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历史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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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历史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历史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系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旨在规范我系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二条我系学生综合测评遵循如下原则:
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课余活动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做出相应惩处;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三条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扣分。
学业加权平均分(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计算方法如下:
设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
则学业加权平均分=∑(Ai*Bi),(i=1,2,3,……,n)
∑Bi
凡有缓考的科目,均不计算在学业加权平均分内。
转专业的学生,如在评奖年度内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如果在上一学年中途转专业的,则按照具体情况由学院报学校研究处理。
转专业的学生,应计算评奖年度内所学全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
第四条每个学生获得附加分的上限为6分,累加后超过6分者按6分计。
加分必须有相应凭证,扣分也要有相应依据。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手册》奖励办法与名额中相关规定。
第五条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单科成绩低于70分,而且单科成绩未达到本班前60%的一、二等奖学金入围者,奖学金等级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学金入围者,不降等,但其排序应在单科成绩高于70分的其他三等奖入围者之后;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有不合格者不具备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第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2、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3、颁奖后,如发现参评个人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因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七条由中山大学历史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学金的系内组织审查和申报工作,同时对系内学生奖励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其成员应包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八条各班奖学金评选委员会委员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加分、扣分审核等事宜。
委员会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第九条参评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诉。
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有修改,将更改结果公布并作解释。
第二章加分细则
第十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下同)获得各种级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的加分办法如下:
项目
职务
等级
加分
先进集体
主要负责人
国家
4
一般负责人
国家
2
一般成员
国家
1
主要负责人
省级
2
一般负责人
省级
1
一般成员
省级
0.5
主要负责人
市级
1
一般负责人
市级
0.6
一般成员
市级
0.3
三好学生
国家
4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优秀团员
国家
4
省级
2
校级
0.6
系级
0.3
优秀社团干部
团工委以上开证明
校级
0.3
优良学风标兵班
正、副班长
校级
1
其他班委、团支委
校级
0.6
优良学风班
正、副班长
校级
0.8
其他班委、团支委
校级
0.4
优秀团总支
团总支副书记
校级
1
团总支委员
校级
0.6
红旗团支部
团支书
校级
0.8
其他团支委、班委
校级
0.4
文明宿舍
宿舍长
十佳
1
普通成员
十佳
0.5
宿舍长
校级
0.5
普通成员
校级
0.3
宿舍长
系级
0.2
普通成员
系级
0.1
见义勇为或拾金不昧受表彰或通报表扬
国家
4
省级
3
市级
2
校级
1
系级
0.5
志愿者服务满一年
参加志愿活动次数不少于3次
0.5
说明:
1、凡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除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外,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分数可与此最高分累加;
2、凡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表彰的负责人,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优秀学生干部、获表彰集体的负责人所加分数,是在已获职务加分基础上累加;
3、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4、志愿者服务满一年者,需出示书面证书或证明;满半年者,参加活动次数不少于1次,加0.2分;参加系鼓励的志愿活动者,按当时的规定加分,可累加,上限为0.2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学术科研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加分办法如下:
项目
等级
成绩
加分
大学生科研成果
国家
一等奖
4
国家
二等级
3
国家
三等级
2
国家
优胜奖
1
省级
一等奖
3
省级
二等级
2
省级
三等级
1
省级
优胜奖
0.8
校级
一等奖
2
校级
二等级
1
校级
三等级
0.8
校级
优胜奖
0.4
学术论文
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4
核心期刊
第二作者
3
核心期刊
第三作者
2
省级以上刊物
第一作者
3
省级以上刊物
第二作者
2
省级以上刊物
第三作者
1
地区级以上刊物
第一作者
2
地区级以上刊物
第二作者
1
地区级以上刊物
第三作者
0.5
校级刊物
第一作者
1
学术会议上宣读一篇学术论文
国家
第一作者
2
省级
第一作者
1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国家
特等奖
4
国家
一等奖
3
国家
二等奖
2
国家
三等奖
1
省级
特等奖
3
省级
一等奖
2.5
省级
二等奖
2
省级
三等奖
1.5
省级
优胜奖
1
校级
特等奖
2.5
校级
一等奖
2
校级
二等奖
1.5
校级
三等奖
1
校级
优胜奖
0.5
大学生学习竞赛
国家
一等奖
4
国家
二等奖
3
国家
三等奖
2
国家
优胜奖
1
省级
一等奖
3
省级
二等奖
2
省级
三等奖
1.5
省级
优胜奖
1
校级
一等奖
2
校级
二等奖
1.5
校级
三等奖
1
校级
优胜奖
0.5
系级
一等奖
1
系级
二等奖
0.8
系级
三等奖
0.4
说明:
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或同一文章发表在不同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文章者,可累加。
2、集体科研成果可按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在同一档次内上下浮动。
3、本项目中所有刊物均为有正式刊号出版物。
4、校际和校区级以校级计,系际以系级计;文章发表或收录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
5、除“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外,其他“挑战杯”项目均按社会活动加分。
6、竞赛结果取前三名的则按等级算;若超过三名的,第一名以一等奖计,第二、三名以二等奖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
第十二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与社会工作,担任学生组织各级干部职务,表现合格者,加分办法如下:
部门
职务
等级
加分
校团委
委员
校级
2
系团总支
副书记
系级
2
系团总支
委员
系级
1.5
干事
系级
0.8
校学生会
正主席
校级
2
副主席及常委
校级
1.5
正部长、副秘书长、常务副部长
校级
1.2
副部长
校级
1
干事
校级
0.8
系学生会
主席、执委会主席
系级
2
部长
系级
1.2
干事
系级
0.8
经批准成立的各社团
社长
校级
1.2
副社长
校级
1
班级
正、副班长团支书
班级
1.5
班委、团支委
班级
1
系党支部
委员
系级
1
党章学习小组总负责人
系级
1
系辩论队
队长
校级
2
系级
1.2
一般成员
校级
1.2
系级
1
最佳辩手
校级
在职务基础上加0.2
中外优秀文化讲座
宣传成员
系级
1
系读书会
负责人
系级
0.8
说明:
1、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只计各种职级相应分数的最高分,不累加;
2、学生干部必须任期一届届满;任职时间为一学期,只计一半分数;
3、校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
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其他社团的学生干部由该社团负责人出示证明;系级、班级干部需获得系内干部评议“称职”或以上评定方能加分;辩论队成员需认真、严格训练,表现差者酌情减分或不得加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团体项目
项目
等级
团体成绩
承担任务
加分
竞赛活动(挑战杯、辩论赛、演讲比赛、歌唱比赛、舞蹈大赛)
国家
一等奖
主要成员
3
一般成员
1.5
国家
二等奖
主要成员
2
一般成员
1
国家
三等奖
主要成员
1.5
一般成员
0.8
省级
一等奖
主要成员
2
一般成员
1
省级
二等奖
主要成员
1.5
一般成员
0.8
省级
三等奖
主要成员
1
一般成员
0.5
校级
一等奖
主要成员
1
一般成员
0.8
校级
二等奖
主要成员
0.8
一般成员
0.5
校级
三等奖
主要成员
0.6
一般成员
0.3
二、个人项目
项目
等级
成绩
加分
竞赛活动
国家
一等奖
3
国家
二等奖
2
国家
三等奖
1.5
省级
一等奖
2
省级
二等奖
1.5
省级
三等
1
校级
一等
1.5
校级
二等
1
校级
三等
0.5
系级
一等
1
系级
二等
0.8
系级
三等
0.4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国家
一等奖
3
国家
二等奖
2.5
国家
三等奖
2
省级
一等奖
2.5
省级
二等奖
2
省级
三等奖
1.5
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论文
国家
一等奖
3
国家
二等奖
2.5
国家
三等奖
2
省级
一等奖
2.5
省级
二等奖
2
省级
三等奖
1.5
校级
一等奖
2
校级
二等奖
1.5
校级
三等奖
1
系级
一等奖
1.5
系级
二等奖
1
系级
三等奖
0.8
其他社团竞赛活动
院系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4
非学术文章
省级以上刊物(有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2
地区级以上刊物(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1.5
校级刊物(有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1
校级刊物(无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0.5
系级刊物
第一作者
0.2
各类征文比赛
校级
一等奖
1
校级
二等奖
0.8
校级
三等奖
0.5
系级
一等奖
0.8
系级
二等奖
0.5
系级
三等奖
0.2
文艺作品发表(摄影、美术、绘画)
省级以上刊物(有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2
地区级以上刊物(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1.2
校级刊物(有正式刊号)
第一作者
0.8
说明:
1、大学生各类竞赛活动必须是经院系、校、省以上有关单位批准举办的活动;校内各学生社团须是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2、凡报名并实际参加全国及广东省“挑战杯”系列竞赛、暑期“三下乡”活动的同学可加参与分0.3分,获奖则再加规定的奖励分。
3、同一竞赛活动或同一社会实践、社会调查获不同奖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同一篇征文只计最高分。
4、竞赛结果取前三名的则按等级算;若超过三名的,第一名以一等奖计,第二、三名以二等奖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
5、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中,简讯类文章及作为实习记者所发表文章不作加分,只作为个人兼职或实习成果。
6、出现本项规定以外的情况,提交系综合测评仲裁小组讨论,酌情加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加各类文娱体育活动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集体项目
项目
等级
团体成绩
承担任务
加分
体育竞赛
国家
前三名
主力队员
3.5
国家
非主力队员
2
国家
四至八名
主力队员
2
国家
非主力队员
1.2
省级
前三名
主力队员
2.5
省级
非主力队员
1.2
省级
四至八名
主力队员
1.5
省级
非主力队员
0.8
校级
前三名
主力队员
1.5
校级
非主力队员
0.8
校级
四至六名
主力队员
1
校级
非主力队员
0.5
院级
第一名
主力队员
1
院级
二至三名
主力队员
0.8
院级
一至三名
非主力队员
0.5
院级
四至六名
主力队员
0.3
文艺汇演
国家
一等奖
主要演员
3
非主要演员
1.5
国家
二等奖
主要演员
2
非主要演员
1
国家
三等奖
主要演员
1.5
非主要演员
0.8
省级
一等奖
主要演员
2
非主要演员
1
省级
二等奖
主要演员
1.5
非主要演员
0.8
省级
三等奖
主要演员
1
非主要演员
0.5
校级
一等奖
主要演员
1.5
非主要演员
0.8
校级
二等奖
主要演员
1.2
非主要演员
0.6
校级
三等奖
主要演员
1
非主要演员
0.5
院级
一等奖
主要演员
1
非主要演员
0.5
院级
二等奖
主要演员
0.8
非主要演员
0.4
院级
三等奖
主要演员
0.5
非主要演员
0.2
二、个人项目
项目
等级
成绩
加分
体育竞赛
国家
打破世界、全国、地区记录
4
国家
前三名
3.5
国家
四至八名
2
省级
前三名
2.5
省级
四至八名
1.5
校级
打破学校单项记录者
2.5
校级
前三名
1.5
校级
四至八名
1
院级
打破院系单项记录者
1.5
院级
第一名
1
院级
二至三名
0.6
院级
四至六名
0.3
说明:
1、同一文艺、体育项目多次获奖,只记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目累加。
2、友谊比赛不加分。
3、个人文艺汇演获奖加分情况参照集体文艺汇演相同等级加分。
第三章扣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系各项规章制度的,扣分办法如下:
项目
扣分
上课迟到、早退
0.5分/次
无故旷课
1分/次
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求参加的讲座、会议
迟到扣0.5分/次;未经批准缺席扣1分/次
校、系宿舍检查被评委不及格的宿舍成员
0.5分/次
说明: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综合测评加分:
⑴受系内通报批评;⑵一学年迟到总次数超过十次,或旷课次数超过5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历史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修改。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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