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优质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专项计划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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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优质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专项计划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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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优质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专项计划合
合同号:
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筹划
资金信托合同
(优先级B类委托人)
本编号为《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本合同”)由如下各方于【】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区订立:
委托人:
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记载委托人
受托人:
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洋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
联系方式:
传真:
公司网址:
.com
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资金加入该信托筹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筹划管理办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循执行。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备如下含义:
1.1信托筹划/本信托筹划:
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
1.2信托合同:
统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A类委托人)》、《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如下统称《优先级信托合同》)、《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如下简称《次级信托合同》)及对前述信托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信托筹划阐明书》:
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阐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1.4《认购风险声明书》:
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认购风险声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1.5信托文献:
指涉及《认购风险声明书》、《信托筹划阐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献在内规定信托筹划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文献。
1.6交易文献:
指受托人与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地产”)、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恒集团”)、项目公司(定义见后文)、李中秋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事宜订立法律文献及其修订、补充文献、项目公司公司章程、《监管合同》、信托文献及为上述法律文献所引用其她法律文献。
1.7受托人/中融信托:
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委托人:
指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合同委托主体,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格投资者条件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委托人涉及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分为优先级A类委托人和优先级B类委托人。
1.9优先级委托人:
指订立《优先级信托合同》并认购信托筹划优先级信托单位主体。
1.10优先级A类委托人:
指订立《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A类委托人)》并认购信托筹划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主体。
1.11优先级B类委托人:
指订立《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并认购信托筹划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主体。
1.12次级委托人:
指订立《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筹划次级信托单位主体。
本信托筹划次级委托人为新东方地产。
1.13受益人:
指在信托筹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其中,享有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为“优先级A类受益人”,享有优先级B类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为“优先级B类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信托筹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受益人系此前述方式合法获得信托受益权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1.14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筹划项下享有权利,涉及但不限于获得受托人分派信托利益权利,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15优先级受益权:
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献规定分派信托利益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派信托利益。
优先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优先级信托单位,分为优先级A类受益权和优先级B类受益权。
1.16次级受益权:
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献规定分派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权利。
次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次级信托单位。
1.17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信托单位,信托筹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1元信托资金相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1.18优先级信托单位:
指优先级委托人订立《优先级信托合同》认购信托单位。
1.19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
指优先级A类委托人订立《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A类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优先级A类信托单位于信托筹划推介期募集。
1.20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
指优先级B类委托人订立《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B类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因认购金额不同,分为B1类信托单位、B2类信托单位、B3类信托单位。
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于信托筹划推介期和开放期内募集。
1.21次级信托单位:
指次级委托人订立《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1.22项目公司:
指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是负责目的项目开发建设房地产公司。
1.23保管银行(或保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1.24《保管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订立编号为《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5信托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为本信托筹划开立用于在信托筹划推介期及开放期内接受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委托人应当依照信托合同商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
1.26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储本信托筹划项下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27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商定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并最后转入信托财产专户资金。
优先级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为优先级信托资金,次级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为次级信托资金。
1.28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获得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献商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她情形而获得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而终结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29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在信托筹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派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费用、税费后余额。
1.30信托收益:
指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与其持有信托单位相应信托资金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1.31项目地块:
指项目公司准备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地块,即“国际文化商业中心AC地块”,土地编号为P()056号。
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约为117,430㎡,总建筑面积约为1,080,809㎡。
1.32目的项目:
指项目地块及其地上及地下开发建设所有项目。
1.33元:
指人民币元。
1.34日/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5年/信托年度:
指自信托筹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种完整信托年度。
1.36月/信托月度:
指本信托筹划成立日(含当天),至下一种月本信托筹划成立日相应日期(如该月无相应日期,则为该月最后一日,不含该日)构成一种信托月度。
1.37信托筹划成立日:
受托人宣布信托筹划成立之日为信托筹划成立日。
1.38信托筹划终结日:
指信托筹划按本合同及其她交易文献商定信托筹划到期终结、延长期结束终结或提前终结之日。
1.39开放期:
指本信托筹划期限内,受托人依照信托资金运用状况、目的项目开发建设等状况自主决定设立用于继续募集信托资金期间。
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间、募集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用途等各项事宜均由受托人自行设立。
本信托筹划项下开放期为N期,分别为第1期开放期、第2期开放期…….第L期开放期,第M期开放期,第N期开放期,以此类推。
1.40开放期结束日:
即开放期募集成功日,指开放期募集信托资金达到募集数额原则后受托人宣布开放期募集成功之日。
本信托筹划项下开放期结束日为N个,分别为第1期开放期结束日、第2期开放期结束日…….第L期开放期结束日,第M期开放期结束日,第N期开放期结束日,以此类推。
1.41赎回:
指在信托筹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向优先级受益人分派其持有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使其退出信托筹划行为。
1.42赎回开放日:
指信托筹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献商定,以信托财产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之日。
本信托筹划赎回开放日设立,以及赎回详细程序由受托人依照信托财产管理状况拟定。
1.43信托单位获得日:
信托筹划成立时认购信托单位,其信托单位获得日为信托筹划成立日;信托筹划开放期内认购信托单位,信托单位获得日为相应开放期结束日。
第二条信托声明
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资金,以信托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商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批准接受委托人委托,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三条信托目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以信托筹划成立实际募集所有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收入作为信托利益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四条信托财产
4.1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她情形而获得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4.2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或管理。
第五条信托筹划类型
5.1本信托筹划为指定用途集合资金信托筹划。
5.2信托筹划成立时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筹划成立时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六条信托筹划规模、构造与期限
6.1本信托筹划规模仿为人民币150,600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共分为150,600万份信托单位。
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人民币78,000万元(以实际募集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准,下同),优先级信托单位78,000万份由优先级委托人认购;次级信托资金人民币72,600万元,次级信托单位72,600万份,由新东方地产认购。
6.2信托筹划期限
6.2.1信托筹划预测存续期限为二个信托年度,自本信托筹划成立日开始计算。
6.2.2在第二个信托年度期限届满时,若信托财产中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仍局限性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献商定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测可获分派信托利益,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信托筹划进入延长期,不必召开受益人大会。
该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所有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筹划终结之日止或虽信托财产未所有变现但信托财产中钞票某些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已足以满足所有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商定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测可获分派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宣布信托筹划终结之日,信托财产在支付所有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税费以及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商定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测可获分派所有信托利益均获满足后,按信托文献商定以剩余信托财产原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派。
6.2.3在信托筹划第一种信托年度届满日及此后任何时候,若信托财产中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和税费后足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献商定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测可获分派信托利益,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向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分派信托利益。
向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分派完毕后,如有剩余,则以剩余信托财产原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派,分派完毕,信托筹划即终结。
6.3信托筹划期限内,受托人可依照信托资金运用状况、目的项目开发建设等状况自主决定设立开放期继续募集信托资金,并自行设立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间、募集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用途等各项事宜。
第七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
7.1管理运用方式
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将所有优先级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对项目公司增投资本公积金)、发放信托贷款等方式向项目公司进行投资,用于目的项目开发建设;次级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新东方地产持有对项目公司债权。
次级信托资金受让债权而应向新东方地产支付受让价款与新东方地产认购次级信托单位而应支付认购资金义务互相抵消,互相之间不负实际支付义务。
信托筹划存续期间,如信托财产专户中存在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以及信托文献商定其她用途。
7.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一某些。
7.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她信托财产所产生债务,不得与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债权相抵销。
7.4除信托文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义务,但在有助于信托目实现状况下,可委托她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解决有关信托事务。
7.5信托财产专户管理
7.5.1受托人必要为本信托筹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筹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本信托筹划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存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状况报表和文献。
7.5.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筹划名义开立其她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筹划以外任何活动。
7.5.3为了提高信托筹划财产管理透明度,保障受益人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依照与受托人订立《保管合同》商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
7.6分账核算
受托人为本信托筹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财产来源、运用与损益,保证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7.7在信托财产详细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且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作恰当调节和变更,同步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信托筹划推介与成立
8.1信托筹划推介期
本信托筹划推介期为【8】月【14】日(含该日)至【10】月【14】日(含该日,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资金实际募集状况相应调节本信托筹划推介期终结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发布)。
8.2信托筹划成立
8.2.1本信托筹划在满足如下条件时成立:
(1)信托筹划优先级信托资金总规模预测为人民币78,000万元,信托筹划推介期内,信托筹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最低成立规模人民币50,000万元(简称“最低成立规模”,受托人有权对信托筹划募集规模及最低成立规模做出调节,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发布),且下述第(3)款中条件均已满足,受托人宣布信托筹划推介期提前届满、信托筹划成立;
(2)信托筹划优先级信托资金总规模预测为人民币78,000万元,信托筹划推介期届满,信托筹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最低成立规模人民币50,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对信托筹划募集规模及最低成立规模做出调节,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发布),且下述第(3)款中条件均已满足,受托人宣布信托筹划成立;
(3)信托筹划成立应满足其她条件:
(i)《次级信托合同》已订立并生效,新东方地产已作为次级委托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72600万份;
(ii)编号为《合伙合同》已订立并生效;
(iii)编号为《债权转让及重组合同》已订立并生效,且新东方地产已将对项目公司人民币72,600万元债权转让与受托人及编号为《还款合同》已妥善订立并生效;
(iv)编号为《股权转让合同》已订立并生效,且新东方地产已将其持有项目公司99%股权转让与受托人,并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
(v)编号为《股权购买选取权合同》已订立并生效;
(vi)编号为《增资合同》已订立并生效;
(vii)编号为、《保证合同》已订立并生效;
(viii)编号为《监管合同》已订立并生效;
(ix)编号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已订立并生效;
(x)编号为《股权质押合同》已订立并生效,以及所有其她有关交易文献均订立完毕并生效;
(xi)其她受托人规定合理条件;
(xii)上述交易主体均已就订立并履行上述交易文献获得了必要且合法有效批准及授权文献(涉及但不限于依照对交易主体有法律约束力其她任何法律文献之商定而需获得必要且合法有效书面批准、授权或允许),并提供应了受托人。
受托人宣布信托筹划成立之日为信托筹划成立日。
8.2.2如信托筹划推介期届满信托筹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未能达到最低成立规模,或前述8.2.1(3)项下任一条件未获满足,则本信托筹划不成立。
如信托筹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受托人拟定信托筹划未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布届时有效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利息。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有关责任。
8.3信托筹划设立开放期,开放期募集成功条件以受托人届时发布为准。
就每次开放期而言,如开放期期间届满但不符合受托人发布开放期募集成功条件,则该次开放期募集不成功,受托人应于开放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开放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布届时有效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利息。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有关责任。
第九条信托单位认购、赎回
9.1认购资格规定
9.1.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此外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以1万份整数倍递增。
受托人可调节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com)上予以公示。
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伍拾(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佰万元(RMB3,000,000)以上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
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即认购资金金额大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似状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详细状况,保存回绝投资人认购本信托筹划申请权利。
受托人回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单位,应在回绝认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有关责任。
9.1.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辨认、判断和承担信托筹划相应风险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1)投资一种信托筹划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且能提供有关财产证明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近来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RMB200,000)或者夫妻双方共计收入在近来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RMB300,000),且能提供有关收入证明自然人。
9.1.3委托人陈述与保证
委托人在认购本信托筹划信托单位时,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为9.1.2条规定合格投资者;
(2)认购信托单位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可支配财产,为来源合法自有或管理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她负债资金,且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法律纠纷,并可用于本合同商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其有合法且完整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筹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其她有关合同规定,并符合有关产业政策;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的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并且适当投资;
(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
(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合法权益;
(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获得了一切必要权力、权利及授权;
(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或其她共同共有人,认购信托单位已获得其配偶或其她共同共有人批准。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基本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
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承担任何义务。
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结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责任及遭致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9.2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身份证明文献(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等)原件、信托利益分派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前述证件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规定提供其她文献。
若授权她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文献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委托人为前文界定合格投资者第
(2)、(3)种情形,还须同步提供符合条件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派账户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前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受托人规定提供其她文献;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献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
9.3认购价格
本信托筹划成立时及信托筹划开放期内,每份信托单位相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9.4信托单位认购份数
受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1元。
9.5付款
9.5.1付款规定
受托人不接受钞票认购,委托人须于订立信托合同后,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开设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筹划【xxx】万份优先级B类信托单位”。
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信托利益分派账户为同一种账户。
除非本合同另有商定,通过如下方式认购本信托筹划,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途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钞票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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