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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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doc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发动机部分、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电路部分、车身部分及电瓶车、专用机械、履带车辆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为加强厂矿企业内的交通运输安全,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防止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姜兰华、赵奎星、刘会国、杨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厂内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3845—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
GB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
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599—84汽车前照灯光配光性能
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5920—86汽车及挂车位置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48—86摩托车前照灯光配光性能
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3车辆分类
3.1大型汽车
总质量大于4500kg(含4500kg)或总长度超过6m或乘员超过20人以上的汽车。
3.2小型汽车
总质量4500kg、总长度6m(含6m)、乘员20人(含20人)以下的汽车。
3.3专用汽车
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如:
汽车吊车、液体罐车、工程车、洒水车等。
3.4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总质量5000kg(含5000kg)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如装载机、大型翻斗车、大型叉车等。
3.5小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总质量5000kg以下,装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如:
小型翻斗车、小型叉车等。
3.6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
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可自行行驶的车辆,如:
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车、电铲、反铲等。
3.7筑路专用机械
以内燃机为动力,操纵方式用方向盘或者操纵杆式转向的可自行行驶的车辆,如:
压路机、滩铺机等。
3.8大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为14.7kW(20马力)以上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3.9小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含20马力)以下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3.10手扶拖拉机
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3.11手把式三轮摩托车
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三个车轮的摩托车。
3.12手把式二轮摩托车
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二个车轮的摩托车。
3.13有轨机车
以内燃机为驱动力在铁路路轨上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3.14电瓶车
以蓄电池为动力源,以电动机驱动行驶的车辆,如:
平板式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4车辆的基本检验
4.1车辆的认定标记
4.1.1车辆必须有厂牌型号或商标标记。
4.1.2发动机必须具有打刻在气缸体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厂时间)。
4.1.3底盘必须具有打刻在车架主体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厂时间)。
4.1.4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式样制定的号牌并装设于车厢、驾驶室或车架的固定部位。
4.1.5车辆每年要由车辆安全检测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4.1.6新出厂的车辆需经劳动安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投入使用。
4.2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噪声标准
4.2.1汽车废气排放应符合GB14761.5的规定。
四冲程汽油机在海拔1000m以下,在怠速工况下的排放值见表1。
表1
4.2.2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3845的规定进行测量。
4.2.3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GB14761.6的规定。
在海拔1000m以下的地区,柴油车排放烟度值见表2。
表2
4.2.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3846的规定进行测量。
4.2.5机动车允许的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各类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2.6机动车辆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按GB1496的规定。
4.3车辆须车容整洁,各项设备齐全有效。
4.4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
5车辆各部分的检验
5.1发动机部分
5.1.1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起动、熄火。
5.1.2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损坏。
5.1.3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5.2传动系
5.2.1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衡,不打滑、无异响,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车辆的技术要求。
5.2.2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档、不乱档),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变速器的油温应符合车辆出厂规定。
5.2.3万向节、传动轴、中间支承、传动链条应运转平稳,螺栓齐全,装配角度正确,润滑良好,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5.2.4主传动器、差速器、差速锁装置工作正常,不松动,无异响,半轴螺丝齐全紧固,驱动桥不漏油。
5.3行驶系
5.3.1车架不得有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栓、螺母、铆钉不得短缺、松动、锈蚀。
5.3.2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驱动桥和车架的连接应紧固。
5.3.3减振器性能良好。
5.3.4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5.3.5车轮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5.3.6轮胎:
5.3.6.1同一桥上的车轮应装用同型号的轮胎。
5.3.6.2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符合规定。
5.3.6.3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5.3.6.4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胎。
5.3.6.5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母齐全、紧固。
5.4转向系
5.4.1机动车辆方向盘必须设于左侧。
5.4.2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15°。
5.4.3转向轻便灵活,行驶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5.4.4转向力须达到如下要求:
在平整坚实的水泥或柏油路面上(附着系数为0.7),以10km/h的车速,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半径12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圆周力大型车应小于245N。
5.4.5用侧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
5.4.6前轮定位值要符合设计规定。
5.4.7转向机构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得拼凑焊接,无裂纹、变形;球形节,转向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5.4.8液压转向助力器的工作油压应符合车辆出厂规定值,且系统无漏油,工作状态良好可靠。
5.4.9二、三轮机动车辆前叉无变形,不得有拼凑焊接、转向沉重、跑偏、阻滞现象。
5.5制动系
5.5.1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
5.5.2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车辆出厂时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5.5.3驻车制动器应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时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棘轮式手制动器应在拉杆第三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产生最大制动作用。
5.5.4各式行车制动器,均应在第一脚能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5.5.5液压式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满载),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
5.5.6液压式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在踏下制动踏板停留1min,踏板不得有下行现象。
5.5.7气压式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气,应设有放汽、限压装置。
在发动机起动4min(拖带挂车为6min)后,气压应从零升至400kPa以上,停机3min气压下降不得超过10kPa。
储气筒容量应保证在停机的情况下,连续5次全制动,气压不小于400kPa。
5.5.8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
制动时联锁开关必须切断行车电动机的电源。
5.5.9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制动效能良好。
5.5.10各类车辆的全部车轮,均应设置制动器(拖拉机、专用机械可只设于主要承载车轮)。
5.5.11挂车制动器应灵敏可靠。
5.5.12行车制动器效能要求。
5.5.12.1时速在30km/h情况下(低速车用最高车速),轻度制动无跑偏现象。
5.5.12.2最大制动能力要求,需在平坦、干燥、清洁、坚实的沥青或水泥路面上(附着系数为0.7),根据不同车型按其出厂性能指标进行检验。
不同车类、车况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及跑偏量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表4各类车辆的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度、偏移量数据表
5.5.12.3制动系统的释放时间不超过0.3s。
5.5.12.4双管路行车制动器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仍应保持40%以上的制动效能。
5.5.13驻车制动器的制动效能要求
5.5.13.1在20%的坡道路上,空载车正反两个方向均能将车停住。
5.5.13.2锁止装置灵敏可靠。
5.6灯光电路部分
5.6.1各种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
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所有灯光除前照灯的远光外,均不得眩目;左、右两边装置灯的光色、规格须一致,安装位置对称。
5.6.2机动车辆应设置近光灯、远光灯、前位灯、后位灯、雾灯、侧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牌照灯、示宽灯,各种灯光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5.6.3前照灯光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的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48的规定。
5.6.4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最高转速在30km/h以下的机动车的前照灯可不设远、近光装置。
5.6.5吊车、各类自行专用机械应设置能看清吊钩、铲斗、铲叉作业状况的工作灯。
5.6.6车辆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
仪表灯与示宽灯、尾灯同时启闭。
仪表灯亮时能看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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