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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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现货交收行为。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PTA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PTA交收仓库及指定PTA交收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指定PTA交收点(以下简称交收点)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下辖,报备交易所审核,并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企业。
交收点出库的商品由该交收点实行质量承诺。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精对苯二甲酸(PTA)的交收点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四条PTA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PTA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产品的PTA生产企业。
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PTA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PTA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六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七条交易商自行处理《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之前,无论该《仓库存货凭证》是否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均须先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由仓库注销。
第八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PTA经营资质及与PTA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PTA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第九条入库验收及码放要求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单包净重、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如通过传真方式,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应根据指定交收仓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向仓库缴纳一定的入库定金。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提供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单证。
境内生产的PTA应备单证:
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收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应备单证:
本批货物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
货物所有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合法、真实、有效,并签署保证书。
2.货物入库时,投资者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收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货物的重量、包装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验收由货主和交收仓库共同进行,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重量检验可采用过磅方式进行。
3.货物质量及外包装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方可办理正常入库手续。
包装规格:
净重1.0~1.1吨/袋。
距生产日期9个月内完成入库的国产PTA以及自装船日期起5个月内完成入库的进口PTA,可注册《仓库存货凭证》并用于实物交收。
《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
国产PTA为距生产日期满12个月;进口PTA为距装船日期满9个月。
4.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货物包装进行检验。
PTA标签和包装应符合SH/T1612.1-2005标准和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PTA包装出现破包、潮包、雨淋、结块、污染及包装不合格等情况的,不得入库和生成存货凭证。
符合储存标准的货物按照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相同生产日期进行码垛。
同一生产厂家不同生产日期的货物如果交易商坚持码放同一货位,将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批货物的生产日期,堆码好垛后要及时悬挂交易所规定的垛位卡。
第一十条PTA《仓库存货凭证》生成流程
(一)交易商申请《仓库存货凭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PTA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并完成入库的货物;
2.交易商需向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提供有关单证,并确保单证齐全、真实、无误。
(二)仓库需按交易所规定验核货物及相关单证,对交易商生成《仓库存货凭证》的条件进行确认。
(三)《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仓库按交易所PTA上市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物生成《仓库存货凭证》,相关《仓库存货凭证》填写及管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对于生成的《仓库存货凭证》,需缴纳《仓库存货凭证》注册费用。
第一十一条《仓库存货凭证》填写要求
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PTA,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第一十二条仓库应于每月1日将上月开具的已配对成功的《仓库存货凭证》交易所留存联和交易商置换联原件寄至交易所。
第三章PTA交收流程
第一十三条PTA的实物交收流程
PTA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在D1交收日9:
00~11:
30,13:
30~16:
15,持有PTA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所在交收地点,指定交收品牌,每一种指定交收品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商品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提交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交收地点,指定交收品牌,每一种指定交收品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商品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2.16:
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16:
1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15-16:
30的交收配对。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
30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16:
15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16:
15-16:
30的交收配对
(1)16:
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16:
15-16:
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提货信息和开票信息
D1交收日24:
00前,买方必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向交易所提交提货信息和开票信息。
(四)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买方交款
1.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
(1)D1交收日16:
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第三联(交易商置换联)及《仓库存货凭证登记配对申请书》传真件(见附件二),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2)D1交收日16:
15-16:
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第三联(交易商置换联)及《仓库存货凭证登记配对申请书》(见附件二),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买方不得拒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任意商品。
2.仓库将《仓库存货凭证》第二联(交易所留存联)扫描件发送至交易所。
3.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6:
00前,买方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货物剩余的80%货款(含溢短)。
4.交易所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
交易所根据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分配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并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
5.交易所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后,《仓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收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并扫描给对应的仓库。
相应的《仓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核销并留底。
(五)D3~D4交收日——提货日
买方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
1.买方需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印章,印章以买方在仓库的预留印章为准(见附件三),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见附件四)到对应的仓库提货,其中交收点提货流程参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定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
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
2.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收。
3.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仓库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六)涉及交收点的PTA货物交收流程见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具体规定
第一十四条卖方收货款。
1.若买方在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交易所在当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书面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划转货款到相应帐户上。
第一十五条增值税发票
若买方在提货日(D3~D4交收日)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一十六条溢短规定
单次PTA交收的实物溢短见相应上市PTA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
第四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一十七条争议处理
(一)交收商品的争议处理
1.若买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可以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经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数量鉴定。
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2.买方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的,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卖方构成违约,由违约方向损失方赔付全部违约商品的违约金,具体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3.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PTA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5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同时买方结清从D5交收日开始至该批货物出库日的仓储费用。
4.交收仓库正常保管情况下,PTA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合SH/T1612.1-2005质量标准规定的优等品PTA要求的,买方可以拒收,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质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PTA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PTA有异议的申请。
第一十八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D1交收日16:
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
2.D1交收日16:
15-16:
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
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4.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
5.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存货凭证》;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一十九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条在PTA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交易所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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