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发货下月开发票收款账务处理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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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发货下月开发票收款账务处理解析
会计有很多实务操作问题,在CPA教材上都找不到答案。
一旦做错了,老板发现还好,税务局查到可就麻烦了。
责任重大,须慎之又慎。
今天针对我实际操作上碰到的一个经典(之所以说是经典,是因为90%的企业都会碰到这种问题,而光教材是找不到答案的)问题,与会计人一起分享下,以期共同进步。
企业经营中经常会碰到本月(以下称5月)发货,下月(即6月)才开发票并收款,5月按会计制度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四条,不赘述)可以记主营业务收入了,但合同要求是按月结30天收款,即6月才开发票。
如5月20日发货,开发货单,6月20日开发票,6月25日收到银行进账单。
就本人目前这点墨水来看可以有以下四种会计处理方式。
一、5月不作发货处理,不记销售收入,就“当作”会计不知道这回事。
记账凭证如下:
6月20日记账凭证后附发票和发货单
借:
应收账款1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费金—应交销项税额17
同时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
贷:
库存商品80
6月25日记账凭证后附进账单,以下此凭证略
借:
银行存款117
贷:
应收账款117
小结:
此法有两个弊端:
1、商品已从成品仓发出,会计并没下商品账,仓库与财务库存账不一致,财务库存账滞后
2、5月应确认销售收入,而未记收入,有偷税嫌疑
看似这种“错误”的账务处理,却是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所采用的方法。
普通的税务检查是不会针对这两个问题跟你较劲的。
此案例是按月结30天作假设的,因此,用此法问题不大。
通常采用此法的前提条件是发货日期与结账日期不超过一个月。
二、5月作发货处理,不记销售,待6月开发票时才记收入,记账凭证如下:
5月20日记账凭证后附发货单
借:
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80
贷:
库存商品80
备注:
“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摘自CPA会计2005年教材)
某知名网站论坛版主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本人认为用“发出商品”科目更合适。
谁对谁错读者自己可以对以上科目的定义理解后判断。
6月20日开发票时
借:
应收账款1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7
同时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
贷:
发出商品80
小结:
此法解决了仓库与财务库存账不一致的问题,但仍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相信大部分会计制度规范的企业是采用这种方法,也是本人觉得最好的会计处理方式。
开了发票再确认收入并核定应交税金,这是税法通常的做法。
因此税局绝不会因为按会计制度是推迟确认收入而找你茬的。
税法在很多地方本就和会计有些磨擦。
不难看出,此法适用于发货日期与结账日期大于一个月的情况。
就此延申,有很多这样的合同,5月1日签订合同,6月5日发货,7月5日安装完毕,收款方式为5月1日预收合同额30%的款项,发货后收50%,安装完后收15%,余款5%作质保金于合同签订一年后收清。
对此企业普遍的做法是发出货物时即全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并缴纳税金。
三、5月发货时即确认收入,但因没开票可不交税,等6月开票后才交税。
记账凭证如下;
5月20日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凭证后附发货单
借:
应收账款1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17
同时结转成本,凭证略。
6月20日开发票时,先做红字冲销5月已记收入,再根据发票重新确认收入,凭证后附发票
1)借:
应收账款-1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17
2)借:
应收账款1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7
注意,6月就不要再结转成本了。
小结:
此法避免了第一种方法的两个弊端,完全按会计制度操作,但比第一种方法多做两张凭证,若此种业务甚多,那可就有得忙了。
四、5月发货时即确认收入,同时交纳税金,记账凭证如下:
5月20日记账凭证后附发货单
借:
应收账款1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17
同时结转成本,记账凭证略
注意,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明细附表时,有一栏“未开具发票”就是为此种情况设置的。
把这栏填上,你就不用担心税务局找你麻烦了,咱可没偷税。
6月20日开好发票了,这时可不能把它粘到5月20日的凭证上去,能粘上去的话,就没有下面的话了,此笔业务可就此结束,按原则做事就是麻烦。
这时,须将5月20日凭证冲红,然后重开一张相同的凭证,将发票粘到凭证上就行了。
又得注意了,6月这笔业务不用交税,因为5月已经交过了,在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明细附表时,看好有一栏“纳税检查调整”,把上月已交过税的金额通过这项目扣除,才是这月实际应纳销项税。
小结:
这种方法应是“模范”了,但是,相信大家都看得出,“累”!
看来“模范”可不是那么好当的,背后付出多少辛酸啊。
销售的问题可作个了结了,那么采购呢,肯定也会有这种问题。
当然,采购可没有这多方法,因为没税票税局根本不让你抵扣。
举两种典型的方法,作简要说明。
一、5月收到原材料,6月收到发票并付款:
5月借:
原材料
应付账款—应付进项税
贷:
应付账款
6月借:
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应付进项税
二、5月会计“当作”没这回事,6月收到发票后再做账务处理。
凭证很简单,就不说了。
两种方法都是可用的,就看企业会计制度规范到怎样的一个程度。
反正我通常是采用第二种方法,多省事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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