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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财政学复习资料
第一节中西财政:
成熟公共财政与转型期财政的比较分析
表现出的基本特征差异
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决定了转型期中国政府财政活动逐渐地转向服务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中国财政与西方财政因此在效率、公平和经济稳定上有着共同的任务。
但是,经济转型和发展中经济的双重背景也决定了中国财政与西方财政有着很大的差异,决定了中西财政之间的区别是成熟的公共财政与转型期财政的差异。
一、公平任务的异同
一般认为,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很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越是有效率的市场经济,越是会维持初始的收入分配状况。
市场经济下,公平问题天然地要由政府负责,这是中西财政面临的共同任务。
但中国财政与西方财政所要实现的公平目标,会由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差异而发生较大的不同。
(一)转型经济和发展中经济所面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较为严重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在推进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
现代化的实现会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在现代化社会里,居民收入普遍提高,中产阶级在社会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个人享有较大的经济决策权,对社会秩序普遍持有一种满意态度,这些都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
但在现代化进程中,有利于稳定的因素和不利于稳定的因素是并存的。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对不同的人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可能因此而诱发。
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
第一,现代化进程把人们从传统社会中的信息闭塞状态推向信息畅通状态,即使是身处穷乡僻壤的人,也能了解大千世界里其他人的生活方式。
这样,人们就有向往更好生活的期望。
当这个期望不能得到满足,或只能部分满足时,人们就会产生不满情绪。
第二,现代化进程会引起社会各阶层、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大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任何一个阶层、集团甚至个人,不管其利益是真正遭受了损失,还是自以为遭受了损失,都会产生不满情绪。
第三,期望值的增加不仅仅是数量上的,还包括质量上的提高。
高层次的期望值不能得到满足,也会出现不满情绪。
这些不满情绪是传统社会原先所没有的,也是现代化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例如,英法等国在现代化过程中经历了多次的内乱和战争,花了数百年时间,才最终实现了现代化,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
再如日本,为了推动现代化进程,取得因此蒙受损失的农民的支持,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给农民较高的补贴。
因此,在现代化过程中,为了减少这些不满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政府必须约束人们的行为,这会增加相应的财政支出。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同样伴随着对社会稳定的正负两方面的影响。
改革初期,人民收入普遍提高,现代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原先城市里靠国有企业保证的就业制度难以维继,由此带来下岗失业问题;再加上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以及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寻租”等问题,都带来了社会的不稳定。
这些不稳定因素需要在财政的支持下才有可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不同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呈现出严重的平均主义。
据估计,衡量城镇居民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只有0.16左右;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略高,也仅为0.22;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约为0.3。
改革以来,城乡内部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农村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0.212上升到1995年的0.340,上升了60%左右;城镇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6上升到1995年的0.28,上升了75%左右;全国的基尼系数也从1978年的0.382上升到1995年的0.452。
居民收入扩大的原因既有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因素,也有经济改革和政府政策的因素。
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过程,同时也是非国有经济和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过程。
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工资差距比国有部门大,非农产业的发展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农民收入的差距扩大。
收入差距扩大导致财产累积的差异,财产累积的差异又加剧了收入的差距。
经济改革之后,企业工人收入,特别是工资外收入开始拉大,而当国有企业改革导致部分工人下岗失业,则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影响了农村的收入分配状况。
工资体制的改革,使得教育收益率在收入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增强,加大了不同行业,甚至是同一地区不同企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政府政策也对收入分配格局产生了影响。
政府调整农副产品价格,影响了城乡之间以及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城乡不公平的税费政策使得农民的负担远远超过城市居民。
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收入差距形成的直接原因既包括正常收入方面的原因,也包括非法非正常收入方面的原因。
非法非正常收入没有统一的说法,本书选择的定义是指,在目前的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合法的收入,如逃税、走私、诈骗等;或貌似合法但有悖于公平原则或道德规范的非正常收入,如公费旅游、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等,它们是社会总收入中为一部分人以非法非正常手段占有的部分。
据统计,1988—1999年间全国正常收入基尼系数为0.39109,全部收入基尼系数为0.46122,可见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基尼系数扩大反映出目前这种分配格局是对传统经济下平均主义的矫正,因此收入差距一定程度的扩大是合理的。
现在的问题在于,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这一国际通用的衡量收入差距的警戒线。
这是中国收入分配问题严重性的一个表现。
收入分配问题的另一个严重方面是,按照人均收入625元的标准计算,中国9亿农民中还有3000万左右是贫困人口;如果标准再增加200元,中国的贫困人口将为9000万。
如果再考虑城市贫困问题,那么中国的收入分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中国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与当今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异。
特别是经济改革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是西方国家所没有的。
非法非正常收入方面的原因的重要性也是中国所特有的。
这必然要求中国财政在收入分配上发挥的作用与西方财政不同。
收入分配问题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从根本上可以解决的,但这不等于公共部门之外的其他力量不能对此发挥作用。
在美国,基金会已有5万家,其中比较重要的能产生社会影响的约有1000家。
基金会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与政府在许多方面是互相补充和配合的。
在20世纪上半叶,基金会更是以其现代化的组织和雄厚的财力起到缓和社会福利需求矛盾、稳定社会的作用。
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相对应的机构和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还极其有限。
二、国有经济与资源配置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由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配置。
改革之初,中国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式选择的是以发展非国有企业为主的“增量改革”,国有资产总量一直在增加。
根据财政部的统计资料,截至2002年底,国有资产总量(净值)为118299.21亿元,这一数字高于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可见中国的国有资产总量规模还是相当庞大的。
而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76937.87亿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为41361.43元。
中国实行的渐进式改革,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所推行的激进式改革,中国所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很大程度上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与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私有企业一样的市场竞争主体。
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的经营从多目标转向单一的营利目标。
这样,国有企业必须与其他性质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国有企业必须与其他企业一样面临硬预算约束,具备自生能力。
国有企业内的不良资产与非生产性资产要剥离,冗员要解雇,企业内部组织和企业员工激励制度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的设备要现代化,这些都需要社会为之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不良资产与非生产性资产的剥离,需要政府拨付相应的资金予以支持。
企业冗员推向社会,需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以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高达13939亿元,而如今,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仍然高达占全部资产的20%以上。
国有银行所面临的问题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重要,这是因为金融业作为一个具有很大外部性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更需要维持它的正常运转。
如果财政要足额注资,帮助国有银行摆脱不良资产给经营带来的束缚,那么财政所要支付的金额相对于中国每年的财政收入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数额。
中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欠账,使得建立能够正常运转的社会保障制度碰到严重的资金约束。
根据统计,中国未来连续30~40年,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每年平均约为1000亿元,这需要财政投入大量资金。
国有股减持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直给证券市场和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带来正、负两方面的影响。
大量的社会资源由国有企业配置,而国有企业同时又负担多个社会职责,这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数量较少、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含义有两层:
一是在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在公共部门内部合理配置资源。
中国的财政也不例外。
与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相比,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公共部门内部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大量经营性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问题。
这些国有企业占用了社会的大量资源,如何让这些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率,是中国财政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看,政府财政对资源配置的不同影响取决于如何看待转型期政府的作用问题。
对此,国际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是主张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及弥补新古典经济学所定义的市场失效的“市场亲和论”;第二是主张政府应当用行政干预代替市场发挥作用的“国家推动发展论”;第三是“市场增进论”,该论认为政府应当积极地参与发展,但其主要参与方式应是支持民间部门的发展以及与之协调发挥作用(吴敬琏,2004,402页)。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经历来看,至少第二种观点是难以接受的。
与此同时,中国财政还要担负起创造企业转型所需的外部环境的职责,弥补各种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缺陷。
三、经济稳定职能
经济稳定才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在市场经济下,各国政府都要运用经济政策来促进经济稳定。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各国通用的经济政策手段。
转型期政府财政在经济稳定职能的发挥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由于财政政策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政策工具、政策传导机制等方面的相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财政政策所面临的经济环境
经济稳定的基本内容包括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增长。
下面仅分析物价和就业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期,包括中国在内的计划经济国家往往实行冻结物价的政策。
这样,在改革初期,一旦物价管制减少,就会出现隐性通货膨胀的显性化。
再加上客观上存在的财政减收增支的因素(政府从某些领域退出,收入减少,但许多支出因为刚性的原因不能减少),使通货膨胀的压力加大。
这些因素所导致的物价不稳定,是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所不会面对的。
当改革进入深层次的阶段,由于经济环境的相似性,这方面的差异会缩小。
例如,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通货紧缩现象就不仅仅是中国特有的,在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同样的现象,而且在通货紧缩出现的原因上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再如就业,转型国家一般在改革之前奉行的是全民就业的政策。
例如,中国所采用的政策是通过户籍档案制度和城乡分割制度,使城镇户口居民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而农民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
改革之后,城镇隐性失业显性化,农民进城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政府在促进就业上再也不能运用以前的手段了。
如此庞大的就业队伍,是西方发达国家所没有的。
(二)财政政策工具
财政政策手段无非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中西皆然。
但在像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政府所能运用的政策工具不仅仅限于西方国家常用的增减政府支出、增减税收、发行公债等,而且政府还可以运用所掌握的资源,通过增减财政投资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运用西方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完成之后一般情况下推行的财政政策,显然是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的。
例如,中国通过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和基建项目,应付经济波动就是西方国家所没有的。
当然,这类措施并不见得就能完美地解决经济波动问题。
中国经济运行中常出现的“放—乱—收—死”,就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局限性的充分体现。
(三)财政政策传导机制
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政策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适当的传导机制才能实现。
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效果取决于财政政策乘数的大小。
而当企业和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对政府财政政策反应迟钝时,就会使财政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转型国家中的国有企业,并不像一般的私人企业那样对财政政策作出反应。
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的,与西方发达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有着很大的差异。
西方国家通过减少个人所得税来刺激经济的效果就可能远远大于转型国家。
转型国家的税务征管上存在的问题,也使得增减税收的手段可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奏效。
第一节 西方财政的公共选择制度形成的比较分析
现代西方财政的公共选择与政治制度是密切联系的。
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代议制)共同构筑了西方式的现代财政公共选择制度的基础。
对征税权、举债权和预算权进行了界定,现代财政的公共选择制度才得以确立。
各国财政的公共选择制度的形成过程并不完全相同,所采用的手段也不完全相同,但最终都形成了强调议会(立法机构)在财政的公共选择问题上的中心作用的制度。
本节主要以较早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英国的经历为例,兼及美国和其他国家,说明西方式财政的公共选择制度。
一、英国财政的公共选择制度的形成
英国现代财政制度形成的起点是封建制度。
在欧洲,“封建”社会结构是建立在土地封授的基础上,政治权、司法权乃至社会特权都随土地分割而被分割,相应地分散于社会的各个层面。
封建时期,英国国王与贵族分权、君主与教会分权、司法权层层分割、庄园则自成一统等等,这些都表明,“封建”意味着分权,它确立的是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英国现代财政的公共选择制度是从议会获得征税权开始的。
英国议会的征税权是,在和国王争夺对战争和税收的控制权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1242年,议会集体阻止了亨利三世破坏和约对法宣战的企图,拒绝批准发动战争所要求的赋税,并要求国王同意政治改革。
13世纪前后,战争带来的财政危机迫使英国国王不顾封建关系的规范,超越权限,通过包括强行举债、赖债以及加税在内的多种形式,掠夺教会和贵族领地的财产,侵害市民阶层和工商业者的利益。
无休止的财政榨取,导致了1215年贵族的反叛。
贵族联合市民阶层促成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宪章》的签订。
《大宪章》虽是一个仓促草拟的集封建权利与义务之大全的文件,但它确立了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与君主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
它规定,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
英国社会一直存在着抵制未经纳税人同意而征税的传统,但只是通过《大宪章》,才第一次将“非赞同毋征税”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对国王征税权的限制,保证王权对本身高贵的征税行为负责,表明现代税收制度的公共选择机制已经开始形成。
后来,虽有多次反复,但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议会在财政的公共选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这种新型公共选择机制也得到了保证。
1258年,男爵们以全英格兰的名义迫使亨利三世接受了一个比《大宪章》更进一步的《牛津条例》。
该条例规定:
成立主要由男爵组成的永久性15人会议参与王国的管理,国王处理国务时必须遵从其劝导,15人会议还有权指定王国的首席政法官、秘书长和财政大臣;国家的一切税收均交度支部(财政部),而不是王家金库等等。
《牛津条例》不仅承认了自诺曼底征服以来发展起来的大委员会,即由贵族组成的议事会的议政权及其所拥有的一定的决策权,而且强调了这个设置的议政作用及其部分成员的“公众选举”性。
大议事会已从亨利二世时主要起司法作用且不定期召开的“御前会议”性质,向亨利三世时主要起议政作用并定期召开的“议会”转变。
爱德华统治时期,议会终于定型。
13世纪中叶,英格兰国王和贵族在大议事会上交谈或谈判。
这时的御前大议事会在组成上与诺曼底征服初期的“王堂”差不多,即由国王、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大男爵组成。
所不同的是,13世纪的大议事会增加了官僚的成分,即那些既不是男爵也不是直属封臣的国王的宫廷会议成员。
男爵们在《牛津条例》中要求每年召开3次的就是这样的大议事会,而且经过漫长的发展和演变,13世纪称之为Parliament的会议,其作用是多方面的,即政治的、司法的、立法的和财政的。
正是议会所具有的财政职责,才使它从过去的具有贵族议政性质的设置转变为一个具有代议性质的机构。
在国家政治的发展过程中,王室税收的变化、战争规模的扩大、行政和军费开支的增加,都加强了御前大会议在财政方面所担负的职责。
13世纪战争不断,收入远远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
亨利一世年收入为2.2万英镑,这不足以支付国内外战争的费用,因为那时对法兰西发动一次远征大约耗费5万英镑。
于是,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一世不得不向其臣民加征“非常税”。
在12世纪初期,亨利一世收入的85%来自领地、封建领主和司法活动;到13世纪末14世纪初,爱德华进行国务活动和维持王室活动的绝大多数收入则来自税收。
这种税收不仅是与分封土地相关的封建赋税,而且还是一种全民税,主要由全英格兰的自由民而不仅是由各类封臣承担,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全体自由民按其收入和动产征收的“非常税补助金”。
这类税收必须由英王召集会议,充分陈述征收缘由后才能开征。
到13世纪上半叶,亨利三世已通过寻求大议会的同意来开征非常税。
在亨利三世时代,征收非常税是偶然的,因此人们可以接受。
但到了爱德华一世时期,征收非常税变成经常的事,人们视之为负担。
1296—1297年,教界首先起来抵制爱德华一世的加税要求。
紧接着,大工商业者也加入了抗议的行列。
1297年,爱德华被迫同意“除了全王国的一致同意”之外,不再征收非常税和新关税。
但是,在爱德华统治的最后10年中,他反复违反两宪章重申的内容。
总之,国王岁入得自税收的比例越高,越是需要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由此就促进了代议制的成长;伴随着动产税而来的是议会的成长。
在整个13世纪,大议会实际上反复重申着“无代表权不纳税”这样一个原则。
那些坐在御前会议中的名门贵族,早已对王国的一切事务都有了议政权。
只是到1295年,平民或者说地方代表才正式加入议会,形成了不可改变的先例。
随着《大宪章》的签订和议会制度的建立,财政的公共选择制度也渐渐建立起来。
随后的几个世纪中又有多次反复,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确立了议会的主权,奠定了君立宪制的基础。
议会发布《权利法案》作为新国王登基的条件,再次申明只有议会才可以征税。
“光荣革命”并没有解决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到安妮女王时,情况发生了变化。
首先,议会将内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规定任何人(假如他不是贵族,因此不具备当上议员的资格)出任国王的大臣,都必须经过竞选进入下院,成为下议员。
这样,议会与政府的有机联系就建立起来了,政府成员必须同时是议会成员。
1708年,安妮女王在英国历史上最后一次行使国王对议会的否决权,这时,否决权已经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当内阁向议会负责的原则确立后,政府要么服从议会、要么下台。
用国王的否决权否定议会的决定,只会使政府和议会严重对抗。
1701年,《王位继承法》通过,再次体现了君主立宪制的本质,即主权不在国王,而在议会手中。
议会对举债权的控制则经历了更长的时间。
长期以来,议会逐渐控制了征税权,但国王的举债权并没有得到控制。
在很大程度上,国王钻了议会的空子,通过举债扩大收入规模,甚至以此获得征税权。
例如1346年,下院呼吁取消对羊毛出口课征关税,但爱德华以该关税收入已抵押给了债权人为由使得下院撤销了这一要求。
再如,若议会拒绝批准国王所需的偿债基金,那么,或者财政部完全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只能将经常性税入转用于偿债,而减少公共行政管理和国防费用的支出。
当国王难以满足支出需要时,他们常常以信用凭证来支付。
国王常常要求议会投票拨款以兑现这些凭证,而议会事实上大都会予以批准,这些都进一步鼓励了国王重复使用举债这一做法。
作为私人自己的行为,国王们时常利用各种机会,以多种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来借款。
对于强有力的君主来说,由于他们大体上有着良好的财政状况,其个人信誉或世袭收入足以成为举债的担保物,因而能够容易地借到所需数量的债款。
而对于不得人心的国王来说,其举债时往往不得不典当自己的有价物品,包括王冠上的宝石,甚至王冠本身也被多次抵押,或者以无需议会新授权的国王私人收入来源作抵押。
国王举债的另一种担保方式,是将各种税收由私人承包而取得借款。
这种包税的做法不断受到下院的指责,因为它时常导致税收征集时的敲诈勒索。
不过,教士们和城镇经常被迫不断地借款给国王,商人们往往也无法拒绝以将来的关税收入为担保的借款,甚至议会也如此。
譬如,被亨利八世驯服的议会就通过了两个法案,替他偿付债务。
1529年,该议会甚至强行取消了所有臣民对亨利八世所持有的债权,它通过一项法令免除了国王直至1542年的所有债务,甚至已从国王得到偿还的所有债权人,还被迫将钱款再次送还给国王。
议会甚至还多次为国王的举债提供担保。
议会对国王举债的控制也是逐步推进的。
1382年,伦敦的商人们拒绝借款给理查德二世去支付对法国的战费,除非议会赞同国王的这一举债行为,但议会并不赞同。
于是,理查德二世不得不放弃了计划中的战争。
这是议会成功地控制国王借款的一个例子。
但是,当议会与查理一世作坚决的斗争时,也很少或没有采取措施去完全控制国王借款。
《权利请愿书》禁止国王的强制借款,但并没有限制其未经议会的赞同,就以自愿方式去借款的权利。
内战时期,议会自己也利用了借款方式。
例如,议会于1642年成立了借款委员会,以借款方式去为议会党筹款,并担保以8分利息偿付所有的借款。
复辟后,查理二世运用一切努力去阻止议会控制其借款。
1664年,在议会的担保下,首次发行了可流通公债券,其数额达到125万英镑之巨。
1666年,议会又再次作了担保。
1672年国王发布公告,停止兑付从城市银行举借的一年期债务。
不断地停止兑付而导致的长期诉讼,在1688年之后很久才平息。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680年。
1680年议会通过决议,规定“从今以后,无论国王以关税、货物税的收入,还是以取自家庭钱财的收入为担保而进行借款,都被认为是在妨碍议会的活动,必须对这些行为负责。
”这一法令的有效执行,才确保了议会对于国王借款的完全控制。
随着议会责任制政府的出现,内阁在议会多数的支持下执掌政务的做法牢固地树立起来了。
“光荣革命”缔造的君主立宪政体导致国王的实权逐渐被削弱,让位于议会。
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
如果说在“光荣革命”之初,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尚不明确,国王与议会有可能各行其是,那么到18世纪中叶,国王的权力已经消退了,立法权已高出行政权,将行政权置于自己的控制下。
任何政府的存在,必须取得议会的支持。
早期,人们对公共支出的数量以及这些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的使用关注较少。
直到1787年《英国统一基金法案》的制定,英国才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1822年,第一次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完整的收入和支出报告,这标志着现代政府预算制度基本形成,英国财政制度的现代公共选择制度也基本建立起来了。
第二节 中国财政的公共选择问题的分析:
比较视角
从西方财政的公共选择来看,个人在选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所面临的经济体制等环境与西方有着很大的不同。
这就决定了转轨时期中国财政的公共选择具有特殊性。
一、中国的政治制度与财政的公共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中国宪法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法治化财政要求人民代表能够在财政立法、执法与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财政立法正在加强。
中国已经制定颁布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财政法律。
但就整体而言,中国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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