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制度(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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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制度(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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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泰科技考勤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勤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管理各单位全体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考勤监督管理由综合部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成立劳动纪律检查小组,综合部负责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各部门、各班组应设立1名兼职考勤员,考勤员应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每个工作日,考勤员应及时记录当日本部门(班组)考勤情况情况。
,各单位劳动纪律检查小组每次检查后,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人员登录HRMIS系统录入违纪人员的违纪(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综合部抽查情况及时登记汇总。
第六条员工每月的考勤计算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月末。
每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考勤员统计、汇总本部门考勤情况并导入核心业务一体化平台HRMIS系统(以下称“HRMIS系统”),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综合部。
次月5日前,综合部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人员登录HRMIS系统审核、汇总考勤及计算出勤率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负责人。
第三章请假、加班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员工请假或加班遵循“先请假再休假,先申请加班再加班”的原则。
必须在HRMIS系统员工自助模块中履行审批手续。
原则上不允许口头请假或口头申请加班,因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口头请假或口头申请加班时,可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代为办理请假或申请加班手续。
第八条公司领导副总、总监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部门经理请假2天及以内的由主管副总批准,3天及以上的经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批准;部门员工请假1天及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天及以内的经部门经理同意由主管副总批准,3天及以上的经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批准。
项目实施期内的,须先征得项目经理同意。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由项目组或者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报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加班。
总经理助理、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本部其他员工请假,由部门主任审批。
公司本部其他员工请事假1至2天,由部门主任审批;请事假3至4天的,经部门主任同意后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5天及以上的,经部门主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
各单位总经理(厂长)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经本单位总经理(厂长)同意后,由公司党组书记审批。
各单位党群领导请假,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厂长)审批,报公司分管领导备案;各单位其他领导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厂长)审批,报公司分管领导备案。
各单位总经理助理、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请假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其他员工请假,不涉及薪酬扣款的,经部门主任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涉及薪酬扣款的,经部门主任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其他员工请事假1至2天,由部门主任审批;请事假3至4天的,经部门主任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5天及以上的,经部门主任、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假期
第九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处理,经批准后,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视为事假。
员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息工假、护理假、产假等超过规定的时间,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女员工息工假期满,非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批准后,其超过息工假继续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员工请事假,1年内期限最长累计事假不得超过63个月。
对于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事假不得超过5天。
在规定期限内事假超过规定标准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6个月的员工,请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
第十条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后出具证明需要进行治疗或休息,经批准后,在制度工作时间不能出勤,视为病假。
女员工息工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批准后,其超过息工假继续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婚假
员工结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奖励假12天。
员工复婚给假1天。
员工再婚给假3天。
第十二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配偶父母死亡时,经批准后,给予丧假3天。
第十三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员工产假、计划生育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四条探亲假
员工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办理。
第十五四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经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要治疗、疗养时,其治疗、疗养时间按工伤假处理。
员工工伤假满,恢复工作后,原伤复发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继续休养,仍可按工伤假处理。
第十六第十五条年休假
员工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下列规定办理:
一)时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各部门应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可不安排休假,并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一四)各单位部门应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可不安排休假,并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五)员工当年公费疗休养时间少于年休假时间的,可补休剩余假期。
第十六七条兑休假
因工作需要加班(法定节假日除外),经部门领导批准可给予同等时间的兑休。
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员工兑休,兑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
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兑休完的,公司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兑休日补助为本人日标准工资。
第十八条息工假
女员工在怀孕后至幼儿年满2周岁期间,除请产假外,可以请息工假,息工假累计不超过2年。
第十九七条护理假
员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五章假期薪酬待遇
第二十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由工资和奖金组成,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岗位薪点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奖金包括月奖、年终奖及其他奖等各类奖金。
本办法所称标准工资是指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基础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岗位薪点工资。
。
第二十一第十九条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薪酬。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期间薪酬待遇(或医疗救济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12个月内累计休病假5天(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下同)及以内的,薪酬照发。
(二)12个月内累计休病假5天以上6个月以内(包括6个月),超过5天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计发病假薪酬待遇:
连续工龄
标准工资发放标准
奖金发放标准
不满5年
60%
按病假天数相应扣发奖金绩效工资、奖金及辅助工资。
满5年不满10年
70%
满10年不满15年
80%
满15年不满20年
90%
满20年及以上
100%
(三)12个月内累计休病假6个月以上,超过6个月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计发医疗救济费:
连续工龄
标准工资发放标准
奖金发放标准
不满5年
55%
按病假天数相应扣发绩效工资、奖金及辅助工资。
按病假天数相应扣发奖金。
满5年不满10年
60%
满10年不满15年
65%
满15年不满20年
70%
满20年不满30年
75%
满30年及以上
80%
(四)员工在半日工作、半日请休病假期间,按累计休假时间计算,并参照第二十二条第
(二)、(三)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期间,薪酬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第二十二条员工在依法享受国家、地方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薪酬按照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第二十三条员工在依法享受国家、地方规定的婚假、丧假以及休兑休假、护理假期间,薪酬照发。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休息工假期间,只享受基础工资和岗位薪点工资,其中: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薪点工资按26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四条员工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及奖金按照请假天数相应扣减。
第二十八第二十五条员工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薪酬照发。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除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薪酬外,应支付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收入的200%支付。
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由所在单位在本年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纳入工资总额。
已安排休年休假,但因员工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薪酬,不再额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批准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指春节、清明、端午、国庆、中秋、元旦等当天加班)加班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加班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其他时间加班以兑休假核算。
第六章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九第二十七条员工每迟到1次扣款50元,每早退1次扣款100元。
员工每迟到1次扣款30元,每早退1次扣款50元。
迟到、早退以30分钟为限,30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事假半天;2小时以上的,记事假一天。
达3次及以上(含3次)另计事假一天;
第三十第二十八条员工旷工1至2天,每天扣款500元。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第二十九条凡未按考勤的项目如实填写,弄虚作假,或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包庇隐瞒,每次扣发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各2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今后国家、地方政府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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