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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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和发展我行出口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打包贷款,系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业务,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具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正本修改书(如有)作为质押,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适用范围为符合本行本外币贷款管理办法的打包贷款。
第二章打包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凡在本市有关工商部门注册且住所在本市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在生产、出口商品过程中有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向本行申请打包贷款:
1、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年检;
2、已办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通过年检的有效的贷款卡;
3、在本行开立有人民币或外币帐户;对国外履约能力好、效益好,在本行有半年以上结算往来或已有一定出口结算量的客户;
4、具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5、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有足额注册资本;
6、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看好或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稳定;
7、由资金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开出、自由议付、没有不适宜条款、索汇有保障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印押相符、付款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其所在地政局稳定,无政治经济或金融危机。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贷款:
1、借款人经营不佳并有不良贷款业务记录;
2、出口货物不在借款人经营范围内;
3、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
4、经查实信用证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或在本行有不良记录;
5、信用证的开证行陷于经营危机;
6、信用证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
7、信用证类型较为特殊,如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风险较大的信用证;
8、信用证索汇路线复杂,影响及时安全收汇;
9、信用证中单据要求苛刻,或本行不能控制物权;
10、远期信用证;
11、无真实贸易背景。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打包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文件:
1、出口打包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保证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卡复印件;
4、借款人及保证人上月末、上年末财务报表;
5、核对担保函,保证人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如需);
6、出口合同、批件及国内采购合同、生产加工合同(如有)正本或复印件;
7、能证明借款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复印件);
9、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及修改书(如有)正本;
10、能证明借款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复印件);
11、本行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客户经理部收到前述第六条规定的有效信用证及修改书(如有)正本后,应及时送达国际结算部审核,国际结算部应当全面、审慎地审核信用证及修改书(如有)正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开证行、保兑行资信,所在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局势是否稳定;
2、开证行与我行或中行、建行往来情况;
3、信用证有无对我行不利条款。
国际结算部审核后确认此证可做打包贷款方可在《打包借款审核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
第八条客户经理部收到国际结算部转来的同意办理打包贷款的审核意见后,信贷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业绩、履约能力、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贷款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国际市场、进口商信誉进行分析,在测评信用等级和量化评价后提出书面打包贷款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打包贷款条件者,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第四章打包贷款方式、期限、金额与利率
第一十条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不同的贷款方式,具体分为担保贷款和抵押(质押)贷款二类。
第一十一条贷款期限一般自借款之日起到预计出口销售货款收到日止(可参照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加上寄单索汇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三十天。
贷款发放后,无论贷款是否到期,一旦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收妥,必须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一十二条由于客观原因延长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的,可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批准后将打包贷款展期。
第一十三条打包贷款的币种是人民币,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开证行的状况和信用证的条款,按信用证金额的适当比例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按当天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
第一十四条贷款利率依照本行同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五章打包贷款的发放
第一十五条信贷人员收到同意发放打包贷款的批复后,方可与借款人签订《出口打包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落实担保手续,办妥抵押登记等有关事宜后方可放款,将审贷委批复复印件给国际结算部门,国际结算部在信贷档案中的信用证复印件上注明“信用证正本由我部保管”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信用证复印件加盖国际结算部门印章后返给客户经理部。
若借款申请未被批准,则应及时通知国际结算部,并将企业递交的所有材料及时退回企业。
第一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应及时登记人行信贷登记系统。
信贷内勤人员应做好打包贷款台帐,按企业建立打包贷款档案,分类保管。
档案中应包括:
贷前审查时,要求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贷款时签署的文件,贷后跟踪检查的记录等。
1、编制打包借款合同编号;
2、借款人名称;
3、开证行;
4、信用证号;
5、信用证金额;
6、打包贷款金额;
7、信用证装效期;
8、贷款到期日。
第一十七条信贷部门有关人员在打包贷款发放后,应在借款凭证上注明打包贷款编号,借款借据会计记帐。
第六章贷后检查
第一十八条贷款发放以后,信贷业务人员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出口打包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专款专用。
如发生挪用,除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本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一十九条信贷业务人员应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下的业务发展情况;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资金的用途和去向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运用是否正常、合理;检查借款人是否按期向本行报送年、月度财务报表,并根据报表资料分析检查其实际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仍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检查分析保证人的财务报表资料及实际经营状况是否仍具有代偿能力,了解抵押、质押物或担保的履约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有否侵害本行债权利益;检查借款人与本行的结算往来是否正常,是否遵守结算纪律、恪守信用;检查人应就贷款的安全状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领导提交检查报告和建议,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对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同时,结算部门、会计部门、信贷部门三方要密切配合,形成一个债权链,环环相扣,不能脱节。
国际结算人员,要及时掌握信用证修改、交单议付的收汇结汇的情况,并及时书面通知客户经理部。
对于临近有效期或信用证到期未交单、信用证过期失效、国外开证行拒付等,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减少风险。
对已办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同时办理打包放款还本付息手续。
如企业主动归还打包放款本息时,结算部门凭会计部门收妥的还款凭证和利息清单,在信用证上注明贷款已还清,并将此证副本归档,原件退借款人。
第七章打包贷款的展期处理
第二十条打包贷款一般不予展期,若确需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展期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展期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可适当考虑展期:
1、信用证修改装效期。
经审查属正常情况者,在贷款到期日前,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参考修改过的有效期确定;
2、信用证项下款项未及时收汇。
经审查确已议付者,可按两种办法操作,其一,保留不符点的议付,可办理一次展期;其二,无不符点的议付,可办理押汇,用以还贷;
3、借款人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贷;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贷时,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5个银行营业日向本行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打包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收到展期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对展期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同意展期的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出口打包借款展期协议书》,同时信贷业务人员应在打包贷款台帐中注明展期到期日。
第八章打包贷款的收回
第二十四条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本行国际结算部交单议付。
第二十五条打包贷款原则上收汇还贷。
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本行有权主动从押汇或结汇金额中扣收打包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分批出运信用证项下每一笔收汇应100%用于偿还本行贷款,直至偿清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则划转借款人存款帐户。
若结汇金额不足以还贷,结出余额后,按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打包贷款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一律用于还贷。
国际结算部结汇后,应迅速通知客户经理部做好收贷工作,防止企业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若借款人在押汇或结汇前要求提前归还打包贷款本金和利息,应经本行同意后由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若借款人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含展期)未能出运部分或全部货物或将本行打包贷款项下的单据向其它银行交单,则本行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若信用证未议付已过有效期,打包贷款亦已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本行又未批准,本行有权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扣款不足部分则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三十条若开证行拒付或者借款人收汇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本行有权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若存款不足,借款人须在出口打包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未能按期偿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逾期贷款信贷部门应督促借款人尽快偿还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如果是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必要时,应向担保人追索或处置抵押物;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追诉。
第三十二条在本行发生逾期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对其发放新的打包贷款。
第九章打包贷款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转来的一式四联借款凭证后,应审查如下内容:
(1)借据上的借款单位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2)借据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借据的期限、金额、利率是否符合打包放款的相关规定;
(4)借据内容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核无误后,凭其进行帐务处理,第一联借据由会计部门留存保管,第二联、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分别做借贷方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客户作帐。
因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不同,信贷部门发放贷款的方式不同,会计部门分别将其计入担保贷款及抵、质押贷款二类。
此业务需在人民币综合业务系统中操作2601交易完成,会计分录如下:
借:
担保贷款—xx借款人户(人民币户)
或:
抵、质押贷款--xx借款人户(人民币户)
贷:
xx存款—xx借款人专户(人民币户)
第三十四条打包贷款展期,外汇会计人员收到信贷部门的展期合同后,由外汇会计人员操作人民币综合业务系统中操作2604交易完成,系统自动修改借据到期日,不进行帐务处理。
打包贷款逾期、呆滞、呆帐处理手续同人民币贷款。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押汇或结汇前要求归还打包贷款,经信贷部门同意后,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查借款人送交的支票与进帐单填写是否规范,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确认无误后,抽出原存的借据第一联,登记还款记录,结出结欠余额,借据仍然保留。
若全部还清,结欠余额为零,借据附于进帐单后作为附件。
此项业务由会计人员操作人民币综合业务系统2604交易完成,会计分录如下:
借:
活期存款—XX借款人户(人民币)
贷:
XX贷款—XX借款人户(人民币)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户(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打包贷款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一律用于还贷,结算部门结汇后应迅速通知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部通知客户后及时收贷。
借款人以收汇金额或出口押汇归还贷款时,本行有权从押汇或结汇金额中扣收贷款金额,具体操作同上一条。
会计分录如下:
1、银行收回客户出口货款时
借:
存放境外清算款(外币)
或:
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外币)
贷:
XX存款—一客户帐(外币)
2、客户以外币兑人民币还贷时
借:
XX存款—一客户帐(外币)
贷:
外汇买卖(汇买价)(外币)
借:
外汇买卖(本币)
贷:
XX存款—一客户帐(本币)
借:
XX存款—一客户帐(本币)
贷:
打包放款(本币)
第三十七条打包放款的计息,利率按活期贷款利率计,还清本息时,将信用证退还企业,其他会计处理手续与短期人民币贷款相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规定由国际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以前有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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