试行,1995年全面推行。
十几年来,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为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提高铁路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3建设单位选定监理单位后,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水保等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并赋予相应权力。
为了明确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监理单位能独立、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具有注册监理1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代表监理单位全面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对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负有全面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应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既负有全面责任,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
1.0.5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水保承担监理责任,应该全面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监理单位应坚持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凭证,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铺架工程和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时间划分为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缺陷责任期和竣工验收四个部分。
3.2.1~3.2.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有利于监理目标控制、承包合同管理,有利于监理决策和信息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发挥和人员分工协作。
监理机构的组成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同时要符合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3.2.3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设副总监理工程师。
3.2.4制定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是为了保证现场监理工作开展,有利于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3.2.5~3.2.6调整监理人员应考虑监理工作的延续性,并应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便于建设单位掌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动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应随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备案。
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后,可根据现场工作实际情况,并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原则下,可对总监理工程师以下各级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报建设单位批准、备案,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3.2.7~3.2.8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必备的办公和生活设施,是为了保证现场监理工作开展,坚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理设施一般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实际开工前到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使用。
3.3.3本条所列职责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履行。
3.3.4第3.3.2条中所列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除第3.3.3条外,可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代行。
3.4.1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规划是否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由委托监理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
3.4.2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及工程建设各方的情况后制定的指导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要使监理规划具有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在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具体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
3.4.4监理规划应包括本条款所列的内容,当工程项目较为特殊时,也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
3.5.1监理实施细则应分专业编制,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可在监理规划中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不必另行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4.0.1~4.0.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对施工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现场核对是监理预先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便督促承包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图纸中存在施工困难、影响工程质量及图纸错误等问题时,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项目监理人员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应了解的内容是:
(1)设计主导思想、主要技术条件、设计原则等;
(2)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注意事项等;
(3)设计单位关于有关单位对设计文件提出意见的答复。
4.0.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自审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总监理1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承包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如需对其内容作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查。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于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
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4.0.8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或备案。
4.0.9~4.0.11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不解除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4.0.12分期分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运抵现场接受监理工程师核查。
一般应核查以下内容:
(1)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含计划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承包单位投标书所列的是否相符。
(2)施工机械配套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4)当施工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或不配套时,应要求承包单位限期补足。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撤离现场。
承包单位要求暂代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征得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意。
4.0.13承包单位的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数据,是验收施工质量的依据,必须核查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认证,以确定其出具的试验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承包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均应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5.1.1监理工作是在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施的,如果承包单位不建立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难以保证承包合同的履行。
5.2.l工程材料必须经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确认合格后,承包单位方可进场使用。
对于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对于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证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5.3.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的控制测量成果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核查和确认,必要时由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5.3.5用于工程的计量器具,包括试验仪器设备、测量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及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等,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其检验有效期、技术状态、精度及量程等。
5.3.6本条提出了控制工程质量的一般方法和手段,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时、有目的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和检测。
5.3.7~5.3.9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对工程项目应进行旁站监理的部位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5.3.12监理员在施工现场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口头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若不能有效制止,则应立即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5.3.13当项目监理机构或质检部门抽检结果与承包单位自检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或建筑基础发生位移、变形、出现裂纹时,在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可要求承包单位进行钻芯取样或无损检测,承包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承包单位专职质检员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总监理工程师可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5.5.1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补,经监理1程师核验后方可进行。
对于需要加固补强的工程质量缺陷,还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
5.5.2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或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要求承包单位采取纠正措施;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承包单位整改。
5.5.3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
6.1.4专业监理1程师在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时,应结合项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6.l.8营业线改造及营业线增建二线的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除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施工地段所在的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7.1.1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编制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当施工进度计划为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时,可不单独审批。
编制和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责任和义务。
7.1.2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包括投资、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供物资等。
7.1.3当施工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邀请有关单位洽商协调,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7.2.1~7.2.2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手段。
进度控制目标应按专业、工点进行分解;当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施工时,还应按承包单位进行分解。
进度控制的方法包括进度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等。
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8.0.4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应会同承包单位对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对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计量范围内的工程量予以核定。
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包括合同内工作量、变更设计增减费用、经批准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及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费用。
《验工计价金额表》见《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此办法若有修订,以现行文件规定为准。
8.0.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以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单价、金额为基础,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验工数量和支付金额为主要依据建立台账,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9.0.1铁道部以铁建设〔2005〕66号《关于发布<铁路路基设计规范>等7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铁建函〔1998〕253号《关于发布<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等12个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颁布的《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10503一2005)和《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TB10501一98)是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范性文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在这些文件发生修订或增废时,以现行为准。
项目监理机构应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控制纳人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承包单位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以国家对该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和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和措施为依据,审查施工组织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监督检查承包单位落实设计文件中环保、水保要求的具体情况。
10.1.1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力虽然属于总监理工程师,但实施程序应按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10.1.2发生本条文所列五种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10.l.4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一般要根据实际的工程延期和费用损失,并通过协商给予承包单位工期和费用方面补偿,所以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备查。
10.1.5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承包单位申请复工,除填报工程复工申请表外,还应报送针对导致停工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10.1.6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后,应尽快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期暂停引起的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10.2.1—10.2.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处理变更设计,不应超越所授权限,应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变更设计的补充协议。
发生变更设计,无论提议单位是谁,均应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代表共同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同时,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编制变更设计预算书,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认后,经建设单位批准,方可进人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若有修订或增废,以现行为准。
10.3.1索赔理由应同时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10.3.2在本条第3款规定审查和初步确定索赔批准额时,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1)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
(2)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变化和分析。
(3)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是否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
承包单位报送的索赔额中是否包含了让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造成的损失额。
项目监理机构在确定索赔批准额时,可采用实际费用法。
索赔批准额等于承包单位为了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合理实际开支减去承包合同中的计划开支,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署费用审批表时,应提出索赔审查报告。
索赔审查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正文:
受理索赔的日期、工作概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过调查、讨论、协商确定的计算方法及由此而得出的索赔批准额和结论。
(2)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的评价,承包单位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证据和资料。
l0.3.3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有时会相互关联。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一般不愿给予工程延期批准,或只给予部分工程延期批准,此时的费用索赔批准不仅要考虑费用补偿,还应给予赶工补偿。
所以总监理工程师要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10.4.2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时,要按正常的工程延期批准进行审查,不应认为具有临时性而放松控制。
10.4.3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或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前,都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10.4.5在确定各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或各标段工期的综合影响程度时,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以事先批准的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确定假设工程不受影响时应该完成的工作或应该达到的进度;
(2)详细核实受该影响工期事件影响后,实际完成的工作或实际达到的进度;
(3)查明因受该影响工期事件影响而延误的作业工种及时间;
(4)查明实际的进度滞后是否还有其他影响因素,确定其影响程度;
(5)最后确定该影响工期事件对工程竣工时间或各标段竣工时间的影响值。
11.2.1竣工文件是工程项目重要的技术档案,单位工程的竣工文件,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编制完成。
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人员必须参加竣工文件编制。
分包单位按规定编制各自部分的竣工文件,由总包单位归口整理。
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原始技术资料是编制竣工文件的重要基础资料,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注意收集整理各类原始技术资料,建立档案。
尤其是监理人员或质检人员调整变动时,必须办理完毕各类原始记录的签认和交接工作。
附录A
附录A中的表式,可一表多用。
铁道部发布的各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用表、质量验收用表,已涵盖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如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建设单位可与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协商,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表式。
填表说明如下:
(1)表头
工程项目名称应依据设计文件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称。
(2)TA1表
本表用于承包单位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过程中,如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生改变,项目监理机构要求将变更的方案报送时,也采用此表。
(3)TA2表
①本表用于工程项目开工或停工后恢复施工。
如整个项目一次开工,只填报一次;如工程项目中涉及较多的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不同,则每个单位工程开工都应填报一次。
此时,将表头上的“复工”两字划掉。
②因各种原因工程暂停,承包单位准备恢复施工,工程复工报审时,将表头的“开工”两字划掉。
③表中证明文件,是指证明已具备开工或复工条件的相关资料。
(4)TA8表
本表用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申报。
①用于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当承包单位完成自检,填报此表提请监理工程师确认。
在填报此表时,应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证。
②用于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审时,应附有相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资料及规定用表。
③本表可以一次报验多个检查验收项目,前提是报验的各项目已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
表中附件是指可用于证明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资料。
(6)TB1表
在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按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对承包单位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均应采用此表。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采用此表予以确认。
(7)TC1表
与监理有关的各方进行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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