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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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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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请休假制度管理,明确请休假审批程序及各项休假福利政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体员工,由人资行政部负责监督实施。
1.2中国大陆地区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包括: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如有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员工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工作的,按所在国家和地区节假日法规执行。
1.3中国大陆地区工作员工,可享受的假种包括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陪护假、工伤假、节育假、献血假等11种假种。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工作的,可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劳动保障规定并结合休假规定按如下执行:
序号
假种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
1
年休假
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定年休假规定与中国大陆规定就高执行
2
探亲假(含路途假)
参照中国大陆地区标准执行
3
事假
4
婚假
5
丧假(含路途假)
6
病假
按所在国家和地区规定执行
7
女工经期假
8
产检假
9
产假
10
哺乳假
11
陪护假
12
工伤假
13
节育假
14
献血假
15
外籍人员弹性福利假
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工作的外籍人员
备注:
以上假种工资扣发规定需首先符合工作地所在国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国大陆地区制度执行。
1.4各规定假种除特别说明外,休假天数均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公休假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各1天)。
1.5本规定所称月均以30天计;月计薪天数均按照21.75天计(21.75天为中国大陆地区现规定的月计薪天数,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数据为准,中国境外地区以当地劳动法规为准)。
1.6考勤统计
1.6.1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的视为迟到或早退;2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整日缺勤计算。
1.6.2各部门考勤负责人应负责填写本部门上月《考勤统计表》,于每月2日前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发人资行政部操作与备案,考勤记录留存期限为考勤记录生成后2年。
2假种(中国大陆地区)
2.1年休假
2.1.1公司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延期使用。
年休假应尽量一次性使用完毕,分次使用最多不超过三次(请休假按实际休假天数申请)。
各部门须协助员工确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员工年休假在各假种中优先使用,并支持员工休假计划的执行。
2.1.2累计工作1年(含进入前工作经历)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最长可休15天(含法定年休假及公司奖励年休假),根据员工从业经历及工龄核定年休假天数,核假办法具体如下:
2.1.2.1进入公司前无工作经历的、工作不满一年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第2年1月1日起可享受年休假5天,第3年1月1日起可享受年休假11天(含公司奖励年休假6天),随后每下一日历年度增加1天公司奖励年休假,直至年度年休假天数达15天为止。
2.1.2.2进入公司前有1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12-进公司月份)/12}×根据国家规定现有工作年限可休假天数上限(不足1天向上取整);进入公司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年的,第2年1月1日起可享受年休假10天(含公司奖励年休假),随后每下一日历年度增加1天公司奖励年休假;进入公司前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第2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公司奖励年休假=按上述核假办法计算休假天数-法定年休假天数(小于0天的按照0天计算)
2.1.3派驻至境外企业工作(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且家庭常住地为中国大陆的员工,年休假按境外企业或当地法定休假政策执行,年度休假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1.4在计假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年休假休完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2.1.4.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含)的;
2.1.4.2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含)的;
2.1.4.3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超过120天(含)的。
2.1.5员工按公司规定申请各类休假时(除工伤假和视同出勤假种外),必须保证优先使用带薪休假,即在有未休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应先休带薪休假。
在已申请年休假而无法正常休假的情况下,可以于当年内申请调休。
2.1.6年休假补偿
2.1.6.1年休假补偿天数=国家法定年休假天数-已休年休假天数,未休的公司奖励年休假不予以补偿。
2.1.6.2年休假补偿金额=日补偿标准×3倍×补偿天数。
日补偿标准=月标准工资或月基本年薪÷21.75(其中21.75天为国家现规定的月计薪天数,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数据为准。
)
2.1.6.3申请流程
每年1月可申请上一年度未休年休假补偿,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确认,人资行政部及公司领导核准后随工资发放。
2.1.6.4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有效期内申请休假或个人自愿放弃休假的,或调入公司当年年休假未请休完毕的,不享受年休假补偿。
注:
法定年休假天数为: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
2.1.7年休假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
2.2探亲假
2.2.1凡与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含其他旁系亲属中具有父母称谓的家庭成员)不居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三百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不得分次使用。
探亲假分为:
2.2.1.1一年一次探父母假:
未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20天的探父母假;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2.1.2一年一次探配偶假:
已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每年30天探配偶假,需提供由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常驻工作地证明。
2.2.1.3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已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四年,且父母在异地者可享受一次探父母假20天,即每四年为一个休假周期,在一个休假周期满后的一年内可自行选择休假时间,如休假周期内未使用该假期,逾期不再有效,不得提前使用。
2.2.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得分次使用,且可按相关规定报销探亲交通费。
不允许以报销探亲费用为目的,仅在周末或国家法定假日期间请休探亲假。
2.2.3路途假根据实际需要计算,最多不超过2天,员工探亲路途费用报销需经公司人资行政部审核后,根据公司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2.2.4员工与父母、配偶均不居住在一起,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如果顺路同向只给其中一种假期,路途假按实际需要计算,探亲费用按较远一地报销;如果不顺路则分别给假。
如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只能享受探配偶假,不能享受探父母假。
2.2.5员工探亲期间如因丧事、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委托部门申请续假,并上交有关机关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病丧假等证明(以盖有公章的证明为凭),分别按丧假、病假和事假处理,未及时续假者按照旷工处理。
2.2.6一个自然年度内探亲假及年休假累计不得超过45个日历天。
2.3事假
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如因特殊客观原因确需申请超过20天事假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2.4病假
2.4.1员工因病或非工伤休假超过1天(不含)以上的,需持地、市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诊无法事前请假,应在次日办理补假手续。
2.4.2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的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
2.4.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休病假的,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确定和计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0,10年)
[0,5年)
3个月
[5年,10年)
6个月
10年以上
[0,5年)
6个月
[5年,10年)
9个月
[10年,15年)
12个月
[15年,20年)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2.5婚假
2.5.1公司在册员工,工作期间登记结婚的,依照国家及员工长期工作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请休婚假,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再婚员工同等享受。
2.5.2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年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过期不得补假。
2.5.3试用期员工待试用期结束后,方可申请休婚假。
2.5.4婚假期间视同出勤。
2.6丧假
2.6.1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丧假7天。
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需前往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途假2天,丧假期间视同出勤。
2.6.2丧假应在亲属去世后三个月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逾期不得使用。
2.6.3丧假路途费用报销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7女员工四期假
2.7.1女工经期假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持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者,可给假1天,视同出勤。
2.7.2产检假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根据医生建议进行产前检查所占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视同出勤,需出示医院产检相关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但产前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症状需要治疗及额外遵医嘱检查所需的时间,按病假或其他假种申报休假公文。
2.7.3产假
2.7.3.1女员工单胎顺产,出具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参照国家及员工长期工作所在地区政策,经公司批准后,按当地政策规定确定产假天数;经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含多胞胎生育等)必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2.7.3.2女员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给予流产假,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如果与工作地政策不一致的,按当地政策执行。
2.7.3.3产假天数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2.7.3.4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其报销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手术费用、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生产后,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医院人资行政部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生育津贴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7.4哺乳假
2.7.4.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计),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期间视同出勤。
2.7.4.2年哺乳时间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计算办法为:
(12个月-已休产假月数)×30/7,计算结果如遇小数点四舍五入。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后第一天开始申请。
注:
凡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政策生育的(如合法生育二胎),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2.8陪护假
2.8.1员工配偶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凭医院或生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夫妻双方在同地的可享受陪护假15天,夫妻不在同地的,可另给路途假2天。
如与员工长期工作所在地区政策不一致时,经公司批准后,按当地政策执行。
2.8.2陪护假必须在配偶生产后100天以内使用,至多可分2次使用,逾期作废。
2.8.3员工配偶施行绝育手术,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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