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K 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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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K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o
项目小市政工程
施工建设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四川成都彭州市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小市政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工程概况
1.1.1.工程名称:
_____项目小市政工程
1.1.2.工程地点:
成都彭州市
1.2承包范围
1.2.1_____项目小市政工程中的给排水工程、厂区道路工程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设计图纸的要求与本合同规定矛盾的,以本合同条款及相应附件为准。
1.3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标准为合格。
1.4其他:
。
第二条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
45(日历天数)。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第三条合同价款与结算办法
3.1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暂定总价、费率包干、按实结算合同模式。
3.2合同价款与结算办法
3.2.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人民币);
3.2.2本工程竣工结算原则
3.2.2.1工程量按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收方单等进行计算;单价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截止2010年月日前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计算(包括零星用工单价、零星机械台班费用等);“规费”及“措施费一”的费率按3.2.2.2条的约定计取;材料单价参照成都市建委主办的期《工程造价信息》中彭州市的材料价格执行,《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单价以甲方认价为准(且以报价单为基准,由发包方签章确认);在按上述计算原则计算出的工程造价的基础上下浮15%,即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
“措施一”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1
环境保护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0.50
2
文明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2.50
3
安全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3.50
4
临时设施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7.00
5
夜间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2.50
6
二次搬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1.50
7
冬雨季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2.00
合计
3.2.2.2本工程的“措施一”及“规费”取费标准按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计算:
规费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
1
工程排污费
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定按实计算
2
社会保障费
(1)+
(2)+(3)
(1)
养老保险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6.00
(2)
失业保险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0.60
(3)
医疗保险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3.00
3
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2.00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0.80
规费合计
1+2+3+4
第四条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4.1发包人代表
4.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
姓名:
4.1.2发包人委托发包人代表的职权
⑴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⑵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决定批准实施,并负责日常的监督及协调。
负责组织日常的工作协调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
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及检查;
⑷施工进度计划和重要施工进度点的修改与确认;
⑸全面负责该总包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的协调管理,所有变更、签证、现场指令的签署及工程款支付的签认;
⑹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其下属责任工程师行使以上一定范围的权力;
⑺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把发包人代表的其他职权权限通知承包人。
4.1.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4.1.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
⑴全面负责该总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措施等的初审权以及发包人代表书面授权的临时权限;
⑵需要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所有涉及工程价款的经济签证及其他。
4.2承包人项目经理
4.2.1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职权:
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行为及任何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签字为承包人所承认。
4.3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4.3.1施工合同签署后,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电现场接驳点,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施工水电的日常使用及管理。
本工程移交发包人后,承包人归还发包人。
承包人用水用电须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4.3.2承包人进场2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承包人有义务对现场交验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如因破坏、失准而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所有责任。
4.3.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一套及施工图纸2套。
4.3.4施工图提交承包人5日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承包人在3日内整理好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协助承包人5日内完成图纸会审纪要的各方签字工作。
4.3.5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书面通知、文件、变更等工程相关的问题。
4.3.6按本合同条件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用。
4.3.7发包人现场代表须参与各项工序(如隐蔽工程等)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4.3.8发包人将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采购的主材实行平行取样制度。
4.3.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⑴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相关配套的备案手续,按政府规定需发包人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交纳。
⑵协助最终验收并为发包人取得的各种合格证件的办理,按政府规定需发包人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交纳。
4.4承包人一般义务
4.4.1根据本合同各项规定,承包人负责精心施工;同时按国家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发包人的要求,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错、漏、补)的修复和完善。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4.4.2承包人应对其设计(如果有)的工程而提交的技术方案负责任,发包人的批准仅为管理程序上的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前述责任。
4.4.3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环境保护、扬尘治理、安全生产等管理的手续,并需提示发包人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
承包人未办理各种证件、批件而影响工程施工和工期,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4.4.4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损害造成的责任与损失。
并须对工地同市政道路连接区域的地下电力通道、路灯照明通道、通讯设施、给排水管道进行临时性保护。
4.4.5承包人负责工程未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前的建筑产品(含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产品)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4.6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4.4.7承包人应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防护棚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或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4.8在本工程实施或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工程或承包人临时设备及材料加工场地并将现场残留物、施工垃圾或不再需要的多余材料,清理并运至政府指定并认可的场地,使施工现场状态处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满意和安全的状态。
4.4.9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4.10完成满足彭州市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其它工作。
4.4.11按合同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应由乙方负责的工作,包括负责接受及完成有关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记录、测试报告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的完工表格或证明书并交给甲方,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乙方负责的一切资料,并配合甲方申报竣工验收;提供的竣工备案资料须满足城建档案馆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接受城建档案的要求。
4.4.12在工程完工后,修复所有受到影响的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并做好已完工程的清洁及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以达到甲方接受该工程的要求:
4.4.13其他合同条件要求乙方履行的任务及工作,包括正常施工需要的一切附带的工程及临时工程。
4.4.14按照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支付民工工资,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等。
4.4.15甲方安排的其他工程。
4.4.15.1检测检验: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责任修复期发生证明所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情况的检查、检测、验收符合国家规范及规程要求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4.4.15.2地下障碍物: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进行办理。
4.4.15.3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内的排水工作,因场地排水不及时,造成基坑内积水而导致的超挖,其所需的超挖土方开挖费用、外运弃置费用以及基坑超挖后回填的材料及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均不承担由上述原因产生的材料及施工费用且不对上述承包人责任延长工期。
4.4.15.4承包人作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方,必须按图纸进行精心施工,并根据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图纸深化、报审及施工手续办理,发包人将不再另行就该类费用向承包人提供任何补偿。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5.1施工组织设计
5.1.1承包人须在签署合同后5天内,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代表及工程监理应在收到后的3天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四份(两份原件,两份复印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电子文档一份。
5.2工期延误的处理
5.2.1允许延误的情况
5.2.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批准,工期相应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在恰当的时间内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图纸、设计变更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⑵工程总量增加超过原中标量的20%以上。
⑶发包人的要求。
⑷不可抗力。
5.2.1.2上述工期的顺延,必须经过发包人相应管理程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面方可顺延工期(详见附表:
工程延期审批表),但发包人不支付额外的费用。
5.2.3工期延误的处罚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
总工期每延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
第六条工程质量与验收
6.1质量要求:
6.1.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甲方关于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
6.1.2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质检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现行版本)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6.2检查和返工
6.2.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图纸的要求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作业,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为检查提供便利。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6.2.2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承包人不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及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停工或返工。
经整改并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或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返工和停工期间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2.3乙方有责任查核施工图中所有工程数据及信息,在工程实施前发现并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并在获得设计、监理和甲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后再行实施。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的返工、开凿及变更,由乙方自行负责。
6.3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必须提供相应的各种技术资料)并为验收提供相应条件,否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参加。
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必要时,承包人须邀请设计、地勘、质监等单位参加。
因为承包人未邀请或未提示发包人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而造成验收无效,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七条签证与变更
7.1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任何时间,本工程发包人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并无任何先决条件予以执行,并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变更的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执行。
7.2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7.3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以指令形式书面批准签发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才能实施。
7.4未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恢复原设计,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对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追究其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7.5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6由承包人进行设计的图纸(或施工方案),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7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并与发包人及时对损耗率进行确认,否则以全部利用进行考虑,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及责任。
7.9对总价的影响
所有变更及签证均须由发包人以书面指令的形式主动发出,但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并不表示对该工作内容涉及的费用进行确认,其指令仅反映了对工程内容增减的要求,费用的增减确认均须按甲方相应管理程序进行确认后才予以认可。
第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8.1竣工验收
8.1.1验收
(1)质监单位的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的各项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日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地勘等单位参加的初验。
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发包人于10日内报质监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地勘等各单位签字盖章手续完毕,送交资料到质监单位验收与备案,且取得相关证书并送交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时间,为质监单位的竣工验收完成日。
(2)交付城建档案馆的工作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的质监单位的竣工验收完成日后按甲方要求时间(不超过10天)完成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档案资料。
分包单位的档案资料由分包单位完善后提交承包人归总、装订,承包人对此提供协助。
承包人应及时为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档案资料办理签字盖章等手续,否则影响本工程竣工验收,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监理有权对承包人作进一步处罚。
承包人送交资料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通过,为政府正式竣工验收完成日。
如逾期,视为承包人竣工日期延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2工程移交
移交验收完成且合格后5日内,承包人必须全部撤场,进行并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工程移交完成。
否则,视为承包人竣工日期延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3竣工结算
8.3.1承包人在“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且竣工资料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后,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8.3.2发包人在接到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工作,因承包人资料不齐全而提交补充资料或甲乙双方对结算金额发生争议而耽误的时间顺延。
8.3.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要求
8.3.3.1工程结算审计方式
本工程的结算审计根据工程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⑴发包人成本工程师进行审核,并经过发包人审计后盖章确认;
⑵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经发包人审计后盖章确认;
⑶经发包人成本工程师审核后,以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审计作为发包人认可的最终审核结果。
8.3.3.2为了更好的配合对工程造价进行准确、真实、及时的审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整理并一次性提交造价审核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完整的竣工图一套(蓝图);
⑵承包人编制的有效的竣工结算书1份;
⑶与本工程造价相关的会审纪要、任务通知单、责工指令单、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认价回复函各1套;
⑷施工合同1份;
⑸要求以上资料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⑹如因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未将以上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由此造成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时间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工程保修
9.1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设质量保修办法》,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等合同承包工程范围。
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
9.2本工程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乙方将竣工验收工程中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处理完,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9.3本工程整改及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接到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管理公司)报到,与甲方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毕。
在约定时间内未报到或约定时限内未处理完毕,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管理公司)有权安排其它乙方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经乙方认可,在保修金内进行扣除,发包人留下所有记录,供乙方备查。
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甲方依法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
10.1监理工程师现场工程检查
10.1.1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时间和机会对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
10.1.2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本工程任一部分剥离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后,承包人负责该部分恢复原状,保证其品质不受损害。
10.1.3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⑴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不符合本合同条件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
⑵拆除并彻底重做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不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标准、图纸、材料材质以及操作工艺要求的相关内容。
⑶如果承包人在指令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然后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从应付款项扣除。
10.2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
10.2.1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一切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2承包人应遵守彭州市相关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定组织施工。
10.2.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及发包人对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污水排放、环境卫生、扬尘治理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10.2.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停工、返工、材料和质量问题的损失,
第十一条工程款的支付:
第十二条材料和设备供应
1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1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
12.2.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甲方的品牌、范围、质量标准要求,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样品和抽样、检验、检测的结果,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12.2.3承包人对自己采购的材料设备负全责,并承担采购所发生的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和产生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等费用以及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2.2.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发包人对其品牌、产地、规格、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使用年限、品质及售后服务保证的要求,并符合:
⑴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⑵产品合格或符合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⑶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2.2.5在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制造、加工或配制期间,监理工程师有权(经发包人批准)检查和检验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进行抽验,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工程移交及工程照管
13.1工程移交
13.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时间安排无任何先决条件移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因承包人拒绝按期移交工作,而给发包人或第三方带来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索赔、诉讼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带来负面影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消除此种负面影响(如通过媒体致歉等)。
13.1.2本工程“五方验收及质监站参加的验收移交”后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制完成全部相关手续,并移交发包人,全力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项目产权。
13.2工程照管
13.2.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办理完成本工程移交之日止。
13.2.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的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自费修补上述的损失或损害,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索赔。
13.2.3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下述原因发生或引起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⑴现场任何人身死亡或致伤:
⑵承包人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含本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和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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