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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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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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Q/LHJT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企业标准
Q/LHJT·js·G·ah·21-2018
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2018-05-01发布
2018-05-01实施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发布
引 言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管理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归口。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起草编制。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曹虎、陈政
本制度审查人:
马克
本制度批准人:
陆龙华
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杜绝爆破事故的发生;为尖山磷矿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及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障,结合尖山磷矿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爆破安全规程》GB7622-201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爆破是利用炸药在空气、水、土石介质或物体中爆炸所产生的压缩、松动、破坏、抛掷及杀伤作用,达到预期目的的一门技术。
研究的范围包括:
炸药、火具的性质和使用方法,装药(药包)在各种介质中的爆炸作用,装药对目标的接触爆破和非接触爆破,各类爆破作业的组织与实施。
5 职责
5.1 尖山磷矿分公司所属矿山行政正职是爆破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2 尖山磷矿分公司所属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审查爆破设计方案中的的安全措施,并签署意见。
负责组织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的取证、审证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爆破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记录。
5.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4 爆破班长职责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领用、保管、搬运、使用、清退制度。
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5.5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5.6 爆破安全员职责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有权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作业。
对于有炸药库的单位,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5.7 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整的记录。
对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8 爆破器材押运员职责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6 各作业人员任职和上岗条件
6.1 任职条件
爆破管理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员应经过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管理及技术工作。
爆破管理领导人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从事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技术、爆破性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的人员担任。
6.2 上岗条件
从事存储、使用、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政审合格、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工作认真负责。
经体检身体健康。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按爆破员培训要求,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6.3 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人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7 爆破器材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的规定:
7.1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7.2 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和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相距不小于25m;
7.3 爆破器材堆放点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设醒目的警示牌。
8 爆破器材的装卸和运输
8.1 押运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选取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员工担任。
8.2 应派专门的爆破器材押运员(由爆破班班长、爆破员或熟悉爆破器材性质的人员担任)持有经审批的爆破器材使用审批单前往仓库领取,按规定进行发放。
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包装、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应拒绝领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8.3 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认真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多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人不准站在下一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尽量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8.4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出车前,车辆主管负责人应认真检查车辆;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装载机、自行车等运输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必须用专门指定的汽车运输,若专用运输车辆因故障暂不能使用,改为其它车,必需经过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挂有危险标志,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准进入生活区和人员较多的场所,不准在交通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若驾驶员对爆破器材性质不熟悉、不了解,应由爆破安全员事先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汽车行驶速度:
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在采场中不超过15km/h;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炸药同起爆器材(雷管、非电导爆系统、电起爆系统、起爆药等)不能同车运输,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车上,雷管箱(盒)的空隙部分,应用泡沫塑料之类的柔软材料塞满;
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9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9.1 报批程序按如下进行: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认真编写爆破设计书,根据每次设计爆破器材消耗量填写爆破器材使用审批单(爆破器材的使用审批单必须注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等),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再将爆破设计书和爆破器材使用审批单一起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批,并做好报批记录。
9.2 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设计可采用标准格式;
9.3 矿山爆破需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9.4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尤其注意最小抵抗线和充填高度的符合性);
c)危及设备、建筑物或人员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d)危险区边界尚未设警戒;
e)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大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9.5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人员穿化纤衣服、携带能发光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9.6 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9.7 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9.8 雷雨季节、作业场地潮湿或者作业地点存在杂散电流,只能采用非电起爆法。
9.9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采用一次点火。
9.10 爆破后,须经安全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9.11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9.12 装药前应对作业现场、炮孔进行清理、检查和验收。
9.13 必须按设计计算药量装药,现场需调整药量,必须经爆破工程技术员批准,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9.14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9.15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或竹制炮棍。
9.16 装药区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9.17 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9.18 已装药包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9.19 在装药地点周围lOm以外插上红旗,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线,以标识爆破危险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9.20 起爆器材的检验、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检验:
f)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g)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h)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i)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j)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9.21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
禁止使用石块、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填塞时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网路;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9.22 起爆网路连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导爆索起爆网路
k)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l)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度。
m)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
n)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导爆管起爆网路
o)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p)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q)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联接。
网路检查
r)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s)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方准与主线联接:
1)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2)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t)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1)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2)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3)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9.23 起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时间应安排在作业区人员较少的时段,中午在11:
30-12:
30,下午在17:
30-18:
30,
起爆前,应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
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u)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的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设备应提前15分钟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v)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定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负责人方准发出起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w)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9.24 硐室爆破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x)硐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y)硐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
zz)硐室爆破设计应考虑以下内容:
1)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2)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3)爆破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4)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5)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aa)硐室爆破平洞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0.8平方米,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平方米。
bb)平洞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cc)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2米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0.2米;
2)平洞开挖前,应将洞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洞口,洞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洞口0.5米;
9.25 爆破后的检查
炮响15分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盲炮、危石或爆堆不稳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作业人员进入爆破地点,恢复作业。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爆后检查内容:
dd)爆破效果;
ee)确认有无盲炮,数量多少;
ff)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9.26 盲炮处理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进人警戒区。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的起爆药包。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9.27 清理爆破现场,将未使用爆破器材收交入库。
9.28 每次爆破后,有关爆破人员应填写爆破记录并签字。
9.29 非常规或者爆破试验应进行爆破总结。
9.30 爆破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10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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