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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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
从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从事公路、铁路、桥梁、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规定确定商业银行设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帐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把关、监督等工作。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缴存比例如下:
、首次进入六安市承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造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入六安市承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年内推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发放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第二年起其新报建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四年起,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同时,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
、申请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施工企业应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由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科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提出减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减免及缴存手续。
、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年以上推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发放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市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审查确认为“六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诚信单位”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免缴(有效期年),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报建或新报建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新标的工程前个月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公司注册地和施工地)联合通报或者记不良记录的;
()已在我市城区内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在施工期间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被投诉且立案查处的。
()经市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审查确认为六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诚信单位,在辖区内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因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取消其免缴保证金资格的。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属地指定的帐户。
在缴存保证金时,各单位需在银行凭证上注明工程名称和缴存单位名称(不得以个人名义缴存)。
、施工总承包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到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手续并领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确认书。
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确认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户开户证明、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劳资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持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确认书、银行缴款凭证、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户开户证明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无人社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确认书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依法依规限制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参加新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程建设活动。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或者以现金转帐方式缴纳。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必须由工程项目属地的商业银行出具(包含转开保函)。
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种类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工程项目属地人社行政部门。
保函正本必须由出具保函的银行送达受益人,并录入专用信用系统。
银行保函额度未达到实际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数额的,差额部分由申请保函单位以现金的方式足额补齐;如有符合增减额度情况的,以工程项目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或审核证明为准办理。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限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并经工程项目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后终止。
工程未完工而银行保函已到期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银行保函过期,人社行政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续保,经责令在限期内仍未办理续保手续,将取消其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律采取缴存现金方式补交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条件和程序
(一)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社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工资而逾期未支付的,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或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项目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者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项目完工,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者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
、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其他被认定为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二)经人社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有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由人社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理决定,启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程序并下达《动用工资保证金先于垫付拖欠工资通知书》,在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
具体办理如下:
、提交材料
()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书;
()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情况调查报告;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申请表》(以下简称“垫付申请表”)。
、垫付程序
()人社部门依法责令拖欠企业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企业逾期仍不改正,需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予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监察机构办案调查人员提出垫付建议,说明需要垫付的原因及垫付的数额;
()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告知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建筑业企业填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申请表》,同意用自己缴存的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数额不得超过缴存数额);然后将企业填写的《垫付申请表》,递交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发;
()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持经签发的《垫付申请表》到人社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办理财务领款手续;监督欠薪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然后由办案人员持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上述提交材料和余款到人社部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经确认后由本人领取工资,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人代领的,须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对工资保证金的追缴补充。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经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划支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足额补齐,否则按倍的数额向原帐户缴存已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逾期不补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该项目暂时停工,直至足额补存工资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开工。
(四)以下情形不得启动保证金支付工资:
、建设单位已足额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因自身原因抽走工程款资金导致无力支付农民工资的,不在启动支付工资保证金之列。
、用工单位应将工资通过银行一卡通帐户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用工单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应重新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启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一)行业主管部门要把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审核内容。
工程项目竣工时,由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公示,公示不少于日。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个月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企业可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
工程施工未完工,中途解除施工合同的,可凭解除施工合同证明书,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期满后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到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须盖单位公章):
、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书,施工企业办理退还保障金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结果报告;
、该项目所有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银行一卡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工资性工程款拨款证明(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拨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
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录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还”意见,经人社局和住建委(建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人社局财务管理机构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从银行专户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所指定的帐户(未经批准,不得以现金提款方式退还)。
(四)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
、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
、工程竣工后在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克扣现象的。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
工资保证金账户由人社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
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确立专人负责,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现有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人社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
对擅自减免、违规挪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退回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试行)》(六人社秘〔2〕30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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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 建设 领域 农民工 工资 保证金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