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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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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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经济发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总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乡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便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望广大村民遵照执行。
第二条凡属本村村民或在本村辖区内采伐林木、采砂、采石、采矿、采脂、林地流转经营、办厂、办企业的所有组织或自然人均受本民约的约束,必须遵照执行本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护林防火
第三条认真执行落实好护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农户轮流值班制度。
轮流值班户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如因值班工作人员不作为或擅自离岗造成火警火灾的,一切损失由挂牌值班户承担。
第四条巡山员和挂牌轮流值班户要搞好放牧人员和林区过往行人的管理登记工作,严禁任何人员带火进山。
挂牌值班户和巡山员有权没收任何人在林区携带的火源。
第五条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任何人在野外生火、生活用火,挂牌值班户和巡山员要严格执行“见烟就查,见火就罚”的制度,发现一次野外生产、生活用水罚500—1000元。
因生产、生活用水引起的火警、火灾,一切损失和所产生得费用均由肇事者承担。
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交公安机关从重处理。
第六条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引发的野外用火、火警、火灾等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费用均由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凡是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生产生活用水而发生烟、火,火警、火灾的,除按本村规民约的第五条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肇事者一家的民政救灾、救济款和农村低保等。
第八条在本村范围内或村外发生火灾需要扑救时,应积极行动起来,及时参与扑救,对无故拒绝参加者,每次每人处罚50—100元。
第九条每个公民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人乱砍滥发林木,如有乱砍滥伐者,除没收林木外,轻者每株按20—50元罚款,重者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计划生育
第十条村民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新婚夫妇必须履行好婚姻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生育第一个孩子,不履行婚姻手续而生育的都视为非婚生育。
符合生育第二、三个孩子和间隔时间(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必须在孕前向村民委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局批准,领到生育证后才能怀孕生育,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一条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30天内向组长申报婴儿出生及婴儿情况,如不及时申报造成漏登的,处罚100元。
第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妇必须及时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措施,如违反了法规法律怀孕后,必须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其费用自付,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生育(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交清社会抚养费,如不自觉交清社会抚养费的,村民委将在其所得各项款项中扣除或折其可变卖财产抵交社会抚养费,且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户,在未交清社会抚养费前,其子女不能上户,并取消民政救灾、救济和低保的享受。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三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三查”,如无故不参加“三查”者应向村民委缴纳缺查费100元,或取消低保,救济救灾款等,并强制进行补查。
第十四条向已婚育龄外来人口出租和出租房屋的村民,必须向村民委报告其情况,积极协助乡政府向外来人口检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督促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已婚育龄外来人口未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村民不能向其出租或出借房屋,如其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出租或出借房屋的家庭进行处理。
已婚育龄夫妇外出务工须向村民委写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书面保证,并积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有违反者就按本民约的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男女双方自愿,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汉族,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的夫妇,必须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才能怀孕生育,不得早婚早育,如有违反时,将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民委对其也要罚款200元。
第四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抵制各种不良生活习惯,维护好社会治安。
第十七条坚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持家的道德规范,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
第十八条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自觉维护辖区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不参与邪教活动,自觉抵制“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侵蚀。
违者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有赌博行为的,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的,没收赌资,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违者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贩卖婴幼儿及拐卖妇女的违反犯罪行为,鼓励广大村民积极举报,经查证属实,移交公安机关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觉服从各级组织的领导和指挥,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安全事故和义务巡逻守候工作,看好家园。
第二十五条村民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有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得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违者处以1000至3000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自觉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村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要以和为贵,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配合各级调解组织进行调争,不得蛮横无礼,寻衅滋事,违者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坚持合法上访,正常上访,逐级上访,如需要向乡村反映情况的每次上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团体、各级组织正常工作,不得阻塞道路,谩骂、侮辱国家工作人员,对多次劝说、教育、批评、训诫等无效,继续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处500元以上罚款,并取消农村低保及其它优惠政策。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法组织、策划、骗动、欺骗群众上访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为了彻底打击贩毒及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和乡党委、政府的禁毒工作,保护广大村民的财产安全,各家族应根据实际,在乡、村的指导下建立禁毒协会,指定两名德高望重的族长,负责管理本家族的禁毒活动,努力实现本家族成员无一人有新吸毒人员的滋生。
第三十一条吸贩毒是一种害人害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一个村民都有积极举报和严厉打击吸贩毒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严禁种植罂粟,如有违反,除坚决铲除外,数量在五十株以下的,每株按50.00元处罚,种植数量在五十株以上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买卖、运输、储存少量罂粟壳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禁为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的人员提供方便和帮助,一经发现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吸食、注射、贩卖毒品,一经发现一律取消低保等国家优惠政策,子女吸食贩卖毒品的,因父母年老体弱,无务管教的,必须主动到村上如实举报,如有隐瞒不报的,而被他人举报,取消低保等一切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家庭代表和家长必须对强制戒毒的返回人员进行认真帮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尿检。
第三十六条全村村民齐心协力抵制和打击吸贩毒犯罪行为,不准有吸贩毒行为的村外人员到本村走亲访友,不准和有贩毒行为的村外人员联姻。
第三十七条子女嫁娶时,双方长辈要达成共识,婚后夫妻双方如有一方吸贩毒导致婚姻的,一切责任由吸贩毒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所有村民积极配合治安巡逻队,加强对本辖区内的路口、旅馆、餐饮店、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农户家里的外来人员进行盘查、询问和尿检。
第三十九条本村范围内,成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不让毒品进我家”的家族禁毒协会,由两名德高望重的人员担任族长,每季度组织家庭成员召开一次家族禁毒会议,广泛宣传毒品危害性,使禁毒意识深入家族成员,增强家族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四十条家族族长积极配合村两委对本家族每年进行一次吸贩毒情况的摸底排查,建立档案,经常对吸毒成瘾人员落实管控措施,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社会帮教措施。
第四十一条家族族长及农户家长,协同村两委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家族吸毒成瘾人员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出所,出狱吸毒人员康复工作,加强责令戒毒、康复人员的定期回访和吸毒检测,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家族族长要管理和带领自己的家庭成员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要教育家族成员禁止一切涉毒行为,形成禁毒工作合力。
第四十三条家族族长、各农户家长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大力推进吸毒戒毒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健全本家族的帮教力量。
帮助康复人员、出所、出狱涉毒人员积极鼓励其自主创业,落实对戒毒出所人员的帮教,帮助解决家庭,婚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其融入社会,巩固和提高戒毒成效。
第四十四条各家族族长、农户家长必须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随时保持和外出务工人员的电话联系,切实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状态,如发现有吸贩毒现角,必须立即向村组干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外出务工人员返回本村时,家族族长和农户家长要主动将其送到派出所尿检。
第四十五条各家族族长、农户家长、学校老师要相互紧密配合,严格管理学生的日常生活行为,让学生从小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坚决制止学生接触社会上行为不良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迁入户必须是无吸、贩毒史的,并出具派出所的尿检合格证明,并与村组签订禁毒承诺书,最后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落户。
第四十七条父母、监护人、配偶知道亲属有涉毒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村组、族长,不准隐瞒包庇,违反的处500元罚款或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从本村规民约生效之日起,各家族禁止出现新涉毒人员的滋生,若家族内出现新增的涉毒人员,处该户5000元罚款,作为本家族的活动经费,并取消一切国家优惠政策。
第五章国土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履行好耕地保护责任,按“五不准”的要求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
如因建房、建厂等必需用地的,必须经组、村准许,报乡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窖、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等毁坏种植条件,或损害集体公共利益的,视情节的轻重,轻者村民委做适当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恢复原貌。
重者报乡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无证采煤、采矿,村民不能私挖乱采,不能存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错误思想。
对非法开采行为,要坚决制止,对非法开采的责任人处罚2000—5000元罚款,并没收年有开采工具及设备。
对参与开采的民工(村民),经再三劝阻仍屡教不改的处罚2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维护好具有采矿权、采煤权、林地经营权、采矿石权的合法经营组织或个人的经营权,绝不能随意找借口提出无理要求,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秩序,更不能在他们的生产生活区域内设路障,阻扰影响他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不能乱宰乱要,不准酗酒闹事、滋事、惹事。
如有违反时,轻者移送公安机关按影响扰乱经济损失,村上作适当的经济处罚,重者移送公安机关按影响扰乱生产、生活秩序从重、从快处理。
第五十二条管理好耕地资源,做到合法经营。
对土地转让、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必须经组、村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土地流转中心批准,违者不认可其合法性,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以土地转让、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和以转让房屋跟随迁入的人户,必须经群众大会讨论同意,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并收取第人300—500元的管理费。
第六章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三条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对国家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要给予支持。
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在局利益,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为由拒绝支持和服从。
对不配合或影响了公共调施、公益事业建设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农户的一切优惠政策。
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保护好现有的公共设施,维护好村道、组道、户道、机耕道,不能以建房、利用土地、绿化造林等为由,占村道、组道、户道、机耕道和影响公共利益的沟、堰、坎等。
对劝而不让,造成通行受阻,排水不畅等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要作强行拆除,如有态度恶劣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按照:
一事一议“筹劳制度,积极参加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实施的农田小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村部建设,校建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建设等筹资筹劳活动。
对外出务工人员不能参加筹劳活动的,可收取筹劳金,不视为乱收费。
家庭成员老、弱、病、残,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处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凡在本村辖区内从事采煤、采矿、采脂、采伐林木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书,明确责、权、利关系之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村村民在本乡、本村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的,必须在年初时与村民委签订安全责任书,方可经营。
各类货物车辆,摩托车严禁超载搭人,一经发现,超载一人罚款50.00元,多次劝罚不改者,送乡安监所从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在防洪防汛期间必须接受村、组干部和监测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按“明白卡”的具体内容执行,避免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带来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紧急情况下不听劝告,不执行撤离命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自负。
第五十九条在节日期间,为避免发生火灾,严禁随地燃放烟花爆竹,一定在安全的居民居住地以外,无易燃易爆,无隐患的地方引发。
凡是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的,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
第八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六十一条克服小富即安的思想,克服等、靠、要思想,克服好逸恶劳、骄奢淫逸行为,振作精神谋划发展新思路,寻求增收新项目,开辟增收新门路,探索增收新手段,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新农村。
第六十一条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公民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以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树立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的风气,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风气,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的风气,勤俭节约的风气,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风气,明礼诚信、尊老爱幼的风气,辛勤劳动、勤劳致富的风气,开拓进取、奉献社会的风气,健康身心、文明娱乐的风气等,建设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新农村。
第六十二条接受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农民教育;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等,争当致富能手,遵纪守法户,文明家庭户,文明村寨等。
第九章沟堰管理和水费收取
第六十三条各组在接到整治沟堰的通知后,组长应组织村民按时、按质完成,不得有误,如有不按期疏通造成的损失,由村组共同估工,请人疏通,每个工日按50—100元的工价由农户全部承担。
全组不出工的由村估工,其费用在该组的烤烟脱返、退耕还林补贴、良种补贴、干部补贴中扣交。
第六十四条保护水利设施,自觉遵守水规、水系制度。
严禁独霸水源,不偷水,争水,损人利己。
各组可因地制宜,制定各社的水规。
第六十五条沟堰上、下50米内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及种植庄稼。
第六十六条沟堰两侧两米以内严禁栽树,一经发现将强制清除。
第六十七条各组根据水费收取花名册,按时如数结清当年水费。
任保家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抵赖,若有不交或抵赖者,由村、组干部在农户当年的各项补助款中直接扣除(包括烤烟税探马、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款等),并取消乡政府及村上给予的一切优惠政策(包括烤烟种植指标分配等)。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民约的有关内容与法律、法政政策和乡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和乡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七十条本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民约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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