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走出去战略方案的新方向与新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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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走出去战略方案的新方向与新模式
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新方向与新模式
广义的“走出去”战略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容,本课题系针对狭义的“走出去”-境外投资进行研究。
境外投资业务的新方向,研究的是国家宏现的具有导向性的境外投资总体战略。
境外投资业务的新模式,研究的是境外投资企业微观的投融资模式。
下面将分别加以论述。
一、中国境外投资概况
2002年,经原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350家,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4.46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9.83亿美元。
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75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67亿美元。
自1979年中国企业开始对外直接投资以来,截至2002年底,我国设立境外中资企业总数6960家,中外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37.8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93.4亿美元。
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42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1.22亿美元。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金额达264万美元,大幅超过境外投资项目131万美元的平均金额。
项目分布达160多个地区,投资行业分布广泛。
投资理论描述了一个规律:
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400美元时,出现零星对外投资;达到800美元时,出现系统对外投资;达到1200美元时,将出现大规模对外投资。
中国现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左右,处于对外系统投资向大规模对外投资的过渡时期,也是中国企业由跨国经营向跨国公司迈进的积累时期。
以技术、资金比较优势而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点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以及东欧等转型经济国家。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新方向
(一)对已投资项自在统计、评估、管理、收益、处分方面出现的新方向
1、新的统计、评估体系
2002年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出台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原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这些文件的出台旨在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的动态情况,为国家宏观监管、政策指导提供依据,并为建立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打下基础。
2、对现有境外投资存量项目不良资产的评估、回收变现
(1)境外投资不良资产处置
上述文件的出台为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摸清境外投资家底提供了有效途径,进而也将
对境外投资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提上了议事日程。
有相当一部分境外中资企业资产在项目选择上是一流的(甚至有双方政府支持在内),只是因为流动资金枯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转,只要注入资金就能盘活,这类企业对投资人将有很大吸引力。
还有一批运营很好的境外企业由于国内总公司和自身体制转换(人员变换)造成经营每况愈下。
只要理顺机制,经营将大为改观。
境外投资不良资产仅靠国内资金购买和消化是不够的,国内国有经济本身正面临改制和转型,短期内难以大规模消化国内外的不良资产;民营经济有相当的实力,但对境外投资项目知之甚少。
倒是境外华人民间资本很有可能大规模介入,因为上述潜在投资者身处境外,有条件直接了解拟处置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的实质价值和相关市场前景,了解驻在国投资环境和收购法律法规,因此建议中国使馆经商参处将处置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信息向该国中资企业商会推荐。
驻在国跨国公司及外国投资银行将对上述大型中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里一流项目、二流管理、三流效益的企业产生很大的收购愿望,因为对上述项目先知先觉者看到了不良资产评估缩水的利益以及项目本身的巨大潜在商机。
(2)境外投资老项目盘活的新方向-债务资本化
债务资本化原来是中国在非洲投资的一种新形式。
对某些还贷吃力的原援外生产性项目实行债务资本化,将受援国所欠的无息贷款转为我公司的股本合资经营,由我公司向我政府还贷。
建议将援外项目债务资本化扩大为境外投资不良(还贷)资产债务资本化。
对某些偿还不了政策性贷款的生产性项目实行债务资本化,将原债务人所欠的政策性贷款转为新中资公司(可以是民营企业)的股本合资(或独资)经营,由新中资公司向我银行还贷。
引进民营资本盘活因资金、管理濒临破产的境外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层、职工持股会收购
3、新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按照民法的定义,所有权有四个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造成了上述四个权能的分离。
按照法理分析,国家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
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在人财物统一的基础上分级享有所有者权益”。
分级产权、分级管理可能造成基于原来中央财政投资多少不等及区域经济资源禀赋、发展政策倾斜不同而引发的不平衡,而且上述权限不能无限下放,到县一级就可能在资产处置上产生很大问题,鉴于中国境外投资发展的现实情况,建议境外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级产权、分级管理只宜下放到省一级。
(二)中国加入WTO与境外中资企业驻在国投资(政策)环境的变化
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分布在160多个国家,大多数中资企业驻在国是WTO成员国,一些非WTO成员国的驻在国也正在积极申请加入WTO(俄罗斯、越南等),因此研究中国加入WTO对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在WTO成员国投资(政策)环境的产生的变化是研究驻在国投资(政策)环境的变化的主体。
1、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对中国境外投资(政策)环境产生的变化
WTO成员国要取消对中资企业的下述要求:
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生产计划备案条款。
2、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中国境外投资(政策)环境产生的变化
(1)境外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的内容
原外经贸部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是: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这里指的无形资产投资主要指高新技术境外投资作价。
对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主要涉及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等。
(2)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差异
WTO-Trips协议规定了对各种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实体标准和实施制度。
为遵守义务和履行承诺,根据W10Trips协议,中国立法机关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实施,专利、商标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全面接受司法审查,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救济得以延伸。
可能涉及投资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方面的变化上。
(3)比较中国根据TRIPs修订增补知识产权立法内容的意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周年时,世贸组织对中国进行了17项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审查首先通过,并令人满意。
因此,中国也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其他WTO成员国保护中国知识产权。
在对WTO成员国投资前,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较之中国原知识产权立法扩权部分要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所知;对拟加入WTO的国家投资,中资企业要比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标准向对方要价,以保护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对非WTO成员国且近期也不可能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区分是否为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对待,前者按照知识产权公约执行,后者自行谈判解决。
3、WTO原产地规则和反倾销措施对中国境外投资动机产生的变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生产的产品除在驻在国销售外,还要向其他国家出口。
为了在出口时得到所在国在配额、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获得所在国的原产地证书。
90年代中美国将输美服装的原产地标准由裁剪地改为缝制地限制了中国利用香港输美服装配额向美国出口的模式。
根据WTO纺织品协议以及中美纺织品协议,美国仍将对中国输美纺织品实行配额限制。
近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长致信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主席,明确反对针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采取任何新的限制措施。
2002年9月美方指出2002年前6个月五类中国纺织品、服装对美出口增加了119%,且价格有较大幅度下降,针织布的平均价格下降了60%。
美方称2001年以来,美国纺织工业已经关闭了116家工厂,6.7万人失业。
一旦此动议获得通过,美国将实施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保护措施,中国须将所涉及的商品数量控制在规定要求之内。
由此可见,中国加入WTO后,美国仍可使用反倾销及保障措施条款对中国出口企业加以限制。
因此为绕过贸易壁垒而境外投资的必要性仍将存在。
中国有些服装厂在非洲、南亚投资的目的就是利用这些国家服装输往美欧没有配额或配额剩余很多的机会对美欧出口。
中国有一批企业拟在俄罗斯设立服装加工厂,产品向美国出口。
俄向美出口服装美国没有配额限制,但要求原产地证明。
根据俄罗斯原产地规定,只有产品成分50%以上(含)来白俄罗斯,才能出具俄罗斯原产地证明。
仅此一条,就终结了很多中国服装企业赴俄带料加工后出口美国的意图。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根据产品向不同国家出口,要使用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签发证书,主要涉及地现行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四类-区域经济共同体的原产地证明、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EUR1原产地证书和一般的原产地证明。
为WTO所以认可的原本为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反倾销措施现今也常被某些国家所滥用。
自1979第一例对华反倾销开始,中国出口直接累计损失160亿美元,所有损失(包括间接损失)约800亿美元。
明年将提前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对华反倾销会因销价竟销愈演愈烈。
打破对方国家反倾销措施以及技术贸易壁垒和配额、许可证限制的迫切要求激发了中资企业境外投资的新动机。
对外投资是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有效途径之一。
以规避国外对华反倾销为目的的对外投资有四类投资国别选择:
一是直接到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对方国家兴办同一产品企业,这需要企业的实力(技术、资金)和对象国投资环境的法制化和公平性,甚至收购对象国竞争企业,例如万向收购美国原订货企业,TCL收购德国老牌企业?
施耐德,但是有这样实力有胆略中资大企业毕竟很少,且要抓到拟收购企业的弱点、需求和时机也很困难;
二是到对华发起反倾销的经济共同体拟扩充国家投资,例如欧盟拟东扩国家,这类国家没有欧盟等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积极意识,还没有多少直接的市场利益冲突,因此在上述地区中资企业设立生产企业受到欧盟等国家对华发起反倾销相同产品的阻力相对较小,然而一旦欧盟东扩包括到上述边缘国家,则中国已经设立的中资企业当然成为欧盟的企业,也就谈不到反倾销了;
三是到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对方国家以国际条约给予免关税、免配额待遇的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投资,这样即使新建境外中资企业以原倾销价格向原进口国出口,对方在有免关税、免配额承诺在先的情况下,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也有法律障碍,例如在洛美协定受惠国即美国支持非洲法案项下国家;
四是在普惠制受惠国投资,按照调幅机制,享受大幅度关税优惠,这样即使新建境外中资企业以原倾销价格向原进口国出口,对方在有普惠制关税优惠承诺在先的情况下,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也要有大幅度关税消减。
由于欧盟关税大幅度降低,现在普惠制对于中国国内企业自本土向欧盟出口的优惠作用越来越小,且中国有大批产品“毕业”,不再享受关税优惠,普惠制对中国出口的拉动越来越小,但是对于普惠制新用途?
在普惠制受惠国投资,按照调幅机制,享受大幅度关税优惠以对抗欧盟反倾销将是一个新的亮点。
中国有大批产品“毕业”,不再享受关税优惠,例如服装、鞋、玩具等。
将毕业产品转移到其他该产品未毕业的普惠制国家生产,以继续享受普惠制优惠是境外加工贸易的又一投资动机。
(三)国家对境外投资投融资体制在促进、管理、保护政策方面的新方向(国内境外投资政策变化)
1、可以利用的新的稳定的项目信息的有效
最近300个经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第三代项目评估软件评估的全球投资项目信息资料
将提供给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
2、新的境外投资环境资料系统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汇总的信息,包括关于全球市场变动、跨国经营与投资、重大工程招标、国际采购、国际贸易规则、国别法律及投资环境、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发展等一系列国际化信息等。
例如:
UNIDO每年出版的《全球工业需求供应平衡数据库》、《世界工业发展报告》、《全球工业统计数据》等系列出版物、数据库及大量专题性、区域性、行业性、技术性专题研究报告,是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研究部门的重要参考资料。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驻各国投资促进处搜集各国、各地区(全球划分为100个大区)的投资贸易指南,较之中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翻译整理的投资贸易指南来说,资料量要大得多,但资料皆为外文。
3、用于境外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第三代项目评估软件?
COMFARIII软件,(可模拟工业和非工业投资项目的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
4、国家首次提出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国家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精神
党的十六大报告十分明确具体地提出要“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这是党代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此论断。
中央提出加快我国专利审批速度,提高原创性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的指示精神。
(2)科研成果转化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存在瓶颈
目前国家财政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仍是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
2000年全国重大科技成果登记为30000多项,而同年的国家指令性科技计划(攻关、863、攀登)申请专利为2146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仅594件,国外授权专利权34件。
2000年的国家指导性科技计划(火炬、星火、推广)申请专利173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425件,国外授权专利22件。
“863计划”1986到1996年共鉴定成果总数1000多项,在国内外发表的论文有20007项,获国家级奖励61项,部委级奖励512项,而所申请的国内外专利仅253项。
中国国内的专利申请结构有以下特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少;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大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企业专利保护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和能力;专利申请人因各类原因放弃专利的情况比较多。
(3)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境外保护
A、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很差
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很差的原因在于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走出去”的意识差,市场全球化的防范侵权意识差,境外申请专利在法律知识、资金上的缺乏导致资金缺乏导致中国国内到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极少,一般每年仅300件,2000年增长较大,有1000件左右。
2000年在美国的外国专利申请中,中国台湾地区有5806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有548件,而祖国大陆地区仅有163件(排22位)。
B、国家在与境外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进展
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共同举办了中非知识产权论坛,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中国企业在PCT(国际专利合作组织)申请专利提供便利,且这样申请专利较之中国企业逐个在外国市场申请专利价格要便宜得多。
北京市工商银行开办了专利作为抵押的贷款项目,激发了中小企业专利持有者大规模生产专利产品的热情。
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标准与中国的境外技术投资
中国国内现有技术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标准的比例只有43.7%,因而在境外投资时在当地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标准的情况下,有时要交一些构成上述标准的专利费。
可喜的是中国核心技术企业在这一点上有所突破-大唐电信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TD-SCDMA,这意味着以后外国企业按照这个技术标准生产销售,要向大唐电信缴纳一系列专利费。
中国境外投资生产性企业首先要过产品测试关,而测试标准一般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4)境外研发机构
福建软件投资考察团在英国地方投资促进机构的资助下,拟大举进军(投资)英国。
中国一批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开设研发机构。
境外研发机构成为中国境外投资的一种新形式,直接在境外研发地申请专利成为一种新途径。
同时中资企业对付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索赔(包括陷阱购买)等也要有所对策。
5、现有的境外投资政策性资金支持措施分析及新的境外投资融资渠道
(1)政策性融资
(2)新的融资渠道
A、融资租赁与设备融资对外投资
中方拟向俄罗斯(定位为新兴市场国家)提供15亿美元买方信贷,因俄罗斯没法解决财政担保问题,一直落实不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准备提供出口信贷担保。
现在俄罗斯企业联合会(俄罗斯40-50万家企业的联合组织)组建俄罗斯租赁公司准备承接上述中方15亿美元买方信贷,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向俄罗斯企业提供中方出口技术设备。
俄现在正在申请加入WTO,金融对外开放是一个瓶颈,中资(中俄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俄开展对中资(中俄合资)驻俄企业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探索。
中国加入WTO时,经审批即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与中资金融租货、公司相同的条件,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同理,其他WTO成员国在中国加入WTO时,经审批,即允许中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与其本国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条件,在其本土向中资企业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现在中国特大型企业集团核心成套技术设备(或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设备、夕阳产业)有相当数量,中资银行素质提高,银企合作成效显著,这就为国产设备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境外企业(独资、合资)在自由资金和贷款不足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国产设备提供了可能,再者,为具有比较优势的国产技术设备、夕阳产业设备对发展中国家(没有购买设备资金)提供了一条途径。
衡量租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的重要指标是租赁的市场渗透率,也就是设备租赁额/全部设备投资额的比重。
90年代美国超过30%,中国没有超过1%。
境外投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辨析将是解决出租方、承租方、货物卖方三角纠纷(承租方欠租、设备到货延期和质量问题)的前提。
B、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融资渠道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同来自全球商业资本市场约三万多个投融资机构进行融资合作,其中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保险公司及跨国公司,以及与企业投融资活动相关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股票交易所、上市机构、投资顾公司、会计事务所、财务公司等服务机构;以及各类共同基金及专题基金组织等。
C、一些国外主要银行银团基金(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在境外协助向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融资(尽管中国境外投资外汇改革刚开始,但是资金量还是杯水车薪)。
D、红筹股
红筹股是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股票,这是“走出去”意义上的股市融资。
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是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不是中资企业境外投资。
E、可换股债券
香港中资企业海外融资的途径一发行可换股债券是“走出去”意义上的境外中资企业境外融资。
可换股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可将其兑换成股票。
可换股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当于债券加认股证,是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方式,其风险较低。
若股价在几年后大幅上升,投资者可将债券兑换成股票,从股票升值中获得好处;若股票下跌,投资者也没有损失,不仅可以收到定期利息,而且最终可将债券兑换成现金(只要企业不破产)。
6、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中国于1996年12月承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经常项目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实施管制。
中国对资本项目项下43个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汇兑或者需要审批的项目达72%,有条件可兑换的项目达18%,4个项目实行可兑换(基本为个人项下)。
(1)对资本的国际流动和中国的资本账户开放问题的总体原则
关于境外投资、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问题:
一是制定标准、统一、透明的境外投资用汇审核程序,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
对于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简化管理程序,并赋予一定的境外投资自主权。
废除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废除汇回利润保证金。
为减少管理环节,可适当增加外汇局分局的审核权限。
二是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购汇限制。
优先考虑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符合鼓励类产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需求。
鼓励通过境外投资获取国内所需的稀缺资源、带动国内出口、提供营销服务以及设立高科技研发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
三是不再强制调回境外企业利润,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再投资。
四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走出去”,并在用汇上给予与国有企业相一致的待遇。
上述试点正在浙江省、上海、广东铺开进行。
(2)中国资本项目项下资本输出外汇管制逐步放开的分析
1996年底,中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初步奠定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外汇管理框架-除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中资企业可以根据核定的限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外,其他收入未经批准必须结汇,经常项目汇兑原则上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办理结汇和售付汇;未经批准所有外汇资金必须调回境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专用帐户保留现汇,但是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和售付汇都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并受到一定限制-限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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