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仓储行业的税收影响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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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仓储行业的税收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仓储行业的税收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仓储行业的税收影响分析
自xx年1月1日起,营改增从试点城市上海逐步扩围至北京、天津、江苏等八个省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此次全国营改增的范围主要是: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111号第八条规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物流辅助服务”进一步注释为: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由于仓储行业的业务范围主要涉及仓储服务以及装卸搬运服务,而这两项业务则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因此,由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仓储行业已经全面纳入本次营改增的范围之内。
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化,对我司仓储企业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从上海市开始试点至今,一直在探索仓储行业如何才能更好地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如何才能规避税务风险并有效的进行税务安排。
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营改增对仓储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对仓储行业影响最为明显的就是税率的变化,税改前,仓储行业的主
要业务主要分为两部分:
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其中仓储服务的税率为5%,装卸服务的税率为3%,综合税负约为4%~4.5%。
而营改增之后,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的税率为6%。
因此,单从税率上看,营改增后仓储行业的整体税负将会有所上升。
而增值税与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差额纳税,增值税可以抵扣与之相关的商品、劳务以及资产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金,因此,营改增后仓储行业的整体税负最终将是上升还是会下降,其关键因素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为此我们也在xx年7月选取了公司下属7家样本仓储企业,对其上半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测算,并对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统计:
“营改增”税负变化统计表
xx年1月一6月单位:
万元公司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F公司
G公司
合计原税法下应纳营业税291.28135.8886.7163.851397.84132.80169.782278.15新税法下应纳增值税342.0121.92103.4945.971259.99121.0569.481963.90变动金额50.73(113.96)16.78(17.88)(137.86)(11.75)(100.30)(314.24)变动比例17.42%-83.87%19.35%-28.01%-9.86%-8.85%-59.08%-13.79%
统计结果显示,7家样本公司在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为2278.15万元(按照仓储收入适用5%税率,装卸收入适用3%税率测算),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为
1963.90万元,总体下降314.24万元,降幅13.79%。
在这7家企业中,税负上升的有两家,税负分别较营改增前上升了17.42%和19.35%,税负下降的有5家,其中有三家降幅较大,均超过了2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仓储板块公司的整体税负率是下降的。
?
通过对各公司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改前后每家公司的税负变动之所以会有很大差距,主要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上,下面我们将选取一家样本公司G公司,对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进行分析。
G公司xx年上半年按照税改前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为169.78万元,实际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为69.48万元,降幅达到了59.08%,其各类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如下图所示:
?
进项税抵扣项目
4%10%4%燃料费
水电费
储罐工程24%
58%日常经营材料
其他应税服务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G公司上半年由于新一期的储罐设施建设,进行了大量储罐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抵扣的进项税占其全部进项税额的58%,除此之外,进项税抵扣按比例大小依次为日常经营用材料费,如备品备件、安全设备等,燃料费,如蒸汽、氮气等,水电费,以及其他应税服务,如咨询费、鉴证费等。
通过对以上7家样本公司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税负率下降较大的2家公司
均有新一期的储罐工程在建,由于工程涉及大量的设备、材料采购,因此也抵扣了大量的进项税金,从而使得当期税负率较营改增之前有大幅下降。
而其他公司的税负变动情况,则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当期经营情况,如是否有备品备件、固定资产的采购,当期仓储的主要化工品种类是用蒸汽加温还是采用电伴热等;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财务人员的专业程度,如是否能够取得全部应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在事前进行有效的税收安排等。
二、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如前所述,仓储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与传统的贸易企业不同,仓储行业的绝大部分成本为仓储设施,因此,与仓储设施相关的增值税抵扣规定对整个仓储行业来讲就显得至关重要。
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xx年第50号)第23条规定: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xx]113号)规定: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储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11工业用池、罐”,因此其属于构筑物,不管其用途如何,其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
而xx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xx)已于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部分固定资产的分类已由旧标准GB/T14885‐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GB/T14885‐xx“专用设备”大类。
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或依据的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的,惯例都是从新原则,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因此,若按xx版新标准划分,储罐及其相关设施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额应可以抵扣。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明确应该适用哪一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故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上并不一致。
部分税务局明确应适用xx版代码,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做出了解读: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是国家统一面向全社会发布的一套分类代码,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xx〕113号)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判断也是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为基准,因此,该分类标准更新后,113号文的判断标准理应随之替换。
而上海市税务局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在执行上也是按照xx版的固定资产代码操作。
除此以外,全国大部分省市对此判定都比较模糊。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导致各地仓储企业在营改增后享受的税收待遇并不相同,其结果是,一方面各地企业的税负程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影响了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热情。
三、仓储行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
1、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xx】13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四)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口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依据,对于仓储企业,进出口业务下的码头装卸费、转输费等可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若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球形储罐进项税抵扣的可行性
如前所述,对于仓储设施的进项税抵扣适用1994版的固定资产代码还是xx版的固定资产代码尚不明确,且部分省市已经明确仍适用1994版代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仓储设施是否就完全没有抵扣的可能性呢?
通过营改增后对政策的研究,我们发现即使在1994版的固定资产分类代码下,球形储罐也可以在政策上找到突破。
根据1994版分类代码,压力容器在分类上属于专用设备,而其定义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压力容器按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根据以上分析,球形储罐在固定资产分类上应属于储存压力容器,在1994版的固定资产分类代码中属于专用设备,因此,与之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仓储行业营改增的经验分享
1、确保三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就要求我们在抵扣进项税时,要注意合同流、发票流以及资金流一致性的原则,避免采购款由母公司代付或款项支付给供应商的关联公司等情形。
2、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
在条件同等或相近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尤其对于EPC的设计部分以及其他可研、勘察、监理等服务类合同,均应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此次营业税改革,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改革的范围,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而EPC合同中的设计等服务类合同,均属于本次税改的范围,且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大,因此,针对此类服务合同,应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提供商。
3、确保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17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发票开具之日(注意发票的开具日期)起180日(而非6个月)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
4、积极争取财政补贴
部分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旧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各地都实施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以帮助试点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
因此,对于税负增加的仓储企业应该更加关注当地的财政扶持政策,按月进行税负增减变动的测算,按照地方财政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材料,积极争取财政
补贴。
以上是笔者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以及工作中的一些感触对营改增后仓储行业税收现状的浅显分析,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不仅有利于结构性减税、消除重复征税,而且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方面都有重大影响。
虽然现阶段在税收政策上还有些模糊的地方,但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必将对整个仓储行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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