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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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已颁布,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一标准两办法”,特拟定本解读稿。
1.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制订的背景和过程是怎样的?
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贯彻2016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落实国家颁布的民办教育系列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需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由市教委、工商、人社、民政四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推动和保障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实施及落地。
2017年4月,由市教委、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专题工作组,并具体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组建文本起草组,启动调研和文件拟订工作。
在制订过程中,文本起草组广泛征求了消费者、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管理机关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征询了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及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意见,共召开近百次会议。
文本先后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多次审议等程序,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由十一个部分内容组成,分别对适用范围、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办学投入、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培训项目与课程教材以及教学点的设立等作出了条件性规定。
“两办法”除了总则和附则,分别由五大部分内容组成,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流程、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要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的特殊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变更与终止流程以及对民办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体系的建构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
2.“一标准两办法”出台后,在对民办培训市场的管理上有什么特点?
“一标准两办法”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准入管理、规范管理的基本依据。
相比原有文件,“一标准两办法”积极回应各方关切问题,对民办培训市场的管理体现八大特点:
一是依法办学许可。
明确了办学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职责,强化便民服务。
二是突出安全质量。
特别强调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在坚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与教育教学质量。
三是合理设置门槛。
根据市场需求度、社会关注度、风险可控度等因素,设置了准入标准。
四是关注义务教育阶段。
积极回应各方关切,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进行了特殊规定,对其教材、教学管理、师资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竞赛管理作了严格规范。
五是明确适用范围。
采用正面定义和列举排除结合的方式,界定了适用范围。
六是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健全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市、区教育培训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教育培训市场的联合执法部门及组织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1)纳入市、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教育培训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工作。
(2)建立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
(3)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维稳善后工作。
七是优化审批登记。
对名称核准、筹设办理、法人登记等涉及审批机关与登记部门衔接的各环节问题,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许可、登记和有关信息变更等事项的办理及流程,作了更加明确和便民的规定。
八是建立信息信用制度。
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手段,着力建立民办培训机构的信用监管制度。
3.“一标准两办法”对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竞赛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如何严查严管?
近年来,本市从多个方面加强对各类竞赛活动的监管,内外联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
“两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有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应当先经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
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参赛对象、竞赛内容、组织形式、评奖办法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告知举办竞赛活动或变相竞赛活动的具体规范及要求,给予必要的行政指导,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对规范组织竞赛作出书面承诺。
二是严禁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三是严禁民办培训机构将自身培训(教学)活动和所开展的竞赛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捆绑,影响竞赛公平;严禁民办培训机构将竞赛或变相竞赛结果以各种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含学校教职工),干扰正常招生入学秩序;严禁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有关竞赛与升学相关联以及获奖学生升学情况等方面的宣传;严禁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
四是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五是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测试等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和参考。
严禁收取不合规竞赛或测试通知并发给学生和家长,同时加强督导、落实问责制度。
对违规组织开展竞赛活动或变相竞赛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查实一起,严处一起”。
对于违规办赛严重影响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于无证无照机构擅自举办竞赛活动的,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也欢迎媒体和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可拨打各区教育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详见附件)。
4.“两办法”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中出现超前、拔高、抢学等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如何依法依规监管和处罚?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两办法”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为重点,强调教育培训活动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营造健康的教育培训生态,因此“两办法”分别从教学要求、竞赛规定、师资配备、课程时间安排等方面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做出特殊规定。
在教学要求方面,“两办法”提出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
在师资管理方面,要求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民办培训机构有偿补课。
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对于民办培训机构等违反教学要求“三个严禁规定”、从业人员资质不达标、违规使用教材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5.消费者如何选择民办培训机构?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理性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通过综合民办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办学资质,以及其办学规模、品牌特色、师资配备、教材选用、教学服务质量和现有学员口碑等信息,做出符合自身需求和具有性价比的消费决策。
其中,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办学许可信息、年度审查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督导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管理信息平台(
6.当消费者与民办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信息管理平台、12345、12315等进行投诉、举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详见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信箱、接待室、12333电话和网站()接受举报。
附件:
各区教育部门
信息公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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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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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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