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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关于公文处理的几个问题
关于公文处理的几个问题
今天主要是学习最近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简称《标准》)。
一、条例和格式标准的出台
(一)行政机关和党委机关公文处理两套“马车”
一方面,党委公文以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为依据,而行政公文处理则以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为依据。
行政公文和党委公文相互衔接要一定成本,归档管理不便,存在两种标准。
比如,原来行政公文使用国际通用的A4纸张,而党委公文使用16开纸张,显得不够规范。
另一方面,两种公文处理从内容、种类、格式、行文规则、拟制、收发文办理到归档管理等各个环节尽管有所区别,但总体相近,都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为达到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目的,整合统一党委、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实在有必要。
新条例第一条就明确,制订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共同标准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该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与新《条例》于2012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停止执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三)《条例》和格式《标准》有什么关系
《条例》由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组成,包括了公文格式,但不够具体,而《标准》就是详细的格式样本,是对《条例》中的“公文格式”作进一步具体详细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因此,两个要结合起来学习。
既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条例》和《标准》,那么地方就要相应制订实施细则和格式样本,由于自治区、市具体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公文格式样本都还没有出台,为便于工作衔接,下面对我们原来使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与新颁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作比较说明,并说明公文处理的有关问题。
下一步一并执行自治区的细则。
(按自治区要求,最近我办对公文格式作了一些调整)
二、《条例》概况(总则说明)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新条例将党委、政府原各自的行文进行了整合统一,使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今后党委系统与行政机关都要遵守。
范围更加全面。
(二)统一定义党政机关公文(第三条)
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三)处理程序更简洁(第四条)
明确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即:
↗1.起草↗1.收文办理
公文拟制→2.审核公文办理→2.发文办理
↘3.签发;↘3.整理归档;
公文管理在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涉密文件的管理内容。
(四)四条基本原则(第五条)
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五)专职机构和主管机关(第六条)
要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
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公文种类
文种增加。
旧行政公文种类有13种,旧党委系统公文种类有14种。
新条例明确党政机关公文文种有15种,即: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区别。
在行政机关原有13类文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决议、公报。
对党委系统原有14类文种而言,删除了指示、条例、规定,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
并对个别文种的定义等作了提炼。
如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如: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
正确评价建国以后党的历史、“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思想,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工作继续前进的方向,是承前启后的纲领性文件。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如: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研究部署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问题;又如:
县委、县政府对“百名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表彰决定,表彰超额完成财税目标任务镇的决定。
◆“决议”和“决定”的区分
1.制作程序不同。
“决议”须经法定会议集体讨论,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由法定多数表决通过,形成正式文件,以会议名义公布。
而“决定”却不一定经过法定会议讨论,既可是会议研究的成果,以正式文件公布,也可由各级领导机关议决直接制订公布。
2.作用不同。
“决议”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而“决定”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级执行。
(如桂政发〔2012〕49号决定)
3.写法不同。
“决定”少说理论,往往着重提出开展某项工作的步骤、措施、要求等,更明确具体,行政约束力强,可直接成为下级机关行动的准则。
而“决议”往往比较概括,原则性条文多,下级机关在贯彻执行时,多数还要根据“决议”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实施措施。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有发布令(发布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如国家主席令件6,自治区政府令);行政令(戒严、动员、通缉令等);嘉奖令(不同于决定中的奖惩,令是最高规格的嘉奖);任免令(如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一般由省部级以上党政、人大机关主要领导发布,具有指挥性和强制性。
地方党政工作机关不使用此文种。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分为会议公报、事项公报(高层行政机关向人民群众公布重大事项等,如政府公报出版发行法令、方针、政策、宣言、声明、人事任免等各类政府文件,自治区、市都有公报)、联合公报(如中美联合公报,由双方会商达成,美国在联合公报中强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这是中美两国关系以及我国台湾问题的重要文件)。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除具有广泛性和周知性外,着重是庄重严肃性。
1.公告种类。
一种是宣布重要事项,如最近中国将在东海进行地对地导弹发射训练;另一种是宣布法定事项,如宣布某项法规或规章,宣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
2.发布方式。
因宣布的事项重大或告知的范围有时包含国外,一般不张贴,而是通过通讯社、电台、报刊公布。
3.公告的使用。
发文机关级别高,一般用于省部级以上高层机关,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
其他地方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不能发布公告。
因而,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事项不使用此文种。
有些机关单位、团体事无巨细经常使用公告,偏离了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只注意到广泛性和周知性,忽视了公告的庄重严肃性,使公告变为“公而告之”。
使用公告要以“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来衡量,避免滥用。
4.不属于党政机关公文的一般公告。
如向特定对象发布的招标公告;按国家专利法规定公布申请专利的专业性公告;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递交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人或代收人时,发布间接送达的公告。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 。
公报、公告、命令(令)地方基层党政机关较少使用。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使用范围大,各机关单位都可以发布。
内容有时具有专门性,事项也更一般化(如政务中心搬迁通告、征收土地方案通告等);发布方式多种式样,可张贴也可在报刊、电台发布。
告知的对象范围广泛,“一体周知”,所以又称“周知性文章”。
(如市政府发布通告)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各机关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果原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不相适应,就需要上级机关进行正确、及时的指导,提出见解、措施为下一步完善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必要的准备。
(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而指导工作又不能使用刚性很强的“决定”等公文文种,那么,“意见”就成为上级在发现下级遇到有关重要问题时对下级予以指导的途径,又是下级向上级或向平级机关提出解决有关重要问题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等方面建议的渠道(如桂政办发〔2012〕17号)。
意见的实质是提出切合实际的可行性建议,作为上行文或平行文的“意见”,要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态度,对上级或平行机关提出本机关的建议,发挥好参谋作用。
(如平级机关征求意见,或以函的形式回复意见)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是最常用的文种,在机关单位中使用频率最高,运用范围最广。
上自最高领导机关,下至基层组织以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发通知。
内容广泛,大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小到具体事务,都可发通知(下发方案、领导机构、会议等)。
有三个注意的问题。
1.通知是下行文和平行文,只能用于对下级机关、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对上级机关不能用通知。
2.用通知发送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发送下级机关的公文用“批转”;发送行政规章类的公文用“印发”。
转发上级公文和印发的公文,一般应全文转发、印发,不再作文字上的加工处理。
批转下级的公文,上级机关有权做文字上的加工处理。
3.特殊情况的通知,可在通知前面加上有关内容。
如某项工作需要两个以上机关出面解决的,可以发“联合通知”;如通知涉及的问题较为重要或较为紧急的,可以发“紧急通知”;如通知内容是对前一项通知的修正、补充的,可以发“补充通知”。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分为三类
(1)表彰性通报。
就是表彰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的通报。
着重介绍先进事迹,提出希望、要求,发出学习的号召。
(2)批评性通报。
就是批评人物或单位的错误行为、不良倾向、丑恶现象等的通报。
应用面广,惩戒性突出。
通过摆情况找根源,使人从中吸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
(3)情况通报。
就是上级机关把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告知所属单位,使其与上级协调一致,统一步调,克服存在的问题,开创新的局面。
(如项目建设督查通报)
2.通报的性质
(1)通报承负着“表彰先进,批评错误”的任务,因而具有奖励与告诫性质,这一点不同于通知。
(2)通报具有通知的传达、告晓职能,但通知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而通报则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通报的发布限于一定范围,往往是在一个机关或一个系统内部使用。
(如领导讲话属于内部情况通报)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没有汇报这个文种。
(如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2012年上半年工作和下半年计划)
报告是对上级机关的一种陈述性公文。
它除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馈情况和提出建议外,还可用来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资料和答复上级机关对有关问题的查询。
通过报告,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有利于进行科学决策;有利于加强领导和监督;有利于协调工作步骤。
报告一般在事后呈报,也可在事情进行过程中呈报。
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运用报告这一文种,要注意什么问题?
(3个)
1.报告有时效性,要及时。
无论撰制、发出报告或处理收到的报告,都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特别是紧急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提前处理,使上级领导机关适时决策。
否则,时过境迁,再呈送报告意义就不大了。
(如部门领导请假外出学习的报告,明天出发今天报可能来不及了)
2.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以免贻误工作。
3.报告的主要用途是供上级机关了解情况。
呈送报告,不能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批复。
因此,不能把请示结尾的用语用于报告的结尾。
例如在报告结尾不宜用“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妥否请示”之类的用语。
一般都用“特此报告”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
有的报告如需请上级机关批转,应在结尾处加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XX参照执行”之类的话,以便上级了解报告的意图,尽快办理。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是上行文。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将请示的事项报经上级机关批准或请求给予指示,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因此,请示必须是在事前,而不能在事中或事后,不能“先斩后奏”。
请示一般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并注明签发人姓名,后面要注明此项工作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请示的事项未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复前,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
(浦政报〔2011〕193号)
运用请示这一文种,应注意5个问题:
1.要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滥用请示,事无巨细统统请示,把矛盾上交;二是超越职权,不经请示擅作主张。
凡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已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或经过努力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自行处理,不能把矛盾上交;凡下级机关无权解决或无力解决的问题,以及按规定报告上级机关决断的问题,都必须正式行文向上级机关请示,主动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与帮助。
(如:
请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解决风貌改造资金的请示)
2.请示要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规定,以免造成阅批和处理上的困难,影响公文处理的效率。
3.要逐级请示。
一般情况下,应向直接主管的上级领导机关请示。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能越级请示。
(例子:
2011年人社局以县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政府关于西部农民创业基地的请示,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退回通报;香蕉节请示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也属越级)。
请示只能主送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能多头主送,并只能主送上级机关的组织,不能送上级机关领导个人。
4.要尽可能为上级批示所请事项提供方便。
请示事项有关背景材料、数据图表和政策文件,应提供齐全。
(如上周常务会研究,工投公司街道工程经费不附合同,延误拨款。
)
5.请示单位要对请示的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如果在公文中向上级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则应说明本单位的倾向性意见。
(浦政报〔2011〕60号,浦政报〔2011〕168号)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是上级机关用来回复、处理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一种答复性公文。
批复不能用来答复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询问或商洽的事项。
对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只能用“函”。
批复的针对性较强,答复面比较窄,主要是针对来文所请示的问题作答,因此一般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运用批复注意以下3个问题:
1.批复要有针对性。
首先,应问什么答什么,不说与请示事项无关的话。
其次,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批复也应“一请示,一批复”,而不宜将几件请示所请示的多个事项,在一件批复中综合批复。
(桂政函〔2012〕29号)
2.批复的意见要鲜明。
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同意就批同意,不同意就批不同意。
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对下级机关在请示中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决方案供上级机关选择时,在批复中要明确答复同意哪种方案,不能笼统地批“同意”,以免下级机关无所适从。
(桂政函〔2012〕163号)
3.批复的格式要规范。
所有批复的正文开头,均应引述请示机关来文的发文时间、发文字号和标题,以方便对方处理。
(如关于浦北县各镇总体规划修编方案的批复,浦政函〔2011〕59号)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委不用)
1.议案的5个特点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
议案的制发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无权制发。
(2)内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议案的内容,如属于农业、交通、卫生等政府部门某一方面的工作,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有关事项。
(3)时效的规定性。
人民政府的议案,应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规定的限期前提出,否则不能列为议案,超过期限提交的议案一般改作“建议”处理,或移交下次人大会议处理。
(4)行文的定向性。
议案只能由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文,主送机关只有一个,不能向其他部门单位行文。
(5)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适合提交人大审议的议案,必须是重要事项或规划变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并且议案提出的办法措施,要切实可行的,才有可能获得通过。
如: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重新确定县城发展规模的议案》。
2.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既有会上的,也有平日的。
此外,还有非以上所定义的三种议案,分别是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基本上是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相互往来的平行公文,大多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但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对一些具体事务的联系,或机关单位对个人的公务联系。
由于函主要用来商洽工作,因此不具有指示和规范作用。
(如邀请灵山县参加香蕉节的函)
处理函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外来的公函收到后,应同其他批办性收文一样,纳入收文登记、编号,按公文处理程序办,并函复来函机关。
(如:
平南县政府办到我县考察工作的复函,还有感谢函)
2.使用公函应坚持“一函一事”原则,不要一函数事,否则同一公函须转几个部门办理,辗转传递,耽误时间。
3.向平行的业务主管机关或向不相隶属的主管机关请示批准,不能用请示、报告,只能使用函,否则就破坏了正常的行文关系。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1.会议纪要的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
会议纪要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不能离开会议精神搞再创作,不能人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补齐。
否则,就会失去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违反纪实要求。
(2)表达的要点性。
会议纪要是依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
撰写会议纪要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
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成果和作出的结论,而不是叙述会议过程,不能记流水帐。
(政府一般有专题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全体会议纪要3种)
(3)称谓的特殊性。
会议纪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写法。
会议纪要反映的是出席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故常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如“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就是称谓特殊性的表现。
2.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议记录是讨论发言的实录,属事务文书。
会议纪要只记要点,是法定行政公文。
(2)功能不同。
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传达或传阅,只作资料存档;会议纪要通常要成文,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
(如:
县工业和招商促进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四、公文格式
主要讲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和几种常用格式,事实上《标准》还规定了: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5.公文用纸版面要求包括幅面尺寸、版面、页边与版心尺寸、字体和字号、行数和字数、文字的颜色;6.印制装订要求包括制版要求、印刷要求、装订要求。
(实践中照办即可,简要说明不详述。
)
(一)党政机关公文构成有哪些基本要素
1.何为公文格式?
一篇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17项版心要素,加上版心外要素页码共18项组成。
(通知1、2页、请示1)
2.变动的地方。
在原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基础上增加“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三项,删去了“主题词”和“印制份数”。
主题词原是用于揭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现表明国务院主题词表不再适用。
但总的来说,公文格式总体保持原貌,局部变化。
因目前自治区、市具体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公文格式样本都还没有出台,出台后要按其规定,下面先按国家样本说明。
3.何为版心?
A4纸张内排版的范围,用实线框表示,但印刷时不印出。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包括除页码外的要素。
(二)公文的主要构成
分为文头部分(眉首、版头)、主体部分和文尾(版记)部分。
版头(文头)。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该条分隔线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与版心等宽。
主体。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
版记(文尾)。
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部分。
1.公文文头包括:
份数序号、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6个要素。
(新通知文头、新请示文头)
(1)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密级文件说明,一般绝密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期满或经法定渠道正式公布即自行解密)
(3)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公文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不是同一级别的机关,原则上不能联合发文。
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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