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六种贸易术语和其他术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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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六种贸易术语和其他术语
贸易术语的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作用在于划分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六种常用贸易术语
FOB术语(船上交货)
俗称“离岸价”,FOB术语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交货方式。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FOB术语后面应标明装运港,例如“FOB上海”,即交货地点就是指定装运港“上海”,风险转移点是“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
即有关货物损坏及灭失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后,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FOB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
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FCA术语。
如适用时,FOB要求卖方出口清关。
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CFR术语(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术语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CFR术语后面应标明目的港,如“CFRLondon”。
该指定目的港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不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
CFR的交货地点是装运港,即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FR风险转移点是“在转运港装上船”。
即有关货物损坏及灭失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在货物装上船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装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
CFR合同是“装运合同”。
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该术语有两个关键点。
虽然合同通常都会指定目的港,但不一定都会指定装运港,而这里是风险转移至买方的地方。
如果装运港对买方具有特殊意义,特别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CFR和FOB最大的不同是,卖方有义务缔结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
CFR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
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PT术语。
CFR与FOB的异同
1、主要相同点
①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均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②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
采用链式销售时,处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则以取得已在船上的货物完成交货。
③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卖方完成交货时转移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④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事宜。
⑤均由卖方负责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
⑥均由买方负责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
2、主要不同点
①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运并支付运费;但在CFR下,则由卖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②在FOB下,卖方只需要提供通常的交货证明以证明其已经交货,只在买方有所要求时,才协助其取得运输单据;但在CFR下,卖方须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凭该运输单据,买方可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或在运输途中将货物转售。
③在FOB下,必须约定装运港;而在CFR下,则必须约定目的港。
使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卖方租船订舱的责任
CFR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
如果卖方不能及时租船或订舱,而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订货,即构成违约,从而需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及时发出交货通知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交货通知(装船通知)问题。
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上船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
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3、卸货费用的负担
《2000年通则》对卸货费用做了明确规定,原则上该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
CIF术语(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俗称“到岸价”。
CIF术语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
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与CFR一样,CIF术语后面应标明目的港,如“CIFNewYork”。
该指定目的港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不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
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即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风险转移点是“在装运港装上船”,即有关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在货物装上船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装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不是“到达合同”。
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该术语有两个关键点。
虽然合同通常都会指定目的港,但不一定都会指定装运港,而这里是风险转移至买方的地方。
如果装运港对买方具有特殊意义,特别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CIF和CFR相比,卖方有义务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
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IP术语。
CIF和CFR的异同
主要相同点
①均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②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
采用链式销售时,处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则以取得已在船上的货物完成交货。
③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卖方完成交货时转移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④均由卖方缔结运输契约,支付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并提交运输单据。
⑤均由卖方负责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
⑥均由买方负责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
主要不同点
①在CFR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在CIF下,则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据。
②在CFR下,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卖方办理保险,若不及时发出,导致买家延误投保或漏保,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CIF下,则无此种问题。
使用中应该在注意的问题
1、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中的风险。
《2010年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
卖方应办理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提交保险单据。
2、象征性交货
CIF是最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
象征性交货又称凭单据交货,指卖方以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买方或其代理人,以代替货物实际交付的交货方法。
按象征性交付的贸易术语交易时,卖方在装运货物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银行交单)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不论货物是否运抵目的港(地),卖方凭交付货运单据而非凭交付货物本身向买方收取货款。
FCA术语(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由于风险是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家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
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承运人”是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如适用时,FCA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FCA是从FOB术语发展出来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及多式联运的需要,可应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承运货物的交易。
FCA和FOB基本原则相同。
FCA和FOB的主要区别
①交货责任不同。
在FOB术语中,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时,卖方的交货责任才终了;在FCA术语下,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②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地点不同。
在FCA术语下,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而不像FOB那样是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才转移。
③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以其他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均不能使用FOB术语;FCA术语则可使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因此,凡通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运、空运、内河航运运输以及结合这些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均可使用FCA术语。
实际业务中是选用FOB还是FCA,主要取决于运输方式。
FCA的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
FCA术语后面应标明地点,该地点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都是根据某一关键点进行划分,此关键点即为交货地点。
运输契约缔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
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要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家负担。
CPT术语(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费或其他人。
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费用。
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该术语有两个关键点。
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确切地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风险在这里转移至买方),以及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到该目的地)。
如果运输到约定目的地涉及多个承运人,且双方不能就交货点达成一致时,可以推定:
当卖方在某个完全由其选择且买方不能控制的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
如果双方希望风险晚些转移的话(例如在某海港或机场转移),则需要在其买卖合同中订明。
由于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具体地点的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地内明确该地点。
建议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
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目的地卸货发生了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如适用时CPT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相关的任何海光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CPT与FCA“承运人”的含义相同。
所不同的是,FCA的“承运人”由买方指定,买方缔结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CPT的“承运人”由卖方指定,卖方缔结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
这是CPT和FCA最大的不同。
如果说FCA是从FOB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那么CPT是在CF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前述关于FCA的选用标准同样适用于CPT。
CPT术语后应标明目的地,该指定目的地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不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
CPT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营业处所或承运人所在地。
CPT的交货点与风险转移与FCA完全相同。
1、运输契约缔结
《2010年通则》CPTA3规定:
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有的话)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或该目的地的交付点(如有约定)。
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由卖方支付运费,经由通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送货物。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特别的点或该点不能由惯例确定,卖方则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和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
2适用的运输方式和提交的运输单据
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
卖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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