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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期末考试资料
《金融法规》
案例分析(20分)
1、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
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
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
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
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
请问:
(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
为什么?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
为什么?
(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2、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
该购销合同载明:
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
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
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
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
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
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
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
问:
(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
请说明理由。
(2)甲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请说明理由。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3、某市甲信托投资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四年。
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一)甲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进行管理,且未单独立账。
(二)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后,乙企业得到了丰厚回报,甲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
(三)第四年头上,甲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
请问:
(1)甲信托投资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账目设立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
(2)甲信托投资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
为什么?
(3)甲信托投资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的行为是否恰当?
为什么?
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由谁承担?
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
新股上市后,有股东发现,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建造办公大楼,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更新设备,因此反映到董事会。
董事会认为,所募资金用途变更已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且已经监事会和上级主观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你认为甲公司行为是否违法?
为什么?
该行为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有何影响?
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5、刘某为甲公司的董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甲公司在预先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货款后得知,乙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甲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
刘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
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还建议好友王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
半月后,甲乙公司购销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甲公司股价跌落50%。
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
(2)我国法律规定的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3)依据《证券法》,应对刘某如何处理?
6、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
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
(1)什么是保险利益?
(2)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请简要说明理由。
(4)谁可以领取该笔保险赔偿金?
7、某市火电厂1998年3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个亿。
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其中的30%分给了乙保险公司。
火电厂投保后,仍担心一旦发生事故,甲公司无力理赔,影响其生产的恢复。
于是又于1998年5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为8个亿。
丙公司承保后将其中的20%分给了丁保险公司。
火电厂在向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告之以有关先前已投保的情况,在丙公司承保后,火电厂又将投保情况告诉了甲保险公司。
1999年4月15日,该火电厂发生重大事故,损失惨重。
(1)什么是重复保险和再保险?
(2)火电厂应该向哪些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3)本案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为什么?
8、中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与1997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贷款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之后,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申请当地银行(即开证行)向B公司开出一份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该信用证关于货物(即上述所指原材料)品质的条款指明:
"货物品质以A公司和B公司**年签订的第**号合同关于货物品质的条款为准"。
信用证还指明,该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T公司收到信用证之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运,然后向当地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以便获得银行支付的货款。
T公司所在地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寄交我国开证行。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品质涉及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开证行即通知A公司审查全套单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品质要求的关键部分是货物的标准水分为5%,最高不得超过8%,且水分超过5%时,每超过1%应下调货物单价1%。
A公司经仔细审查全套单据后,发现其中的商业发票存在问题,即商业发票注明货物的水分为5%,这与货物品质检验证书注明货物的水分为8%不符。
鉴于这种情况,A公司通知开证行暂不付汇,并请开证行将暂不付汇的原因通过对方银行转告B公司。
同时,A公司又与B公司直接联系,说明按合同规定,货物由于起水分超标3%,因而应降价3%。
其后不久,B公司请当地银行想开证行转达其反驳意见,同时也向A公司发出传真,要求起立即按原价支付货款。
问:
开证行是否应将信用证付款金额下降3%(通过对方银行)支付给受益人B公司?
其依据是什么?
9、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货款价值56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
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
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
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
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
理由何在?
(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
为什么?
(3)什么是汇票贴现?
(4)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10.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
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11、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
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
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
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
依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与甲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李某与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3)对电脑甲要行使抵押权,乙要行使质押权,丙要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12、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由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
2年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资产列为清算财产,经法院查明,在该笔资产中有20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
请问:
(1)该笔5000万元的资产能否列为清算财产?
为什么?
(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该如何处置?
(3)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追回受偿?
理由何在?
13、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14、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15、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
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
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损失约为30000元。
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16、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
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
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
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
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
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六、案例分析题
1、
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
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
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
(1)廖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担保关系。
但不属于抵押担保而属于保证担保。
因为本案中,以合同为担保标的,实质是以A公司的资信为担保,而非以物为担保。
(2)甲对A公司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因为只有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才享有对抵押物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为XX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3、
(1)甲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甲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分享收益。
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取得报酬,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报酬是为信托法禁止的。
(3)不恰当。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及品格的信任才设立信托的,因此,信托事务一般都需由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己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本案中,甲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义务,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丙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4、甲公司行为违法。
根据《证券法》第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因此,由于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故本案中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
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
5、
(一)刘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接触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5)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电视台主持人以及编排技术人员等;以及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
(2)保险合同有效。
理由在于:
《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前已经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表决认可,应看作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3)甲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无论是员工本人还是代表其利益的工会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未被明确告知而没有机会㎏表态,公司办公室主任擅自将公司列为受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4)李某的继承人可领取该笔保险金。
依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7、
(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
(2)火电厂只能向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能请求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3)本案中的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均负担实际损失的一半,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赔偿后,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应分别按分入比例,承担原分出公司赔偿部分的30%和20%。
理由在于,依照保险法,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答案要点:
(1)应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B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2)根据上述惯例,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负责审核单据,在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时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表面不相符的情况,故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
9、
(1)A银行不能拒付。
理由是:
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
依据《票据法》第12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4)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10.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不要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负票据责任。
11、
(1)有效。
李某与甲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之物。
(2)有效。
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符合《担保法》第64条规定。
(3)应由丙行使优先权。
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甲不得行使优先权。
乙与丙之间形成承揽合同之实,后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留置法律关系,丙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12、
(1)不能列为清算财产。
根据信托法,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算财产。
本案中,受益人有三个,故应依此规则办理。
(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处置。
(3)对于已设立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返还,以供优先受偿。
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
设立信托前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3、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
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
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
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
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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