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认定标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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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认定标准2
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损失认定及预计损失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
(一)
(二)(三)等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出资产损失认定及预计损失认定标准。
第一章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一条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
对于库存现金损失,只有因发生盗窃、灾害毁损的情况下,取得企业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并长期无法破案的证明及发生灾害毁损的相关证明,经公司安全部证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后,可确认损失。
若系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断:
(1)清产核资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项查明付款时间、收款人、付款事由、付款方式等事项;
(2)企业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形成原因的说明;
(3)企业同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
(4)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
对确实不能收回款项,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二条应收款项及坏账损失的认定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1、有充分证据的损失项目,按《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资产损失认定规则)第23、24、26条的要求准备资料;
(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应取得公安机关、企业劳资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由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终(中)止执行、或判决胜诉后超过2年未申请执行的证明;
(4)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资料,如账页。
2、对不完全符合上述外部证据,但具有(不限于)以下辅助证据的,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确定是否确认为损失: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企业自行清算公告;
●债务单位已被政府正式列入近期破产计划;
●债务单位已连续2年未办理工商年检、未进行纳税申报,有关机关拟吊销其证照的书面证明;工商部门信息中心的调查证明;
●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或证明债务人长期停产、财务状况恶化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本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内部职工个人债务人已失踪、死亡、调离的证明材料;
●对企业内部长期挂账(5年以上)的医药费借款、采购借款、因公办事借款等,能提供借款凭据、转账付款给医院、供货单位或收费单位的凭证,以及相应的采购合同、收费文件、采购货物入库证明及费用已发生证明等,经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包括企业内审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证实认可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对于个人现金借款,应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报销或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外部证据,才可确认为损失。
●在最近5年以上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经多次追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出具专项说明材料及追收情况报告。
●涉及到司法纠纷或经济纠纷的债权,企业外部依据不充分,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辅助证据。
●对单笔金额较小(市内5,000元以下、市外10,000元以下)、不足以弥补催收成本的项目分类作出合理说明。
具体格式如下:
序号
债务人名称
金额
账龄
催收成本测算金额
诉讼费
律师费
差旅费
其他催收成本
合计
合计
3、外部证据及内部证据均不充分的,原则上只能申报“坏账准备”,列为预计损失。
4、内部单位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要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
但在清产核资实际工作中,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在清产核资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
A、企业对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
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B、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C、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5、因重大会计差错造成债权不实,应提供详细的会计轨迹。
第三条存货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1、存货损失与预计跌价损失的划分原则
不能正常使用或出售,只能报废或按残值处理,列为原制度损失申报;
可正常使用或虽不需用但可转让(含降价转让,但非残值),出现质次价高情况的,可申报预计存货跌价损失。
2、原制度损失的证据要求
(1)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并提供下列(不限于)证据:
●经存货保管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存货盘点表;
●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如:
明细账账页);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存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应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并提供以下证据:
●单项存货2万以下或批量金额存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由集团公司技术装备部和技术中心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存货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公司总工程师、设备部门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单项存货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由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损失的技术鉴定应说明损失原因、依据,预计残值测算等,并由鉴定人签字。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企业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3)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详细的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关会计记录轨迹,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或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存货报废技术鉴定证明原则上按存货的类别(按照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出具,并按照企业内部资产损失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同时附明细表(参考格式附后)。
但对于单项存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需单独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小额(10000元以下)存货损失附表的参考格式:
序号
存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账面金额
库存时间
预计残值
报损金额
损失原因
合计
(5)因重大会计差错造成存货重大不实(如以前年度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应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并提供详细的会计轨迹资料。
第四条待摊费用损失的认定
待摊费用损失指已不能为经济利益的流入发挥作用的待摊销费用项目,包括应提未提、应摊未摊两种情况。
根据清产核资问答三:
“对于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对计算机设备缩短折旧年限等,使依据原制度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小于按《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下应提取的折旧额,这部分差额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后,视同应提未提费用作为原制度损失在清产核资中进行申报处理”。
1、应摊未摊的待摊费用
(1)企业提供的专项说明,包括该项待摊费用的形成时间、已摊销金额、未摊销的金额、应摊未摊的原因等;
(2)相关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2、应提未提的费用
(1)企业提供的专项说明,包括费用形成的时间、未提金额、未计提的原因等;
(2)相关的依据,如:
合同等资料。
第五条投资损失的认定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
1.主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按每一投资单位分项提供相关权属资料,包括合同、章程、股权证等;
(2)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吊销执照及解散的
被投资单位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应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或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
●工商部门的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3)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5年,且被投资单位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企业清算决议、或联营解散决议等证据确认投资损失;
(4)购买的债券、股票余额证明及市价信息。
2.辅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被投资企业近3年报表及审计报告,重要的决议等;
(2)关于对被投资企业现场调查情况的说明;
(3)对于投资时间长,资料遗失,与被投资企业中断联系5年以上的,提供投出资金的原始凭据和可说明长期无投资收益及其他会计信息的轨迹(如历年投资及投资收益明细账),并附企业书面说明。
(4)因重大会计差错造成投资账面金额不实,应提供详细的会计轨迹。
第六条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根据清产核资问答三,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生产经营用地,后改为非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的,在本次清产核资中,对于职工宿舍产权已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企业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以申报对列入固定资产中的土地进行账务核销。
1、固定资产损失与减值准备的划分原则
不能正常使用或出售,只能报废或按残值处理,列为损失申报;
可正常使用或虽不需用但可转让(含降价转让,但非残值),出现质次价高情况的,可申报预计减值损失。
2、资产损失的证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盘盈的固定资产,提供下列证据,作为固定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盘点表;
●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
●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盘盈资产价值较大且确定其价值有困难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2)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并提供下列证据:
●固定资产盘点表;
●资产账面价值的相关会计记录(账页、凭证);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保险赔偿,并提供下列证据:
●资产账面价值的相关会计记录(账页、凭证);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应提供投保合同、保险公司勘查、鉴定、理赔等相关证据;
●报废固定资产,应由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对于单项资产净值20万元以下的损失项目,由企业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对于单项资产净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损失项目应由集团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单项资产净值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外部的鉴定单位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对报废的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还应提供反映其现状的照片。
(4)已出售职工住宅的房屋损失和土地使用权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土地使用证;
●当地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将生产经营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批复文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关于住宅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完备的职工房改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房改批文、售房清单;集资建房相关文件、集资款及交房清单、未出售住宅情况表等;
●相关入账价值资料。
包括:
土地的入账面积及价格依据、住宅占地面积及土地价格的确定依据、损失计算表等;
(5)单项资产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固定资产盘亏或报废,可分类列表汇总申报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据;单项资产在5万元以上的,应该单独申报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据;
小额固定资产损失附表的参考格式: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投产
时间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预计残值
报损金额
损失原因
合计
(6)因重大会计差错造成固定资产的重大不实,应提供详细的会计轨迹。
第七条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
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1、在建工程损失与减值准备的划分标准
(1)工程实体损坏或消亡,长期停工且不拟续建,拆除是唯一选择的,作为损失申报;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考虑减值准备。
2、证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停建的批准文件。
如:
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董事会关于停建、拆除的决定或通知等;
(2)工程毁损的证明文件。
如: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勘测保险理赔情况说明、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等;
(3)证明工程无续建价值的相关资料。
如:
证明待报废工程技术上已淘汰、产品明显缺乏竞争力等权威信息资料;企业内部对工程项目续建在资金、技术、财务等方面均不可行,续建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分析说明);
(4)大额工程报废的技术鉴定文件。
鉴定权限划分参照固定资产办理;
(5)证明工程账面价值及停工时间的财务资料。
如:
开工时至停工时以及清产核资基准日的明细账页、工程成本结构明细表、施工结算资料等。
(6)可收回残值测算表;
(7)因重大会计差错虚增在建工程,应提供详细的会计轨迹;属于历年潜亏挂账的,应申报损失。
(8)工程物资损失,比照存货或设备的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的认定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1、无形资产损失与减值准备的划分
(1)超过无形资产的法定年限或协议年限,或有权威证据表明该项技术已被新技术淘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损失申报;
(2)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只能考虑减值准备。
2、证据要求
除金额较小可直接计入成本的小型软件外,对无形资产报废损失应提供:
*超过法定(协议)保护年限的证明文件;
*证明该项技术淘汰或已经普及的文件资料。
*证明无形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内部资料。
3、递延资产:
比照待摊费用损失认定标准进行。
第九条或有债务、或有损失的清查
1、根据《或有事项准则》,对因抵押、担保、诉讼、不可撤销的经济合同、委托理财等,已经发生或极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逐项清理;
2、对因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原因,或有负债已成为实际债务的,应作为其他应收款,按规定准备证据,申报损失。
●法院判决应由企业履行连带付款责任的裁定;
●比照坏账损失的证据要求,提供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的其他证明材料。
●若尚未构成实际的债务,则应在预计损失中考虑或披露。
因未决诉讼、经济纠纷、或签订了重大不利的且不可撤销的合同,可能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可在预计损失中考虑或披露。
第十条负债中损失的清查及不需支付债务的盘盈
1、负债中挂帐损失,应清查核实后按照坏账损失的证据要求,准备证据,列入“其他资金损失”申报;
2、确实不需支付的负债和收益挂账,应在“盘盈表”反映,增加所有者权益或收益。
(1)财务部门根据账龄、核对记录等提出意见;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核后申报。
(2)对确认不需支付的负债,除应提供详细说明外还应提供证明其5年以上无经济业务往来的证据(如:
5年前及基准日的明细账页)。
第二章资产预计损失(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认定
第十一条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在基准日按照集团公司统一标准预提,在2006年建新账时,根据2005年决算后实际账龄情况进行调整。
1、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预计坏账损失,具体标准统一确定为:
应收账款账龄
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账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10%
1年以内
10%
1—2年
20%
1—2年
20%
2—3年
30%
2—3年
30%
3—5年
50%
3年以上
50%
5年以上
80%
2、资产进入破产清算司法程序的企业和列入2005年全国(或市)破产计划的企业的应收款项计提比例100%。
3、证据要求
(1)对于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提供债权账龄的分析资料,中介机构人员应对账龄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
其中,对3年以上(含3年)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逐笔提供停止经济业务往来时以及基准日的账页。
(2)对于需要个别认定100%损失的,应按照坏账损失要求提供证据。
4、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款项,本次清产核资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二条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指存货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1、原材料
(1)计算方法
①对于尚可使用的原材料,将账面金额低于现行采购价格的部分确认为跌价准备;
②对于不可使用或拟不使用的,将账面金额低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确认为跌价准备。
③存货跌价准备,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的,应单独申报;单项价值低于1万元的,作为小额存货分类列表申报。
(2)证据要求
●盘点表;
●同类材料最近购进价格资料;
●减值原因说明:
拟处置方式、预计价格及可收回价值测算;
●证明存货长期积压或周转缓慢的证据。
如:
存货进销存表、明细帐、采购发票等。
●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减值,应有企业质检部门的鉴定报告;
●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
2、产成品
(1)计算方法
●将账面金额低于销售净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单位成本2万元以上的应单独申报,低于此标准的作为小额存货分类申报;
(2)证据要求
●盘点表;
●同类产成品最近销售价格资料;
●减值原因说明即可收回价值测算。
包括但不限于:
减值原因分析、账面成本与现行售价对比表、销售费用及税金测算等。
●证明存货长期积压或周转缓慢的证据。
如:
存货进销存表、明细帐等。
●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减值,应有企业质检部门的鉴定报告;
●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计提方法与证据要求
1、在用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应提供同类固定资产的近期报价资料。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如:
造成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期间缩短、提前淘汰;产品缺乏竞争力,出现亏损等)。
应提供固定资产设计生产能力、实际能力和近3年生产实绩对照资料,近期会计报表及相关销售、成本资料,并由企业作出详细说明及预计损失测算。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除进口设备汇率大幅度变动位,一般不存在此类减值情况。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重要部件的实体损坏,需要提前更新或支付大额修理费才能恢复等。
应由企业作出技术鉴定或说明,并对减值金额进行测算。
2、未使用或拟出售的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需要提前处置资产变现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应作出说明并预计处理方式、价格及变价损失。
(2)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由企业做出说明。
3、最近一年内进行了资产评估的企业,可参照资产评估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万元以上的,应单独申报减值资料,此标准以下的可分减值原因列表反应。
5、中介机构应对企业申报的减值证据进行核实,出具鉴定证明。
对于下列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作原制度损失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根据会计准则,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应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且预计今后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应由企业提供详细说明、相关建设文件、管理层关于工程停工及拟近期继续停建的决定,并测算可收回残值及预计损失。
2、在建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落后,预计今后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应由企业提供证明该项工程已在经济上、技术上落后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建成后预期效益的预测说明和减值测算表。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情况,如账面造价高于现时造价等。
应由企业提供造价畸高的原因说明及财务资料,或聘请评估师或造价师出具相关证明。
4、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5、在建工程减值,应逐项申报,并准备证据。
第十五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的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拥有的长期(短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方法及证据要求
1、对有市价的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跌价)准备:
(1)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或长期投资的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应提供投资权属资料及近期市价资料。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应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减值分析说明。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应提供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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