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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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安顺市西秀区董记肉铺经营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2月11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安顺市西秀区董记肉铺经营的猪肉(加工日期:
2020年2月10日)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上述猪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培氟沙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3月4日,我局对安顺市西秀区董记肉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购进92公斤,已销售92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0公斤。
安顺市西秀区董记肉铺经营的猪肉并非是在流通销售环节造成的。
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与监管部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此批不合格猪肉的来源票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下达西区市监函〔2020〕11号不予行政处罚。
二、安顺市西秀区小杨小菜馆经营的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2月11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安顺市西秀区小杨小菜馆经营的小白菜(加工日期:
2020年4月26日)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上述小白菜“氧乐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5月28日,我局对安顺市西秀区小杨小菜馆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购进5公斤, 已销售5公斤, 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
是由于源头种植造成的,当事人4月26日从西秀区安大厂一摊位老人购进5公斤小百菜用于自己和员工食用,4月27日监督抽样3公斤,余2公斤不新鲜当作垃圾处理了,未构成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安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安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芹(加工日期:
2020年6月1日)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上述香芹“氧乐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7月1日,我局对安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安顺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从咸宁市绿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10公斤香芹,6月1日售出6.206公斤,6月2日抽检2.5公斤,售出1.294公斤。
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该批次香芹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函告进货源头咸宁市绿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责令整改,流通环节原因,不予立案。
四、安顺市西秀区张记粮油配送中心经营的小红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3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安顺市西秀区张记粮油配送中心经营的小红尖椒(加工日期:
2020年8月3日)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上述小红尖椒“镉(以Cd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9月11日,我局对安顺市西秀区张记粮油配送中心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购进6.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销售4公斤,封存4公斤。
是种植环节的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人的销售单据,索取了供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财产或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予不予立案,整改复查。
五、关岭自治县吴礼东便利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2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对关岭自治县吴礼东便利店经营的黄豆芽(加工日期:
2020年8月12日)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9月11日,我局对关岭自治县吴礼东便利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购进4.72公斤,已销售4.72公斤,召回0公斤,封存0公斤。
收到检验报告时,该产品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不明。
该超市销售不合格豆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
(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下达关市监处罚字〔2020〕35号,整改复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
5.4元,罚款:
2000元。
六、安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安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加工日期:
2020年8月28日)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上述黄豆芽“诺氟沙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9月28日,我局对安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购进10公斤,已销售8公斤,封存2公斤。
是因种植环节因素导致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人的销售单据,索取了供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经营户不予立案调查处理,免于行政处罚。
七、安顺市西秀区蒙记餐馆经营的生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9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安顺市西秀区蒙记餐馆经营的生牛肉(加工日期:
2020年9月17日)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上述生牛肉“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10月27日,我局对安顺市西秀区蒙记餐馆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购进15公斤,已销售2.25公斤,未销售12.75公斤,封存12.75公斤。
是因养植环节因素导致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人的销售单据,索取了供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对该经营户不予立案调查处理,免于行政处罚。
八、陈换琼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换琼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抽样日期:
2019年9月25日),经抽检,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
NCP19520492690200214)]。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19年9月25日到黄果树旅游区农贸市场进行农产品专项抽检,对个体经营户陈换琼所售卖的线椒2kg进行抽查,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参加复检。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陈换琼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
80元),2、处以人民币罚款贰仟元(¥:
2000元):
两者合计处罚人民币贰仟零捌拾元整(¥:
208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19〕37号
九、冯贤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冯贤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抽样日期:
2019年9月25日),经抽检,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
NCP19520492690200226)]。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19年9月25日到黄果树旅游区农贸市场进行农产品专项抽检,对个体经营户冯贤德所售卖的线椒2kg进行抽查,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参加复检。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冯贤德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
90):
2、处以人民币罚款贰仟元整(¥:
2000元);两者合计处罚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元整(¥:
209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19〕38号
十、李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白菜”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白菜”(抽样日期:
2019年11月12日),经抽检,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
食检字(2019)第G92CY19080375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19年11月12日到黄果树旅游区餐馆进行农产品专项抽检,对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和满楼餐馆得白菜进行抽查,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参加复检。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李芹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处以人民币罚款贰仟元(¥:
2000元):
两者合计处罚人民币贰仟零拾陆元整(¥:
2016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19〕39号
十一、梁文兰营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梁文兰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抽样日期:
2019年11月12日),经抽检,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产生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
食检字(2019)第G92CY19080157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19年11月12日到黄果树旅游区餐馆进行农产品专项抽检,对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洋洲大酒店豆芽进行抽查,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
洋洲大酒店负责人主动向我局出示相关进货票据及相关台账,表明该批豆芽在你店里购买,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产生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参加复检。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梁文兰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肆元(¥:
54元),2、处以人民币罚款贰仟元(¥:
2000元):
两者合计处罚人民币贰仟零伍拾肆元整(¥:
2054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19〕40号
十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白水镇把路小学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白水镇把路小学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抽样日期:
2019年11月15日),经抽检,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
食检字(2019)第G92CY19080177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19年11月15日,我局在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白水镇把路小学食堂进行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查,该单位被抽查的线椒,并送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参加复检。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白水镇把路小学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
15元);2、处以人民币罚款贰仟元整(¥:
2000元);两者合计处罚人民币贰仟零拾伍元整(¥:
2015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19〕41号
十三、陈忠英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白芹菜”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忠英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白芹菜”(抽样日期:
2020年2月13日),经抽检,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
SC20520000690231252)]。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2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黄果树旅游区农贸市场进行农产品专项抽检,对个体经营户陈忠英所售卖的白芹菜2kg进行抽查,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陈忠英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违法所得叁拾贰元(¥:
32元);2、人民币罚款贰仟元(¥:
20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20〕10号
十四、梁文兰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芹”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梁文兰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芹”(抽样日期:
2020年5月28日),经抽检,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
NCP2052049169024400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农贸市场摊位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样检验,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芹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因农药残留氧乐果项目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0年7月1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520491690244001)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放弃复检,所以当事人销售农产品不合格的行为情况属实。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梁文兰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整(¥:
42.00);
两项合计人民币叁仟零肆拾贰元整(¥:
3042.00)。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20〕20号
十五、饶婷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青尖椒”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饶婷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青尖椒”(抽样日期:
2020年7月23日),经抽检,镉(Cd)超标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
NCP20520491690252564)]。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摊位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样检验,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青尖椒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因镉(Cd)项目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520491690252564)送达当事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结果告知书后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放弃申请复检,且该单位所剩余的小青尖椒已全部售卖完,违法所得共计45元。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饶婷婷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整(¥:
42.00);
两项合计人民币叁仟零肆拾贰元整(¥:
3042.00)。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20〕45号
十六、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换琼蔬菜配送中心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换琼蔬菜配送中心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线椒”(抽样日期:
2020年7月23日),经抽检,镉(Cd)超标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
NCP20520491690252593)]。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摊位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样检验,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线椒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因镉(Cd)项目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520491690252593)送达当事人,我局依法对你下达结果告知书后你单位认同检验结果,放弃申请复检,且该单位所剩余的线椒已全部售卖完,违法所得共计30元。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换琼蔬菜配送中心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
30.00);两项合计人民币叁仟零叁拾元(¥:
3030.00)。
处罚决定书编号:
黄市监罚字〔2020〕46号
十七、安顺市平坝区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进购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顺市平坝区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进购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抽样日期:
2020年7月15日),经抽检,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No:
SC2052000069025113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07月12日,当事人以单价1.5元每斤进购了9.3斤豇豆,该批豇豆3斤被抽检,剩下的全部用于加工菜品。
2020年7月15日,该批豇豆被抽检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5元(拾叁元玖角伍分);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书编号:
平市监处字〔2020〕61号。
十八、安顺市平坝区旭龙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芹(芹菜)”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顺市平坝区旭龙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芹(芹菜)”(抽样日期:
2020年7月21日),经抽检,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No:
NCP20520403690252029)]。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7月19日,当事人以单价7元每公斤进购了12.5公斤香芹,以单价9.16元每公斤全部销售完毕,该批香芹从安顺市西秀区志昊蔬菜销售中心进购,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检疫证明,并对进购的香芹进行台账登记。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
平市监免处字〔2020〕01号。
十九、安顺市平坝区世纪联华生活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顺市平坝区世纪联华生活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抽样日期:
2020年8月11日),经抽检,多灵菌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No:
NCP20520403690255993)]。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当事人进购了20公斤猕猴桃,全部销售完毕,该批猕猴桃从贵州名果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购,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检疫证明。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不予立案。
二十、贵州普定好又多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黑鱼”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贵州普定好又多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黑鱼”(抽样日期:
2020年5月12),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
SC20520000690241177))。
2020年5月12日,在对贵州普定好又多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黑鱼”的抽检中,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涉案产品黑鱼(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系贵州普定好又多购物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1日从贵阳南明区从平水产批发部购进12Kg,经查证,该公司于2020年05月12日共销售了4.217Kg(包括抽样购样1.42kg),2020年05月13日报损7.783Kg,无库存。
黑鱼销售价格39.60元/kg,销售收入共计167.00元。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贵州普定好又多购物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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