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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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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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
保代十月份培训
开班讲话
--王林
截止目前,保代1509人,准保1287人,保荐机构高管472人。
今年融资家数和融资规模将创历史新高。
一、保荐制度取得的积极成效
1、保荐机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申报企业质量逐年提高;
2、保荐机构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管理(如工作日志)等方面内控制度逐步建立,有效控制了推荐企业的风险,并建立了保荐业务的中止机制,有120家企业主动撤回,其中70多家是因为业绩下滑等原因未能满足保荐条件;
3、通过考试准入、培训等,投资银行保荐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保代、准保代占投资银行人员比例大约是40%;
4、行业集中不断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也不断提升。
5、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撤销了近20名保荐代表人资格。
并且2010年对10家保荐机构的33个项目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到位
工作底稿缺少一些对发行条件的分析判断,缺少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访谈记录、及对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走访记录,中介协调会议没有对重要问题和风险的讨论记录、子公司和收购对象的资料、解决问题的记录。
重大法律和政策风险没有关注、重大担保或诉讼事项没有核查、重要关联方没有发现,部分机构对企业财务方面的风险关注不够,没有对重大财务问题进行复核,主要是对发行人、审计机构资料的堆积,没有根据行业和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性复合和判断的记录。
2、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有效性不足,存在形备而神不至的问题,主要为了应付监管要求,流于形式;某些项目从立项到内核时间很短,没有内控部门监查记录和相关工作底稿,主要是对项目组的材料审查,没有深入现场;过会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关注点更集中于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而不是注重发现风险和如何防范;
3、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反映出保荐机构勤勉尽责的态度
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对关键问题(如三年内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的变化;国有资产量化等)的披露惜墨如金,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够,主要通过反馈意见回复披露,从而影响了审核效率;挤牙膏似的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前后矛盾;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的依据缺乏权威性,引用数据权威性、依据不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4、发行条件把关不够严格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等的理解过于宽泛;
5、优中选优的标准未能严格执行,存在闯关上报的情况
保荐人应该建立拟申报企业的质量评价体系,不是复合最低指标即可申报;创业板不是小小板,已出台了《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
目前看来,因独立性、历史问题未解决被否的比较多。
6、持续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加强
报送后要对企业进行持续追踪,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修改申请文件;
7、辅导工作不够扎实
发行人高管对法律要求及发行审核机制不了解,对自身法律义务缺乏认识;希望保荐机构在辅导时要加强对发行人关于发行审核机制的解释。
8、部分保代执业水平尚待提高
部分保代的学习与参与家数有限,对行业、财务、政策不够熟悉,对企业存在问题把握不准,不能充分揭示风险、展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同一家机构,不同保代项目的质量差异较大;个别保代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慎重;
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相关引导,希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积极应对。
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
1、完善保代注册制度:
公布注册格式、实施公示制度;
2、拟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
设立专门内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内控流程控制;
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主体扩大到发行部、创业板部和地方监管机构;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4、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加强与保荐机构的交流:
培训;专业会议、业务研讨等多种渠道;保荐业务通讯;今年已发行一期保荐业务通讯。
5、进一步强化保荐监管,发现保代持股现象,严肃处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四、对保代几点要求
1、遵守客观、独立、审慎的职业操守:
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保持应有的审慎,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对中介机构资料的援引,要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不能从书面材料到书面材料;
2、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保代要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最新监管动向。
3、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核准制实施后,对发行人的选择权已赋予保荐机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荐机构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
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一、申报及审核情况
(一)在审企业情况
今年申报量较大,截至目前,08、09年剩余企业较少,主要是房地产和商业银行等。
目前的在审企业主要是10年申报。
审核进度为3-6个月,可以有较明确说法。
(二)对在审企业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
1、报会后发生重大事项,要补充尽职调查,并及时主动向会里报告,然后修改、更新申请文件;同时,不得擅自修改申报文件;
2、企业报会后在审核期间,如果募投项目有先行投入,可以先用银行贷款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并允许募集资金替换先期投入的资金,但需要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如果发生募投项目的变更,原则上也允许,但须要重新履行程序,并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3、股权变动
(1)原则在在审核过程中股权结构不得变动;如有正当、合法理由,如司法判决、继承,可以动;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商业银行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等,可以先行向会里报告,允许后变动;
(2)原则引进新股东就必须撤回申请文件,履行完相关工商变动登记手续后,再申报;(3)通过转增方式增资扩股的,要增加一期数据;
4、利润分配
(1)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委审核;
(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要追加实施完毕后最近一期审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3)保荐机构对在审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
5、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
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和充分尽职调查;关注专利商标、重大诉讼、关联关系、市场排名、竞争对手变化等,特别是招股书中经常变动的信息;
招股书对业务和技术部分美化的程度比较多,数据来源和说法不客观、准确;要注意及时更新、修改,要言之有据;
6、在审企业的撤回
在审核期间,经营业绩、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发行条件等;如果有合理解释和原因,可以撤回;撤回要详细说明原因。
因此,在市场大幅变动的情况下,对保荐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立项要严格,尽职调查要充分,并及时研究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申报企业条件不成熟,把关不严
1、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发生变化
2、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存在明显缺陷;
3、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诚实守信等情况;
4、最近3年资产结构、业务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问题的理解,可以事先向审核部门书面沟通咨询一下;
(二)信息披露的核查不到位,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如商标、专利的核查不到位,重大诉讼的调查;
招股书的验证稿,要核实招股书中的每一句话;
(三)对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的问题。
(四)材料制作粗糙、不认真,文件内容前后矛盾,错误较多。
(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化、专利、诉讼、市场重大变化等;
(六)不符合条件时,不及时撤回材料。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一)有关核准制
最重要的变化是保荐机构有推荐企业的权利,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保荐机构应承担选择优质企业的责任。
(二)发行部审核和发审委的审核
1、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符合发行条件、招股书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审委的审核以专业判断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断;
2、2009年发审委否决的项目不多,2010年否决的项目较多,很大程度上因为09年撤回的公司数量比较多;否决主要原因有:
独立性;持续盈利不确定性;对税收优惠、补贴的依赖;业务重大变化;关联交易不公允;
(三)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属于发行条件之一,目的在于给市场一个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历史业绩;也在思考,是否要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2、重大变化没有量化的指标。
一个核心人员的变动也有可能导致重大变化;
3、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须个案分析,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变动的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任职的前后延续性;可以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虑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1人公司:
一般不会因为人数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动,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相关人员原来和公司经营密切相关,如内部升迁或控股股东处转来)人事原则上不会导致重大变化;
(四)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1、公司法和首发办法有一些要求;公司章程和特殊行业(如金融)的部门规章会有一些要求;
2、竞业禁止的原则:
新公司法有一些变化,董事、高管作充分披露,发行人同意也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要求应更严厉一些,原则上要求不能存在竞业禁止;
3、对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关注:
主要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等方面进行判断。
如公司历史沿革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架构中是否存在自然人持股;改制过程中的资金来源等;
4、对于董事、高管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要对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退市、违规等进行尽职调查;
5、股东和高管义务是否分开
是否做到股东义务与高管义务的分开,两边都要遵守,证监会将查询诚信档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查询其他部门档案。
(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
1、对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定量化;
2、基本原则:
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超过200人;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1)1994年以前有合法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
(2)06以前的一些城市商业银行;
3、06年以前和06年以后:
在研究场外市场、相关政策等;
4、委托、信托持股:
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信托持股,要直接量化到实际股东;
5、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
6、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了上市而对超过200人的公司进行清理,如果存在清理的,保荐机构要对清理是否合法,是否自愿,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要不存在风险隐患);做完清理的公司不要马上上报,清理后关注一下外部的反映,把握好上市申报的时间;
(六)独立性问题
1、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
创业板要求有一项业务突出,主板更注重整体上市的要求;也允许企业用某一项业务上市,但相关业务必须完整。
2、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消除产生的根源、相应制度的安排;
3、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处理:
有些公司在使用权上做文章;正常情况下应有所有权,某些情况下取得无关联第三方的许可使用权也可以,如果许可使用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就有可能对独立性影响比较大;不允许挂在个人名下。
4、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
5、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
审核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合法性,对业务的独立性的影响,是否有后续的业务往来;通过转让方式解决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不认可。
(七)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问题。
1、原则上要求整合:
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的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2、例外情形:
目前执行的标准是资产、收入、利润等占比不超过10%,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正在研究新的政策;但存在同业竞争等,不受该比例限制;
3、整合方式:
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公司、私有化;
(八)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1、情节严重的定义:
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2、机关很多,有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由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3、起算点: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历史上存在违法公开发行。
4、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对违法行为是否作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审核,但需要事先沟通或报告。
5、对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要重点关注。
6、行政处罚的性质还应与高管的诚信问题联系起来考虑。
(九)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
1、重点关注问题:
真实、合法性;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2、国有股,要核查是否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
3、涉及工会和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是否有工会会员和职工持股会会员逐一确认的书面文件
4、保代和律师要讲清楚核查的过程、核查方式和核查结论,并提供依据;
5、转让过程存在国有股权瑕疵的,应取得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6、锁定:
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锁定3年;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
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142条的要求。
7、关注对股本结构的形成是否规范、合法进行综合判断,关注股本结构历史形成的规范性、合规性,有无争议,不是仅关注目前的产权状态。
8、关注股权有无特殊安排,如代持人数较多的转让,要求一对一面谈。
(十)环保问题
1、有不清楚的地方,向有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咨询;证监会只要要求企业在申报时提供相应的文件;
2、不能简单以环保部门的文件作为依据,要做一个实际的尽职调查,并在照顾说明书中披露环保相关信息: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最近3年环保投资和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环保支出、曾经发生的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收到处罚的情况。
3、通过核查,但有整改事项的,要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踪。
(十一)土地问题
1、房地产企业:
要征求国土部的意见;要按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的要求作一个详细的核查;募投项目要拿到四证(除预售许可证),不仅要关注是否有证,还要关注相关程序和手续;
2、有的企业主业中有房地产的业务,募投也不做房地产;只要涉及到房地产业务的,都要根据相关文件做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不存在相关障碍;
3、关注是否涉及农用地、林地、非法用地等;
4、个人的地要关注是自己拿还是代公司拿。
(十二)跨市场上市
先做A股的,就不能按H股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H回A要按IPO的条件和程序走;
面值不是一个障碍;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回来,要先转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发A股
境外上市公司作分拆:
对分拆上市主体按IPO程序进行;对境外主体,要符合境外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要进行关注;
(十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招股书要做详细披露;
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详细核查:
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持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对独立性、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价格是否公允等;
(十四)合伙企业做股东
1、算股东人数上,合伙企业正常情况下只算一个股东;
2、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正常情况下是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法的执行情况来认定;
3、信息披露:
比照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来披露;
4、保荐机构和律师要对合伙企业的披露的信息、历史沿革、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十五)文化企业上市
1、上市情况:
7家首发在A股上市,4家以买壳方式上市;
2、应注意的问题:
独立性方面,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持续盈利方面,能够独立面向市场,经营上避免对大股东有严重的依赖。
3、拟上市文化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不足3年;
(2)独立性存在缺陷。
文化企业目前仍难以整体上市,有的出版社不能纳入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负担重,甚至亏损,独立生存能力差。
4、区域经营特点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5、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
改制时间不长,规模不大,经营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待提高。
6、文化企业改制上市的建议:
(1)支持整体重组;
(2)根据企业融资的轻重缓急,针对性的制定融资计划及政策措施;有的文化企业可先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
(3)文化企业应尽快按照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改制,规范运作,目前难以做到大量文化企业报国务院进行豁免。
要求改制运行满3年后再上市,有利于宣传主管部门考察文化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降低政策风险。
(4)支持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收购兼并,加强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5)支持已上市文化传媒企业并购重组。
(十六)军工企业信息披露问题
1、信息披露可以进行豁免:
不能影响到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2、保荐机构对披露的信息要进行全面的核查,要确认不存在泄密的情形;最好取得相关部门对不存在泄密情形的确认意见
(十七)其他问题
1、历史上出资不规范:
对现在有没有重大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有争议、纠纷;
2、社保、公积金:
按规定执行;历史问题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社保有个规定是有缴纳能力未缴纳的,不得发行上市,需要关注一下;
3、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国家有不少法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和规范,可以按相关要求进行清理;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以股权为最基本的依据;存在代持情形的,不能仅依据代持协议,还需要有其他客观、真实的依据,才能够认可;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情况参照创业板情况;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还在服刑期内,是不适合上市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6、返程投资:
原则上不允许,必须还原;
7、历史上股权转让的瑕疵:
找出具体的问题,让有权部门进行确认;
8、突击入股;
9、国有股划转:
申报前取得;
10、资产、业务涉及已上市公司:
要重点关注,确保资产、业务的剥离合法、合规、没有争议和纠纷;
11、超募:
在符合准则要求的情况下,披露得灵活一些,不要让人感到明显超募;
12、特殊行业:
创业板有行业指引,中小板对于一些没有上市公司的行业要谨慎,要对市场是否接受、监管是否成熟、盈利模式是否稳定等各个方面作综合的判断;城商行等行业风险较高,不能仅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要考虑更高的门槛;
13、行业和市场数据:
招股书引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有依据的,且是值得依赖的;最好不要买报告或数据;今后要加强对行业的审核。
强化持续督导责任发挥保荐机构作用
王绍斌
一、持续督导范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3、上市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5、上市公司恢复上市
6、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二、持续督导有关法规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4、股票上市规则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6、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7、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持续督导期限
1、首发
主板:
两年又一期
创业板:
主板基础上增加一年
2、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债)
主板:
一年又一期
创业板:
主板基础上增加一年
3、并购重组
完成后12个月
4、恢复上市
一年又一期
5、股权分置改革
股改前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四、持续督导期限其他事宜
1、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1)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
(2)查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被完成;
(3)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
(4)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2、持续督导机构的更换
(1)主动更换(发行机构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不变;
(2)被动更换(保荐机构聘请保荐机构失去机构),另聘请的保荐机构改革继续督导期限不少于是1个会计年度。
五、持续督导文件的提交其他期限
1、首发和再融资
(1)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提交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2)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报送《现场检查报告》。
2、并购(上市公司收购)
(1)结合定期报告,在公告后15日内出具意见;
(2)结合临时报告,在每季度前三个交易日就本季度事项出具意见。
3、重大资产重组
(1)实施完毕3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
(2)年报公布后15日内出具意见。
六、持续督导文件的提交期限
1、恢复上市
(1)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提交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2、股改
(1)每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
(2)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3)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现场检查报告》。
七、持续督导内容
1、规范运作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督导
(1)内容:
A、可列席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B、可查询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相关资料;
C、可要求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及时提供其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
D、事前审阅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E、核查监管部门关注的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共同核查;
F、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2)信息披露标准
《股票上市规则》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10%以上的;
B、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C、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D、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F、上市指标涉及的数据如相加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股票上市规则》9.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效股东大会审议: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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