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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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使用下列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区本级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区本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区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区本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
(五)区本级道路、水务、园林、城管、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
(六)区本级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和综合管理。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权限以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划分方案为准。
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城管、水务和湖泊、园林、教育、科经、民政、卫健、文化和旅游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纪委监委、财政(国资)、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及已经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审材料的编制深度应当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
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专业技术用房、业务用房修缮项目和其他改扩建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总投资5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会。
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会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复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参会部门包括区纪委监委、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环保以及项目单位等)
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投资匡算;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复。
使用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区委常委会批准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复。
按有关规定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第八条单纯设备购置及安装、房产购置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执行有关规定和决策程序,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管理,按政府采购方式执行。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资源等消耗情况;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八)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九)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十)招标办法;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四)结论。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选址意见函》(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港航部门出具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仅指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应当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与项目有关的相关信息,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总投资概算偏离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的10%,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但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投资额增加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对其总投资概算超出原因进行研究、核对无误后,可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四条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补助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补助和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选址意见函》;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三)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审批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健全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实现投资梯次化和接续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建立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与财政预算安排同步。
项目单位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将要实施的项目计划,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城建计划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项目前期工作尚未完成或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增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社会事业类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中期调整方案,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审议。
城建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未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自筹资金和融资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进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行政审批程序后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及时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其审批情况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小型建设项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项目单位需将招标结果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的下一年度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行政决策程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复概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登记;经营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交区国资公司或相关单位管理和运营,使用单位承担资产安全及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其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材料和调查线索。
对于个别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联合审批专题会议审议批复。
第四十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可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按照《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的通知》(岸政〔2016〕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水务和湖泊、卫健、环保、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区纪委监委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四十五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有意分拆建设项目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关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等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
(二)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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