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重要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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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重要条款
解读《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重要条款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谢学会
2011年5月26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现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对《条例》进行解读:
一、机场保护规划部分(条款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九、十、十一条)
规划是前提和龙头,保护工作是规划中的一部分。
机场规划属于专项规划,不是机场建设、发展规划。
机场保护规划应从源头做起,这样才能保护机场安全和机场的利益。
(一)、根据《条例》第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承担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即机场所在地发改委),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机场保护规划的职责。
(二)、《条例》的第九条明确规定:
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即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云南腾冲驼峰机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机场保护规划,经省机场管理部门(即省发改委)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并要求机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机场公共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机场保护规划包括机场净空、电磁环境、控制用地、地面安全和油料管道等内容。
经批准的机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条例》第十条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各驻场单位编制的专业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机场保护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专业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各机场驻场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划定并公布具体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识。
如:
导航台、无线电等保护区应该挂牌以标识该区域。
二、禁止性条款部分(条款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十八、二十八、二十九条)
为确保机场安全和公共安全,以下禁止性条款内容各相关部门应着重了解掌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
(三)擅自放飞猎鹰等;
(四)擅自对空炮射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等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此条款中“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根据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一定的空间范围。
在此条款执行过程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并应通知云南民航空管机构和民航云南安全监管部门。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机场控制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控制区;
(二)堵塞机场安检、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
(三)移动、损毁机场设施设备、警示标牌;
(四)攀(钻)越机场围界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
此条款中“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此条款中的第(四)、(五)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管辖范围,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机场公共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值机、货运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二)携带危险品进入机场公共区;
(三)破坏机场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标志标识,堵塞排水管道;
(四)擅自举办展览、咨询、展销、募捐等活动;
(五)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组织文艺、体育活动;
(六)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七)擅自散发、张贴、喷绘广告、宣传资料;
(八)非法运营;
(九)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十)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条款中的“机场公共区”是指机场控制区以外的,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等。
此条款中的第(八)款,非法运营即无证营运,如黑车、黑的士。
三、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即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云南腾冲驼峰机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即机场所在地发改委)责令改正,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外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组织航行评估。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经航行评估认定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净空保护区域外,通过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安全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订防治鸟害的预案,配备专职人员,对机场周围的鸟类活动加强监测,采取措施防治鸟害;对进入围界内的鸟(鸽)禽,可以采取驱赶、猎捕、击毙等措施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控制区和机场公共区,并设置标志、标识,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三十八条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机场驻场单位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通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尽快出行,协调责任方补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发生围堵、冲击机场和因航班延误而滞留大量乘客等影响机场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尽快恢复机场运营秩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
对故意损害机场设施设备、危害机场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机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禁止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规划、气象或者机场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
(三)擅自放飞猎鹰等;
(四)擅自对空炮射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拆除电磁干扰设施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造成干扰。
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影响飞行安全和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工作的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反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机场控制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控制区;
(二)堵塞机场安检、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
(三)移动、损毁机场设施设备、警示标牌;
(四)攀(钻)越机场围界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反第
(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机场公共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值机、货运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二)携带危险品进入机场公共区;
(三)破坏机场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标志标识,堵塞排水管道;
(四)擅自举办展览、咨询、展销、募捐等活动;
(五)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组织文艺、体育活动;
(六)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七)擅自散发、张贴、喷绘广告、宣传资料;
(八)非法运营;
(九)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十)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破坏、盗窃、哄抢或者移动、拆除、损毁航油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二)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场,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资,建盖房屋、温室、棚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20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堵塞油库通道,擅自进入油库警戒区;
(五)在油库围界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2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农作物、垃圾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出租、转让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六)铺设输气、输油、输水管道和通信设施;
(七)新建10千伏以上的电力线路。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驻场单位违反本条例,给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省现有机场12个,居全国第二位,机场运营安全是民航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公共安全。
学习贯彻好《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桥头堡”建设战略和民航强省战略目标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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