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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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县纪委《关于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委托调研的通知》精神,我们鞍山市纪委组织力量,集中近一个月时间,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员的意见,认真安排部署。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省纪委委托调研的《通知》下发后,我们立即向委领导做了汇报。
领导十分重视这项调研工作,责成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常委专门负责。
为了搞好调研,我们下发了《关于围绕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开展调研的通知》(鞍纪办发[2003]1号文件),对各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市纪委组成调研组深入到有关单位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推动了这项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
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局、企事业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广泛征求意见,共撰写专题调查报告20余份。
一、关于“修订《条例》应当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况
经过走访座谈,广泛争取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集中反映了当今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实现,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十六大把“三个代表”写入党章,成为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在修改《条例》的过程中要自觉地按照“三个代表”的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剔除《条例》中过时的内容,增补适应新形势的内容,使之赋予鲜明的时代特征。
通过完善党内制度建设,能够更加有效地实行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出党员的集体智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我们的党建设得更好。
通过加强党内民主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使我们党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完成新时期的历史任务。
二、关于“《条例》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情况
我们在深入基层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座谈时发现,1995年《条例》颁布后,在基层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不甚了解,党员对自身权利保障意识淡薄。
我们座谈时发现一些基层党组织特别是一些基层党员对《条例》一无所知。
有些基层单位,在我们《通知》下发后,连《条例》都找不到。
由于《条例》在基层贯彻落实的不够好,很难使《条例》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发挥作用。
产生这方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条例》下发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不够,使《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断层和真空地带,造成一些党员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不了解。
其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个别党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把权利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立起来,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使党员失去了享有的权利。
有的农村党员入党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不知道党员的权利是什么,未开过一次会、未举过一次手。
一些地方党员只尽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经济上真正享受到权利。
有的村级党支部多年来未发展一名新党员,至使一些基层党组织缺乏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由于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市场经济大潮冲击,至使少数党员头脑中产生了只注重发展经济,而忽略党建工作,视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缺乏作为一名党员的荣誉感,轻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很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例如:
有些基层党员以自己年龄高、身体差为由长期不参加支部会、党员大会,至使一些需要投票表决的会议由于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而被迫取消。
有的党员外出经商、打工,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时间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放弃了权利和义务。
如:
有一个村,现有党员102人,离退休党员(找不到人)6人;老弱病残10人;外出、经商打工10人;搬到外地,户在人不在16人,加之临时外出、生病、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召开党员大会人员很难达到规定的数额,许多会议开不成,事情办不了,又没有什么办法解决。
2、少数党组织负责人,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
有的党内事务不讲民主,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
个别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说了算,违犯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了党员的民主权利。
例如:
2001年,我市有一个村党支部,发展新党员不经党员大会讨论,支部书记弄虚作假把不具备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事后被人检举,该党支部书记受到了党记处分,不具备条件发展的新党员也被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
3、一些地区和单位党员缺乏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我们在调查时发现,不少单位党委书记是上级任命的,个别的在原岗位干了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也没有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有的因为人员调动较大,党组织多年不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4、有些基层党组织缺乏健全的组织生活。
有的好人主义思想严重,讲好话多,提批评建议的少,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涉及实质问题。
如我市某村有名村干部,因贪污19000余元,在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处分时,一些党员从家族观念和个人关系考虑不坚持党性原则,会上没有通过给予处分的决定,报上级纪委后,纪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留查一年的处分。
5、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侵犯党员的行为,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少,受到处分的也少。
我们调查时有些党员反映,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对污告和错告没办法,党组织也束手无策。
某个村一名党支部书记是多年的老典型,工作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去年,由于他坚持原则不给同族兄弟报销医药费,得罪了那人,那人就四处告状,镇纪委调查发现反映情况失实,对上访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该人仍然我行我素,为达到整掉村支部书记的目的,支书早晨上班他跟到单位,下班跟到家里,污辱、漫骂,给这名村支书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和名誉伤害。
这名村干部的党员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党组织对那名污告者又没有其它措施。
6、《条例》对农村、城市拉票破坏选举的没有处理的依据。
三、关于“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还可以采取哪些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情况
按《条例》规定的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五种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之外,我们建议再增加下列条款:
1、对那些打击报复、污告陷害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正式党员也应给予一定处理,可给予免职、调离、劝退、除名,对预备党员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对党组织可以改组、解散。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有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条款,在各类司法活动中,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令对被侵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在党内也存在某级组织或某个党员侵犯另一个党员的权利,并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果其侵犯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没达到受党纪处分的程序,这种情况仅给侵权责任人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非党纪处分,不能给被害人弥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对侵权责任人也不能触及痛处。
应对侵犯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建议对《条例》的第四章,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处理方式中应增加经济处罚、经济赔偿条款。
3、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出现严重后果,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责任人实行引咎辞职。
4、对侵犯党员权利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影响范围、情节轻重,采取进行公开批评、公开做出检查、公开赔礼道歉等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四、关于“对哪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况。
除《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至第(七)款规定的以外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1、在党员教育、培训、讨论等过程中,对党的路线、政策不通知、不传达、不贯彻,侵犯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独断专行决策重大问题,侵犯党员的参与权、决策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4、在选举评比、人事任免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采取违反党纪和曳傻氖侄危ㄈ缧萄侗乒⒎欠ň薪⑻宸5龋┒源吃钡亩加Ω璧臣痛Ψ帧?
BR>五、关于“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形式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不受侵犯”情况
1、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
增强党员的权利意识,使党员能够珍惜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增强做一名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要坚持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权利统一的原则;党员能够正当行使《条例》规定的各种权利,也是党员尽义务的一种表现。
因此,党员应当主动、自觉地按照《条例》规定去实现《党章》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党的组织也应当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创造出更加有利的条件。
要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2、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
克服一些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方法,密切联系党员群众,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直接或间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3、完善法规和制度化建设,并严格依法办事。
要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具体的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鼓励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运行机制,基层党组织要为党员行使权利营造宽松的氛围,使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合法化”。
4、上级组织要在财力、人力上大力支持条件差、力量薄弱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消除党建工作中的盲区和不平衡,最大限度地为更多的党员更好地行使党员权利创造条件。
5、教育、培训既要做到形式多样化,又要密切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如开通网上“党员之家”、纪检监察网站等,在便利、快捷、高效、科学、实用上下功夫。
6、保障权利的责任要明确,纪检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查处工作要切实发挥作用,负起责任。
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在农村、街道、新经济区域的基层党组织设置方面要改进和加强,使下岗、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正当权利能够正常行使。
六、关于“对《条例》的其它修改意见”情况
1、在《条例》中应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法规、制度内容写进去。
如请示制度、汇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通报制度、选举制度、表决制度、决策制度(个人不能决定重大事务、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一把手”的全委会无记名表决制、支部成员的“两推一选”制)。
2、鉴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对打击报复、诬陷、人身攻击纪检监察干部的情况,在《条例》中应制定相关条款,使纪检监察干部的党员权利、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3、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发展新党员,以使这些企业的党员权利得到保障,正常行使党员应行使的权利。
鞍山市纪委研究室
2003年3月12日
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
作者:
刘琦来源:
中组部党建研究网添加时间:
2008-9-17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也是党内民主的主体。
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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