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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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脚手架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编制依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工具式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建筑施工门式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 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建筑施工企关安全生关管理机及关关安全生关管理人关配关
关法》(建质〔2008〕91 号)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教〔1997〕83 号)
1.本篇所称脚手架,指为操作人员搭设或设立的作业场所或平
台,包括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
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门
式钢管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1.1 安全管理行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1.1.1 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设计计
算(承载力验算)。
治理措施:
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
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1.2 安全隐患: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
治理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1.1.3 安全隐患:
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
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治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1.4 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
方案后,未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批准或专项方案经重大修改,未重
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治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
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5 安全隐患: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
上岗。
治理措施:
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1.1.6 安全隐患:
用于脚手架搭设的构配件、安全装置未经检查
(验收、检测、标定)合格。
治理措施:
1)进场前应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
证、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2)进场时进行相应的外观检测,必
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标定,取得合格
的检测报告后方可使用。
3)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施工现
场安装完成后还应进行整机检测。
1.1.7 安全隐患:
施工人员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
安全教育。
治理措施:
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
行,培训教育应进行试卷考核。
施工人员变更工种或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
施工人员熟悉作业环境,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技能。
1.1.8 安全隐患:
施工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
治理措施: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施工负责人应对相关管理人
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
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结
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
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
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1.1.9 安全隐患:
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未建立,或
未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治理措施:
1)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对所属
施工现场、后方站场、基地等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2)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
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
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
查。
3)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
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
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
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
组织复查。
4)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
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
全管理档案。
1.1.10、安全隐患:
未按相关规范要求在脚手架搭设前至拆除完
毕的相应阶段组织验收。
治理措施:
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内容应包括用数据衡量合格与否的项目。
对于属于危险性较
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工程,确认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经施
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
一道工序。
1.1.11 安全隐患: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不明确,总包
单位未能对进场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控。
1)总包单位未与分包
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分包单位资质、
资格、分包手续失效或不齐全。
3)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
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
治理措施:
1)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
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
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
的审查。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装置安全员。
1.1.12 安全隐患:
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治理措施:
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
度。
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规
范及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2.1 现场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理措施
2.1.1 安全隐患:
用于架体搭设的材料、构配件材质不符规范要
求。
治理措施:
脚手板、型钢、钢管、钢丝绳等用于架体搭设的材料
及构配件的规格、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型钢、钢管的弯曲、变
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门架不应有弯曲、锈蚀和开焊的
现象);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高处作业吊
篮所用的构配件必须是同一厂家的产品;不同型号的门架及配件
严禁混合使用。
2.1.2 安全隐患:
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门式脚手架架体搭设
高度超过方案设计。
治理措施:
架体搭设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实施。
2.1.3 安全隐患:
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杆、横
向水平杆设置做法、间距不符专项方案设计或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
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2.1.4 安全隐患:
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悬臂端高度
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 5 倍楼层高;架体宽度不得大于
1.2m;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撑跨度不得大于 7m;折线或曲线布置
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 5.4m;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 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 1/2;架体
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 110m2;水平支撑桁架不能连续
设置,采用脚手架杆件连接时长度不得大于 2m;附着式升降脚
手架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 2/5,或大于 6m。
2.1.5 安全隐患:
高处作业吊篮选用规格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
吊篮悬挂高度在 60m 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
7.5m 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 100m 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
大于 5.5m 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 100m 以上的,宜选用不大于
2.5m 的吊篮平台。
2.1.6 安全隐患:
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立杆底部
缺少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要求;立杆基础未采取排水措
施。
治理措施:
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采取排水措施;
立杆底部设置的底座、垫板应符合规范要求。
2.1.7 安全隐患:
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与悬挑钢梁连接处未采取
可靠固定措施。
治理措施:
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
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 100mm。
2.1.8 安全隐患:
悬挑脚手架悬挑钢梁规格、悬挑比例与专项方
案、规范要求不符;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层建筑
结构拉结,或做法不规范;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
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
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
悬挑钢梁型
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60mm。
悬挑
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
锚固型钢
悬挑梁的 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 16mm。
悬挑梁
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
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 1.25
倍。
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 2 个(对)及以上 U 形钢筋拉环或
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
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
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 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
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2.1.9 安全隐患:
对于落地式脚手架、悬挑手架扫地杆设置和固
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
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
2.1.10 安全隐患: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的结
构承载能力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的结构承载能
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载荷最大值。
2.1.11 安全隐患: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未按产品说明
书、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组装、设置。
治理措施: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
筑物外挑檐边缘;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
定;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前支架调节杆应固
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结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
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2.1.12 安全隐患: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撑结构(附墙支座、
悬臂梁、拉结杆)的构造不符合规范规定。
治理措施: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一道附墙支座;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在升降工况
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附墙支座应采用
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
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 3 扣,并不得小
于 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 10010010mm;附
墙支座支撑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且不得小于 C10。
2.1.13 安全隐患:
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连墙件
设置做法及设置数量不符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
按照专项方案计算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
2.1.14 安全隐患:
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附着
式升降脚手架剪刀撑设置做法不规范。
治理措施:
高度在 24m 以下的落地脚手架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
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
顶连续设置。
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度在 24m 以上
的落地脚手架,在架体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剪刀
撑与地面的倾角宜为 45~60,并按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布
置。
2.1.15 安全隐患:
架体需特殊加强、加固的部位未按要求进行
加强、加固。
治理措施:
脚手架门洞口处;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门式脚手架
转角处及应设置水平加固杆加固位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与
附墙支座的连接处、提升机构设置处、防坠(倾)装置的设置处、
吊拉点设置处、架体平面转角处等部位应按照专项方案及规范规
定进行加强、加固。
2.1.16 安全隐患:
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
全装置不齐全、有效,或未可靠设置。
治理措施:
做好进场前的检验、检测及架体安装使用各阶段的检
查、验收、维保工作,保障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落、防倾覆和
同步升降控制装置;高处作业吊篮防坠安全锁,安全绳、安全扣、
上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性能参数满足规范要求。
2.1.17 安全隐患:
作业层、架体外立面、架体层间防护未按专
项方案、规范要求设置。
治理措施: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作业层应设置固定牢靠的脚手板,作业层外围周边应设置 180mm
高的挡脚板和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度应为 1.2m,下道栏杆应
居中设置;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网间连接应严
密;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 10m 应
采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
或安全平网封闭;对于悬挑脚手架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
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施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高处作业吊篮平台周边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
求。
2.1.18 安全隐患: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未设置上下
专用通道。
治理措施: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设置
应符合规范要求。
2.1.19 安全隐患:
架体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
操作距离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
按照规范要求的最小操作距离搭设架体,当无法满足
最小操作距离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
醒目的警告标志。
2.1.20 安全隐患:
架体荷载超载。
治理措施:
架体荷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均布荷载、集
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
不等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
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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