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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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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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控制程序
消防管理控制程序
消防管理控制流程图
责任者流程描述备注
保卫部防火安全工作
消
防
大
队
保卫部
监
督
员
备单位
部长500以上
大队长500以下
监督员
1目的
对各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适时布署阶段性消防工作,使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当中,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发生;积极有效的扑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消防管理:
遵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依照有关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运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奖惩等职能,就主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时间和信息等做最佳的组合,为达到预期的消防安全目标而进行的各种消防活动的总和。
3.2消防监督:
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对责任区内的部门和个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察和督导而进行的活动。
3.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是指(GB6944-86)《危险品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5-90)《危险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的部分易燃、易爆化学品
3.5各单位:
职能部、局、室、办、中心等。
3.6特殊工种∶是指电工、焊工、烘烤工、熬炼工、木工、油漆工、更夫、仓库保管员等八个工种。
4职责
4.1成立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任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由主管区工作的主任担任,并负责开发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分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各部、局、办、中心一把手等任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对开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并授权开发区主任和开发区分局负责开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4.2开发区所属的各职能部、局、室、中心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部长、局长(主任)担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并授权副职任副主任,主管部门领导任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4.3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布署阶段性消防工作及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查处,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并对火灾扑救工作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控。
4.4开发区所属各部门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由部长、局长、主任、任组长,在本部门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制定并落实员工的《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每周周末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并组织员工及时整改查出的火险隐患。
部长、局长、主任要组织员工进行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
4.5开发区所属各部门,要以本部门的科室为基本单位,成立群众义务消防队,熟练掌握本部门所配备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保管和使用,每年春、秋两季进行训练演习,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6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a)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及《吉林省消防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b)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c)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
d)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f)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g)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训练群众义务消防队,并组织消防演练;
h)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和《灭火预案》,带领由员工组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保护现场;
i)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本着“三不放过”(即:
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领导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向上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写出《火灾调查报告》。
4.7保卫科(室)、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a)协助本部门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及规章;
b)对本部门进行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消防法规、规章及安全操作规程等违章行为;
c)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建立健全《防火管理档案》;
d)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督促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e)督促落实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备、管理和使用;
f)配合上级消防监督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汇报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5工作程序和要求
5.1消防安全工作的布署
5.1.1按照省、市及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布署,在年末及春、夏、秋、冬四季和每年的节假日,开发区消防大队适时做出开发区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分局或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并下发至开发区所属各部门具体贯彻落实。
5.1.2开发区消防大队,年初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和《业务理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报开发区分局局长批准实施,并按《消防队员考核实施细则》实施季考核、年度验收、评比。
5.1.3按时参加省、市消防部门组织的业务理论学习与培训,并按省、市消防部门的规则参加技能、体能年度考核。
5.2火灾预防
5.2.1按照火灾危险等级划分消防重点保卫单位、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如化工生产车间和油漆、烘烤、熬炼、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化验室、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罐,液化石油气瓶库或储罐;氧气站,乙炔气站,氢气站;易燃的建筑群等。
b)发生火灾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
如动能分公司、变(配)电站(室),通讯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图书馆、档案室等。
c)财产集中的部位。
如储存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货场,使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险室、车间、仓库等。
d)人员集中的部位。
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会议室、托儿所、集体宿舍、医院病房及宾馆、招待所和外国专家公寓等。
5.2.1贯彻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a)建立并实施一把手管全面,分管领导管一面,车间领导管一片,班组长管一段,职工包岗位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b)坚持季检、月检、周检、日检、岗位班前班后检查的《逐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c)建立防火安全活动日,利用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末安全活动日,有计划、有组织的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布署、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d)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工作标准》,签定《防火安全承包合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考核,实行逐级防火安全工作逐级承包制。
5.3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5.3.1开发区所属各单位的宣传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职工教育和学校教育要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法律、法规作为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之一。
5.4消防安全管理
5.4.1用火安全管理
a)凡临时动用明火的,必须有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保卫科(室)或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操作时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要害部位动火,必须经保卫部消防大队审查批准,签发《动火证》,动火单位保卫科(室)或防火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b)冬季用火由本单位保卫科(室)或防火管理人员审查,防火安全负责人批准,重点要害部位及重点基建工程工地用火,由消防大队审批,用火点和用火设施符合防火要求的,签发《用火证》;
c)用火部位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落实好“定人、定点、定措施”,并按用火性质配备灭火器具;重点要害部位临时动火,必要时可向保卫部消防大队审请消防车现场监护;
d)凡六级以上大风天,严格控制火源,禁止一切室外动用明火,重点要害部位、易燃建筑密集区禁止一切用火。
5.4.2用电安全管理
a)凡使用电炉子、电水壶、电暖气等电热设施,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用电许可证》方可使用,电热设施及使用部位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b)建筑施工工地架设临时电源,应报动能管理部门审批,临时生产、维修用电,报有关部门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限制使用时间,到期拆除,严禁随意架设临时电线;
c)易燃、易爆场所、重要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接设临时电源(线)时,必须经消防大队会同动能管理部门审批后,发放《用电许可证》方可接设;
d)对线路老化、破损、松驰、电气设备状态不良及不符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要认真检修,及时解决,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
e)配电箱内保持清洁,内部、下部禁止存放物品;
f)长期闲置不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5.4.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a)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b)严禁在生产厂房、车库、居民住宅、地下室、办公室、更衣室、物资仓库、文化娱乐场所及人员集中的场所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c)严禁在工厂院内及易燃、易爆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5.4.4生产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a)生产现场消防通道和疏散口要保持畅通,严禁存放车辆、工件、工位器具等堵塞通道;
b)重点要害部位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或警示标牌,并划分安全管理区域;
c)因生产需要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超过本班次的使用量,并要定点存放、划分警界区、设危险标识牌和设专人管理;
d)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受压容器要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随意乱放;
e)现场严禁存放与生产无关的油棉纱、油抹布以及易燃、易爆物品;
f)未经批准不许在生产现场动火或拉设临时电线;
g)生产现场应禁止吸烟,严禁乱扔烟蒂;
h)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重点要害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i)根据生产性质,配备相应种类、数量、规格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完整好用,严禁挪用,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地下、墙壁消火栓和消防水池不准埋压和圈占,一米之内禁止堆放物品,并留有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通道,不准挪作它用;
j)生产现场员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火情应立即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4.5消防保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管理
a)防火重点单位或要害部位,实行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即∶一级(即集团公司级)防火重点单位或要害部位、二级(即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级)防火重点要害单位或部位;
b)建立健全重点防火要害档案,制定严密的《防火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
c)各单位防火负责人,每月要组织保卫、机动、安全等部门对重点防火要害部位进行防火安全专项检查,防火安全专项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并坚持防火重点要害复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d)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和发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e)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配备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器和自动灭火设施。
5.4.6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潢及拆迁等基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a)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潢工程,必须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消防监督、发展、规划等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方可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b)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执行与设计项目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并对工程项目的防火安全设计负责;
c)建设单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报经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d)建设单位要制定严密的防火安全工作方案,组织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e)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防火设计审核批准后的图纸、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还要健全防火安全组织,配备灭火器材,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f)工程竣工后,由审核该项目工程的消防监督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g)在工厂区内若需要搭建可燃简易建筑的,必须事先报经消防监督部门和城建部门审批,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已搭建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违章的、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拆除;
h)开发区消防大队负责上述各项工作的监督、指导。
5.4.7特殊工种的消防安全管理
a)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三级防火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对特殊工种的管理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各部门每年应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一至二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灭火演练,并将考核结果存档备案,未经消防安全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不得上岗。
5.4.8职工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
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房产部门负责,列入管区派出所三级管理单位。
a)街道、居民委员会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公约》、《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b)做好经常性和重大节假日的防火安全检查;
c)严禁在住宅楼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动用明火;
d)凡改变住宅和住宅设备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e)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放物品,更不准搭设棚屋。
5.4.9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文化宫、体育馆、60人以上的会议室和职工食堂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a)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
b)装修材料、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c)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
d)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设明显标志和事故照明,保持通畅,严禁封闭、堵塞或堆放物品。
5.4.10消防监督管理
a)开发区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开发区消防大队在分局领导下负责,开发区所属各部门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本部门保卫科(室)、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负责;
b)消防监督部门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时,被检单位应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检查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填写《防火安全检查意见书》,由被检单位防火安全工作主管签字后,交被检单位,并存档备查;
c)消防监督部门对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消防监督检查员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建立《重大火险隐患档案》,签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四分,由被检单位主管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字后分别由被检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存挡,消防大队负责督促在限期内整改,整改情况纳入管理程序。
d)发生火灾,消防监督部门要及时查清起火原因,并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查处。
e)分局消防大队的监督管理
-、每日汇总消防监督检查员的检查情况;
-、收集、整理《防火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书》,存档备案,必要时将《火险隐患整改意见书》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
-、主管防火安全工作的大队长负责裁决500元以下(含500元),分局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局长负责裁决(500元以上)的违章作业、火灾事故责任者、拖延整改火险隐患的责任者和单位的处罚;
-、按照日常检查情况和不同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布置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案;
-、适时组织防火安全工作联合大检查,及时向分局、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查出的重、特大火险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按季节组织好防火安全宣传工作,定期组织专(兼)积防火管理人员业务理论培训;
-、按照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性质,对开发区所属各部门进行消防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划分,确定消防重点单位和消防要害部位;
-、对消防监督检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分工并安排工作;
消防监督检查员按照分工,深入管区,按照“先重点单位、后一般单位,先重点部位、后一般部位”的工作程序,会同基层单位的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日常进行常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做好《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向被检单位有关领导汇报检查结果,视情况签发《防火安全检查意见书》或《火险隐患整改意见书》,及时向消防大队主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每季为管区单位讲防火课、组织灭火演习。
5.4.11奖励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及集团公司管理部《绩效考评管理程序》综合管理考评部分,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奖励与惩罚。
a)奖励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本控制程序,积极、按期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
2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贡献突出的;
3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处重大火险隐患或查明起火原因起决定作用的;
4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b)处罚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违反本控制程序,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违反本控制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和责任人处100元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5.4.1条用火安生管理规定之一的;
二、违反笫5.4.2条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
三、违反第5.4.3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之一的;
四、违反第5.4.4条生产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
五、违反第5.4.6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潢和拆迁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
六、特殊工种人员违反第5.4.7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七、违反第5.4.8条住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
八、违反第5.4.9条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之一的;
九、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十、谎报、拖延报告火警以及起火单位不报告火警的。
2违反本控制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施工现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经消防监督部门指出后,乃未配备齐全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者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
六、设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未经消防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起火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过程中提供假情况的;
八、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防火间距的;
3违反本控制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任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潢工程有关消防安全的设计文件,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提出的改进意见被采纳之前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不执行消防监督部门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的建筑防火材料和建筑构件、配件或者消防产品的;
四、建筑工程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经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违反消防管理控制程序,造成火灾、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
c)有关奖励与惩罚的说明
1执行本控制程序,被评为开发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由开发区表彰奖励,开发区所属各单位评选的先进,由本部门表彰奖励;
2执行本控制程序的罚款,一律由开发区消防监督部门执行,开发区所属各部门可参照执行;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程序执行;
4执行本控制程序的罚款,用于防火安全宣传、表彰奖励和用于改进消防监督所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设备;
5对给予处罚拒绝执行的,可呈请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或由财务、劳资部门凭消防监督部门的委托通知单代为执行,从工资或奖金中扣罚。
5.5消防大队战训工作
5.5.1日常工作
a)按季节组织技能、体能和灭火战术训练;
b)组织政治理论、业务理论学习;
c)制定《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合基层单位进行灭火演习;
d)完成开发区、分局交给的保障生产、生活送水和现场监护等任务及其它任务;
e)做好队伍管理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5.5.2灭火工作
a)任何单位的员工和居民发现火情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并讲清起火地点、单位及燃烧物品和火势大小,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给予报警人提供通讯方便;
b)119火警调度指挥中心,要准确受理火警电话、并按接警情况准确调动灭火力量,一分钟内发出火警调度信号,接到出动命令的中队,一分钟内着装出动,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进行火情侦察、布署灭火力量、进行灭火战斗展开,开始灭火战斗行动;
c)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期火灾、抢救人命、疏散物资和设备,并派人接应消防车,消防队到达现场后,要积极提供火场情况,并配合消防队灭火;
d)战训值班干部随车第一出动,指挥灭火战斗,并根据火场情况调集增援力量,及时向分局指挥中心、分局领导等报告火场情况;
e)火灾情况下,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救护等力量;
f)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并协助维护火场秩序、疏散车辆和行人;
g)每次灭火战斗结束后,及时做好战评,总结经验,修改和完善《灭火预案》。
6相关文件
6.1《消防队员考核实施细则》;
6.2《防火安全工作十项标准》;
7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7.1防火安全检查记录保存期三年
7.2火险隐患登记保存期随文件寿命
7.3《防火安全检查意见书》保存期随文件寿命
7.4《火险隐患整设通知书》保存期隧文件寿命
7.5《违章、事故处罚单据》保存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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