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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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系统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下称“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需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或担保、救助责任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与区域发展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项目,包括:
土地平整、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含管线迁移补偿等)及安置、地质灾害整体治理等;
(二)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项目,包括城市规划道路、桥涵、隧道和给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项目;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城市绿化广场、城市公园、人工湿地、绿道、绿廊、公共绿化、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生活、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社会噪声防治设施、重点污染源和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监测设施等;
(五)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包括:
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区界、村界、区域组团隔离林带建设;山体绿化、林相改造、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洪、排洪、引水灌溉、发电等;
(六)科技、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七)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信息化及社区建设项目;
(八)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投资规模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三)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
(一)对于区政府、管委会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区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对于其他需要区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以下建设管理方式:
(一)直接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制、建设业主制和代建制。
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也可实行其他建设管理方式。
项目业主制是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和办理资产所有权确权手续以及负责资产使用管理等。
建设业主制是由项目业主委托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有关部门作为建设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并协助项目业主完成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将项目使用权移交项目业主等工作。
建设业主制管理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代建制是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项目业主(实行建设业主制的由建设业主,下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仍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二)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管理方式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
第七条除轨道交通等需要市政府统筹平衡的以外,市、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占50%(含50%)以上的,或经市授权的,由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职责。
使用中央、省级资金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轨道交通、安置房、土地储备(含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
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第九条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开展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等。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规模,并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预算资金;负责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管理等。
(三)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用地审查,根据土地出让计划核查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负责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审查。
(四)区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和林业园林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根据财政部门的概算评审结果批复项目概算。
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
(五)区环保部门按权限负责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七)区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财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梳理汇总和审核报批,包括储备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基建项目预算资金的编报、监督和管理等。
各街镇协助提出辖内财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需求并报项目所属主管部门。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十条区各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设需求表,申报纳入储备项目库。
需求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背景及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度计划、估算总投资及测算说明、资金来源、建设管理方式(是否采用建设业主制)等。
储备项目必须符合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投向要求,并要有明确文件依据、或有分管业主单位区领导书面意见、或已落实建设资金。
各有关单位在申请项目储备时,应与项目建设关联部门和所在街镇充分沟通,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下达储备项目通知书,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如采用建设业主制的,明确项目的建设业主。
第十一条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区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编制本领域项目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
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建设背景、编制依据、规划目标、近期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
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应先经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
纳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后直接纳入储备项目库。
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储备项目通知书时应抄送区国土规划部门,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等审查意见,落实用地指标,稳定规划条件。
对区国土规划部门书面提出无法调整相关规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其调整出储备项目库第三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四条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项目建议书。
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储备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根据需要分开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公开招标设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评审单位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当从上述单位库中选取。
编制单位及评审单位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储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完善建设条件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步征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拟建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并附建设依据等相关文件资料(土方平整类项目应附国土规划部门关于平整标高的意见)。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符合规定资质和专业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要求项目业主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充完整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1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
对已完成意见收集的项目,在3-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项目业主须按评审意见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材料。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
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若项目建议书已附相关部门同意意见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征求意见。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估算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同意后批复立项;估算投资额不足1亿元的,报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的区领导会签并报区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批复立项。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建设地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资金筹集方式、建设工期、建设管理模式、实施要求及相关招标核准意见等。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或储备项目通知书分别向区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征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工程和经济的可行性、建设方案、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以及节能措施、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规定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项目,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文件)。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充完整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1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评估论证可行且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未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的,报分管项目建设单位和分管发展改革、财政的区领导会签并报区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标准、项目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项目建设工期、建设管理模式(是否采取代建制等)、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招标核准意见等。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一般应先经评估论证。
但对于不需详细论证即可基本确定立项规模、已提供较可信的其他论证材料支撑立项规模或与已评估论证结果一致的项目可直接批复。
包括以下几种:
(一)市、区已明确需要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或计划,且已明确规模或投资的项目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
(二)已先行开展技术审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申请审批时,经复核与技术审查结果基本一致的;
(三)项目建议书通过评估论证后6个月内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相比,建设规模、内容相同,建设方案变化不大,且投资额控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之内的。
第二十条对建设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的储备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评审单位提前介入。
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编制过程中及时对接评审单位并根据评审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初审意见可与项目建议书同步报送。
第二十一条征地和拆迁补偿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报送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及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除管线迁移补偿项目外,无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征地拆迁范围和数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依据、征地拆迁费用估算、征地拆迁节点计划等,并附经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复的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或国土部门下达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书、征地拆迁范围图等。
评估报告须由符合规定资质和专业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包括各建(构)筑及附属物、青苗补偿等的评估)。
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区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意见后,参考评估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批复立项。
管线迁移补偿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报送由符合规定资质和专业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含对原管线路由、型号、使用年限、服务范围及使用情况等介绍,迁改后管线路由、型号介绍、服务范围等,迁改路由需列出2种以上的比选(其中管线迁移设计方案经批复的,则按批复后的方案确定迁改路由)。
第二十二条单个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审批。
列入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近期实施计划且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列入城市更新年度正式计划的政府投资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备,视同已审批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方式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核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不再单独核准。
建设必要性充分、急需建设且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基本稳定的储备项目,项目业主可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期间同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编制与报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视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议书、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储备项目,下同)经批准后,达到初步设计审查规模的项目按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编制。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二)按市、区的职责分工属于区级部门审批的,区国土、交通、水务、农业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初步设计方案审批,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投资信息化管理办法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其他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相关部门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业主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四)相关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和审批(不含评审意见修改时间)。
在完成审批后,项目业主即可进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预算编制等后续工作。
估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将项目概算、施工图(招标)预算一并报区财政部门评审。
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概算编制和评审均直接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建安工程费的内容需达到预算要求,不需送项目预算评审
区财政部门将概算评审结果抄送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概算评审结果批复项目概算。
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由区财政部门牵头修订,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五)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下的,项目业主应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后再报批。
经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项目概算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内、但所超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项目概算仍超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内、所超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须经征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的区领导会签并报区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项目概算超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内、所超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征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批复。
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差异幅度超过10%或者建设模式、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需由项目业主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由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在审批结果中确认。
第二十五条单纯购置类项目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办理财政投资评审。
其中,信息化项目向区信息化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装备、设备以及工器具向区财政部门申报;业务用房等其他项目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采取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补助或贴息类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据、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和贴息专项工作指南,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条件及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按相关资金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
(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贴息标准。
第二十九条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下达补助或贴息项目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第三十条各投资补助、贴息专项的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指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各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审核后下达、供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依照实施的计划。
由区财政部门直接列入部门预算、未列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类别及项目名称;
(二)项目业主(采用建设业主制的,还需明确建设业主);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总投资、历年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总额及其资金来源构成等;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批的可直接申报列入计划。
(二)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已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已下达项目计划的,方可申报列入计划。
(三)申报下达年度预安排投资计划的,必须是一季度内急需支付工程款的已立项项目。
第三十四条储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垫支,待正式立项时纳入项目总投资解决。
如项目取消实施,未能立项,则前期工作经费可申请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机动费中解决。
第三十五条对于暂未完成立项但又急需建设、确需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文件依据、证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研究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机动费中安排资金。
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各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投资计划。
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审核汇总本部门主管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统筹考虑,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审查、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下达实施。
在年度投资计划未正式下达前,为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序衔接,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在商区财政部门同意后,于每年1月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安排投资计划。
预安排计划在年度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本年度投资计划的,由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调整计划。
若调整计划未超出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总规模的,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调整;若调整计划超出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总规模按追加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条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业主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金)进度报表。
对建设进度严重滞后,造成财政资金沉淀的项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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