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合同格式高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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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合同格式高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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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合同格式高速
合同协议书
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名称)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
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三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三标段由K80+800至K124+022.26,长约43222.26km,主要工程内容为隧道供配电照明、通风系统工程,(文山隧道、长江塘隧道、长城岭隧道)。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8)通用合同条款;
(9)技术规范;
(10)图纸;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及目标承诺书、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3)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4)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5)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6)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贰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陆元叁角肆分
(小写)(¥35275416.34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承包人项目总工:
***。
承包人主管施工副经理***
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25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承包人: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0年3月26日2010年3月26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由招标人编制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的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经承包人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组成部分将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报价认可、信用保证金提交、人员、设备投入及目标的承诺;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及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本款补充第1.6.6项:
1.6.6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不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同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2.发包人义务
2.8其他义务
本款约定为:
2.8.1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组织本项目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并推广样板工程评审制。
对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样板工程及施工工法,发包人应在项目建设中予以推广。
2.8.2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开展“三级技术交底”(项目技术交底、标段技术交底、班组技术交底三个阶段)。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补充第3.1.4项:
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开展三级技术交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与承包人共同仔细审核图纸,检查地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图纸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数据是否正确等,并主持标段技术交底工作。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路面保修期的全部工作。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第(3)补充:
:
承包人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向农民工进行公示,并提交发包人备查。
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并参加工伤保险,在开工之前将有关缴费、参保等证明文件提交发包人备查。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设立的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事件或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发包人经济、声誉受到损失的,按第22.1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项补充第(5)、(6):
(5)参与信用评价
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对本项目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排序等信用评价工作。
(6)实施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其它等级公路参照执行)
承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标准化方案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程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等工程。
4.2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
本款补充:
(1)发包人有权随时查证履约担保的真伪,承包人应对查证工作提供方便,向发包人出具保函开具银行查证的授权声明,且由承包人和保函开具银行共同签署。
(2)承包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金额,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之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信用保证金。
(3)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
(4)当承包人完成计量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30%、60%和90%时(三阶段),发包人按照相同比例分三次返还承包人的信用保证金,剩余的10%在交工验收后28天内返还。
若出现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剩余信用保证金。
4.3分包
第4.3.2项补充:
对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包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补充:
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替换人员(如有)经相关途径核实资料,不得与承包人在建项目人员重复。
第4.6.5项补充: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申报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服从发包人对承包人从业人员的管理。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如需更换人员的,应按前述第4.6.5项补充条款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提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予处罚。
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此项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1.3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款补充第9.1.4项:
发包人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管理。
在工程实施阶段,落实安全生产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补充: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使用。
第9.2.8项补充(5)、(6):
(5)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现场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名录、保障措施等进行公示。
含有重大危险源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承包人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6)施工方案安全评审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复杂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评审制度》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制度规定的复杂构造物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控制措施等,由发包人进行安全专项评审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条补充第9.6款:
9.6监理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监理人应按照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人的重大危险源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发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监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13.1.6~13.1.8项:
13.1.6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7发包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发布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高速公路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落实三阶段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3.1.8对于高速公路附属工程(包括房建、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附属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原材料标准和质量保证期施工,保证附属工程质量管理。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承包人须严格贯彻落实三阶段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十条措施的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路面平整度的通知》、《山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关于推广<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示范段混凝土高性能化关键技术研究>课题成果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一步提高路面平整度、解决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
14.试验和检验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本款补充第(4)项:
(4)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分别代表政府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仪器、材料、试样等。
本条补充第14.5款:
14.5工程试验检测
承包人、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确保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试验检测活动必须由乙级以上(含乙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其他等级公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及人员资格管理、信誉体系考核等按照本款前述规定执行。
承包人、监理人等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按本款前述规定由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母体试验室)设立,并须经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验合格并颁发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进行相应范围的试验检测工作。
同一合同段的承包人、监理人不得委托同一检测机构为其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第15.3.4项细化为: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以及实施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包人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印发<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根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使用“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进行设计变更上报及审批。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第17.1.2项补充:
对于所有已完工工程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最终审核。
本款增加第17.1.6项~17.1.9项:
17.1.6路面养护期计量方法
(一)路面养护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二)招标人将通过国际平整度指数(IRI)指标和综合养护指数(包括路面状况和日常管理状况)对承包人的养护施工行为进行控制(即“双控”)。
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养护年度,每六个月为一计量周期。
(1)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
(2)工程的计量按计量周期进行支付,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标段的养护工作进行检评,检查评分标准及养护指标评定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制订的细则执行;
(3)每次计量支付基数为年度养护费用的百分比值,分别按照养护年度第一次计量40%,第二次计量60%;
(4)按照有关规定,IRI指数每年检测两次,每次检测的IRI指数指标值作为本期和上期计量的控制指标,具体如下: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和预测,以下举例说明)
第一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
IRI≤1.3
a.当1.3<IRI≤1.4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4<IRI≤1.5时,以1.4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5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养护年度,IRI指数须≤1.4
a.当1.4<IRI≤1.5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5<IRI≤1.6时,以1.5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6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
IRI≤1.5
a.当1.5<IRI≤1.6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6<IRI≤1.7时,以1.6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7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每次检测IRI值小于规定值的,给予全额计量。
(5)在一个计量周期内,每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均不低于96分的,给予全额计量;一个计量周期内,两次季度平均综合养护指数值低于96分的:
当96.0>综合养护指数值≥94.0时,每降低0.5分,扣除当期计量的5%;
当94.0>综合养护指数值≥92.0时,以94分为基数,每降低0.5分,再扣除当期计量的10%,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当任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92时,将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扣除承包商本期所有计量,并予以解除合同。
(6)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和综合养护指数实行双控,任一指标低于规定值,均按照上述要求处罚,并且实行以上处罚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处罚。
(7)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以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为准,综合养护指数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汇总计算的数值为准。
17.1.8土方计量偏差的修正
本项目如果采用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方法,则以其采集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出的土石方数量作为计量依据。
17.1.9高速公路零号工程量清单(其他等级公路参照执行)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应共同核对图纸,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根据统一规定的《山西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单位零号清单》对本标段每一个工程单位编制独立的零号清单。
零号清单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第(6)目细化为:
(6)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补充第19.8款、第19.9款:
19.8路面保修
高速公路工程自路面工程缺陷责任期(通车后2年)结束日期起计算3年。
其它等级公路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9.9绿化缺陷责任
绿化工程承包人必须及时完成铺设表土、微地形处理及附属设施等全部缺陷修复。
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苗木成活率及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退还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发布<山西省公路绿化工程预算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执行。
增加第25款:
25.创优基金
创优基金:
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设立工程质量“创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以及实施调整、补充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项目设立创优基金。
发包人提供的创优基金已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
25.1创优基金的来源
创优基金的来源: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5.2创优基金的使用
创优基金的使用: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C.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山西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
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地址: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城(县交通局对面)
邮编:
035500
2
1.1.2.6
监理人:
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
1.1.4.5
缺陷责任期:
自项目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4
1.6.3
施工前3天
5
1.7.2
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7天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审核及批准。
6
4.2
履约担保金额:
10%中标价
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履约担保形式:
现金担保为50%,银行保函为50%
如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地市级以上(含市级)商业银行支行或分行
信用保证金形式:
现金
由中标人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7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将对重要设备组织承包人、监理人进行联合采购,联合采购价格不得超出公示设备价格。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9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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