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考试税收征管类学习资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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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考试税收征管类学习资料1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1.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的税收收入也就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税包括: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4个
地方税包括: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
7个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7个
共18种税
1个基金: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个费:
文化事业费
2.国税征收
(1)增值税;
(2)消费税;(3)车购税
(4)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
(5)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的城维税
(6)银行、保险、信用社等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海洋石油企业、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2008年新办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
(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9)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1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费
3.征管模式
第一阶段,专管员管户模式。
第二阶段,三分离模式。
1997年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30字模式)
2003年总局提出以“科学化加信息化”为指导,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纳税评估,增加了“强化管理”。
(34字模式)
第三阶段改革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改革的提出或经历:
我国在2002年的《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2008年底的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思路
2009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阐述了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和方法
2011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确定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上,明确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工作流程和建立“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风险管理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提出税收改革的现代化目标
•1.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
•2.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
•3.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
•4.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
•5.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
•6.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
4.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强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坚持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5.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包含3个主要内容,一是税种要法定,二是基本要素要确定,三是征税程序要合法
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公布,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6.信息化发展
(1)金税一期工程
1994年,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管理,我国启动了金税一期工程建设,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进行试点。
(2)金税二期工程
1999年3月,金税二期工程正式启动,建立起了覆盖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发票子系统、防伪税控发票认证子系统、交叉稽查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建设的深入,全国税收征管系统系统(CTAIS)、出口退系统等核心税收业务系统也纳入了金税工程建设的范畴。
(3)金税三期工程
总体情况:
金税三期工程2008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2009年正式启动部分核心项目,2010年进入全面实施建设。
它的建设目标是完成“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建设。
“一个平台”是指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
“两级处理”为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为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税收工作的主要工作环节,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四类系统”包括征收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和行政管理等系统。
•六大创新
•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做好总体规划,全国数据大集中,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国地税征管版本,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的网络发票
•2013年2月重庆上线
•2013年10月山东、山西上线
•2014年底,广东、内蒙、河南、河北、宁夏(省局集中版)
7.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税总发【2015】113号)重点推进“互联网+税务”5大板块、20项行动。
(一)社会协作1.互联网+众包互助,2.互联网+创意空间,3.互联网+应用广场
(二)办税服务4.互联网+在线受理,5.互联网+申报缴税,6.互联网+便捷退税,7.互联网+自助申领
(三)发票服务8.互联网+移动开票,9.互联网+电子发票,10.互联网+发票查验,11.互联网+发票摇奖
(四)信息服务12.互联网+监督维权,
13.互联网+信息公开,14.互联网+数据共享,
15.互联网+信息定制
(五)智能应用16.互联网+智能咨询,
17.互联网+税务学堂,18.互联网+移动办公,
19.互联网+涉税大数据,20.互联网+涉税云服务
8.“互联网+山西国税”创客大赛
大赛内容:
围绕“互联网+”将本次大赛按内容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创新税收管理:
运用互联网基础平台提供行政管理、征收管理、内控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税务系统传统管理体系和方式的探索,寻找如何运用现代科技技术优化行政管理各环节的资源配置、如何落实税收征收管理各项政策、如何创新内控管理平台等某一方面的途径,以满足互联网时代对行政、征管和内控监管全面提升的要求。
•创新纳税服务:
包括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应用、无线互动在内的新技术为切入点来实现办税便捷化、简约化、节约化和规范化。
思考税法宣传方式、纳税咨询内容、办税服务质量提升、权益保护落实、信用管理评定方法、国地税合作等思路,创新征纳双赢服务模式,推动纳税服务信息现代化建设。
•创新税收决策:
运用互联网搜集、存储、检索、分析等功能扩大各项数据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探索区域经济税源特征、税收效应、税收政策等分析的途径,使税收分析更好的为领导提供依据。
同时,就如何整合覆盖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不同管理部门的数据资源进行认真思考,通过分析挖掘,形成监控税收和适应经济发展的决策内容,最终促成基于合作性遵从的税收管理决策新格局。
第二部分近三年来重要文件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
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开始试行时间。
自2015年5月1日起,切实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更好服务纳税人。
二、制定和推行《征管规范(1.0)》的意义。
制定和推行《征管规范(1.0)》,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征管制度创新,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是全面统一征管标准,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是不断巩固深化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廉政风险的有效抓手。
三、《征管规范(1.0)》包括的内容。
《征管规范(1.0)》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归类为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个业务类别,11个业务类别含业务小类152个,对应612个具体税收征管业务,《征管规范(1.0)》涉及税收政策法规与规范性文件1125份,附列1087张表证单书(政策规定表证单书817张,规范自制表证单书270张)。
四、《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给税务机关带来的变化。
对税务机关:
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限定税收行政行为随意性,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实现了“三个三”。
三个涵盖:
涵盖税收征管各项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各项业务、涵盖国地税各级机关。
三个规范:
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
三个对接:
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征管各环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与应用信息系统。
五、《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给纳税人带来哪些便利?
给纳税人带来新的纳税体验。
税务人按规范明确的事项,严格依法依规行政,让纳税人体验更稳定的办税预期。
税务人按规范统一的标准,开展税收管理服务,让纳税人体验更公平的办税结果。
税务人按规范要求的时限,快速响应和及时办理涉税业务,让纳税人体验更快捷的办税过程。
税务人按规范设定的环节,利用信息技术,将需要纳税人跑多次的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简并优化相关涉税文书资料,让纳税人体验更经济的办税成本。
六、《征管规范(1.0)》具有的特点。
《征管规范(1.0)》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执行政策规范化。
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流程、环节和文书。
二是办理业务标准化。
明确了所有征管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及标准,以标准化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
三是业务流程简约化。
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
四是指导工作实用化。
使各项征管业务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
五是具体应用可扩展化。
考虑各地实际,在业务事项描述中专设创新处理条目,融合征管实践创新内容,实现对税收创新业务的引领和兼容。
2.《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为重点,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确定管理模式,转换机构职能,明晰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全面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在全省国税系统形成基础管理、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新格局。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税源管理实体化。
通过层级职责划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直接承担税源管理职责,成为税源管理的实体。
(二)机构职能转换。
在保持现有机构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着重转换县局(市、区,市局直属分局和开发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职能,1—2个税源管理部门专门承担基础管理职能,其余税源管理部门专门承担纳税评估职能。
(三)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风险管理导向,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努力使人力资源的数量优势和素质优势向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部门配置,从事风险管理人员应占到税务人员的大多数。
(四)实行属地管理。
省市局税务机关承担风险分析和列名大企业纳税评估等风险管理职能以后,在原有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基础管理原则上由属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三、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
省、市局模式:
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
县(市、区)局模式:
基础管理+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车辆税收专业化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模式实施,体现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
四、税源专业化管理主要工作流程
(一)基础管理工作流程
1.依申请工作事项的基本程序为接收任务、调查核实、上报审批。
2.依职权工作事项的基本程序为任务发起、任务接收、任务实施、结果报送。
(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1.风险分析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制定计划、分析识别、任务推送、绩效评价等环节。
2.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任务接收、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审议处理等环节。
3.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三证合一”的全面启动时间。
2015年10月1日,在全省国税部门全面启动“三证合一”工作。
二、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和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所谓“一照一码”是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工商管理局“一口受理”,一次性完成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国、地税局多个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由工商管理局核发一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照”是指新版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采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核发加载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
简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规范统一。
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统筹推进。
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改革后,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国税信息采集平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间继续有效。
(二)切实做好新登记企业与存量纳税人识别号管理工作。
改革后,新设立企业将使用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身份识别号在税务部门办理信息采集和后续业务。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待条件成熟时再行调整。
(三)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交换双方登记信息,确保对纳税人的有效管理。
(四)做好后续管理。
要对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探索与工商、质检部门联合执法管理的工作方法。
六、是否所有新登记商事主体都需要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进行管理?
目前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管理的商事主体仅包括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七、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实行“一照一码”后,新设立的企业通过优化整合后的登记模式办理登记业务,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管理的纳税人,在改革过渡期内仍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八、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已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纳税人,对于同时涉及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信息(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财务核算方式等信息)进行变更,纳税人可到工商和税务任意一个部门申请办理;对于仅涉及工商或税务部门的信息进行变更,纳税人需到相应部门申请办理。
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其他纳税人,按照原变更税务登记模式办理。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原发证机关收缴、存档。
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十、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已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或地税任何一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按照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开始施行时间。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减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额。
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具体体现。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三、减免税的形式。
减免税的形式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其中不包括出口退税与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四、减免税的类型。
包括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种。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五、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相关资料。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六、减免税的税收风险管理。
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
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开始试行时间。
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能。
(三)有利于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规范税收执法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完善机制,不断创新合作形式、拓宽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携手同心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原则。
二是问题导向原则。
三是多方共赢原则。
四是稳中求进原则。
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定位和边界。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是两个执法主体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在双方各自法定职责和范围内,联合或协同开展工作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双方资源共享、服务联合、征管互助、执法协同,以更好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切实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为此,国地税合作要把握两条边界:
一是合作不能突破法律边界。
合作必须依法进行,合作的目的是要使税法得到更好的落实,纳税人依法享受更好的服务,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是合作不能突破职责边界。
双方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必要合作。
但合作不是合并,必须做到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
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主要特点。
《合作规范》主要是对国税局、地税局两个执法主体之间哪些事项需要合作,提出规范性意见。
对具体每个合作事项,重点规范的是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和方式方法。
由于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机构设置、岗责体系和人员配备不尽相同,《合作规范》没有像《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一样,把每个合作事项的岗责体系、工作流程和表证单书一一列出。
即便列出了,也与现有《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重复。
为保障《合作规范》有效落地,在内容上突出把握了如下两点:
一是,实现了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
《合作规范》明确的合作事项,在双方或任一方启动后,随后的工作程序均要按照现有《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执行。
比如联合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合作规范》规定国地税双方要通过合作,实现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
但当一方受理设立登记申请后,随后的办理程序应按照现有的纳服规范和征管规范操作。
二是,为各地合作创新预留了空间。
全面推进国地税合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既要强调规范运作,又要坚持务实创新,因此,在具体合作事项中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相关内容。
各地可以在这32项合作事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完善升级《合作规范》提供鲜活丰富的经验素材。
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五类32项,具体为:
(一)纳税服务合作:
联合设立登记;联合变更登记;协同办理注销登记;联合办税服务;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二)征收管理合作:
委托代征税款合作;协同管理非正常户;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协同开展风险应对;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三)税务稽查合作:
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协同开展案件协查。
(四)信息共享合作:
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五)其他事项合作: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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