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发18号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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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发18号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章发〔2012〕18号
中共章丘市委
章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街道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业(集团):
为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在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促进招商引资、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二十项政策措施,请按照实施意见,对照责任分工,细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中小企业发展
1、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品牌建设、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服务项目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小微企业进规模”等重点项目奖励。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经信局)
2、成立两个“服务中心”。
注册成立章丘市新兴产业服务中心,从市属公有资产收益中拿出5000万元资金,以过桥资金和有偿使用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临时性资金服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组建章丘市金融服务中心,吸引市内外金融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搭建网上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贷款业务办理等服务,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责任单位:
市编办、经信局、财政局)
3、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引进商业银行落户我市,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组建和发展,吸引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投向我市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债券、信托),鼓励企业以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每年年底,市政府对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情况进行考核,对支持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
市人行、银监办、经信局)
4、支持企业上市。
成立章丘市企业上市办公室,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植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办理,有关部门要大开绿灯、特事特办、从速办理。
继续对上市企业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财政局)
5、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改造。
整合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改造的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上级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联合,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积极承担和参与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
争取到“十二五”末,全市工业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济南市级、章丘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达到5家、15家、44家和107家。
认真落实《章丘市节能奖励办法》和《章丘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全面加快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引导铸锻、塔机等传统行业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转型,普及节能减排技术、提升装备水平。
(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科技局、环保局)
6、积极落实上级有关税费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1〕188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等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门楼牌工本费”等11项省级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征收省级批准设立的工商部门的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和交通部门的证书工本费等。
(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
7、加强企业家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将中小企业经营者纳入全市人才培训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的中小企业负责人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
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为加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创办企业家联谊会,组建铸锻、风机、汽车配件、食品等行业协会,搭建企业之间沟通协作的桥梁和纽带,实现抱团发展。
(责任单位:
市人才办、经信局、民营办)
8、建立小微企业孵化创业基地。
鉴于小微企业建设用地指标紧缺,在开发区“一区四园”和部分镇(街道)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孵化创业基地,通过租赁、出售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无厂房、无土地的小微企业入驻基地创业,积极培育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科学制定规模以上企业发展计划,将各镇(街道)扶持发展规模以上企业工作情况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奖励。
(责任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有关镇、街道)
二、加快园区建设发展
9、全力争创国家级开发区。
成立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争创工作计划,针对创建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细化目标责任和完成时限,安排专人负责,集中力量靠上做工作,力争尽快实现争创工作突破。
(责任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
10、进一步理顺园区管理体制。
健全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强化开发区管委会对“一区四园”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资金,优先解决“一区四园”在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财政局,有关镇、街道)
11、优化园区发展空间。
完善园区总体规划,明确产业功能分区,科学布局项目落地。
着力解决影响“产城一体化”融合发展的突出问题,对绣源河开发、园区村整合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关系进行明确定位,并启动相应规划建设,营造协调发展局面。
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力度,运用财政资金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积极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责任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地矿局,有关镇、街道)
12、强力推进大项目建设。
把强力推进大项目建设作为推进园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优化机制,抓好落实。
持续实施“五个十工程”建设,每年重点抓好10个落地开工项目、10个在建项目、10个二期扩产项目、10个新兴产业项目、10个龙头带动项目,积极推动开发区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综合实力全面提升。
(责任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
三、大力促进招商引资
13、完善招商工作机制。
强化项目建设协调促进委员会职能,调整充实委员会成员,负责指导、协调、推进、考核全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建设协调促进委员会在抓好重点招商项目审核的同时,定期召开会议,汇总招商信息,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高效推进。
实行招商引资市级领导负责制,各位副市长负责分管领域的产业招商工作。
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重点项目,分管市级领导全程负责,组织洽谈签约、开工建设,直至投产达效。
(责任单位:
市项目建设协调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14、加强招商力量。
各镇(街道)设立招商引资办公室,成立专门招商队伍,进一步强化专业招商力量。
实行产业招商部门负责制,由各重点职能部门实行分产业招商。
其中,开发区、经信局、民营办等重点引进工业类项目;住建委、投融资中心、公用事业局等重点引进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类项目;发改委、商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等重点引办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项目;农口各部门负责引进现代农业开发、农产品加工类项目;商务局、贸促会、台办、外侨办等重点引办外资、台资项目;人行、财政局、银监办负责引进银行等金融机构。
招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业招商小组,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招商。
充分调动现有企业以商招商和增资扩股的积极性,对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按招商引资项目对待,享受与招商引资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
各有关市直部门,各镇、街道)
15、强化招商工作经费保障。
落实章发〔2011〕34号文件,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推进、宣传推介、包装策划、外出招商等工作。
各镇(街道)、各承担招商任务的职能部门也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对招商工作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招商局,各有关市直部门,各镇、街道)
16、实行重大项目限时督办制。
建立市经发中心与招商局的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确保新签约项目及时、快速、顺利进入我市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现重大项目从项目签约到手续办理再到落户投产达效的全过程、无缝隙对接。
重大项目正式签约后,向投资方发放“引办项目建设明白卡”,告知所有审批事项、审批流程、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效能投诉方式。
由包项目市级领导干部负责项目督办,根据经发中心提报的“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交办单”和“重大项目建设手续办理交办单”,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调度、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招商局、经发中心)
17、加强招商引资考核激励。
对镇(街道)、承担招商任务的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实绩考核。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突出贡献单位”称号。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突出贡献单位”给予奖励。
对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突出贡献单位”称号的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给予奖励,并在年度综合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为鼓励招商引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市委、市政府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具体兑现金额。
引荐人奖励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由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考核办、市政府办公室、招商局、财政局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后实施)
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18、畅通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在严格落实《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章政发〔2011〕43号)基础上,进一步实行重大项目任务交办单工作制度。
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制作“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交办单”,明确项目单位开工建设施工环境、水电气暖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办理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收费标准等,交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落实解决;制作“重大项目建设手续办理交办单”,明确项目单位所需建设手续办理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收费标准等,交相关部门落实解决。
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要强化协调配合,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从简从快、限时办结”的原则,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创新工作机制,为重大项目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要全程介入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各部门服务态度、效率、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对服务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严肃通报和查处。
(责任单位:
市经发中心、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各有关部门)
19、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
对各部门涉企检查、收费项目,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各部门涉企检查、收费行为,实行审查核准备案制度。
推行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将每月1日—20日定为企业生产“宁静日”,除安全检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收费。
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多个执法部门需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时,由各执法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不同事项的检查,应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对部门组织的大型专项检查、收费,市监察局、经发中心须派员监督。
市监察局、经发中心要采取设立监督电话、走访座谈、上门调查等形式,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涉企检查、收费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市经发中心、监察局,各有关部门)
20、实行市政务大厅“一口收费”管理办法。
市政务大厅设立“一口收费”窗口,各进驻部门的收费项目必须统一纳入“一口收费”窗口办理,其中涉及到基本建设项目的收费,必须在厅内实现集中办理。
收费采用“一窗开票、集中检审、银行代收”的模式,各部门不得另行办理收费事项,严禁“两头办理、两头收费”。
实行“一口收费”后的收费主体、权益主体等不变,所收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等规定制度缴入国库或纳入专户管理。
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经发中心联合对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梳理,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缴费单位(个人)按照公示内容进行缴费,如发现收费项目与公示内容不符,缴费单位(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市监察局或经发中心投诉。
(市经发中心、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驻政务大厅各部门)
中共章丘市委
章丘市人民政府
2012年3月20日
中共章丘市委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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