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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业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浅论农业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农业法制建设历程法等法律法规。
农业法制建设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起步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开始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比较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巩固革命成果,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土地改革、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保护农民已得的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等作了明确规定。
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法的实施,保障了土地改革这场农村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在两年多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完成,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
进入农业合作化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于1956年3月、1956年6月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61年3月中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村工作六十条”),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
这一阶段农业法制建设的特点:
一是适应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需要,立法内容着眼于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
二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法律的实施不是依靠专职执法队伍,而是与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依靠党和政府的动员和组织。
但合作社化后期,从1958年开始,实行了20年的人民公社制度、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压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法制工作中的“法律虚无主义”抬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农业法制建设也处于停滞阶段.
(二)恢复重建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方针,农村开始废除人民公社旧体制,推行“包干到户”等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
1982年到1986年中央连续出台5个“一号文件”,将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同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的基本方针,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业法制工作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
建议国家机关对农村各类经济形式及其活动,加强法制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
”1986年,国家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相应地农业部门启动了第一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1991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强调,要“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期间,国家先后出台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草原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一阶段农业法制建设的特点:
一是法律逐步受到重视,但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主要依靠政策,法律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由于农村经济处在改革和探索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开始家庭承包经营改革,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农村生产关系处在变革之中,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立法侧重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
二是农业执法和普法开始起步,但重视不够,执法主要局限在渔业、兽药管理等少数领域,而且基本上没有专门执法机构,大多是依托技术推广机构执法,农业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还没确立起来.
(三)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
适应农村改革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农业基本法———农业法,确立了我国农业发展与农村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措施。
该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业法制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994年农业部第一次专门召开全国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农业法制工作。
1996年农业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农业法制工作的通知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重视并加强农业法制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并以浙江省为试点开始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战略部署,农业法制建设迈开了面向新世纪的建设步伐,加快了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的进程.
这一阶段农业法制建设的特点:
一是围绕农业法加快配套立法进程。
国家先后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
二是农业法制理念开始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适应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农业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农业法制建设逐步强调对农民和其他管理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三是农业执法全面推进。
种子、农药、兽药、动物防疫、植物检疫、草原监理、渔政渔港监督等二十多个领域的执法全面得到加强,但普遍存在“一法一机构”、执法力量分散、执法与技术推广甚至与经营不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和农业部门的执法形象与权威.
(四)创新完善阶段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写入根本大法,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依法行政成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1999年1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启动了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内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与创新工作;与此同时,加快填补立法空白,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出台,农业立法日趋完善。
为顺利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改革,2004年10月农业部又下发了《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200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提出了三年内全国县级全面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5月农业部印发了《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明确了农业依法行政的目标,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措施.
这一阶段农业法制建设的特点:
一是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农业各主要领域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农业法,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专章,完善了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支持保护等内容;同时,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建立健全农业法律体系取得实质进展。
此外,还出台了种子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农业投入品监管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是农业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农业部先后三次组织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系统地清理和修改。
同时,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农业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三是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农业综合执法经历了启动试点、规范化建设和县级全面推进三个阶段,同时,从2004年开始组织了大规模、系统的农业执法培训,已连续举办了13期培训班,近年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成为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力军”,树立了农业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初步确立了农业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2003年农业部率先在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实现农业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回复。
四是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全面推进。
按照依法行政的目标和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农业部门普遍建立了执法责任考核评议机制,2008年农业部又组织对现行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并对照检查和开展评估.
二、主要特点多年来,农业法制建设始终立足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始终围绕不同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始终顺应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农业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由确保农产品供给向保障数量供给与质量安全并重转变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一直是农业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转变,农业发展从主要追求产量增长转变到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结构平衡和质量安全,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成为新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
顺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农业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也由确保农产品总量供给向总量与质量并重、更加注重安全转变。
从2001年开始,农业部先后开展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毒鼠强”专项整治、饲料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多项治理行动,坚持一手抓粮食安全,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
2006年11月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为此,农业部出台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多部配套规章。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以农资打假为重点,加大了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
(二)农业法制建设的价值取
向从注重维护管理职权向保护农民权利与明确管理责任并重转变建国以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农业立法比较重视确立管理职权和管理手段,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多、比较细,而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少、比较粗。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依法行政的推进,农业法制建设在完善农业行政管理责任和管理手段的同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主体权利的保护。
199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承担的费用和劳务项目,规范了提取和管理程序,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设专章对“农民权益保护”作了规定.
2004年颁布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分别从鼓励、扶持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角度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如《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条件,规范了行政程序,减少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强化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三)农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心从侧重立法向立法与执法并重转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立法的不断完善、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部门职责的逐渐转变,农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心由侧重抓立法向立法与执法并重转变:
一方面,农业立法加快,近十年内不仅及时修订了农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而且还制定了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填补了农业立法空白。
另一方面,农业执法日益受到农业部门的重视,农业执法机构改革、执法队伍建设、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综合执法取得实质进展。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份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共成立了10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204个市(地)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1916个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通过加强农业执法特别是农业综合执法,使农业部门内部分散的执法力量得以整合,提高了农业执法的整体实力,加大了农业执法力度,不仅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门的执法形象和地位也得到有效提升.
(四)农业法制建设的理念由强调监管向服务与管理并重转变受传统法制理念影响,长期以来强调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忽视对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随着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管理方式的改进,透明行政、服务行政和高效行政的理念得到强化,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制度化,和谐执法和执法为民的理念正在深入。
农业执法人员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实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持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强制与说服相结合,帮助违法行为人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坚持执法与调处并重,采取调解、协调等多种方式调处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基本经验
(一)农业法制建设必须体现国家“三农”基本政策,维护农村稳定政策和法制是党和国家指导、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基本手段。
政策是党和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总结。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做出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的重大决策,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通过立法把党在农村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农业法制进程同农村改革与农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确保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同时,通过立法实现政策的法定化、具体化,促进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与农业发展。
比如,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极大地解放了当时农村的生产力,为新中国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开辟了道路.
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时将新时期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农业基本法的形式稳定下来,实现了党的农村政策的法制化.
(二)农业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具体到农业法制建设就是体现以广大农民的利益为本,这是农业法制建设能否得到农民群众支持的关键,是农业法制建设有没有生命力的关键。
多年来,农业法制建设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指导思想上突出权利本位理念,坚持保障农民的各项权益,坚持贯彻中央的惠农、扶农政策,坚持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在立法方式上实行开门立法,注重听取管理相对人对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执法方式上实行和谐执法,坚持贯彻执法为民的要求,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积极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近年来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就强化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实体、程序权利的全面保障.
(三)农业法制建设必须坚持推动体制创新,服务农村改革大局改革是生产关系的变革,法制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改革与发展是我国农村工作的两大主题,改革越深入,触及的利益关系越复杂,越需要法制保障和推进。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法制建设始终注意体现改革的精神,按照改革的要求推进农村体制机制创新,保障农村改革顺利推进.
通过制定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通过制定乡镇企业法确认农民的创造成果;通过清理、修改法律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比如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农业税条例,从法律上巩固了农业税费改革成果;通过立法确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有效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改革执法体制、实行综合执法则从根本上提升了农业执法水平和效果.
(四)农业法制建设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法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各国法律制度的相互交流和合理借鉴,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但是,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农业法制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着力解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服务。
多年来,农业法制建设坚持从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发展具有明显阶段性的特点出发,确立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措施;坚持从我国农户规模小、经营分散的特点出发,着力构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机制、措施;坚持从我国人多地少、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特点出发,着力构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强化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制度保障。
农业法的制定、修订,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体现了我国农村改革的成果,反映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和要求。
同时注意吸取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特别是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投入品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保护等方面,国外建立了合理的法律制度,合理移植和借鉴这些通行做法,既有利于加快我国农业立法进程,也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国际合作和农产品国际贸易.
四、建议以全面提升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农业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和方法,在不断提高农业立法质量的同时,尽快完善法律实施机制,培养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全面提升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十年目标,全面提升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也是今后农业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要提升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强化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
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是关键。
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逐步实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
二是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三是建立农业专职执法队伍。
整合农业执法资源,集中农业执法力量,形成农业执法合力,把农业执法打造成服务工程、民心工程,造就一支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执法队伍。
四是推进职能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既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又是顺利推进法治的前提条件,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农业产业支持保护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植物防疫检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职能,培育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引领、组织和自律作用,重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断提高“三农”服务水平.
(二)统筹推进农业法制建设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推进农业法制建设也要坚持统筹兼顾。
党的十六大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农业法制建设也要实现统筹发展、协调推进。
一是统筹立法。
要克服过去其他涉农产业立法与农业立法相互脱节、城市与农村分割立法的局面,立法项目和内容要统筹考虑、相互衔接,加快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实现农业与非农产业、农民与市民、城市与乡村在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平等待遇。
二是统筹区域平衡发展。
农业法制建设要统筹兼顾现阶段农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地区、不同农业领域农民的特殊利益,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以最合理的方案凝聚各方共识,从法律制度上尽量减少和化解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及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农业法律在促进农业发
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三是统筹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涉农生产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农村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来引导、促进农业发展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
(三)不断提高农业立法质量总的来说,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领域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立法的重点是在继续推动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加快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同时抓紧配套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现行农业法律法规多数实施时间较长,急需根据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修改。
农业立法的方针是坚持推进农业改革开放与加强农业产业保护相结合。
在继续推进农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农业产业安全保护。
尽快完善规范外商投资农业和外资并购农业企业的相关法律,研究制定外国投资审查法和农业适用《反垄断法》规则,健全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资准入制度,明确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范围和程序,制定外资涉农并购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领域目录,组建跨部门的外国涉农投资审查机制。
农业立法的方法是继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完善开门立法制度,进一步拓宽、畅通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农业立法的渠道,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处理好权力与责任、公权力与私权利、效率与公平、强制与引导的关系,确保立法质量.
(四)完善法律实施机制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加大法律实施力度成为关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强化涉农执法监督。
一是更新法律实施理念。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农业生产的特点确立农业法律实施的理念,坚持刚柔并济、和谐执法确保农业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真正发挥法律保驾护航的作用,实现依法兴农、依法护农。
二是改革完善农业执法体制。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事先审查制度。
继续完善农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事后监管制度,落实三年县级全面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
加快推进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增强农业执法的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机构,进一步整合资金、集中资源、优化配置。
三是强化农业执法保障。
加大执法投入,完善执法手段,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杜绝“以罚款养执法”、“以收费养执法”,促进公平、公正执法。
四是健全考核评议机制。
探索建立法律实施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加强对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律实施效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提高法律实施效果.
(五)培养良好的法治环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维持也依赖于公众的自觉遵守。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农业法律法规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只有将法律交给群众,使群众知法懂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农民人数众多,农村居住分散,农业法律面广量大,要探索适合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特点的农业普法方式和方法,把法律交给农民,实现依法维权和守法经营。
二是实现执法与公众监督良性互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正常监督作用.
三是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诚信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人无信不立”,重信誉、讲信用是法治的基石.
要加强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的诚信制度建设,管理者要信守承诺,履行信赖保护原则,维持政策措施的稳定性,管理相对人要诚信经营,努力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业法制建设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起步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开始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比较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巩固革命成果,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土地改革、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保护农民已得的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等作了明确规定。
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法的实施,保障了土地改革这场农村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在两年多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完成,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
进入农业合作化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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