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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避碰电子版书教案
《船舶值班与避碰》
参考文献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文版)(1961年修正案)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蔡存强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
⏹3.船舶操纵与避碰.罗世民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
⏹4.号灯号型图.罗世民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
⏹5.船舶避碰习题解答.蔡存强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
⏹6.船舶避碰考试指南.张秋荣编,上海船员培训中心1995
⏹7.避碰规则指南.赵劲松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8.避碰规则习题解答.赵劲松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9.船舶碰撞法.吴兆麟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0.船舶避碰与值班.吴兆麟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1.船舶避碰.袁安平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2.STCW公约
⏹13.船员职务与法规,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4.雷达观测与标绘.陈君义编,上海船员培训中心
⏹15.历届船员适任考试试题
⏹16.船舶值班与避碰.蔡存强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4
⏹17.船舶值班与避碰习题集.赵月林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12
⏹18.船舶值班与避碰模拟习题.谢洪林等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12
⏹19.船舶避碰决策.郑中义等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12
⏹20.海上避碰与交通安全研究.吴兆麟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7
⏹21.船舶避碰学原理.赵劲松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10
⏹22.海事案例选编.迟双龙等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3
⏹23.海事诉讼法论.金正佳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9
《航海值班与避碰》课程简介
一、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使学生掌握《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环境等);船舶的号灯、号型和声号;船舶的驾驶和航行规则以及值班规则。
要求学生通过学习,不但能通过海事机关组织的海证考试,而且在今后的航海实践中,能熟练的运用《规则》,确保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
《航海值班与避碰》课程简介
二、教学方法
1.以《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文为主线索,课堂教学首先讲述规则条文,并进行分析、延伸。
2.针对海证考试,将《规则》条文配以相对的习题进行讨论和讲解,通过做习题加深对《规则》条文内涵的理解。
3.结合海上航行的实践情况,使理论联系实际,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
三、对学生的要求
1.必须熟悉、背诵《规则》条款,尤其是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
2.要多做习题,理解《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应对《规则》有更深的理解。
3.学完本课程,通过海事局组织的海证考试,即必须达到80分的及格要求。
《航海值班与避碰》课程简介
四、学时基本分配
1.第一章:
总则15%
2.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40%
3.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12%
4.第四章:
声响灯光信号8%
5.四个附录:
6%
6.船舶值班17%
7.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管理条例2%
1总则(general)
1.1适用范围(application)
第一款:
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1.1.1适用水域
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1)公海(highsea):
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全部海域,该水域中的任何一部分水域均为规则的适用水域。
公海具有以下特征:
a.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b.公海自由;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飞行自由;
c.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豁免权;
d.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或涉及船员的其他刑事或纪律责任时,除船旗国和船员隶属国外,其他任何国家不得提起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诉讼程序。
(2)领海:
领海基线外一定距离内的水域,领海是有界的,但世界上无统一的领海宽度公约,以本国政府宣布的宽度为准,有3,4,6,10,12…..200NM,我国为12NM。
(3)内海:
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如我国的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领海及内海都属于领土的一部分。
备注:
以上关于公海、领海、内海的概念及特征在海证考试中从未出现过,为便于学习《规则》有必要作出一定的解释。
1.1.1适用水域
(4)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河相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水域。
①条件
a.连接于公海:
有人工连接与自然连接、直接连接与间接连接之分。
人工连接指开挖的运河,使之与海相连,如苏伊士、巴拿马运河。
自然连接指天然形成的连接,如长江、黄浦江。
b.可供海船航行(seagoingvessels):
规则未作定义,一般认为是能够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叫海船。
“连接于公海”和“可供海船航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②对“可供海船航行”的理解
由于规则未给“海船”一词以明确的定义,因此理解时应注意:
a.海船是指专门从事海上运输或海上作业的一切船筏。
b.海船一词不考虑船舶种类、吨位、尺度。
即使是一艘小海船也属于该范畴。
c.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也即是海船能到达的一切水域,与是否为安全水域或感潮水域无关。
1.1.2适用船舶
指在规则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亦即凡在规则适用水域中航行、停泊的一切船舶均属于《规则》的适用船舶。
注意:
(1)无论是在航、锚泊、系岸或搁浅;
(2)无论是在航对水移动或不对水移动;
(3)无论船舶的大小;
(4)无论船舶的种类;
(5)无论船舶的推进器类型。
任何种类和大小的船舶,当其在规则适用水域中航行、锚泊、系岸或搁浅时,均为规则的适用对象,均应全面遵守与执行规则的各条规定。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第二款: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面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关键词:
主管机关,港外锚地,特殊规定,应可能符合。
(1)特殊规则的含义:
指各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所制订的“地方规则”或港章。
(2)主管机关:
有权制订特殊规则的机构或组织。
如我国国家海事管理局、国务院、全国人大等机构。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4)注意(caution):
对于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尽管没有直接提到在该处可以制定特殊规定,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允许一国政府在其管辖下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的局部水域制定特殊规定。
专属经济区:
指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一国政府可以有管辖权、海洋开发权、保护权,但不占有主权的水域。
其中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外缘量取不超过500m的范围内,可制订特殊规则。
(5)制定特殊规则(specialrules)的要求:
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规则,这样才能使特殊规则与规则更靠近,海员更容易理解、掌握和应用。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6)特殊规则与规则的关系:
①规则允许制订特殊规则
a.水域间水文、地理条件的差异(航行条件的不同)。
b.各国间航行法规及海员传统做法不一致。
c.尊重一个国家的主权。
②特殊规则具有优先适用权。
在同一水域,当规则与特殊规则同时适用时,特殊规则优先。
③两者不一致时,应执行特殊规则。
④特殊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规则的规定执行。
⑤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规则。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第三款: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关键词:
额外、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1)规则允许:
规则允许各国政府制订,同时不妨碍实施:
①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可以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②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可以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2)额外(additional):
指除规则本身明文规定的内容之外,所制定的特殊规定。
指在按规则要求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之外,再显示其他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3)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
这些额外的特殊规定不能与规则重复、交叉而被船员误认。
简单地讲,规则中已被规定的号灯、号型或信号不得用作为“额外”信号。
(4)注意事项:
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没有额外的笛号。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第四款: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关键词:
本组织(IMO)
分道通航制TrafficSeparationsSchemes(TSS)
采纳adopted
(1)本组织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
(2)分道通航制:
用来分隔相反船流的一种定线措施,可以减少船舶的对遇和交叉。
(3)采纳:
接纳、批准等。
(4)分道通航制可分为两类:
①未经IMO批准——视为地方规则。
②经IMO批准——适用规则的第10条。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第五款: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和号型的数量、位置、能间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间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关键词:
特殊构造和用途(specialconstructionorpurpose)
1.1.3特殊规则(地方规则)
(1)特殊构造和用途:
是指与一般船舶在结构和用途上有较大区别的船舶,如航空母舰等。
(2)何时可以制定特殊规定:
当这些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在完全遵守规则的要求时就会影响其特殊功能或用途时,有关政府可以制定特殊规定。
(3)制定机构:
有关政府(government)
(4)特殊规定的内容:
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备和特性的规定。
(5)要求:
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1.2一般定义
该定义对整个规则普遍适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条款,如规则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均引用“机动船”一词,但各款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这即是本条文中“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一句的含义。
因此理解本条款中的定义时应注意:
①本条款的定义是除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定义。
②制定本定义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些名词服务于本规则。
③本定义可能与其他学科的同一名词所下定义不同。
1.2一般定义
1.2.1船舶
(1)定义:
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001年修正案)
《72规则》:
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注:
增加了“地效船”。
①用作:
指专门从事水上运输(客轮、货轮)。
②能够用作:
指从事其他水上作业、执行其他任务等,虽未用作但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如工程作业船、科学考察船、军舰、政府公务船等。
(2)属于船舶的情况:
①非排水船舶、地效船:
指航行时基本上或完全不靠水的浮力支持船体的重量,且脱离水面而不存在排水状态的高速航行中的船舶,如全垫升气垫船、水翼船、滑翔船等。
②水上飞机(seaplane):
当其在水面上滑行、漂浮或锚泊之时,即当其降落水面时属于船舶,离开水面则为飞机。
③科学考察船、救生艇筏、竹木排是船舶。
④军舰、政府公务船:
不论战争时期、和平时期,是否正在执行公务均属于船,均应遵守和执行规则。
⑤潜艇:
在水面下时不属于船舶,在水面上时属于船舶。
1.2一般定义
(3)不属于船舶的情况:
①拆除设备、常年坐底。
②用作“沙龙”、“旅馆”。
③固定连接于码头的趸船。
④作导标用的灯船。
(4)注意:
①无论船舶的大小、种类、形状、结构和用途怎样,只要符合规则的定义,都属本规则所指的船舶。
②规则“适用船舶”与“船舶”是不同的。
1.2一般定义
1.2.2机动船(power-drivenvessel)
(1)定义:
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2)机器推进(propelledbymachinery):
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机器。
如柴油机、蒸汽机、汽轮机、核动力、空气螺旋桨、电动力装置均属“机器推进”。
(3)注意事项:
①除装有推进器而没有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
②不考虑是否正在使用机器,即使关闭主机、漂浮于水面,处于在航不对水移动仍作为机动船(除非处于失控中)。
③特殊情况:
失控船、不在使用机器的帆船、捕鱼船、操限船和限于吃水船等,在某些条款中可能不作为“机动船”,应重视!
④拖轮与被拖船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拖船在法律上应与拖轮一起视为机动船。
1.2一般定义
1.2.3帆船(sailingvessel)
(1)定义:
是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2)特点:
仅用风作为动力。
(3)注意:
①用帆不用机,作帆船论;
②用帆又用机(机帆并用),作机动船论;
③不用帆又不用机(机帆均不用),规则无明确规定,从合理性和机动性看,应视为机动船,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将其视为帆船。
本船应将其视为帆船,主动让路,以策安全。
1.2一般定义
1.2一般定义
1.2.5水上飞机
(1)定义:
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①水面操纵:
在水面上起飞、降落、滑行——作为船舶。
②水面上空飞行:
即为飞机,适用航空规则。
(2)类型:
飞机、飞艇、水路两栖的其他航空器,但不包括非排水状态的船舶。
1.2一般定义
1.2.6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notundercommand)
(1)定义:
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2)构成条件:
①异常情况——基本条件
通常指船舶本身发生的一些非正常情况或外部环境的突变、恶劣等。
②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必备条件
a.“本规则要求”通常指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中的要求,例如:
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
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
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
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b.操纵:
指改向、变速。
c.“不能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操纵”的含义:
由于异常情况,根本不能按规则要求进行操纵;
由于异常情况,无法达到规则要求迅速的操纵船舶;
由于异常情况,只能按本船航行安全的需要进行操纵而无法按规则的让路要求去操纵(如火灾、爆炸)。
1.2一般定义
③不能给他船让路——最终条件
无法履行《规则》可能赋予其应给他船让路的责任与义务,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操纵行动。
不考虑失控原因是人为、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造成的。
④在航——前提条件
失控船仅存在于在航中。
(3)属于异常情况的有:
①主机故障、舵机故障;
②车叶丢失、舵叶丢失;
③操舵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改向;
④帆船在急流中无风;
⑤没有备车的走锚船;
⑥发生火灾或爆炸,尽管车、舵尚能正常使用;
⑦碰撞后进水丧失干舷无法正常航行;
⑧用卸掉锚的锚链顶风浪滞航;
⑨恶劣天气船舶无法正常改向、变速。
1.2一般定义
(4)下列情况不属于失控船:
①Radar故障;
②ARPA、电航系统故障;
③抛锚掉头无法正转让船;
④起锚时锚机故障;
⑤操舵系统中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故障,但有一种方式工作正常。
1.2一般定义
(5)注意:
在确定一艘船舶是否为失控船时,
①不论船舶的种类、大小;
②无论是意料之中还是意料之外;
③无论是人为的或是非人为的因素;
④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只要符合定义或构成条件,都属于失控船。
1.2一般定义
(6)失控船丧失权利的情况:
①失控船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不再是一条失控船:
a.被拖带——作为被拖船处理;
b.抛锚——作为一般抛锚船处理;
c.搁浅——作为一般搁浅船处理;
d.系岸——作为一般系岸船处理。
②失控船未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号型。
(7)失控船无论何时应关闭桅灯。
1.2一般定义
1.2.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
(1)定义:
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①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正在从事)
②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正在从事)
③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④从事发放和回收航空器的船舶;(正在从事)
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正在从事)
⑥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1.2一般定义
(2)构成条件:
①工作性质:
指正在从事的作业而言,并非指船舶的种类(本规则目前至少包括六种)。
②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指改向、变速的能力受到限制。
③不能按规则要求给他船让路:
无法履行规则可能给予的让路责任和义务(包括不能给失控船让路)。
1.2一般定义
(3)注意:
①“操限船”与“失控船”是具有同等权利与义务的船舶。
②从事拖带船作业的船舶不一定是操限船。
作为操限船时,拖轮与被拖轮法律地位平等应同时视为操限船。
③关于“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必须是在航中,而且正在从事。
在航中接、送引水员,实践中并没有作操限船处理。
如果补给与被补给船在进行“不给”、“转运”作业时,两船并靠在一起,且用缆绳保持两船不致于分离,则该两船均不得被视为操限船。
④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其信号与其他操限船的信号不同。
⑤必须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号型才能享有操限船的权利。
1.2一般定义
一般操限船
1.2一般定义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1.2一般定义
1.2.8限于吃水船(vesselconstrainedbyherdraught)
(1)定义: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2)条件:
①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
②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
③限于吃水船只能是一艘机动船。
1.2一般定义
(3)注意:
①在确定一艘船舶是否“限于吃水”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可航水域的宽度(或可供回转的水域),而不是龙骨下的水深。
⏹吃水与可航水域水深、宽度之间的关系:
由于船舶吃水太大,当其在某浅水区航行时受到水深的限制,致使可供该船航行的水域宽度较小,超出这个水域宽度范围船舶就会搁浅。
⏹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
通常理解为转向能力,主要取决于可航水域的宽度,若水域宽度有限,则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也将受限。
例:
a.超大型船舶——富余水深较小——有足够旋回水域——非限于吃水船
b.离开所驶航道——触岸、碰撞码头——其原因与该船吃水无关——应视为“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限于吃水船
1.2一般定义
②按定义,限于吃水的船舶必须是一艘机动船。
即使是一条大型重载帆船航行于浅水区的航道中,且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严重受限,也不能视为一艘限于吃水船。
③转向避让行动的效果——是否导致搁浅,是确定一艘船舶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是否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标准。
④只有在船舶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和(或)号型时,才享有规则赋予限于吃水船的权利(权利有限)。
由于本船是否属于操限船,驾驶人员难以判断,因此限于吃水船的信号显示不作强制性规定。
⑤当局规定:
在某些水域,地方当局出于安全的目的,用行政手段确定当船舶超过某一吃水时即视为“限于吃水的海船”,如长江、珠江(7m、5m)。
这些规定下的限于吃水海船不适用于本定义,而适用于特殊规定。
⑥有碰撞危险时的责任:
当与他船有碰撞危险时,限于吃水船就是一般机动船,并按照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的有关条款确定避让关系。
1.2一般定义
1.2.9在航(underway)
(1)定义:
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搁浅。
(2)船舶运动的四种状态:
①在航:
包括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
②锚泊;
③系岸;
④搁浅。
船舶仅存在于一种状态之中。
1.2一般定义
(3)锚泊(anchor):
①含义:
a.指船舶在锚的抓力作用下被牢固地控制的一种运动状态。
锚的抓力包括锚本身的抓力、锚重、链重及摩擦力。
b.通过抛锚的手段而达到停泊的目的。
c.《水运技术辞典》:
锚泊是利用锚和锚链的系留力,使船舶停泊的方法。
d.大连、上海、集美和青岛等合编《船舶操纵与避碰》:
指船舶通过锚或缆,直接或间接与海(河)底抓牢或系留住的情况。
“锚而未泊”不属于锚泊。
即船舶虽抛锚,但未停住或没有和海(河)底抓牢或有牢固的连接均非锚泊。
1.2一般定义
②下列情况应视为锚泊:
a.在锚的作业下牢固抓住海(河)底;(直接锚泊)
b.一船牢固地系靠在另一艘锚泊船的旁边;(间接锚泊)
c.抛出的锚抓牢一个障碍物。
(锚被挂住)
这种情况是锚泊意义的延伸,一般本意并不想抛锚,但锚抓住了一个障碍物或岩石缝等无法继续航行,也应视为锚泊。
1.2一般定义
③下列情况不应视为锚泊:
a.拖锚航行(淌航);
b.抛锚掉头;
c.走锚。
④锚泊过程:
(startandend)
a.锚泊开始——锚抓牢海底为始(开锚灯、升锚球)。
b.锚泊结束——锚破土离底为终(关锚灯、降锚球)。
1.2一般定义
(4)系岸(madefasttotheshore):
①含义:
指船舶借助缆绳的拉力而牢固地系靠在岸壁或码头的一种状态。
②系岸过程:
a.在航结束、系岸开始:
第一根缆绳牢固地系带在岸上缆桩为始。
b.在航开始、系岸结束:
解脱最后一根系带在岸上缆桩的缆绳为终。
注意:
靠离过程中的“溜缆”应视为在航为妥。
③系浮筒的船舶:
系浮筒船舶属于锚泊还是系岸,规则无明确规定,但无论如何两者均不属在航。
a.方式——间接锚泊;
b.做法——不显示锚灯、不挂锚球,仅显示甲板照明灯;
c.区别——为区别锚泊,以归入“系岸”为宜。
1.2一般定义
(5)搁浅(aground):
①含义:
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之上,丧失浮力,无法漂浮航行的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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